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
第三条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
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
第四条《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
第五条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
一、合格押品: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置交易安排。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
二、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四)数量易于计量;(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
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
三、标准押品目录: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定义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3、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分工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业务规章制度,协调与此项业务相关的总行各部门间的关系。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在权限内负责符合条件的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贸易金融分部负责信用证开立、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承兑及付款的操作,开证的放款审查和审批以及信用证通知、委托收款等。
第六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调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初步审核单据。
第七条放款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相关验印工作及出具《放款通知书》。
第八条会计部门负责相关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
第三章客户及业务受理条件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十二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三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四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4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困扰着它们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4民生银行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制定了一套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对象1.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4亿元。
3.具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盈利模式,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服务内容1.融资服务(1)信贷产品: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4民生银行推出了一系列信贷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2)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4民生银行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3)还款方式: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等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2.支付结算服务(1)账户管理: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服务。
(2)支付工具: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等多种支付工具,满足企业日常结算需求。
(3)跨境支付: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跨境支付服务,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3.财务管理服务(1)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规划、税收筹划等咨询服务。
(2)财务软件:为企业提供财务软件,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金融服务增值(1)企业培训:定期举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培训,提升企业金融素养。
(2)银企对接: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3)政策宣传:及时传递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助力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四、服务流程1.企业申请: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4民生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2.银行审查:4民生银行对企业的资质、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3.贷款发放:审查通过后,4民生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4民生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要点附件: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最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最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纳入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管理。
第七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第九条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开证时申请人需提供:(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2)商务合同;(3)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四)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
融资融券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管理制度1. 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概念和规定融资融券是指证券投资者通过向券商借入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或其他投资活动的一种行为。
具体来说,融资是指证券投资者向券商借入资金,以购买证券或进行其他投资活动;融券是指证券投资者向券商借入证券,进行证券交易或其他投资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能够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满足投资者更多的融资需求,从而深化资本市场的功能。
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化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风险警示、交易限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2.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融资融券的业务范围、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保护机制、监管执法制度等方面。
首先,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范围: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范围包括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机构、业务范围、投资者类型、业务资格、交易对象、交易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规则包括了融资融券的方式、期限、利率、费用、违约责任、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再次,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了融资融券的风险限额、融资融券的风险预警、融资融券的风险评估、融资融券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了融资融券的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责利告知、投资者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3.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对市场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能够促使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化。
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化能够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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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规模发展,依据中国民生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生产、贸易或物流等领域内的企业,通过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采用一种或多种产品模式,以债权、货权或其他形式做担保,在能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性资产业务。
第三条交易融资业务范围:包括存货类融资、预付类融资、应收类融资、预付与存货组合类融资、国际贸易项下相关产品类融资、其他可设权且可控性融资业务。
第四条交易融资业务项下具体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
一、预付类融资业务产品,如银票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等;二、存货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仓单质押、动态抵(质)押、静态抵(质)押业务等、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抵(质)押等;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保理、应收款(池)质押、动态融资、应收款票据化、信保融资等;四、其他类融资业务产品,购销通、海陆仓、租赁保理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及职责第五条总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产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障运营管理部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与管理;(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
