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

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
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

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城市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与本行政机关有关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组成。

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下局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是否受理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意见,参与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负责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报表并完成汇总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行政调解中矛盾纠纷各方地位平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合理原则。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五)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及时、高效、便民,把握合理的时限,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民事合同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尺度纠纷。

第八条涉及多部门的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纠纷或其他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纠纷,申请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局信访部门申请处理。

第九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表达真实意愿。

(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四)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

(五)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第十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解对象是与该矛盾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纠纷双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该矛盾纠纷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

(三)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处理矛盾纠纷时,对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启动调解。

第十三条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在市城市管理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调解不是市城市管理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调解。

不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启动调解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行政调解,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十七条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启动后,调解人员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时间、地点和人员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调解人员或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十条调解的方式可灵活多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进行行政调解,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该矛盾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该矛盾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公正处理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发现调解人员有第一款所列情况,应当决定其回避。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开门调解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各方当事人不见面的分别调解等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开门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举出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认定无争议的部分案件事实;

(四)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各方当事人说明利弊,进行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审查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

(六)签订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并由参加调解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三)调解结果;

(四)履行协议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行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行政调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有其他适当理由,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经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或盖章,可不制作行政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行政调解书。

第二十九条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本局信访机构或同级政府信访部门申请处理,或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第三十一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二个月内终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终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独立于行政裁决、行政执法投诉和监督、行政复议之外的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顺序应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的除外);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解笔录;

(六)行政调解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文书;

(七)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调解成功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一)电话回访;

(二)实地回访,对复杂、重大纠纷的调解成功后,可上门进行跟踪回访;

(三)其他便捷的访问形式。

第三十四条回访结果记录在卷。

回访当事人,一般在调解结案后的一至三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各部门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行政调解案件数据报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统一汇总后报市法制办。

第三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常村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常村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1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2

行政部管理制度范本_1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行政部管理制度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119行政部管理制度范例 Example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Ministry of Administr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刚才我们向各位提供一了则生产部管理制度,以下则以行政部为中心,整理了一则行政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各位行政管理人员予以参考。 一、行政人事管理工作1、负责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调动、辞退、离职等手续。 2、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监管公司劳动纪律,每月5日前按时公布、做好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统计公布违章记分表。 3、负责公司内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及公司文件的上报,归档工作。 4、负责技术资料及技术书籍的管理工作,包括建档、借阅、归还等。 5、处理日常行政对外事务,包括办理暂住证、户口、租

赁收费、交费等。 6、负责安排、监管公司前台服务工作,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7、协助生产部经理做好文明生产管理,检查落实生产卫生、安全、消防等。 8、打印、复印公司各类文件、资料,收发文件资料。 9、负责公司员工宿舍、食堂等后勤工作的管理,包括卫生、保安、消防等。 10、行政人事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计划等),对相关泄密事件负责。 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各部门每月需用办公用品,须在每月10日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购计划,行政人事部将各部门申购计划参考库存量和月平均用量后汇总,填写申购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2、公司办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专责人员负责管理,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后,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保管人员要分开。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作用,发挥行政调解化解争议纠纷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扬州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结合我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镇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行政调解实行镇政府(街道办)负总责、镇(街道)法制办牵头的工作体制。镇(街道)法制办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负责行政调解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 调解事务所涉部门、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及时快捷地履行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镇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街道办)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退出调解; (二)选择调解员或申请调解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行政调解中,争议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各方当事人; (三)不得使用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言行;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六条调解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除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外,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争议纠纷可以主动提出行政调解。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期限 镇(街道)法制办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

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管理 1、办公室锁匙管理: 为保证公司办公钥匙管理规范化、有序化,减少不必要的办公成本,特订立以下条例: (1)锁匙管理:公司锁匙统一由财务部进行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设定为锁匙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需到财务部部填写领用表格用于备案,若相关人员调离职位或者离职,则锁匙需归还公司财务部; (2)锁匙保存:锁匙管理人员必须妥善管理公司锁匙,不随意乱放,本人不允许私配钥匙,若不慎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到财务部备案,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锁匙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关责任。 (3)锁匙借用:公司规定锁匙不随意借用,若有急需,在锁匙转交给借用人后,需及时到行政部门填写借用申请表,并由锁匙管理人、借用人签字确认,锁匙借用人应及时归还公司,若因无及时填写相关转交表而在此期间导致的公司财产丢失,锁匙管理人、借用人均负有相关责任; 2、水电管理: 为进一步树立节约水电、安全用水用电意识,自觉维护公司水电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公司的利益,特别订立以下条例:

