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腾讯公司起诉用户直播案
主播纠纷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
然而,随着主播数量的激增,主播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版权、合同、侵权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维护主播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主播纠纷法律援助案例的分析,探讨网络直播行业纠纷的解决之道。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直播平台发生了一起主播纠纷案件。
主播甲与直播平台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直播合同,合同约定甲在直播过程中需遵守平台规定,不得从事侵权、违法等行为。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被观众举报。
平台乙在调查核实后,决定暂停甲的直播资格,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甲不服,认为平台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主播甲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平台乙是否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2. 案件分析(1)主播甲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在直播过程中需遵守平台规定,不得从事侵权、违法等行为。
在本案中,甲涉嫌抄袭他人作品,已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2)平台乙是否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平台乙在调查核实后,暂停甲的直播资格,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是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此,平台乙的行为并未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援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纠纷解决之道1. 加强行业自律网络直播行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主播行为,杜绝侵权、违法等现象。
2. 完善合同条款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侵权、违约等方面的规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3. 加强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主播,应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直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成为当下最热门的互联网产业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的普及,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案例以一起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法律在直播领域的适用及应对策略。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知名网络直播平台上观看了一位主播推销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品。
在主播的强烈推荐下,李某购买了一盒该产品。
然而,使用一段时间后,李某并未感受到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
经调查,李某发现该产品并非具有减肥功效,而是虚假宣传。
于是,李某将主播和销售该产品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供了购买产品的证据、使用产品后的身体不适证明以及主播推销产品的视频等证据。
被告则辩称,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只是对产品进行了客观介绍,并未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行为并非由其故意为之。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购买产品、使用产品后出现不适以及主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直播平台的相关数据,证实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李某损失,并处罚款。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2. 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1)虚假宣传: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为了提高销量,可能会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产品质量问题:部分网络直播带货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主播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年轻观众和从业者的关注。
直播平台作为连接主播和观众的桥梁,其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某知名直播平台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纠纷为例,分析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直播平台主播小王(化名)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被平台封禁账号。
小王不服,认为平台封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平台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平台胜诉,认为平台有权对违规主播进行封禁。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主播与平台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主播与平台之间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主播在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平台提供直播平台、流量、推广等服务。
(1)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带宽、流量、推广、客服等。
平台有义务为主播提供稳定、安全的直播环境,保障主播的正常直播活动。
(2)主播的义务主播在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应当遵守平台规定,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王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违反了平台规定。
2. 主播与平台的侵权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王涉嫌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平台有权对其进行封禁。
(1)平台的责任平台作为直播平台,有义务对主播进行审核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平台对小王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封禁,履行了其管理义务。
(2)主播的责任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王因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主播与平台的劳动关系部分主播与平台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主播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和参与者。
主播作为网络直播的核心人物,其与观众、平台、内容提供商等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基础,对主播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主播,以唱歌、跳舞为主。
某天,小明在直播过程中,因为与观众互动不当,引发了一场纠纷。
观众小王在直播中不断向小明提出无理要求,并发表侮辱性言论。
小明在情绪激动下,也对小王进行了侮辱。
