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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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参与和社会力量支持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矛盾调解体系。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宗旨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原则是:(一)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二)合法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迅速反应,及时解决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四)综合协调原则:各调解组织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五条大调解工作体系包括以下调解组织:(一)基层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二)行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三)专业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交通事故调解组织等;(四)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调解机构。

第六条调解组织应配备相应的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丰富的调解经验;(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调解工作一般分为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和结案等六个阶段。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前了解纠纷事实,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原则和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平等协商。

(三)公开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

第五条市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七条乡镇(街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九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副组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纠纷排查(一)各级大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一)调解工作应当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

(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标与职责1.1 工作目标:目标是通过调解,促进争议各方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和解协议,解决法律糾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2 职责:(1) 接受来自个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会议;(2) 根据调解协议,协助当事人执行并监督调解结果的实施;(3) 针对具体糾紛,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调解、记录和备案;(4) 就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二、工作程序2.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大调解中心接受后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调解程序。

2.2 调查与调解:(1)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解中心进行初步调查,并了解双方意见;(2) 组织调解会议,全面听取各方陈述、争议点、事实和证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2.3 记录备案:(1) 将调解过程详细记录,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 调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双方的要求进行备案工作,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三、工作原则3.1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该是自愿的,当事人具有自主权,可以自由选择参与调解或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3.2 公正原则:调解中心应当在公正、中立、独立的原则下进行工作,为各方提供公正的调解服务。

3.3 保密原则:调解中心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保密,确保各方信息的机密性。

3.4 真实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坦诚相待,真实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四、工作要求4.1 专业培训:调解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持续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4.2 忠诚敬业:调解员应以忠诚、敬业的态度对待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持调解工作的独立性。

4.3 公正客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4.4 高效执行:调解中心应以高效的方式处理调解事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机制5.1 内部协作机制:调解中心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2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2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一、服务宗旨大调解中心始终坚持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致力于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1. 提供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满足不同纠纷的需求。

2. 保障调解师的专业素质,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3. 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能力。

4. 不断改进服务流程,提高调解效率。

三、工作流程1. 接受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向大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2. 确认合格:大调解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调解条件。

3. 指派调解师:根据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大调解中心会指派合适的调解师负责处理。

4. 调解准备:调解师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制定调解方案和时间安排。

5. 调解过程:调解师会主持双方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6. 调解结果:调解师会将调解结果记录下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7. 培训跟进:大调解中心会定期组织调解师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四、调解师工作要求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持中立和公正。

2. 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倾听和表达。

4. 保守调解程序中的保密信息,不向外界披露。

5. 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任务。

五、服务保障1. 大调解中心会根据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

2. 大调解中心会免费提供场地和设备,为双方调解提供便利。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调解师,将按照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警告、停职等措施,严重违规者将进行开除处理。

七、附则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经工作人员商议后可以进行修订。

以上是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的工作制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纠纷调解工作。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仲裁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重要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工作责任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周六、周日和国定法定假日休息。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提前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不得私自调拨或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事务,不得通过大调解中心的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负责,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大调解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于本工作制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咨询和申诉。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工作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纠纷,必须在纠纷解决后,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排斥。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将按照一定的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作时间:规定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一般根据法定工作时间规定执行。

可能会有早晚班、轮班制度等安排。

2. 考勤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考勤要求,包括打卡、签到签退等要求。

3. 假期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年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的使用规定,以及请假手续和审批流程。

4. 加班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加班的条件、加班费发放规定等。

5. 薪酬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薪资结构、薪资调整制度等。

6. 岗位职责:明确大调解中心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7. 培训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培训要求和计划,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

8. 奖惩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奖惩政策,包括表彰、奖金、处罚等。

9. 保密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对于工作过程和调解案件的保密要求。

10. 招聘流程: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招聘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岗位需求、招聘方式、面试流程等。

以上是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制度可能根据不同的大调解中心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大调解体系运行顺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是负责协调、管理、指导大调解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应遵循依法调解、公开公正、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立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调解员、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1. 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本镇复杂、疑难纠纷和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纠纷。