(1)办公设备管理:鉴于公司办公设备较多,各部门人员在使用办公设备时必须将其中的电线理清、扎好,不允许电线、电板随意摆放、缠绕摆放。养成随手关闭不使用的办公设备的习惯。全员离开办公室时,注意将所有电器关闭,并拔掉插座,如电脑、传真机、打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施在离开前均要及时关闭,并尽量减少待机时间。办公室禁止使用高热电器设备,例如红外取暖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2)空调管理:空调一般在夏季开放,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减少冷气流的损失,节约用电。全员在离开公司前必须切保空调关闭。办室室无人时不使用空调,室温低于26摄氏度不使用空调。禁止使用空调时在办公室吸烟。 (3)用水管理:员工用水注意节约用水,杜绝浪费,用后请拧紧水龙头,用水过程中若出现不慎将水洒落地板,应及时清理,保持地板干净干燥。在使用饮用水时,杜绝随意浪费,做到喝多少水倒多少水,若发现饮用水机的水桶无水,则应立即更换。 (4)安全检查:公司全员在离开办公室时必须检查所有的用水用电,切保卫生间水龙头拧紧,切保所有电线已经切断,特别是节假日时,务必检查到位。 3、卫生管理: (1)公司全员应自觉维护公司的办公环境,不随地乱扔纸屑、垃圾,不随身携带打包食物、不损坏卫生设施。做到每日下班前整理自己办公桌及周边环境,并将垃圾袋投到办公楼外的垃圾堆放处,确保办公室环境整洁、健康、有序。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XX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镇社会和谐、平安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依据XX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实行镇党委书记负总责、镇综治牵头、司法所唱主角,强化镇、村两级组织职能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实行定期排查和重大节日活动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二)镇调处中心每周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滚动排查、连续化解,增强排查工作实效。 (三)集中排查工作重点为: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等。 (四)集中排查的重点纠纷为: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动纠纷,军转人员安置遗留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 (五)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六)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及时制定预案,

明确责任,规定调处期限。 (七)排查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二、受理登记制度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二)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纠纷调处室。纠纷受理室负责受理纠纷和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负责调解调解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上和人员上尽可能与信访、司法、综治部门衔接。属于信访的纠纷应分流给信访部门处理。 (三)对受理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汇总梳理。 三、交办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交办制度。镇调解委员会和两级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和单位。 (二)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在要进行研究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对策。 (三)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交办给有关单位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交办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交办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四)接受交办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镇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科: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宣传,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调解依据:《银川市行政调解办法》 三、调解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四、要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存在影响稳定的隐患时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做好登记受理,制作调解笔录。如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应有二名以上调解员签名。 六、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地位平等。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分类调解原则,根据纠纷类型由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相应行政执法业务科或市场监管所组织调解。 5、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行政纠纷,按层级由各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市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 一个公司为加强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工作都进入标准化,规范化,并使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都会制定相应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是详细的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公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原则、印鉴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行为规范管理、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奖惩制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XX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公文管理 第四条公文管理是指收文、文件制作与发文管理。 第五条公文的签收。 1.凡外来公文文件,均由行政人事部认真查收签字。 2.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必须由行政人事部及时附文件处理借阅单后,报送有关领导签批、审阅。有重要文件需要向下属部门传达时,行政人事部应及时、迅速送到。 3.行政人事部根据批件人指示,将文件送到承办部门或个人,并对承办部门承办的事项负责催办。 第六条参加上级相关召开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送行政人事部按收交程序处理,不得个人保存。 第七条公文制发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负责人审核,行政人事部部长核稿,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行政人事部负责登记、编号、打印、封发。文件中涉及到多个部门时,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会签稿以部门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八条行政人事部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及公司规定对文稿进行修改。内容不实,格式不符的文稿可以退回拟稿部门。