随后,小王将小明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1. 主播与观众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观众小王在直播中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小明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小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主播与平台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管理。
在本案中,直播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有义务对直播内容进行监管。
然而,平台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及时制止小王的不当言论,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主播与内容提供商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主播小明并未直接涉及内容提供商。
然而,如果直播内容涉及侵权,如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等,主播作为内容创作者,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直播内容涉及侵权,主播和内容提供商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4. 主播与粉丝的法律关系主播与粉丝之间主要是一种基于情感、兴趣的互动关系。
直播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直播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直播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直播行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20年5月,某知名直播平台主播甲在直播过程中,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当地警方抓获。
经调查,甲在直播过程中多次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严重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甲被当地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一)直播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如案例中主播甲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说明直播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2. 违反平台规定:直播平台通常会对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如违反平台规定将面临封禁、罚款等处罚。
3. 侵犯他人权益:直播过程中,主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应对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主播、平台等相关主体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
2. 完善平台监管: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 强化自律:主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做到文明直播、合法经营。
4.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维护各方权益。
四、总结直播行业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认识到直播法律风险的存在,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哔哩哔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哔哩哔哩(Bilibili,简称B站),作为一家以年轻人为主要用户群体的视频分享网站,自2009年成立以来,迅速在互联网视频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平台的快速发展和用户规模的扩大,B站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B站一系列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其在版权、用户隐私、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版权纠纷案例1. 《哪吒之魔童降世》侵权案2019年,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后,B站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盗版视频。
电影出品方起诉B站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B站侵权成立,要求其停止传播盗版视频,并赔偿电影出品方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版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均构成侵权。
B站作为视频分享平台,有义务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王者荣耀》游戏直播侵权案2016年,腾讯公司旗下游戏《王者荣耀》在B站上被大量非法直播。
腾讯公司起诉B站侵权,要求其停止非法直播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B站侵权成立,要求其停止非法直播《王者荣耀》游戏。
案例分析:此案同样涉及版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游戏直播属于对游戏作品进行表演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直播属于侵权行为。
B站作为直播平台,有义务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用户隐私案例1. 用户数据泄露案2018年,有媒体报道称B站用户数据泄露,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
B站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存在用户数据泄露情况。
经调查,泄露原因系内部员工违规操作所致。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用户隐私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防止用户数据泄露、损毁。
B站作为网络运营者,有义务保护用户隐私,防止用户数据泄露。
法律直播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
然而,在直播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直播引发的纠纷展开,旨在探讨直播行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娱乐直播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拥有多个直播平台。
乙为甲公司旗下某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
2018年5月,乙在直播过程中,未经甲公司同意,私自与其他直播平台进行合作,进行跨平台直播。
期间,乙在直播中诋毁甲公司,称甲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其收入降低。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拒绝赔偿,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侵权?2. 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乙作为甲公司签约主播,其直播内容属于甲公司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乙在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跨平台直播,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乙在直播中诋毁甲公司,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最高法指导案例

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最高法指导案例网络主播合同纠纷这事儿啊,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可太重要了。
咱先说说为啥会有这些纠纷。
你想啊,现在网络主播这行业火得一塌糊涂,各种平台、各种类型的主播。
那在签合同的时候呢,就可能埋下不少雷。
比如说,合同里对于主播的工作内容规定得不清不楚的。
