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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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办公自动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公文作用,维护公文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条件。标准、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公文的撰拟和制作,也有利于公文的处理和管理,乃至归档和查阅利用,为公文的标准化、现代化管理奠定基础。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公文格式》),对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自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公文格式,提高公文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一些公文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去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造成公文格式的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公正性,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能,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针对公文格式中常出现的不规范现象进行了归纳,供同行参考。

一、公文格式中常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一)发文字号标注不规范。发文字号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分类存档、方便查阅。它具有特别的区分意义,一旦设置就具有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唯一性和独有性。《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把机关的简称直接作为机关代字使用,致使文号太长。联合行文时,出现几个发文字号。有的单位发文字号的年份用圆括号“()”括入,而不是用规范的六角括号“〔〕”。对于字号和字体,有的用小3号有的用小标宋体字,有的用楷体,也有的用黑体。一些公文违反发文字号序号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的规定,出现“×发[×××]O0×号”、“×发[×××]第×号”等不规范格式。

(二)公文标题不规范。按照《办法》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有些单位不规范的做法是:一是标题中标明发文机关;二是标题滥用符号。标题中使用了多种标点符号,较多的是使用逗号、顿号和书名号等。

(三)引用文号不规范。《办法》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按要求,引用公文一是要准确,不能随意简化;二是要完整。并注意排列顺序。但有些单位公文中,将其前后倒置。有的先引文号后引标题,有的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有的只引标题不引文号。书写使用应当注意必须将“发文字号”要素用圆括号括入,以标注的形式出现。例如。“据××办发[2005]l2号文《关于×××的通知》”,其引用文号的方法就是不符合规定的,正确的引用方式应为“据《关于×××通知》(××办发[2005]12号)”。

(四)结构层次序数使用不规范。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规范的结构层次序数要求,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而在使用中常出现的问题:一是层次顺序颠倒,即下位序数与上位序数倒置。二是层次跳跃,或在“(一)”、“(1)”后加顿号,写成“(一)、”或“(1)、”等。

(五)成文日期标识不规范。常出现的问题:一是未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使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年份,如把成文日期标成“2005年2月1日”,或把“○”写为“0”或“零”,或将“二○○五年”写为二00五年。二是年份写成两位,没有写足四位,比如,把“二○○五年”写成“○五年”,或把“2005年”写成“05年”等。三是标注位置太低或太高,以至于印章距正文太远或盖压正文。四是把拟文日期作为成文日期。五是把修改日期或送签日期作为成文日期。六是联合行文以主办机关签发日期作

为成文日期。

(六)印章加盖不规范。印章是公文制发机关对公文负责的凭证,必须规范使用,但常出现不规范现象;一是不加盖印章。按规定,行政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必须加盖印章,而有的正式公文就不盖印。二是印章盖得不符合要求,有的歪斜,有的盖在正文上。三是印章未居中下压成文时间,盖印距正文太远。四是在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署制发机关名称,并把印章盖在公文制发机关名称的位置上。

(七)附件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附件和正文间隔或大或小,附件顶格标识。二是把被批转、转发、印发和发布的内容,作为附件处理。三是附件说明与附件的标题不一致,有的附件标题缩写。四是附件说明的顺序与附件的顺序不一致,有的附件的序号使用汉语数字标识,附件名称后加标点符号。五是附件跟附注区分不清,在印发文件时不管是附件还是附注全当作附件,导致关系的确认错误。

(八)附注标注不规范。附注主要用以注释和说明公文中在其他区域不便说明的各种事项。大多数单位对这个格式内容不了解,因而用起来常常放在正文后。按照要求应在成立日期下一行空2个字加括号标注此项。

(九)抄送机关标识域不规范。抄送机关标识域用来标识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但有些机关公文已主送上级机关,又同时抄送该部门的领导。在抄送标识域内常出现“抄报”,顶格标识“抄送”,回行时与“抄送”对齐,最后一个名称后不加句号等不规范问题。

(十)公文中的表格不规范。有些公文把表格的页码混同于文字页的页码放置,表格的单双页码表头排放随意。按规定,横排的表格单页码应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应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混淆。

(十一)版记不规范。常出现不规范的做法是:一是没有版记。有的部门公文其他格式相当规范,但就是没有版记。二是版记位置不对。三是在发布、批转、转发、印发或有附件的公文中,将版记置于一份公文的中间部位,即在印章之后,被发布、批转、转发、印发内容或附件之前,将一篇公文分成了两部分。四是不画版记内的三条黑色反线,有的只画主题词下的一条。五是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项目都顶格打印,有的左空或大或少,印发日期或混同于成文日期,或用汉语数字标识。

(十二)发文机关标识不规范。《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但有些机关发文机关标识不统一、不规范。一是上行文没留批示域,或批示域不符合规定。二是平行文、下行文用上行文的版头。三是未使用“红头”的正式发文形式,用白纸制发公文。如此种种,严重削弱了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影响公文格式规范的原因

(一)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虽然新《办法》已出台多年,但一些单位的公文格式仍沿袭多年的做法。如,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也就是把“抄报”与“抄送”统一改为“抄送”。但在日常公文处理过程中发现,取消“抄报”,统一用“抄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一些上级机关至今仍在延用“抄报”,而下级单位也只得按习惯照常效仿,以示对领导机关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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