3. 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4. 制定预防突发事件方案,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

5. 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 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确保纠纷依法解决在本镇。

第七条调解工作小组的职责:1. 负责具体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 做好调解记录,填写调解书,确保调解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3.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按事结案并整理案卷。

4. 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预测,提出预防措施。

5. 及时向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调解工作程序:1. 接收矛盾纠纷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2.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调解人员。

3. 组织调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4. 制作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

景区大调解工作制度

景区大调解工作制度

景区大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区游客数量逐年攀升,游客与景区管理者、游客与游客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景区的和谐稳定,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创新景区管理工作机制,构建景区大调解工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架构1. 成立景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景区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景区大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2. 设立景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大调解工作的核心机构,负责景区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解中心设主任一名,由景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聘请若干名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3. 构建以景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为龙头,各部门、各景点调解小组为基础,游客服务中心、医务室、保安队等为单位调解点的人民调解网络。

三、工作原则1. 主动预防,排查化解。

景区管理部门要主动预防游客纠纷,定期排查潜在矛盾,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

2. 多元参与,协同联动。

景区大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景点调解小组的积极作用,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3. 公正公平,依法调解。

调解工作要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游客和景区的合法权益。

4. 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景区大调解工作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内容1. 预防纠纷。

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矛盾。

2. 调解纠纷。

调解中心负责受理景区内的矛盾纠纷,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 协调联络。

调解中心要与景区内各部门、各景点调解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处理复杂纠纷。

4. 培训宣传。

景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法律意识。

五、工作制度1.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景区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解中心。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一、引言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以调解为核心,通过系统化的组织、程序化的操作和专业化的服务,实现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谐解决。

本文对大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和解析,旨在提高调解机构的运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背景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传统的法律诉讼存在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为了更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三、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定义与特点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依托调解机构,以调解员为核心,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依法执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高效性:大调解工作制度注重调解的时效性和效果性,通过科学合理的调解流程,使矛盾纠纷得以快速解决,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2. 灵活性:大调解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式和手段,根据不同矛盾纠纷的特点,采取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3. 公正性:大调解工作制度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调解员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

4. 保密性:大调解工作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材料不会被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大调解工作制度的运作流程大调解工作制度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环节: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并登记。

2. 预调解环节: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预调解,初步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并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3. 调解环节:调解员根据预调解的结果和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正式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适当的调解技巧和方法,指导当事人以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4. 协议环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调解员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协助当事人制定履行计划。

5. 执行环节:当事人根据协议内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可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大调解中心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托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为确保大调解中心高效、规范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大调解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中心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调解员代表组成。

2. 大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调解工作的实施。

调解委员会由专业调解员、志愿者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三、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实行自愿调解。

2. 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意见充分表达。

3. 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

5. 高效原则:优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效率。

四、工作内容1. 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土地、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

2. 开展纠纷排查,预防潜在矛盾。

3. 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

4. 开展调解员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工作流程1. 当事人申请调解,向大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

2. 大调解中心受理申请,确定调解案件类型,分配调解员。

3. 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开展调解工作。

4.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6.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整理调解卷宗,归档备案。

六、调解员管理1. 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2. 大调解中心对调解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

3. 调解员应当遵守大调解中心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4. 调解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大调解中心形象。

七、保障措施1. 大调解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

2. 大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基金,保障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3. 大调解中心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资源信息。

4. 大调解中心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例(2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例(2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例背荫河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工作职责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____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

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

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

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的审核、汇总。

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

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____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____,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

2、镇协调中心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

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

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

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

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____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____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____的重大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是指大调解中心内部为维护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大调解中心的常见工作制度:
1. 工作时间: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中午12:00至1:30为午休时间。

工作人员需要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休假制度:工作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等假期,具体假期安排根据公司制度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3. 考勤制度:大调解中心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工作人员需要按时签到、签退,并遵守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4. 绩效考核:大调解中心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评估。