主播以为自己就播播游戏、聊聊天就行,结果公司要求还要参加各种线下活动,像什么商业站台啊之类的,这就容易产生矛盾了。
还有收益分配这块,这是个大问题。
有些合同写得模模糊糊的,主播觉得自己这么辛苦,流量都是自己带起来的,应该多分点钱。
可公司呢,觉得自己投入了平台资源啊、前期的包装推广啊,得把大头拿走。
这就像两个人抢一个大蛋糕,都觉得自己该拿多的,然后就闹起来了,最后就成了合同纠纷。
那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就像是一个指南针,给大家指条明路。
比如说在一个案例里,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主播不能私自接广告。
但这个主播呢,偷偷接了个小广告,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
公司发现后就起诉了,说主播违约。
这时候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就说了,如果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这种禁止性的条款,而且这个条款是合理的,那主播这么做就是违约了。
这就告诉其他主播和公司,合同里规定的事儿得好好遵守,白纸黑字写着呢。
再比如说,有主播和公司签了长期合同,但是播了一段时间后,主播觉得公司给的资源太少,自己没发展空间了,想解约。
公司肯定不同意啊,说你得按照合同来。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就会考虑各种因素。
如果公司确实没有尽到合同里约定的推广等义务,那主播解约可能就是合理的。
这就像是一个平衡木,要看看两边到底谁在合同履行上出了问题。
从这些指导案例里,大家能学到很多东西。
主播在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要把各种细节都搞清楚,别被一些模糊的条款坑了。
公司呢,也知道自己该怎么合理地制定合同条款,在管理主播的时候也得按照合同来,不能乱加要求。
这样整个网络直播行业在合同方面就会规范很多,大家也能少打些官司,都能好好赚钱,多好的事儿啊。
法律直播起诉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
近年来,法律直播案件也越来越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直播起诉案件为例,对案件背景、诉讼过程、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知名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因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被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在直播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恶意诽谤,造成了其名誉严重受损。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三、诉讼过程1. 被告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答辩。
被告认为,其在直播过程中并未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而是出于娱乐目的,对原告进行了一番调侃。
被告认为,其言论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证据交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直播视频截图、网络评论截图等。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与原告的聊天记录、直播过程中与观众的互动截图等。
3. 庭审辩论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质,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损害。
被告则认为,其言论属于娱乐范畴,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直播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恶意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直播案件的特点(1)案件类型多样。
法律直播案件涉及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法律关系。
(2)争议焦点集中。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等方面。
(3)网络传播速度快。
法律直播案件往往具有很高的关注度,涉案信息迅速传播。
2. 案件启示(1)加强网络直播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2)提高法律意识。
网络主播和观众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直播解决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直播不仅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沟通平台。
近日,我国某直播平台成功解决了一起法律纠纷案件,展现了直播在解决法律问题上的巨大潜力。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因与观众发生争执,导致其言论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受害者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直播平台也因此陷入舆论漩涡。
二、直播平台介入面对这一事件,直播平台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协助法院调查取证。
平台积极与主播、受害者进行沟通,力求达成和解。
在调查过程中,直播平台发现主播的言论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情绪失控所致。
同时,受害者也表示对主播并无恶意,希望通过和解解决此事。
三、线上线下联动为了更好地解决这起法律纠纷,直播平台充分发挥了线上线下联动的优势。
首先,平台在直播过程中,邀请法律专家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提高观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平台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引导主播和观众积极参与,共同探讨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1. 线上活动(1)法律知识普及:平台邀请法律专家通过直播形式,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让主播和观众了解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
(2)互动问答:平台设置互动环节,让观众就法律问题进行提问,法律专家现场解答,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
2. 线下活动(1)法律讲座:平台与当地法律机构合作,举办法律讲座,邀请法律专家为主播和观众讲解法律知识。
(2)维权宣传:平台联合法律机构,开展维权宣传活动,提高主播和观众的法律意识。
四、调解结果在直播平台的协助下,主播和受害者最终达成和解。
主播公开道歉,并赔偿受害者损失。
此次事件的成功解决,为直播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也为我国网络维权事业做出了贡献。
五、案例启示1. 直播平台应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主播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直播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直播过程中,因版权、名誉、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知名主播涉嫌侵权案为例,分析网络直播中的法律纠纷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主播(以下简称“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因其独特的直播风格和精彩的游戏技巧,吸引了大量粉丝。
然而,在直播过程中,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了某知名游戏公司的游戏画面。
不久,该游戏公司发现主播的行为,遂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版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游戏画面属于游戏公司的作品,主播未经授权播放游戏画面,侵犯了游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名誉侵权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游戏公司或其他相关方进行侮辱、诽谤,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3. 合同纠纷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违反了与直播平台的合同约定,如未经授权播放游戏画面,则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主播未经授权播放游戏画面,侵犯了游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还考虑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判决主播及直播平台赔偿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1. 网络直播中版权问题的重要性本案反映出网络直播中版权问题的重要性。