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主要职责为:(一)授信评审部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3、新押品审查审批;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二)资产监控部1、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2、对交易融资中心进行业务指导;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行交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督导、检查。
(三)法律与合规事务部1、对交易融资业务非标准或创新商业模式配套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修订;2、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
四、保障、运营管理部门(一)科技发展部1、负责根据交易融资业务发展需求,牵头开发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应的日常维护、升级工作;2、协助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就新业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3、负责与监管商、信息服务商等外部服务机构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相关操作流程。
第六条分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管理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运营管理部及行业开发经营等相关部门(机构)。
一、公司银行管理部(交易融资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分行交易融资业务市场推动与管理,包括制订区域特色规划、业务推广宣传等;(二)负责组织交易融资业务培训和绩效与考核管理;(三)负责与分行相关部门办理交易融资业务的协调工作;(四)负责分行区域内交易融资业务联动营销的发起和后续管理;(五)可直接管理“交易融资中心”并组织落实区域内交易融资业务监管方案制定及具体业务实施;(六)未成立交易融资中心期间,承担动产融资业务监管职责等工作。
二、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分行项目评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交易融资项目贷前尽职调查、出具评审意见,并上报相应评审通道审批;(二)对交易融资中心报审的区域监管商、押品进行准入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核;(三)协助论证分行公司部的交易融资业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等工作。
三、资产监控部(资金监控、放款和贷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授信资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审核检查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等;(二)参与首次授信客户的合同面签,以及后续核保;(三)负责统押品出入库管理;(四)负责交易融资项目的日常贷后管理,包括授信项目的回访、贷后检查、风险分类、检查客户经理及经营机构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五)负责对交易融资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等。
四、分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法律文本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一)在授权范围内,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中的非标准文本或标准文本中因具体营销需要酌情调整的非核心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核;(二)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操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五、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交易融资业务结算部门),主要职责:(一)配合资产监控部门和交易融资中心对交易融资客户的帐务信息进行查询,及时将客户的逾期、欠息、查封、冻结账户等负面信息提交给同级的资产监控部和交易融资中心;(二)如交易融资业务中需要监管资金的,配合进行相关账户监管等工作;负责统一保管授信档案,归口管理押品、保证金账户;(三)配合资产监控部门对交易融资预警客户实施扣款等帐务处理。
第三章分行交易融资业务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七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下设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全行交易融资业务指导及管理,对分行交易融资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及评级。
第八条经总、分行验收合格后(详见本章第三节),分行可成立交易融资中心。
交易融资中心作为该区域交易融资业务唯一归口管理机构,为分行和区域内事业部提供交易融资业务定向服务,特别是动产融资类监管服务,并接受总行考核、指导和检查。
第一节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职责第九条中心职责一、负责管理及推动分行交易融资业务;二、负责对本区域内(含本分行、当地事业部分部)动产融资业务所涉及的抵质押动产的监管工作。
并对上报的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模式以《监管方案》形式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对监管单位以及监管条件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意见;三、负责在预付类业务到货后、业务出账和换货前,对货物进行实地核库;四、根据授信评审终审意见,指定专人协助分行放款中心进行交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取印建库工作,对涉及到企业、监管商出具相应凭证、单据、回执的,需由验印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并负责对授信启用和出账进行交易融资方面的专业审查;五、负责交易融资业务放款后的日常巡库以及预付类业务对账工作;负责交易融资业务质物的价格盯市和跌价补偿的督促工作;六、负责对交易融资业务中经营单位和客户经理的巡库、对账及赎货换货等环节尽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七、负责应收类业务应收账款的确认以及后续监管工作;八、负责预付类业务的操作管理,包括送票环节及在途货物监管工作;九、负责交易融资业务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按要求填写报表、登记台账和维护交易融资信息平台;十、负责交易融资业务监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十一、负责对合作监管单位操作及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整改;十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监管操作流程及制度等工作。
第二节岗位设置第十条交易融资中心岗位设置的原则:一、专业分工:将工作内容近似且为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集成独立成岗,实现专业化流程管理。
二、流水作业:岗位设置依次衔接,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后一岗位的工作有赖于前一工序的有效性。
三、相互制约:从内控角度将岗位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岗位必须分开设置,相互制约。
四、优质效率:在控制风险前提下优化流程,提高风控水平和服务能力,保证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中心编制及人员准入要求一、人员编制交易融资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三人(含中心负责人),相关岗位设置及兼岗规定见第十三条。
二、人员准入交易融资中心人员基本准入要求如下:(一)交易融资中心人员须通过交易融资业务市场、监控或评审序列的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相应从业资格(以发文为准);(二)交易融资中心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2年或以上对公贷后管理经验(含他行经验);(三)近两年主办的授信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反金融法规不良历史。
(四)对于满足上述基本准入条件的员工,其从事交易融资中心工作资格由总行验收工作组在交易融资中心验收环节认定。
对于不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但特别优秀的员工(含行外招聘人员),报总行按流程审批。
第十二条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设置中心负责人岗、产品推动岗(分行选设)、审查岗、价格管理岗、巡库核货岗、货权内控岗、综合管理岗(分行选设)7个岗位。
第十三条按岗位工作内容和性质分为业务推动类、监督类、辅助类、核查类、产品推动类四种岗位。
岗位如下:一、产品推动类:产品推动岗-动产融资类、产品推动岗-应收账款类二、监督类:中心负责人岗、货权内控岗三、辅助类:价格管理岗、审查岗-货权、审查岗-债权、综合管理岗四、核查类:巡库核货岗上述不同类别的岗位,除产品推动类之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兼岗,根据交易融资业务发展情况同类别岗位可以兼岗。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一、中心负责人岗(一)中心规划:负责本经营单位交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处理交易融资业务中出现的重大事务;(二)政策制定:组织制定交易融资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承担责任;(三)组织推动:负责本经营单位交易融资业务的组织推动工作;(四)风险管理:协调与业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进行交易融资业务专业性的放款审查和贷后监管,重点审查放款前终审意见中操作方面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到位,监管机构评级和跟踪管理;并负责交易融资业务预警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五)法律协审:会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门,对单笔授信方案设计的操作可行性提供法律帮助,对单笔授信业务的法律合法合规性进行协审,协助识别法律风险;(六)行业分析:对影响业务风险的行业政策和商务政策的重要变化进行协审;(七)定期交流:与监管商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与主要的监管商举行业务交流座谈会,分析总结在仓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八)优化流程:组织交易融资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改造,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改进操作办法,研究新的业务操作模式;(九)组织培训:组织交易融资业务的相关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产品推动岗(含动产融资业务推动及应收类业务推动)(一)负责起草制订区域内交易融资特色业务规划,调研选定市场开发客户目标;(二)推广交易融资业务项下标准产品及商业模式,推动“总对总”、“批量开发”模式;(三)探索并设计创新商业模式;(四)负责对项目涉及的产品组合方案及流程签署意见;(五)实施交易融资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审查岗-货权(一)监管商审查:对于经营机构发起的监管商资质认定,经实地调查后出具监管商报审意见,协助经营机构向对应的评审机构报审拟合作的监管商。
评审审批后,向总行交易融资中心报备本区域认定的合作监管商清单;(二)放款审查:根据终审意见,对交易融资业务进行专业性的放款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三)额度审查:审核保证金比例及抵、质押率,防止超额度授信、信用授信和违规授信,确保押品价值的充足性和有效性;监管额度审查,出账前审查监管商的额度是否足够,定期公布监管商额度占用情况;(四)记录审查:对客户在我行以往的交易融资业务记录进行审查,对其中的不良记录或操作风险信息进行提示;(五)用途审查:核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用途的合理性,防止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