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03〕62号文件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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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城镇户籍制度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主城区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空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人员)。

(二)50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专项技术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教师,其中特级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获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

(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

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条件的。

(二)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35周岁以下,确属需要且当地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的中专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

(四)经新城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毕业生或急需专业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第八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卫星城,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和新城区条件的。

(二)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45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

(五)经卫星城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

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条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的干部,可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执行上款规定调入中央和省驻连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调、迁入: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二)分居3年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拟调入一方在新城区、卫星城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允许调、迁入主城区。

(四)拟调入一方无接收单位,但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允许调、迁入配偶所在地。

(五)在本市一方系1级残疾人或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1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市离退休人员、本市在职干部和职工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或经批准来连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调、迁入1名子女。

第十三条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3名、亚洲体育比赛前6名、世界体育比赛前8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有接收单位的,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大连籍的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第十四条国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总部或销售、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经批准的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第十五条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迁入:(一)夫妻互相投靠,进入主城区的,结婚8年以上;进入新市区的,须结婚5年以上。

(二)“三投靠”人员进入卫星城及其小城镇的,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三)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

“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人口的,户口迁入城市时一并办理“农转城”手续。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及现役军官配偶的随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和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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