直播平台和主播在开展直播业务时,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主播的自律意识主播作为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者,应具备较强的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直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直播过程中,因内容侵权、著作权纠纷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直播平台主播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为例,对网络直播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2019年5月,某知名直播平台主播甲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擅自播放乙创作的音乐作品。
乙发现后,立即向直播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甲在直播过程中确实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甲在支付赔偿金后,拒绝履行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
乙遂将甲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擅自播放乙创作的音乐作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甲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同时,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直播内容的监管义务,对甲的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甲立即停止侵犯乙的著作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 甲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3. 直播平台对甲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与甲共同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案中,甲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擅自播放乙创作的音乐作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本案中,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播内容负有监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直播平台在接到乙的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对甲的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直播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艺、分享生活。
然而,直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针对一起网络直播引发的版权纠纷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歌手甲通过自己的直播平台进行现场演唱。
直播过程中,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直播平台上播放了甲演唱的同一首歌曲。
甲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供了以下证据:1. 甲与歌曲的著作权人丙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证明甲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甲的直播平台截图,证明乙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播放了甲演唱的同一首歌曲。
3. 乙公司在直播平台上的公告,证明乙公司承认播放了甲演唱的同一首歌曲。
乙公司则辩称:1. 乙公司在直播过程中并未直接播放甲演唱的同一首歌曲,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播放。
2. 乙公司已向甲支付了费用,取得了该歌曲的播放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播放了甲演唱的同一首歌曲,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虽然乙公司辩称已支付了费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该歌曲的播放权。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播放了甲演唱的同一首歌曲,属于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证据的认定本案中,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以及乙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播放了甲演唱的同一首歌曲。
而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该歌曲的播放权。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五、启示本案为网络直播行业提供了以下启示:1. 直播平台应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针对直播的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用户关注。
然而,直播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法律问题,如侵犯他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等。
为了更好地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直播法律制度,加强对直播行业的监管。
本文将以一起直播法律服务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直播行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直播平台主播小王(化名)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其同事小张(化名)的隐私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等。
小张发现后,要求小王删除相关信息,但小王拒绝配合。
小张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小王未经小张同意,擅自公开其隐私信息,已构成侵犯隐私权。
(2)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应对措施(1)加强法律意识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法律培训,提高主播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直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2)完善平台规则直播平台应完善相关规则,对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直播内容的合法性。
对于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的直播内容,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3)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
对于用户投诉的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结论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直播平台和主播应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直播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直播内容的合法性,保障用户权益。
