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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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行政调解工作旨在通过非争议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调整矛盾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管理、程序操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2 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根据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1.2.3 上级机关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或通知。

二、组织管理2.1 部门设置行政调解工作由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小组,由具备一定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

2.2 领导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由行政机关的一名领导负责,行政机关的领导负责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运作。

2.3 人员培训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行政机关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冲突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2.4 保密保护调解员对与调解案件相关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行政机关应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确保调解案件的保密性。

三、工作流程3.1 申请受理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行政争议需要调解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所对应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

3.2 受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调解案件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调解职能,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等。

3.3 调解开展经受理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安排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适当的调解手段,如协商、调解、媒体介入等,帮助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公正、高效、便民的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各方了解和监督。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采取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量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4.自愿、协商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自愿原则,各方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和程序1.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备调解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调解员负责。

2.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调解:当发生行政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与各方进行确认,确定受理范围和调解方式。

(3)调解过程: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协议执行。

(5)调解结果: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监督和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决定等。

2.行政调解对象:行政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双方。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和权力1.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受理行政争议的调解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组织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3)制作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监督和落实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建立起来的一套用于解决纠纷、争议和矛盾的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促进民众之间及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机构设置: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部门,负责调解工作。

该机构通常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独立的调解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应拥有独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2. 调解程序:确定调解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与人员。

调解程序应该公正、公开、透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3. 调解人员培训:组织培训和考核调解人员,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知识。

调解人员应该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能够独立、客观地处理纠纷。

4. 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应该形成调解书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调解结果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具有约束力。

5. 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大家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并降低社会矛盾的升级。

它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能够实现双赢的结果,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标题: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2.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调解机构内部的行政调解工作。

3. 行政调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架构1. 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调解机构的决策和指导工作,由行政调解机构的领导成员组成。

2. 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由专业调解员和行政人员组成。

三、行政调解员的职责和要求1. 行政调解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行政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严密、有效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权力,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能力提升。

3. 行政调解员应保守行政调解工作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4. 行政调解员应在保密条件下,积极参加相关岗位培训,提高自身的调解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1. 调解申请:一方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填写调解申请表格,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受理与筛选:行政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筛选,初步判断是否适宜进行行政调解。

3. 调解通知:经筛选合适的案件,行政调解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地点、时间和相关事项。

4. 调解过程:行政调解员应根据调解申请的案件,组织调解会议,召集有关各方参加,并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引导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对话。

5. 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行政调解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 调解结果的确认:调解协议达成后,行政调解员应及时向行政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结果的报告,并得到确认。

7. 调解失败的处理: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行政调解员应尽快向调解委员会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调解纠纷的准则1. 公正公平:行政调解员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调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一、引言行政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时,通过调解的方式,使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争议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本文从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协议等方面对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二、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2. 合法原则: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

4. 调解与裁决相结合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若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三、调解程序1. 受理:行政争议调解组织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2. 调解准备:调解组织应在受理争议后,组织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会议:调解组织应召开调解会议,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调解会议可以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4. 调解达成:在调解会议过程中,调解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

四、调解组织1. 行政争议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行政争议职能的机构,如行政机关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一、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概述行政调解工作是政府依法规范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为了保证行政调解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二、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1. 立项和起草阶段在制定和修订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时,需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确定相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同时,要对制度进行归口管理,确保制度的及时修订和维护。

2. 内外部意见征集阶段制定和修订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时,应征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行政调解机构、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和学者。

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可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提高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审批和正式发布阶段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的审批和发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正式发布后,还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普及,使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三、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行政调解工作的目的和原则行政调解工作的目的在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

其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公平、便利、协商一致等,要求调解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2. 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应明确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基层社区调解机构、区/县调解委员会和市级调解中心等。

行政调解机构应依法履行调解职责,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

3. 调解人员的选拔和管理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应规定调解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包括资格条件、考核评价和培训等。

调解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保证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 调解案件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应规定调解案件的受理和处理程序,包括案件登记、派案、调解会议、调解协议书签署和案件归档等。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4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4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推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就行政争议等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促进和谐稳定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充分发挥法律、行政和协调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确保国家和谐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第二章调解原则第四条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及时原则。

第五条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当事人主动申请并同意参加调解,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调解事项,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调解工作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解参与人员特点,遵循保密原则,严守调解事项的保密性。

第八条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确保争议及时解决,避免发展恶劣影响。

第三章调解组织第九条某某镇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由调解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调解委员等。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指导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配备足够数量和素质的调解员,具备专业能力。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解决和签订协议等阶段。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受理并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行政调解机构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当聆听当事人的陈述,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提供中立的帮助和建议。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包括行政争议。