第九条上级下发的文件应注明机密等级、急缓程度、发放范围。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归档范围 公司所有公文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部长借阅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行政人事部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在专人监督下销毁。 第四章印信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种印鉴(除财务印章外)、介绍信均由行政管理部实行登记审批制,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日常业务用印,须经行政人事部部长审批,非常务性合同、协议等有关重要文件用印需总经理签字、署名后方可盖章,并留有原件存档。如违反此规定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外出办事需带公章时,应由总经理签字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带出,但至少有两人携带并监督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否则,出现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公司印信应严格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使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出,未使用的回来后必须交回。 第五章会议管理

行政部工作制度流程

行政部工作制度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氛围,塑造公司良好形象,特发布此制度。 一、日常行政工作 1.接待: 1)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应亲切简练、礼貌、和气,公话严禁私用; 2)对来访者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要认真倾听来访者的叙述; 3)如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跟进落实。 2.销售状况记录: 1)每天的经营历程 2)会计凭证(收货发货、销售单)。 3)业务员出差的凭证、欠条要及时交接核对。 4)统计业务员的差错记录 5)每天统计发货用时,做销售分析。 6)统计进销存问题,(账账不符要求会计对账,帐实不符要求调查出入库情况)。 7)人员考勤记录(请假、调休)?? 8)每天到货情况? 9)合肥、阜阳调拨完成情况(下午三点) 3.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公司发文统一由行政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公司的名誉发文。未经总经理签发的文件,不得发文。文件制发后应将文件内容传达到应周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督导落实。文件制发后,应先分类整理再按要求进行归档,公司内部综合类档案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

进行建档。公司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和社会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4.会议室管理: 1)各部门使用会议室需提前一天通知行政部登记。 2)部门会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布置会议室,公司会议由行政部负责布置会议室。 3)部门会议结束后由用部门及时整理桌椅并收拾干净,公司会议结束后由行政部负责及 时整理桌椅并收拾干净。 5.车辆使用及管理: 提高汽车使用率,合理使用,降低能耗。公务用车,公司领导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派车接送;到外地出差,送到火车站或机场。公司其他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可酌情批准派车。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每月要查违章记录(年审日期、上次保养时间,每一万公里保养一次),出车回来要交回钥匙,记录出车里数、车辆有无碰撞! 二、专项行政工作 1.企业文化建设: 1)包括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道德、经营理念; 2)企业VI设计(章程、简介、统一标识)、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大事记、员工手册; 3)员工活动组织、节日福利物资组织与发放等。 2.人事招聘: 1)配合各部门做好人员定岗、定编及人才储备等方面工作; 2)制订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配合公司各部门架构的设置、变更等管理; 3)公司各管理人员的考察、聘任、考核、沟通与解聘管理; 4)员工考勤处理及相关考勤报表的制作,提报绩效专员核算工资;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

行政部管理制度

行政部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 1、建立专门档案室、档案柜,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搜集归档和保管工作; 2、归档范围:公司的证照、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技术资料、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委托书、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3、档案管理要保证原始资料的齐全完整,重要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4、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董事长、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行政部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清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要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一般内部档案经总经理批准方可。 二、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行政部专人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总经理签字许可后方可用章,特殊情况由行政部专人请示总经理方可用章,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表格、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不允许在任何空白合同或不规范的文书资料上盖章。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三、办公用品购、发管理 1、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和计划编制办公物品采购计划,专人负责采购。 2、行政部应根据各部门计划批准采购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履行必要的领用批准登记手续后,严格发放和使用管理。 3、物品采购一律入库、入账、严格履行收发登记手续,出库一定要

