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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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渝府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0日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事纠纷调解第三章行政争议调解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高效、便民等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五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以下民事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1.可以进行调解的治安纠纷;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类纠纷;4.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6.医疗赔偿纠纷;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10.教育领域民事类纠纷;11.物业权益纠纷;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民事类纠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甬政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3〕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以平等自愿为基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不得偏袒、歧视;(四)便民高效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迅速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妥善化解争议纠纷;(五)分工协作原则。

城管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精选5篇

城管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精选5篇

城管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精选5篇做人也要像蜡烛一样,在有限的一生中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给人以光明,给人以温暖。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篇城管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

城管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精选5篇【一】20xx年,是《xxx市县(区)政府、市级部门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实施的第x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指标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工作和建设亲民城管、法制城管、和谐城管的奋斗目标,在对指标细则实施前开展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疏理和总结的基础上,以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化解争议等能力水平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监督和各项保障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城市依法管理的发展。

现将20xx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一、规范行政决策,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一)明确行政决策程序。

先后制定出台《xxx市城市管理局工作规则》、《xxx市城市管理局会议制度》和《xxx市机关党委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城市管理事项的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建立了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做到重大决策事项和把握不准的专业性事项向顾问和专家咨询,并积极主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科学,效益最大化。

(二)实施行政决策评估。

20xx年对一件涉及公众利益事项和一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

一是我局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建筑立面治理过程中,对于在征求公众意见中多数持反对意见的部分做出了暂停实施的决定;二是对《xxx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实施以来的效益、实施成本等进行评估,目前正在制作评估报告,待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继续实施或调整的决定。

(三)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

我局根据x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城管实际情况,制定了《xxx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明确我局规范性文件从草拟、征求意见到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等一系列程序。

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构。

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机构,包括设立行政争议
调解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二、加强调解人员培训。

为了提高行政争议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应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
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调解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三、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为了促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大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各方主动选择行政争议调解解决纠纷,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
调解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争议调解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总结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应当加强对行政争议
调解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建设。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不
断提高行政争议调解的制度化水平,为行政争议的及时、公正解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七、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监督。

为了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公正、透明,应当加强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是关于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3
【摘要】<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已经201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事纠纷调解第三章行政争议调解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五章附则
【总页数】9页(P5-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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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

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

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通过居民议事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民主协商和调解工作,解决居民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三条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居民意愿,保护居民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民议事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议事调解工作制度应当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居民议事会第五条居民议事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讨论决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二)提出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三)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四)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五)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居民议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居民议事会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居民代表。

第七条居民议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居民议事会可以设立特定议题,邀请相关专业人士、社区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参加,共同研究解决社区问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和法律志愿者组成的社会调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调解居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三)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三名以上调解员组成。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2份)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2份)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目录1. 引言2. 协管员职责和行为规范3. 着装和行为举止4. 执法程序和规范5. 信息安全和保密6. 违反规范的处罚7. 争议解决8. 附件1. 引言本规范旨在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的行为规范,保障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有协管员。

2. 协管员职责和行为规范协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2)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3)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4)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协助制作执法文书;(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着装和行为举止协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的协管员制服,佩戴工作证件,保持仪容整洁、举止端庄。

协管员应遵守以下行为举止规范:(1)尊重执法对象,礼貌待人,文明执法;(2)不得酒后执法,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3)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接受执法对象的钱物;(4)不得泄露执法信息,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4. 执法程序和规范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规范:(1)了解执法依据,明确执法目的和任务;(2)向执法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和依据;(3)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制作执法文书,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告知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6)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5. 信息安全和保密协管员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执法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协管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资料和证据,不得私自销毁、篡改或泄露。

6. 违反规范的处罚协管员违反本规范的,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综治中心各项工作制度

综治中心各项工作制度

综治中心各项工作制度1. 概述综治中心是一个由政府牵头,涵盖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依法治理等多个方面的机构,致力于提高城市社会的治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综治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是针对各项工作实施起至关重要作用的核心要素。

本文将介绍综治中心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

2. 社会治理制度2.1 社会矛盾调解制度综治中心的社会矛盾调解制度旨在解决城市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

综治中心将通过综合运用调解、调查、裁判等手段,化解纠纷,促进城市社会稳定。

该制度将包括调解申请受理程序、调解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调解制度和调解效果评估制度。

2.2 网格化管理制度综治中心的网格化管理制度是一种全方面无缝隙的社会治理模式,旨在实现城市社区的全面管理。

综治中心将通过网格化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和基层民主,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

该制度将包括网格化管理范围、职责和义务和网格化管理人员竞聘选用制度。

3. 公共安全制度3.1 社会面防控制度综治中心的社会面防控制度包括了基于社会治理的预防措施。

综治中心将推进犯罪信息化平台建设,采取人防、技防、治安巡逻及应急处置等多种方式,夯实基础民生防控和问题暴露纠正工作。

该制度将包括社会面防控体系和个案管理制度、涉外安保工作制度和涉恐防范管控制度。

3.2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综治中心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是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