本文通过对一起直播法律服务案例的分析,揭示了直播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法律在线案例作文(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新时代的一种新兴娱乐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直播侵权案为例,探讨网络直播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网络主播小王(化名)在直播平台上进行才艺表演。
在直播过程中,小王模仿了某知名歌手的歌曲及舞蹈动作,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
然而,该知名歌手的粉丝发现后,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小王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直播过程中,未经知名歌手的许可,擅自使用其歌曲及舞蹈动作,侵犯了知名歌手的著作权、表演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内容的提供者,未对直播内容进行有效监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小王未经知名歌手许可,擅自使用其歌曲及舞蹈动作,侵犯了知名歌手的著作权。
2.表演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在本案中,小王未经知名歌手许可,擅自使用其舞蹈动作,侵犯了知名歌手的表演权。
3.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内容的提供者,未对直播内容进行有效监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思考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直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内容的提供者,应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主播解约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主播投身其中。
然而,随着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合作的日益密切,解约法律纠纷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知名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解约法律纠纷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主播小王(化名)于2018年与直播平台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王在直播平台上进行才艺表演,每月获得固定工资及提成。
然而,在合作期间,小王因个人原因希望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有偿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王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主播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主播作为公众人物,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直播平台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播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3. 主播违约金问题本案中,小王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小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小王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要证明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4. 主播解约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双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双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诉讼解决: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小王与A公司之间的解约纠纷,涉及到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等多个法律问题。
直播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
然而,在直播过程中,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直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网络直播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网络平台上一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
表演过程中,主播还模仿了他人知名角色的形象,引发了原告的著作权、肖像权纠纷。
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主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2. 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主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模仿了他人知名角色的形象,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四、责任承担1. 主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主播未经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和肖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管理,发现侵权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在本案中,网络平台作为直播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3. 平台与主播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网络平台知道主播存在侵权行为,但未采取措施制止,应当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提醒我们,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和平台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环境。
直播公司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直播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吸引了大量用户参与。
然而,直播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直播平台侵权案为例,对直播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知名的直播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业务。
2018年,原告发现另一家直播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平台上播放的直播内容中,存在大量未经原告授权的原创视频。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播放的直播内容中,存在大量未经原告授权的原创视频。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播放的直播内容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标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原告的赔偿请求合理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解析1. 直播公司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平台上播放原告的原创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这提示直播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原创内容创作,提高版权意识;(2)与创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虚拟主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主播这一新兴职业逐渐走进大众视野。
