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404沿海集团车辆交通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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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集团车辆交通补贴制度

1.目的

在满足业务需要、维护公司形象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车辆相关费用。

2.适用对象

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级别要求:高级经理(含)以上人员、常务董事、区域主任专业师。

(2)工作性质要求:因工作需要确须配备工作交通用车。

3.原则:

3.1 私车公养与公私共用

车改调整方案主要原则:私车公养、公私两用、以公为主。车改应充分体现私车公养与公私共用,达到日常公司车辆费用下降的目的;达到公助私购拥有私车,促进努力向上、保证工作、方便生活、提高工作效率。

3.2 鼓励自行购置工作交通用车,并给购车人员提供一定标准的购车无息借款;

3.3 工作时间内本人必须使用自购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再为其提供公司公务用车

服务;确因业务需要,临时使用公务用车,个人申请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员工自购车辆,应主要用于业务需要,原则上仅限本人使用。如转借他人使

用时,应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相应扣减转借期间公司提供的费用报销额度或补贴。如转借时间过长,将取消费用报销或补贴领取资格.

3.5 自购车之日起车辆所有权归个人。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征用,如遇特殊情况,

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征用。

3.6 区域原则上不再新购公务用车。

4.执行方案

4.1购车规定

4.1.1 区域总经理、区域副总经理、项目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项目工程部、市场营销部、产品技术部高级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区域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项目工程部、市场营销部、产品技术部副高级经理必须购车,不购车

的须经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批准,不购车者只能按其该得之奖金的70%进行分配;购车人(除执行总裁外)一般不得配司机,否则费用自理。

4.1.2区域其他的高级经理可不强制购车。

4.1.3 总部高级经理(含)及以上职员不强制购车。

4.2购车贷款

4.2.1贷款办法

高级经理(含)以上人员、常务董事人员购车可向公司申请无息借款,按车价的20%以下申请贷款;若车价款大于人民币40万元以上,可按车价的30%以下申请贷款。

由贷款人提出申请,地区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财务管理部批准,地区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4.2.2 还款办法

由公司自申请人实际借款的次月起分24个月等额从申请人岗位薪金中逐月扣除。若遇借款人辞职、被公司辞退等而离开本公司的,借款人均须在离职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

在集团内部调动者,须一次性还清原公司借款,并与新公司重新签定借款合同。

购车人一律与所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集团统一版本)。区域职员的借款由区域总经理、区域财务部、区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总部职员的借款由集团财务部、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负责监督执行。

4.3车辆补贴

车辆补贴包含部分车辆购置费用(只对必须购车人)及车辆使用开支,车辆补贴可视同员工工资的附加,新聘员工视同工资待遇;

4.3.1高级经理(含)以上人员、常务董事若购车,每月享受车辆补贴,自2004年10月1日起新购车辆排气量低于1.8升,不能享受车辆补贴。

4.3.22004年10月1日前所购车辆排气量如低于1.6升,则不能享受车辆补贴。

4.3.3车辆补贴按以下公式计算:

车辆补贴 = 基数×频率系数×排气量系数×工作跨度系数

其中:

(1)基数与行政级别挂钩,见下表:

(2)频率系数与职务挂钩,见下表:

注1:总部部门、区域公司第一负责人的基数、频率系数计算按总部部门、区域公司总经理标准计算,项目公司总经理按项目总经理标准计算。

注2:区域部门高级经理及其他人员的频率系数由区域总经理确定。

(3)排气量系数与车辆排气量挂钩,见下表:

(4)工作跨度系数与区域公司挂钩,见下表:

4.3.3 按月限额报销车辆费用

自个人购车之日起在车辆运行期内,个人在公司服务期内凭与该自购车辆相关的保险费、车辆使用税、年检费、养路费、停车费、路桥费、维修费、汽油费出租车费等原始单据办理报销手续。

当月未报销完的余额,可延至下月报销,逐月抵扣,直至报销完毕为止;当年度未报销完的余额,可延至下一年度报销。

4.3.4 在自行购车并享受车改相关补助的同时,已配公务用车的人员应将所配公车交回公司。

4.4 交通补贴

4.4.1区域

区域高级经理(含)以上人员、主任专业师若没有购车,个人在公司服务期内按月领取交通补贴,由区域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交通补贴标准:其中部分可凭区域的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已配公务用车的应将所配公车交回公司,在市区范围

内不再为其提供公司公务用车服务。确因业务需要而临时使用公务用车者,须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华南、华东、华北区域公司和总部每月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其他区域公司每月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4.4.2 区域的其他职员不享受交通补贴,按业务外出和出差票据实报实销,具体按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4.4.3 项目公司内员工的车辆补贴和交通补贴,区域公司可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方案,报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批准后执行。

4.3.2总部

4.3.2.1执行总裁选择不购车的(勿需批准),其车贴按实际发生数报销,不领取固定车贴。

4.3.2.2常务董事

常务董事若不购私车,每月交通补贴标准¥1200;分管二个区域以上者,在跨区域工作时发生的异地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包含在车贴内。

4.3.3 其他职员

总部的其他职员不享受交通补贴,按业务外出和出差票据实报实销,具体按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4.4 其他规定

4.4.1所有领取车辆补贴及交通补贴的员工,在本市内因业务发生的交通费用已经包含在车辆补贴及交通补贴中,不再进行费用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异地城市交通费用,凭票据可在每日出差补助额度中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公司车辆。4.4.2区域部门经理级以下职员因公业务用车可根据业务需要由区域统一制定办法,在各单位市内交通费总额预算中开支,或使用公车。

4.4.3项目地与办公地点距离超过200公里的(如区域公司因项目所在地位于郊县),因业务需要前往项目地发生的交通费用可按出差制度执行。不到200公里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阶段的车贴,报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审批。此费用在各单位市内交通费总额预算中开支。

4.4.4发生异地工作调动,调动人应带走私车,在异地委托车辆年检,但调动而发生的车辆路途费公司承担(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调动人必须从报到日起按新岗位领取车贴,严禁车贴就高不就低。

4.4.5无论辞职或辞退,当事人必须一次还清所有公司贷款后,方可离职;未办、漏办的追究原单位领导责任并在相关区域(部门)销售、盈利分红中抵扣。

4.4.6私车被非车主借于公司业务而发生车损、车盗时,由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由公司视情节判断是否予以适当补偿。

4.4.7 新入职的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0个工作日,不享受当月车辆补贴或交通补贴。

4.4.8香港本部暂不实行车改。

4.4.9 本方案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批准,集团人力资经营部监控实施。

4.4.10 本方案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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