综治中心将通过多方协作,平衡处置和疏导、物资调配、群众疏散和应急救援,保障基层社会安全。

该制度将包括社会面应急体系和个案处置工作制度、专业队伍建设制度和应急预案编制制度。

4. 社会稳定制度4.1 安定工作制度综治中心的安定工作制度是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综治中心将通过整合基层治理资源,稳定社会基本面,推进“平安新天地”建设,维护城市社会和谐平安。

该制度将包括安定工作体系和防控工作制度、重点人群管控制度和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制度。

4.2 依法治理制度综治中心的依法治理制度是以法律为前提,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2021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坚持以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

第四条本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和解、调解优先;(五)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做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市城管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17号)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市城管执法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月31日上午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维护稳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建立健全我局维护稳定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激励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和广大执法队员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保稳定的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为重点,认真做好文明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责任(一)领导班子的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强化“第一责任保稳定”的意识,担负起组织领导本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政治责任,对此项工作负总责。

1、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城管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努力践行“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理念,把文明执法工作始终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员,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总体规划,把确保稳定作为任期目标和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行政调解工作意见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下情形可以适用行政调解:涉及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其他适合通过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规范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调查了解:行政机关应当对调解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组织调解: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提出调解方案。

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调解事项、调解结果、履行方式等内容。

履行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调解主体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调解依据确定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调解依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五、调解结果效力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印章。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六、调解与诉讼衔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组织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印章。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来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营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我市确定为自治区行政调解试点工作城市。

为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共建和谐”为主题,以“行政调解,案结事了”为载体,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涉及行政管理职权的民事纠纷的作用,不断创新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全力做好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涉及行政管理职权的民事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组织机构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王松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黄旭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晓蓓市法制办主任成员:冯云动市国土局副局长谢艺春市农业局副局长覃泽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柳英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潘庆安市安监局副局长韦剑萍市司法局副局长覃亚柑市住建委副主任樊广平市林业局副局长陈礼福市水利局副局长黄岳开市教育局副书记覃志喜市卫生局副局长韦焕清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肖茂宣市信访局副局长蓝绍猛市调处办副主任覃明市民政局副局长韦鸿晖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黄晓蓓同志兼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汝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

第二章案审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案件审理经验,指导各项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9至11名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局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大队负责人组成。

局分管法制的领导协助主任委员协调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局长因工作变动由新任局长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的,由主任委员指定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决定。

第三章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第五条研究、探索全局性、指导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或事项:(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的案件;(二)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规划违法案件处罚金额超过20万元)的案件;(三)行政审批收费超过2万元的事项(按程序进行拍卖的除外);(四)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五)拟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件;(六)当事人提出听证且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七)定性或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案件;(八)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拟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九)提起行政复议、诉讼须由市局提交答辩的案件;(十)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十一)其他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特大、疑难的案件。

第四章案审委员会会议第七条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人民群众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调解组织1. 设立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等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2. 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3. 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进行调解。

5. 调解委员会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调解的意识和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2. 受理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3. 调解程序: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实,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 缔结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后,经调解员审核无争议后,缔结书面协议。

5. 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并通知调解委员会。

6. 结案确认:调解委员会核实协议履行情况后,确认结案。

四、保密原则1. 调解员和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应保密。

2. 调解委员会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3. 泄露调解机构内部信息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 遵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认可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执行协议内容。

六、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对调解委员会开展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责。

2. 当事人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调解程序不合法或不公正的情况。

3. 监督部门可以对调解员进行评定,对不合格者进行撤销执照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调解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3.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受到处罚并暂停调解资格。

以上为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内容,各级调解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并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流程简析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流程简析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流程简析一、案件接收与登记城市管理执法局案件处理流程的第一步是案件的接收与登记。

当接到居民或企业的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将收集必要的信息,如案件性质、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等,并对该案件进行登记,制定案件编号,方便后续的案件跟踪与处理。

二、案件调查与取证接下来是案件的调查与取证阶段。

根据登记的案件信息,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派遣执法人员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执法人员将采取现场勘查、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违法行为确认与责任界定在收集了足够的证据后,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与责任界定。

执法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确定是否涉及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确定。

根据案件情况,可能需要对现场相关人员或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调查,以弄清事实真相。

四、责令改正与调解对于确认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将向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整改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如果案件性质适合进行调解的,执法人员还可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行政处罚与罚款如果责令改正无效或涉及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确定。

六、听证与复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有权提起听证申请或行政复议。

城市管理执法局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七、案件结案与归档最后一步是案件结案与归档。