虚拟主播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模拟人类主播的形象和声音,为观众提供新闻播报、娱乐互动等服务。
然而,虚拟主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虚拟主播法律问题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某知名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虚拟主播软件,该软件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文本内容自动生成相应的语音和动作,实现虚拟主播的新闻播报功能。
该公司将该软件授权给一家新闻网站使用,虚拟主播在网站首页进行新闻播报。
然而,在一段时间后,该虚拟主播在播报新闻时出现了一系列错误,如将某知名企业名称误读、将事件发生时间错误等。
这些错误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认为虚拟主播播报的新闻信息不准确,对公众造成了误导。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知识产权侵权虚拟主播的生成和播报过程中涉及到的文字、图像、声音等元素,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具体而言,可能涉及以下侵权行为:(1)文字侵权:虚拟主播播报的新闻内容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例如,若虚拟主播播报的新闻稿件来自他人创作的作品,未经授权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2)图像侵权:虚拟主播的形象设计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例如,若虚拟主播的形象与他人的肖像相似,未经授权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3)声音侵权:虚拟主播的配音可能侵犯他人的声音作品著作权。
例如,若虚拟主播使用的配音来自他人创作的声音作品,未经授权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2. 虚假宣传虚拟主播播报的新闻信息不准确,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虚拟主播播报的新闻信息若存在虚假成分,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3. 个人信息保护虚拟主播在播报新闻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若虚拟主播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违反了上述原则,则可能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主播_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和参与者的关注。
然而,在主播行业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主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一:主播侵犯他人肖像权案例背景:某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作为头像,并在直播过程中频繁展示。
被侵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受我国《民法典》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手段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 在本案中,主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本案中,主播和直播平台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二:主播侵犯他人隐私权案例背景:某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私密照片和视频,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
被侵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受我国《民法典》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手段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 在本案中,主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私密照片和视频,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详细的说明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享有的权利,因此在这一方面存在着空白之处,很难保障其合法权益。
所以,为了让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合法权益能够在法律层面得到切实的保障,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和谐发展,那么就有必要对于网游游戏直播平台的权利问题予以有效的解决。
一、“腾讯起诉用户直播”案2019年6月10日,腾讯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了一名游戏玩家。
通过腾讯公司的诉讼材料上(提交于6月10日),被起诉者许某十分年轻,在2019年才刚满25周岁,是一位《英雄联盟》(又称LOL)的玩家。
他在游戏中的名字叫做“XiguaAAA贱贱”。
同时,该名玩家还在西瓜视频APP上开设了一个账号,用户名叫做“HT贱贱”。
他一直以“HT贱贱”在西瓜视频上直播英雄联盟。
腾讯公司发现后,就以“未经腾讯公司的同意就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游戏”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同时还被要求一元的赔偿损失费。
腾讯公司表示,根据其《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4.2条约定,“玩家在未经腾讯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进行录制、直播等。
”而被告许某,不但违反规定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游戏,还以此获利。
对此,许某辩称,自己花了1500元在腾讯《英雄联盟》内购买了大量虚拟道具。
这是玩家的虚拟财产,玩家理应有权对其进行展示。
腾讯公司禁止其直播,并否认了其购买虚拟产品进行合理展示的权利。
为此,许某反诉腾讯公司侵权,要求其返还1500元,并赔偿4500元。
二、“腾讯起诉用户直播”案的法律分析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游戏直播开始从电视平台扩展到网络中。
并且,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扩大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愈加重视,使得网络游戏直播中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维权案例,如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在网络平台直播《梦幻西游2》侵权案。
据了解,上诉腾讯公司起诉用户直播案是我国国内首起游戏运营商起诉游戏用户未经授权直播游戏的案例,若法院最后支持腾讯公司的诉求,则意味着未来所有游戏直播,都将必须获得游戏运营商允许。
由此可见,网络游戏的平台直播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引人关注。
那么,对网络游戏画面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定性?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谁可以对其主张著作权?本文以现有的司法判决为基础,对游戏直播中存在的著作权争议等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促进游戏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电子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网络电子竞技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比赛。
从一般分类角度看,网络游戏直播可按照直播形式分为赛事直播和个人直播。
赛事直播,主要指在游戏直播平台上直播电子竞技赛事,诸如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
而个人直播则指的是,在游戏直播平台上对玩家主播玩游戏的实时直播。
上文案例中,腾讯公司所起诉的,即为后者。
随着斗鱼、YY等直播平台的出现,游戏直播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许多盗播侵权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直播平台通过录屏等技术使得玩家在平台上同步直播游戏画面,玩家可以以语言和文字的方式与粉丝互动。