由领取人员签字。 4、行政部物品管理要做到文明、清洁、安全,严格按章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行库房。 5、单位数额较大(500元以上)的物品需部门申报,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购买、领用。 七、行政事务管理 1、制订措施保证办公区域的安全、卫生、节约和规范化管理,贯彻执行好办公区域的管理规定。 2、明确责任,加强对公司有关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监督,因工作疏忽造成责任事故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公司外出招待用餐制度,做好公司的重大接待工作。 8、催办、查办、落实、监督公司决策层决定事项、制度,上传下达、协调部门关系。 9、公司基础设施、办公设施的添置、管理、维护和有效使用。 八、人力资源管理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人才招聘计划,积极吸纳、培养、选择优秀人才。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一视同仁,奖罚兑现。 3、按规定做好出差人员的登记、考核、补助工作,使该项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6、做好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7、落实员工、部门绩效考核工作。 九、文秘与报刊管理 1、搜集整理有关公司会议、文档资料,起草、校对公司文件、简报、通知及其它公文,并整理收发。 2、分年或半年作出报刊或杂志的订阅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3、分管人员每日对报刊等取回进行分类,规范处理,并做好有关信函、报刊的转交转送。对两周后的报刊等资料分类存档备查。 4、任何人不得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借阅处理,需经行政部经理批准。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司法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司法行政类纠纷。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二) 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 (三) 调查。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 调解。 1、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综合行政部岗位职责及部门制度

一、前言 综合行政部作为公司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为公司提供和培养合格的人才;上传下达,为各部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综合行政部部门职能 1、负责对公司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统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战 略。 3、为公司吸引、选拔、保留优秀人才,为公司发展提供优质人才保障。 4、协助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制定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5、代表公司,与政府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树立公司对外良好形象。 6、保管公司印章,存档公司重要合同、文件。 7、管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 8、对公司车辆进行管理。 9、上传下达,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三、综合行政部组织结构

四、综合行政部岗位职责 1、综合行政部总监岗位职责 (1)行政隶属 直接上级:集团副总裁、 直接下属:综合行政部副总监、人力资源中心主任、客服中心主任 (2)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行政、人事、后勤及日常事务处理及相关外联活动 2.制定并完善公司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3.协调并支持配合公司各部对人力计划、行政开支的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公司各部对 人事、行政、后勤方面的支持 4.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5.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及时解决绩效考评中出现的的各种问题, 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6.向公司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战略、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建议,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综 合管理水平,及时处理公司管理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 7.审核部门职位设立,人员配置及职位说明书管理,把控人员招聘录用,提出录用人 员岗位级别和工资的建议 8.制定公司办公费用总开支计划并加以调控 9.协助组织公司年会及公司各类活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街县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容: (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 (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 (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 (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语言准确精练。一般信息字数以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2000 字以,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 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行政部管理制度

行政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行政部职能 第一条行政部是公司的综合职能部门。其核心职能包括四个方面。 (一)参谋职能:行政部不仅应在日常行政事务方面,更应在经营理念、管理策略、 企业文化及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出参考意见,成为 参谋和助手。 (二)沟通职能:行政部应清晰传达上级领导指令,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保证高效地完成任务。 (三)管理职能:行政部担负着文件归档、办公自动化、人员接待、车辆调度、总务 后勤(卫生、食堂、员工宿舍)、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服务职能:行政部应积极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章行政部职责 第三章行政部权力 第二条为了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运行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展开,行政部拥有六项工作权限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 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定、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 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五条 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发布实施。 第六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 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档,形成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 第七条 公司行政部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 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2. 对新发布规章制度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文件格式、 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3. 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修订,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 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要点

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要点 一、夯实基层基础,狠抓矛盾纠纷源头防范 (一)完善调解组织网络。规范和健全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组织网络建设, 确保有机构、有牌子、有阵地、有人员,有工作效果,让群众看得见、找得着、 信得过、离不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二)深化基层网格化服务功能。要深化推广“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源头排查 调处作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网格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做到格内矛盾纠纷 及时排查、就地化解,确保格中矛盾“零隐患”,问题“零堆积”。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县城南局、上游工业园 (三)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按照中、省、市关于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 估的要求,对全县各类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应评尽评,从源头 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一)完善“三大调解”联动机制。要进一步明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既各司其职又衔接联动的工作责任,完善联动协调、无缝衔接运行机制,统筹解决机制运转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法院、各乡镇政府 (二)建立“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要把推进“诉非衔接”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升级版,积极搭建“诉非衔接”工作平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在确保人民法院履 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 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法院、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三)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对口指导,深入基层调 查研究,分析当前社会矛盾发展趋势,研究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诉讼等衔接联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体及内容,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 三、强化工作措施,提升综合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一)全面培训行政调解员。要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以及与调解工作相关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解员思想素质、 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深入推广“案例工作法”,全面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 治方式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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