当案件处理完毕后,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对案件进行结案,并进行归档工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秦皇岛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秦皇岛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秦皇岛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秦政[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秦皇岛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秦政〔2013〕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秦皇岛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孙国胜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忠田市政府秘书长刘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兼法制办主任成员:丁志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韩和平市教育局副局长宋书泉市科学技术局副调研员肖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李宗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调研员佟晟兴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振东市监察局副局长王道明市民政局副局长林永彬市司法局副调研员张慧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杨金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张玉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铁昌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贾连春市城乡建设局副书记李守元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陈瑞华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马玉凯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振杰市农业局副调研员霍树彦市林业局副局长赵保申市商务局副局长李秀钢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连春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立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刘勇市审计局总审计师栗林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王忠东市统计局副局长董洪涛市物价局副局长杜占伟市旅游局副局长刘中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贾培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绍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张建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庞双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纪委书记XXX平市体育局副调研员张秀琴市档案局副局长陆长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阎晓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刘辉同志兼任。

街道调解管理制度

街道调解管理制度

街道调解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社会矛盾与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城市街道社区中。

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社区调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谐、提高社区治理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高街道社区调解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的调解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解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街道调解管理制度是指对街道社区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它包括组织结构、工作职责、权责义务、管理办法等内容,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对于调解工作的进行和结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街道调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统一的调解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为了加强街道社区调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调解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统一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为了规范调解工作流程,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包括调解申请的受理流程、调解员的选择和聘任流程、调解过程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3.建立完善的调解员管理制度调解员是街道社区调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调解工作的效果。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调解员管理制度,包括调解员的资格标准、培训要求、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内容,以提高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4.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了提高调解管理的工作效率,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调解案件的立案登记、调解结果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等内容,以便于管理者对调解工作的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

5.健全调解案件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调解案件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调解案件的材料齐全、保存完整、备案存档等内容,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

6.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制度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制度,包括对调解工作的定期评估、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内容,以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调解工作的管理水平。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2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2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1、定期会议。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

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

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

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

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

区域规章制度

区域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区域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区域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三)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二、行政管理第四条本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条本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信息公开制度;(二)行政审批制度;(三)行政执法制度;(四)行政问责制度;(五)行政调解制度。

第六条本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下领域的管理:(一)城市规划与建设;(二)环境保护与治理;(三)交通运输与安全;(四)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五)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

三、社会管理第七条本区域社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三)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八条本区域社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社区管理制度;(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四)应急管理制度;(五)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度。

第九条本区域社会管理应当加强对以下方面的管理:(一)社区治理;(二)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三)公共安全;(四)应急响应;(五)民族团结进步。

四、经济管理第十条本区域经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二)创新发展,优化结构;(三)保障民生,促进就业;(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十一条本区域经济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产业发展规划制度;(二)招商引资制度;(三)企业信用制度;(四)税收征管制度;(五)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二条本区域经济管理应当加强对以下方面的管理:(一)产业结构调整;(二)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三)企业服务与监管;(四)税收征管与稽查;(五)统计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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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城市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与本行政机关有关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组成。

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下局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是否受理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意见,参与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负责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报表并完成汇总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

行政调解中矛盾纠纷各方地位平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合理原则。

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五)效率原则。

行政调解应及时、高效、便民,把握合理的时限,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民事合同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尺度纠纷。

第八条涉及多部门的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纠纷或其他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纠纷,申请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局信访部门申请处理。

第九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表达真实意愿。

(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四)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

(五)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第十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解对象是与该矛盾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纠纷双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该矛盾纠纷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
(三)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处理矛盾纠纷时,对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启动调解。

第十三条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在市城市管理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调解不是市城市管理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调解。

不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启动调解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行政调解,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十七条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启动后,调解人员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时间、地点和人员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调解人员或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十条调解的方式可灵活多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进行行政调解,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该矛盾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该矛盾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公正处理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发现调解人员有第一款所列情况,应当决定其回避。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开门调解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各方当事人不见面的分别调解等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开门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举出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认定无争议的部分案件事实;
(四)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各方当事人说明利弊,进行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审查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
(六)签订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并由参加调解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书。

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三)调解结果;
(四)履行协议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行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行政调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有其他适当理由,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经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或盖章,可不制作行政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行政调解书。

第二十九条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终止行政调解。

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本局信访机构或同级政府信访部门申请处理,或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第三十一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二个月内终结。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终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独立于行政裁决、行政执法投诉和监督、行政复议之外的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

文书顺序应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的除外);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解笔录;
(六)行政调解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文书;
(七)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调解成功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一)电话回访;
(二)实地回访,对复杂、重大纠纷的调解成功后,可上门进行跟踪回访;
(三)其他便捷的访问形式。

第三十四条回访结果记录在卷。

回访当事人,一般在调解结案后的一至三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各部门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行政调解案件数据报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统一汇总后报市法制办。

第三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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