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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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厦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继续落实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厦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4日厦门市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部署以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湖里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紧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谈判完成以及在厦门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等重要发展机遇,发挥对台交流合作重要窗口和贸易口岸优势,立足贸易促进和贸易创新,实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厦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近期目标。

到2021年,在培育供应链主体,拓展多元化市场,优化进口产品结构及服务贸易取得进展,其中货物贸易进口规模超过1700亿元,对全市货物贸易进口规模贡献率超过60%,服务贸易进口规模超过110亿元。

(二)长期目标。

通过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培育一批具备区域影响力的消费品进口平台、大宗商品进口供应链运营中心,初步建成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现与台湾地区、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对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厦府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以部门管理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部门协同,推动综合窗口服务升级优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与线上综合受理系统有机融合,市、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受理,实现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

(二)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综合考虑办理事项的业务领域、关联度、办件量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结合大厅布局,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分领域和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

(三)协调联动。

加大跨部门办事窗口整合力度,推动不同业务部门整合设立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建立前台窗口和后台审批部门协调顺畅的联动机制,实现受审分离、协同高效。

(四)高效便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厦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1日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建设具有特色的供应链示范城市,提升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一)鼓励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及实验室建设。

支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

按其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

支持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项目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二)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

支持数字化重大项目投入,推进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三)推进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

支持供应链企业进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智慧物流与智慧制造、智慧商贸的深度融合,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实施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口岸通关等一体化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厦府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0日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字福建部署要求,以持续深化数字化改革与发展为主线,以激发数据要素价值为根本动力,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作用,加快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为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数字力量。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一)推动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出实效进一步推动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做实、做精、做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金砖办、市建设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集美区政府、文广传媒集团。

(二)加快建设数据资源体系1.加强数据汇聚治理。

开展公共数据治理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一数一源”、数据汇聚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标准规范和配套制度。

加快经济基础数据库和城市人口动态感知库建设。

推动建设商务、工信、国资监管等专题库,丰富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主题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 11号),设立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原市信息化局的职责。

同时,将原市经济发展局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整顿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受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市信息化局有关软件园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火炬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的保障和应急调度。

(四)加强能源行业监测和管理,指导能源结构调整。

(五)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引导以及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六)促进装备产业、都市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结构优化,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商务局(加挂“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2.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典当监管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不含典当、畜禽屠宰监管)、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

(四)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商务厅下放的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职责。

2.增加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自贸试验区项目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商务〔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厦商务〔2022〕194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2022〕155号),我局制定了《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2.平台消费券配套支持申请表3.餐饮企业平台服务费用补贴申请表厦门市商务局2022年6月17日附件1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一、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2022〕155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申报基本条件1.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4.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6.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三、支持扩大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限额以上汽车、家电销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9%以上的,对其增量给予千分之六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汽车、家电销售企业指汽车家电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50%以上的企业。

本奖励资金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2号)基础上叠加。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厦府办〔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三章项目引荐人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二条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第三条招商中介服务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厦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第四条委托招商服务协议鼓励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第五条中介招商统筹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中介招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6]16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9【实施日期】2016.10.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厦门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力促我市进出口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创新产品服务,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费率年降幅不低于5%,渗透率年增幅不低于3%。

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中长期险项目。

充分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外贸企业贸易融资和出口风险保障功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本外币年度贷款增速超10%、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承保金额增幅超10%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

责任单位: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二、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建立关、检、税、汇、银、贸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建立中型外贸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定期发布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开展银企对话,推动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

加强银企互信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厦门市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122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口岸降本增效工作,进一步优化厦门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

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2018年底前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以上。

建立健全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初步实现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
化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商务[2015]3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商务〔2015〕327号)
各处室,招商中心: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作方案》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15年12月25日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发办〔2015〕86号、厦多规办〔20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再提效、再提速。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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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企,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9日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工作部署,构建人工智能新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和应用先导区,现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算力供给(一)统筹优化算力布局。

推动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

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周边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

积极参与全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算力统筹调度平台,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公共算力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通信管理局、发改委(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

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支持,降低算力成本。

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

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智算中心,将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纳入本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

