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市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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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导致塞班岛等离岸金融港的出现?

广义含义是:发生在某国A境外的某地B,却以A国货币为主要交易币种的金融活动,比如说香港金融市场发生的人民币金融业务、伦敦金融市场发生的美元金融业务,这些都能叫离岸金融。

离岸金融,就是你在个神马巴哈马群岛啊,开曼群岛啊这些地方。。。注册个金融公司。但是你的主要业务却是在B国开展,而那些鸟不拉屎的群岛。。。监管基本为零,每年交点费用就可以了。这样逃避了B国的许多方面的监管,岛再破再小也是个主体不是,B国再牛逼总不能乱触碰他国法律吧。。。

般像正规的外企从A国要进来,他的财报要受A国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在B国的部分还得交给B国的监管部门审核,双边监管就很悲剧。。。作为该外企的大股东,每年的股权红利都是要上税的,有些国家对富人收税的比例高的可怕。而搞离岸金融公司,鬼去向他收税。然后。。。这样的公司,神马热钱涌入啊,洗个钱钱啊,背地里搞点资本股权投资哇都靠他了。。。莫名其妙的开展几个莫名其妙的业务,钱就捣腾到其他地方去了。。。大体就是这样。。。

内容来自知乎

监管、税收、自由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没有实际的离岸资金交易,只是办理其他市场交易的记账业务而形成的一种离岸金融市场。[1]

这种类型的离岸市场的特点:市场所在地政局稳定,税赋低,没有金融管理制度,可以使国际金融机构达到逃避资金监管和减免租税的目的。典型的避税型离岸金融市场有加勒比海的开曼群岛和巴哈马,以及百慕和大西欧的海峡群岛等

- 3 - 极不干预主义政策”,而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的税收制度。而且,在所有的避税港国家或地区中有一半受到英国殖民主义的影响,并根据英国习惯法(English Common Law)来制定自己的法律。英国习惯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有判例法档案(Case Law History)可供利用,因而成为避税港制定自己的法律制度时的最佳选择。此外,英国习惯法所规定的严格保密义务亦为避税港法律所继受。2、从地理因素看,第一,避税港所处的地理位置对投资者非常重要,为了离自己的金钱更近一些,投资者一般总是选择离自己比较近的地方进行投资。例如,中国投资者喜欢到香港、澳门进行投资,亚洲投资者喜欢到马来西亚、新加坡进行投资。第二,避税港一般处于全球的交通枢纽位置,而且本地区的交通设施完善,人员流动非常便利。同时,避税港所处的时区也很重要,例如香港、马来西亚和中太平洋岛国,它们可以使东西半球的金融交易形成时差互补,便于资金流动。第三,避税港一般会以某个或某几个发达的经济体为依托,并以比较低的税负与发达国家的高税负形成鲜明对比,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例如,香港就是依托中国大陆,加勒比地区依托美国,中太平洋地区依托环太平洋国家而快速发展起来的。3、从政治因素看,避税港国家或地区一般实行民主政治,政局稳定,且实行自由开放的对外政策,并能够很好的保持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利于保护投资预期。4、从经济因素看,急于摆脱经济困境,探索新的经济发展道路才是避税港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依据古典经济学理论,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口分布的不同,各个国家必定有一个或几个具有自己本国特色的优势产业。由于这些优势产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高,在国际上具有竞争优势,所以各国纷纷用自己的此类优势产品来换取本国必需的相对劣势产品。这种国家之间的经济互补性推动了国际分工的发展,继而使各国的依赖性和合作程度不断加深,由此推动国际贸易不断向前发展。但是,这些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由于土地面积狭小、自然资源匮乏而且劳动力稀少,加上殖民掠夺的影响,根本没有

形成自己的产业体系,更别提自己的优势产业部门了。从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建国到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避税港国家难以从国际贸易中分得一杯羹,国家经济难以发展,人民福祉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寻求新的产业发展道路,成为这些国家面临的

- 4 - 首要任务。在避税港众多的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区, 就集中了一批资源匮乏但经济发展迅猛的微型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它们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独立加工业, 国民收入基本上来源于旅游等服务业( 如安提瓜等小岛的旅游业收入占GDP 的80%左右) , 而且国内基本的消费品主要依靠进口,经济发展负担沉重。为了摆脱经济困境,当地政府只有采用发展离岸金融业的方式来大力发展服务业,从而达到不断寻求发展新兴产业,继而增加财政收入和解决就业的目的。为了发展避税港, 许多避税港当地政府纷纷制定现代公司法,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和规范离岸金融业的发展。例如, 巴哈马1998 年通过的《信托法》对离岸金融业的各个相关环节和有关从业人员的职责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安提瓜颁布了《国际商务公司法》, 并成立了国际金融行业管理局, 以便不断创造条件, 建立完善的吸引离岸金融机构的配套服务体系。总体而言,避税港的存在为公司财产、经营活动提供了避税条件,为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了特别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 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①通常的做法有: ( 1 ) 当地政府对在其境内注册的境外公司提供优惠税收。避税港离岸公司和离岸金融机构从事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等, 均可免缴或少缴所得税, 不缴资本所得税、外国投资税、资本汇出税、地产税、销售税和增值税等其他税收。例如, 巴巴多斯对离岸业务最高只征收2-5% 的所得税, 而对国内公司则要征收高达40%的所得税; 对离岸机构, 除了不征收资本所得税以外, 还采取如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离岸银行、国际商务公司和有限责任团体( society with rest ricted liabilities),按利润额给与税收优惠( 利润在500 万美元以下的, 按2-5% 的税率缴纳所得税;500 万-1000 万美元的, 按2%的税率纳税; 1000 万-1500 万美元的按1-5% 的税率纳税; 超过1500 万美元的按1%的税率纳税) , 并免缴预扣税;免税保险公司( exempt insurance company) 和外国销售公司, 则可免缴所得税、预扣税和财产转移税, 不必进行纳税申报及公布财务状况。( 2 ) 当地政府对境外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注册费、营业执照费和管理费等有限的费用。一般来说, 境外公司只要通过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在当地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其代理相关业务, 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而且, 许多避税港不要求离岸公司提交财务报告, 不要求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 即使召开, 其地点也不受限制) , 公司日常运作可委托秘书处理。

- 5 - 此外, 有些避税港的当地法规还允许离岸公司在世界各地经营业务, 只要它们基本上不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金融业务除外) 。( 3 ) 离岸公司在避税港享有高度的隐私权。发行股份不需要到政府机构登记, 只要投资者本人知道其拥有某离岸公司的股票就行了。而且, 此类公司的股票可以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此外, 许多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为保证隐私权还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代理商、保险公司等) 和咨询业人员( 代理商、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等)将客户资料或有关会计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个人、公司或政府等) ; 规定任何泄露信息者都可能被判处1 年以上的徒刑和罚款。( 4 ) 其他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离岸资金, 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还采取了许多拓宽离岸资金投资渠道的措施,如在汇率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并对离岸机构不实行外汇管制。总之, 避税港离岸中心通过金融创新, 借助于离岸公司和离岸金融机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资本,离岸经济的发展极为迅速, 其规模和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地的其他产业, 甚至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许多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不仅汇集了大量离岸金融机构, 而且解决了当地的就业问题, 其金融业资产规模之大, 甚至超出了一些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从这一点来说,这些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探索是相当成功的。二、投资者因素:对资本利润的不懈追求追逐利润是资本的天性,流动性是资本的本质属性。资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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