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组建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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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比较
一、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功能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立下汗马功劳。财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财务公司的行为,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2000年发布实施的新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地为财务公司确立了性质、任务、功能。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尽快与国际接轨奠定了理论基础。2004新颁布的《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定位: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
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划归银监会管理。
根据新办法允许财务公司有以下主要功能: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融资功能。允许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
3、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和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
4、中介功能。办理成员单位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代理、担保、信用签证等。
于此可见,财务公司具备依法融资、投资、中介功能,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于集团,为集团服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注:成员单位指的是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
体法人。
二、结算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结算中心是随着企业集团管理需求应运而生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结算中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集团通过结算中心这个管理系统达到控制资金流向。它有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合理调节;有利于企业集团集中财力,减少内部的资金积压,盘活沉淀资金,减低银行贷款和贷款利息;有利于减少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快资金的周转。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结算中心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应。
由于地位不同而决定了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功能有着明显的不同。结算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1、结算功能。结算中心为所属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将分散在各家银行的帐户统一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资金枢纽。
2、监督功能。集团通过结算中心的窗口观
测所属成员的经济信息;透过资金结算,掌握、控制子公司的经济行为。
3、信息反馈功能。通过结算中心可以随时摸清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营运状况;透过现金流量的变化寻求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要害,帮助集团决策层加强微调整合。
三、组建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基本形成了三种资金管理机构模式。
1、组建财务公司(截至2006年底目前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共79家)。通过国家批准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各项职能促进企业集团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培养融资功能,为集团集聚资金、调节余缺、提高资金效益服务。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市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来说,不利方面主要是增加税赋,尤其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或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势必增加了集团企业的税赋;财务公司受监
管的力度加强(市场准入、风险监管、效益监管、监管客体、市场退出),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人民银行非银司的监管,企业集团资金运作将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结算中心而言,行政管理力度减弱;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无法人地位)在准入和业务开展上有较大的限制,不利于集团跨地区资金的集中管理。
2、成立结算中心(多数企业集团的现实选择)。建立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调整了原有资金的分布方式,改善了资金的运行机制,盘活了存量资金,资金的使用效率显著提高,结算中心成为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由于结算中心只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缺乏对外融资、中介、投资等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能力;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有限,缺乏市场压力,相对财务公司而言,内部管理的规范较薄弱。
结算中心在业务办理上有一些局限:1、法律规定,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鼓励企业集团成立结算中心;2、结算中心税收(营业税)问题,2000年
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颁布了一个企业集团统代统还缴纳营业税的文件,通常结算中心无需缴纳营业税,其收入并入集团统一缴纳所得税;3、内部结算与增值税发票问题,多数地方税务部门不认同结算中心内部转帐凭证,需要企业集团与税务部门协商;4、内部凭证/传票的法律效用问题,能否作为企业原始凭证资料入帐需要取得税务、审计部门的认同;5、内部调剂(内部贷款)问题,与国家贷款通则相违背,需要打擦边球或借助银行委贷方式;6、上市公司资金利用问题,不能很好的归集和利用上市公司资金等等。
3、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并存(少数企业集团)。鉴于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两种机制各有千秋,目前也有企业集团同时设立了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集团公司同时设立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分别设置财务公司经理与结算中心主任,并根据企业集团的特点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对资金进行管理,既强化了企业集团集中资金管理的力度,又充分发挥了对外融资的渠道。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依赖各自的特点,为集团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各显神通。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集团都有资格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但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也必须进行,因此,成立结算中心是现实的选择。成立结算中心也能为企业集团未来申请成立财务公司做好准备。在《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中,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有:“集团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另外,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作经验亦能为银监会承认其财务公司任职资格。
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