平时工作表现、标准达成情况、工作态度等都会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5. 保密制度: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 工作纪律:工作人员需要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包括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偷懒、不打闹等。

7. 培训制度: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大调解中心会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并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

8. 惩罚与奖励制度:对于工作优秀的员工,大调解中心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于工作不到位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将会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

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是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

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

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学校内部建立的一种多元化、全方位的调解机制,旨在及时解决学校内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概念、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概念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学校内部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等各方共同参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学校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的一种制度。

二、意义1. 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内部的矛盾和纠纷,避免矛盾升级,维护校园稳定。

2.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可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增强学校干部、教师处理矛盾和纠纷的能力。

3. 促进校园和谐: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校园和谐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4. 培养学生法治意识:通过调解的过程,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主要内容1. 调解机构设置: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应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等,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组成:调解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品质,熟悉学校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

调解人员可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组成。

3. 调解范围: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包括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教师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4.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应明确、合理,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准备、调解会议、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环节。

5.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应公正、公平,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达成调解协议。

四、实施步骤1. 成立调解机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调解机构,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 培训调解人员:对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

3.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推广学校大调解工作制度,让广大师生和家长了解和支持调解工作。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大调解中心是一种非司法调解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的专业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障调解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权威性,大调解中心需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本文将就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进行讨论。

一、中心管理制度:1.1 组建管理机构:成立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督导调解员的工作,由中心主任担任主席,委员由中心内外界人员和专家组成。

1.2 招聘和管理调解员:严格按照调解员聘任制度,摸清调解员身份、专业背景和调解经验,核查调解记录和档案材料,完善调解考核制度,确保调解员专业素质高。

1.3 维护纪律和安全:中心员工必须遵守中心纪律,加强机密保密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营造优良的工作氛围,确保工作顺利运转。

二、调解工作制度:2.1 案件接受工作制度:中心应当确定专责调解员,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婚姻家庭纠纷,受理后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召集当事人、听取双方的诉求,并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尤其注意法律条款的适用。

2.2 调解过程工作制度:调解员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客观、公正,一方面需要通过专业调解技巧,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另一方面也需要严格按照婚姻家庭法规定,不偏不倚地维护调解结果的合法性。

2.3 调解文书工作制度:应制定调解文书的范围、内容、形式及签发的程序。

调解员制作调解书必须标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及工作单位,明确说清调解的利弊,及时签发调解书并将其抄送给当事人。

2.4 知识普及和网络建设工作制度:中心需要不断加强宣传和普及调解知识,开设统一的官方网站,及时发布维护家庭稳定、幸福的信息,并举办一些宣传调解知识的培训班。

三、质量保证制度:为更好地加强大调解中心工作的质量保证,确保调解过程的专业、公正和高效,可在以下几方面设置质量保证制度:3.1 建立考核制度:从调解员的学历、经验、条理、沟通技巧等多方面进行考核,通过合格才可担任调解员。

3.2 加强内部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的规定和组织规定培训,对员工加强婚姻家庭法、调解技巧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充分提升员工的调解能力。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1.为了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工作职责1.大调解中心是为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调解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就业、邻里纠纷等方面。

2.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调解素质和专业知识,能够公正、客观、独立地履行调解职责。

3.大调解中心应当积极宣传调解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4.大调解中心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紧密联系,互相支持、协作,共同推进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工作流程1.接受案件(1)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大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

(2)大调解中心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3)大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调解案件登记、分配、受理等工作程序。

2.调解准备(1)大调解中心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归类和分析,制定调解计划和策略。

(2)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前,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研,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

3.调解过程(1)调解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客观。

(2)调解人员应当围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调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主动解决问题。

(3)调解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调解方式和方法,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调解结果(1)调解人员应当在调解结束后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和送达。

(2)调解协议书应当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

(3)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大调解中心提出申诉。

四、保密制度1.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披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2.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

