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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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4]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报告程序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互相通报,并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立即分别向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
第五条中毒人数不足30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的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于1月内(每月的最后一日)汇总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汇总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卫生厅。
第六条中毒人数30—99人之间的,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所写出食品卫生中毒事件书面报告,于6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疾控中心(防疫站)对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进行直接报告。
第九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址、中毒人数、简要经过、可疑食物、初步原因分析等有关内容,并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
第十条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种。阶段报告应根据中毒事故的进展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章职责与控制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救治。
(一)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违法证据的收集、食物中毒事故的控制,参与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情况的报告、汇总、分析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检查缓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以值班报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向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负责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诊断时限:普通食物中毒事故7日内诊断,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及时诊断),及时将食物中毒诊断报告通报同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制定食物中毒救治应急预案,成立食物中毒应急救护组,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供应,积极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食物中毒进行抢救与处理。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由事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控制及相关处理工作。
(二)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控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专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跨省、跨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
(四)当地检测条件有限可将样品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检测,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积极协助开展检测,结果及时交送检单位。
第四章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