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工作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调解工作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行政争议的调解和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a) 公正和公平原则:调解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调解。

b)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基于自愿原则,调解双方都应愿意参与并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c)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高效快捷,及时解决纠纷,减少争议的扩大和升级。

三、调解申请和受理1. 调解申请:当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受理: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条件的调解申请应接受调解。

3. 调解材料:调解受理后,有关部门应向当事人发送《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材料。

四、调解程序1. 调解组成:由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调解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2. 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陪同下进行调解会议,调解员应保证会议的公正、公平和秩序。

3. 调解协议:调解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写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后生效。

五、调解结果的执行1. 调解结果:调解员应制定具体的调解结果,一般包括赔偿、补偿、道歉等方式,旨在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结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应签字确认调解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确认材料。

3. 调解结果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

六、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行政调解监督机构,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纠纷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平等原则。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行政机关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正原则。

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调解范围行政纠纷调解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其他行政纠纷。

第五条调解机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调解程序(一)接收调解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解准备。

调解机构应当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三)调解会议。

调解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五)调解结束。

调解书生效后,调解机构应当将调解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录入案件档案。

第七条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公共机构或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规范程序,用于处理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法治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调解机构的设置: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进行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根据专业知识、经验和素质,选拔具有调解能力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3. 调解程序的规定:确定调解申请的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序,包括调解的发起、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等。

4. 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纳入调解的事项、不适用调解的情形等。

5. 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规定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调解协议的签署、公告和强制执行等。

6. 调解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有效和规范运行。

总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一种机构化的、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公正、公平和程序规范的调解程序,解决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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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4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4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____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____日内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行政调解,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通过沟通疏导、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采取强迫、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国家机关始终处于中立状态,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调解优先原则。

在处理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调解方式解决,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进行。

第二章调解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设立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设在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明确调解工作的职责和权限,配备具备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调解程序和方式第八条行政调解程序分为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步骤。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提出调解要求。

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国家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可以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一、引言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二、行政调解的定义和原则(一)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调解效率。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纠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土地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

2、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如行政处罚争议、行政赔偿争议等。

(二)不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纠纷。

2、涉及刑事案件的纠纷。

3、涉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等。

四、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行政调解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行政调解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局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调解条件,将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本局将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针对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接收,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多个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以下情况,本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起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明确要求调解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正式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确保及时将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通知到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明确表明身份。

第二条若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该建议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证据的登记或保存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1.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有些可以通过调解而得以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作为一种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已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成为迫切需要。

2.目的和意义行政调解是以和谐解决当事人纠纷为目的,以行政手段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工作。

行政调解除了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并可为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法律纠纷的每日入案数量。

同时,行政调解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规范行政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价值。

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3.1 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透明、便民、服务等原则,保持与民为友、公平公正的工作作风,秉持处理矛盾纠纷的客观立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

首先是接到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经过确认后,由调解机构为其安排座谈,进行实际解决问题的调解。

调解机构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互惠互利,主动服务,确保调解公正、公平、有效。

3.3 调解机构的组成调解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咨询、调解和协调等部门,其中调解部门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核心部门。

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有效性,调解机构应当招聘专业人才,制定职工的行为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4 行政调解员的职责行政调解员是行政调解机构中的关键岗位,其职责主要包括:认真审核各类申请材料,组织双方座谈调解,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推进调解过程,并记录调解过程及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5 调解结果的处理行政调解结果应当主动加以推动,争取当事人同意即时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包括行政争议。

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工作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调解工作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行政争议的调解和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a) 公正和公平原则:调解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调解。

b)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基于自愿原则,调解双方都应愿意参与并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c)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高效快捷,及时解决纠纷,减少争议的扩大和升级。

三、调解申请和受理1. 调解申请:当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受理: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条件的调解申请应接受调解。

3. 调解材料:调解受理后,有关部门应向当事人发送《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材料。

四、调解程序1. 调解组成:由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调解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2. 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陪同下进行调解会议,调解员应保证会议的公正、公平和秩序。

3. 调解协议:调解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写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后生效。

五、调解结果的执行1. 调解结果:调解员应制定具体的调解结果,一般包括赔偿、补偿、道歉等方式,旨在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结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应签字确认调解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确认材料。

3. 调解结果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

六、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行政调解监督机构,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2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2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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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司法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司法行政类纠纷。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 受理。

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

(三) 调查。

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 调解。

1、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 制作行政调解书。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实行其他途径的救济。

(六) 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

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该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 归档。

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并向行政调解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行政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 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 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

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三条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组织行政调解;一般的争议纠纷,由行政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四条坚持“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重大复杂的行政调解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基层组织联合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参加。

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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