玩家的语言表达如果满足独创性构成口述作品自无异议,但问题是,玩家通过玩游戏所形成的连续图像是否构成作品以及何种类型的作品?该连续图像与游戏软件作品存有何种关联?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都尚未对这些问题得出明确观点。
作为计算机游戏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美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计算机游戏法,但是在多部法律和相当数量的判例相互补充之下,其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规定的都相对宽泛和灵活。
不管是美国的Stern Electronics,Inc. v. Kaufman案还是日本的K.K.Namco v.Suishin Kogyo K.K.案,都将视频游戏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
其中Mid-way Mfg. Co. v. Arctic Intern. Inc.案尤其值得关注,法官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计算机游戏应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的原因,且重点分析了“固定性”特征。
法院认为,计算机游戏并未当然地落入美国版权法有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中,“一系列相关画面”可能仅仅指以固定序列方式呈现出来的一组图像,这似乎否认了计算机游戏可以作为“整体作品”加以保护。
但同时法官又指出,应当适当对“一系列相关画面”做扩大解释,其应指不同类型单元中呈现出来的许多套图像。
这一解释对我国著作权法未来将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纳入保护范围提供了极大的借鉴。
另外,日本1984年的Pac-man案也做出了“计算机游戏可视作电影作品”的判决。
该案中《Pac-man》是否能视为电影作品就成为了争论焦点。
《Pac-man》这款游戏是通过使用者对游戏手柄的操作控制游戏人物的动作变化,对于该游戏的影像部分是否满足电影作品的“表现固定在载体上”这一条件之争论,法院认为,使用者对手柄的操纵,会使得影像产生相应的变化,这一切都是由既定程序提前设置的,使用者提取了程序中有限的文字、画面等信息,因此游戏影像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固定于程序之中的。
不基于影像本身是固定在媒介上这一点,法院判决《Pac- man》为电影作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
这是日本首次将游戏软件作为电影作品保护的案件。
从该案件起不仅仅是游戏,各种程序、软件都作为著作品开始得到保护。
从已有的司法案例,如“耀宇诉斗鱼DOTA2案”和“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来看,我国法院对于游戏直播节目的属性,普遍持否定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从作品的基本定义上来看,应当根据游戏的类型进行具体区分。
对于独创程度高的游戏类,比如有故事情节的游戏与独创性低的游戏,理应区分考虑。
对于前述案例中的所涉及的电子游戏,其有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并且能够表现创作者的思想个性,和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应当认定其属于类电影作品。
(二)相关主体的行为判断在前述案例中,被告许某提出反诉称“腾讯公司侵犯其合法展示权,要求腾讯公司返还1500元并赔偿4500元。
”由此便引发一个问题——游戏直播中对于游戏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有观点认为,游戏直播对于游戏中画面的传播具有转换性,即可以构成对游戏作品的合理使用。
因为直播游戏并非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游戏主播通过自己的操作向特定用户展示了自己的游戏技巧和战果。
对于电子竞技赛事直播来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观众了解游戏玩家在同一游戏中相互激烈竞争的情形,往往具有较强的转换性。
而在游戏直播中,观众通过旁观了主播操作游戏的过程后,有时为了满足自己亲身体验游戏的想法进而购买相应的游戏操作服务。
这样一来,游戏的知名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同时还吸引了更多玩家的参与。
笔者认为,鉴于个人主播以及直播平台的营利性质及其商业模式,此种行为理应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
因为这不仅涉及游戏主播的个人利益,同时还有游戏直播平台和游戏开发商各方的利益,理应予以更多的衡量。
在现实操作中,许多诸如腾讯公司这样的游戏开发商,往往会通过与游戏用户协议的条款与游戏玩家、游戏主播提前约定好相关的权利责任,以便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版权保护法,网络游戏的直播和转播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产品,这也是将网络游戏盗版问题和影视作品抄袭问题类比分析的法律基础。
目前的著作权法当中已经标明了受保护的产品的条件,但是缺少对于侵权行为的考量标准,这就造成了依旧无法明确判断侵权行为的局面。
[1]网络游戏产品的多样性使得版权保护法相关条例没有办法形成统一的考量标准,因此每当有新形式的游戏出现的时候,都会造成无法明确判断独创性和侵权与否无法判断的情况。
[2]科技和法律之间是制约和促进的关系,法律制约科技的不正常发展,维护科技产品产权和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同时,科技进步使得法律体系要进行不断地自我审视和完善,在科技的发展之下得到不断的更新换代。
在实际的司法案例当中,对于游戏独创性的判断是跨领域的,不是单靠法学领域的理论知识可以单方面裁断的。
在判断独创与否的过程中,要充分联系产品的研发背景及其精神内涵,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游戏直播和转播是集合主播、音频、影像等于一体的多元素传播作品。
游戏直播和转播作品中,游戏是其特色,而传播才是其本质和内核。
同其他传播类节目一样,出色的游戏直播作品应当有专业的编导、摄影、剪辑、播音主持和后期等等。
在游戏直播作品当中,不一定能够看到具体的部门设置,但是其作用能够奉献于节目的品质。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将网络游戏等同于影视创作作品,因此也说明了网络游戏与影视作品一样具有法律属性,并在其版权收到侵犯时,侵权者同样应当受到惩罚。
故为了网络游戏直播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得网络游戏公司能够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笔者提出有如下建议:首先,加强游戏开发商对于网络电子游戏直播行为的许可规制。
在腾讯公司起诉许某直播案中,腾讯公司在起诉中表示,根据公司的《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4.2条约定,“玩家在未经腾讯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进行录制、直播等。
”而被告许某不但违反规定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游戏,还以此获利。
可见,腾讯公司虽在上述《徐洁及服务协议》中对玩家的直播行为予以了规制,但是并没有得以真正的落实。
因此,在公司的未来发展过程中,务必要重视对玩家游戏直播行为的规制。
其次,要加强网络服务商的监督职责。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负责为大众提供服务内容的网络服[1]林嗣杰.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属性与合理使用探析[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2]吴学龙.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及相关著作权问题[J].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周高见,田小军,陈谦.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探讨[J]. 中国版权,2016.务商,在确定所直播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版权,抑或是在版权拥有者明确提出警告与要求内容下架,但仍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网络服务商,则应该判定其应与侵权的网络用户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如果有用户涉嫌对网络游戏直播进行非法直播,而网络服务商没有进行及时处理,则网络服务商也应该承担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所带来的惩罚。
最后,从个体层面看,游戏玩家也要尊重游戏开发商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不能为谋一己私利,就枉顾法律规定,在任意平台胡乱进行直播活动,通过侵权方式获得的好处,终究会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