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一)

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违约率在逐渐下降。目前,全国经济合同违约率约10%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的制度演变在表现上较为顺利的进行。在产权明确,责任细化的市场经济中,违约率是作为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即:违约率高,则契约运行差,市场发育程度低,违约率低,则契约运行好,市场发育程度高。违约率与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成反此。在初级市场的状态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和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契约运行高成本(费用)的局面。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的相对稳定和暴利机会的相应减少,使预期交易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低违约率和契约运行的良性状态。从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是交易行为的短期化向预期化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良性化过程。套用违约率的评判尺度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则只能被我国契约运行相对偏低的违约率所迷惑,过高估计市场的发育程度,或者陷入现阶段低违约率与市场发育的低水

平相结合的悖论中去。对于这一反常现象的理论阐发,必须接受一基本命题,合同化不等于契约化。合同化只是契约化的表象。在我国,合同化应认为是脱离原有体制迈向新体制的过程,契约化才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神圣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现阶段对履约质量的要求普遍过低,许多违约,包括轻度违约,—般违约,甚至严重违约都未加追究,不能为违约率所反映。在企业权利还来彻底明确、责任还来彻底细化的状况下,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由意志还难以得到彻底体现,利盆机制的刚性欠缺,致使对履约质量的要求较低,大量应表现为合同纠纷的合同案件被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淹没,同时,申于代表解纷能力的仲裁力量和司法力量的严重不足(据统计,到1986年,全国经济庭的审判人员不足2万人,仲裁机关的仲裁人员不到8000人)和经验缺乏、解纷时间较长和费用较高,使得大量可能诉诸解纷机构的合同纠纷,通过当事人的私了解决或不了了之。这些因素,都降低了违约率。二、违约主体实施违约行为的主体就是违约主体。对违约主体之研究,可以把握我国不同经济成份的法人和个人的违约演变现状和违约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我们通过对约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在我国的合同违约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伴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合同的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还是三资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

利益。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盆的关心,他们都会做出履约还是违约的选择。第二,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巨变。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亘变。根据我们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国有企业在违约主体中所占比例由1979年以前的80%下降到1986年的14%,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不足20%上升到1986年的55%,个体企业(包括农户)由1979年以前的2%上升到1986年的22%。国有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急剧下降和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不断上升构成了我国违约主体的变化图。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与我国各种经济成份的上升幅度有关联。改革、开放带来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急剧增多和蓬勃发展,致使他们签订的合同份数亦急剧增多。这样,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比例上升也就成为意料之中了。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共市场化程度成正比。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这是因为共经济活动全部用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共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越高和契约的复盖面越大,共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就越大。反之,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越低和契约的复盖面越小,其在违约主体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国有企业,

特别是二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非冀正的市场运行中的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由手利盎机制的淡化,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理成章了。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判决和仲裁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虽然不少农村已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三、违约内容违约内容是指对合同的质的规定的违反。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我们通过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

1.因质(数)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合乎质(数)量的标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数)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拖付价金。

2.因质(数)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因质(数)量(包括标的)—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数)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右。同样,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数)量违约就达30.7%,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因质(数)量(包括标的)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的组织经济的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引久,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应当指出的是,因质(数)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数)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