3.大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五、纪律要求1.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专业机构,具有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工作制度。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调解人员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严守调解纪律。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熟悉调解程序和调解方法。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积极推动调解。

(四)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五)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抗压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作出调解决策。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设有首席调解员、高级调解员和普通调解员三个职级,其中首席调解员为正职,高级调解员为副职,普通调解员为中职。

不同职级的调解人员工作职责、权力和责任不同。

第八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情况,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务,接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大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后,由调解员受理。

(二)调查研究:调解员应当对争议或纠纷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三)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或纠纷。

(四)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根据调解会议的结果,制定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署。

(五)履行执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应当依法履行执行,确保调解的有效性。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2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2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一、概述大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而设立的机构,本工作制度旨在规范中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工作原则中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中立公正对待纠纷各方,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工作。

2. 快捷高效原则:及时响应、快速处理纠纷,迅速找到解决办法。

3. 保密原则:对调解过程及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4.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自愿达成协议。

5.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工作流程1. 接受调解申请(1)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邮寄、现场等方式向中心提交调解申请。

(2)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并告知当事人纠纷调解的基本流程。

(3)对于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纠纷,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与评估。

2. 调查与评估(1)中心根据调解申请的内容和当事人的陈述,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与评估。

(2)调查与评估包括搜集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等,以便为后续调解提供依据。

(3)评估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3. 调解协商(1)中心将根据调查与评估的结果,安排专门的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

(2)调解协商主要通过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调解员的引导和专业知识,寻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最佳解决办法。

(3)调解协商的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双方意见,确保调解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4)调解过程中,需要提供鉴定、专家咨询等服务的,应及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支持。

(5)调解协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 协议达成与确认(1)调解员在得到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愿后,应将协议书面化,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2)协议书应包括调解结果、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注明调解员的名字和调解日期。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旨在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流程和职责,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组织架构:设立中心领导和各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的方式,选拔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良好的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对新任调解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3. 案件登记和分配:对于申请调解的案件,由中心进行登记,并根据调解员的专业背景和经验,进行合理的案件分配。

4. 调解程序:调解员应按照法律和调解原则进行调解,保持中立公正,积极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事实和主张,积极地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 调解结果的处理: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中心应当及时终结调解程序,并向当事人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6. 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中心应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检查调解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收集当事人的意见和反馈,不断改进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以上是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有效地解决纠纷。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大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免费的调解服务。

(三)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协商、及时、就地解决矛盾。

(四)中心的调解范围包括:民间纠纷、轻微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等。

二、组织结构(一)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二)中心设调解员若干名,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从社会各界选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调解能力。

(三)中心设秘书一名,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包括文件管理、资料整理、协调联络等。

三、工作程序(一)当事人向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填写《调解申请表》。

(二)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调解范围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建议其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

(三)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及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认真研究案件,了解事实真相,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过程应遵循自愿、协商、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干预过多。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署调解书。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六)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向中心报告情况,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四、调解员管理(一)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调解能力。

(二)调解员应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调解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调解水平。

五、工作保障(一)中心的工作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确保中心正常运转。

(二)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调解场所等,为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中心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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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街县镇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各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

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第四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

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

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每周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对全县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村(居)、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县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居和单位。

第五条县镇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县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矛盾纠纷检查督办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

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各部门、村(居)和基层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县镇调处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县镇主要领导。

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排查调解工作,同时接受大调解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5、接到群众设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劳保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集体财务管理、农村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经管站、农服中心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土地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县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村建办、市容办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6、涉及环境污染与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村(居)负责调处。

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道路办和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县镇工商所负责调处。

9、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计生办和当事人所在的相关村(居)负责调处。

11、教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负责调处。

12、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县镇企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村(居)负责调处。

13、涉及到建筑业经济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和劳资方面的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处。

14、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及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15、涉法涉诉类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牵头调处。

16、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县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村(居)负责调处。

17、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县镇(区)的矛盾纠纷,由县镇责任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纠纷调解办结时限规定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县镇(区)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对分流指派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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