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保障自动驾驶、虚拟仿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超高清视频等高频实时算力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支撑元宇宙等数实融合新业态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厦府办[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贸易发展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外商投资局的外资企业货物进口及加工贸易审核管理等职责。

(三)增加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的经贸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对外经贸、国内商品流通、副食品供应和保障的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归口指导全市对外经贸企业和内贸企业。

(二)负责组织开展WTO相关事务的政策调研、信息咨询、技术援助和培训宣传;开展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承担市反补贴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市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协助全市产业和企业对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申诉。

(三)指导管理全市商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核发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加工贸易批件;审核并申报重点进出口商品企业经营资格,负责相关进出口商品配额的编报及实施;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规范货物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口岸部门做好"大通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促进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打击出口骗退税、打击逃套汇的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运用跨境电商,促进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跨境电商重点培育3-5家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融资、通关、物流等全方位服务,增强我市外贸竞争优势。

重点培育3-5个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拓展营销渠道。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二)鼓励跨境电商模式创新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进口保税仓,开展保税展示、线下体验店、跨境配送网店等模式创新,开展售后服务、退换货服务等业务。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厦门自贸试验区电子口岸有限公司二、利用对台优势,促进两岸跨境电商发展(三)大力发展两岸跨境电商引进台湾知名电商企业入驻,鼓励企业赴台开展跨境电商,支持开展两岸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和交流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2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20【实施日期】2015.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商务局制定的《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0日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市商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要求,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厦门对台优势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先行先试优势,紧紧围绕“美丽厦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坚持开放创新构建内外联通的内贸流通发展机制,探索协调顺畅的流通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营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的流通治理体制,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国内贸易流通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内贸流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扩大开放相结合。

深化国内贸易流通领域各项改革,为流通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同时继续推进流通产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推动流通产业加快发展。

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进一步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为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促进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大投资项目的认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产业导向属于符合厦门市现代产业支撑体系,重点包括平板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等十大千亿产业链(群),以及总部经济、节能环保、高端医疗、现代商贸及其它符合厦门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项目,不包括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基金类项目。

(二)投资规模和项目质量2015年1月1日后在厦门市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提及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外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本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以下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不含25%):1.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财富》杂志中文版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2.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3.台湾百大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台湾《天下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5.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等;6.境内外上市公司;7.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厦府办[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承担全市突发事件的卫生处置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等工作。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拟订本市卫生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研究提出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卫生规划的拟订和实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调控卫生资源配置,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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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1
【实施日期】201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5〕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口岸协调及电子口岸工作职责。

(四)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责。

(五)将会展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旅游局。

(六)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将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八)加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九)加强口岸工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商务领域立法工作,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协调商务重大课题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组织协调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调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境
外反垄断及知识产权维权等权益保护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商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工作;负责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加工贸易批件审核;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管理;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四)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台以及自由贸易区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对台经济贸易与劳务合作的发展规划,拟订促进对台经贸的政策、措施,管理和协调民间组织的贸易谈判及对台小额贸易。

(五)负责服务贸易及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审批发放;配合商务部应对国外对华出口管制工作。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全市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及计划;监督管理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经援等国际合作项目;负责外经贸国别(地区)和多边双边经贸、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办理经贸活动中邀请外国人入境及系统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手续;负责多边、双边援助和捐赠工作。

(七)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标准化建设,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

(八)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组织重要商品调控和储备管理,指导城市副食品基地及“菜篮子”产品流通行业建设。

(九)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信用建设;负责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汽车(二手车)流通以及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

(十)负责对外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制定内外资吸收利用计划;组织整体投资环境和产业投资对外宣传和推介活动;负责发展与国际双边、多边经济组织和国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关系,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对外招商和投资促进活动。

(十一)负责内外资项目跟踪落实及相关审核工作;编制市级重点外资和内资项目库;依法审核、审批经商务部和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协调全市口岸工作,贯彻执行口岸管理工作有关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口岸工作的法规、规划,建立健全大通关工作机制,推动电子口岸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效能、会务、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督办议案、建议、提案等;负责行政后勤工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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