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美国虾及虾制品案
浅谈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谈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国贸易不断增多。
WTO(世界贸易组织)为跨国贸易健康有序地开展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并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完善了跨国贸易体制。
其中,WTO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跨国贸易体制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和可预见性。
一直以来,WTO的主体多为国家及单独关税区,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私人参与跨国贸易,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法庭之友;私人参与的促进作用;完善建议一、WTO关于“法庭之友”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其案例概述法庭之友,拉丁文称之为Amicus Curiae,英文为A friend of the court。
在WTO中,法庭之友是一个全新的议题。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为了维护合法的私人利益,已经有不少的非政府组织及私人提出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当中。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历来被视为法庭之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依据:DSU第12条“专家组程序”中第2款规定:专家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应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
第13条“寻求信息权利”规定:1.每一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
但是,在专家组向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主管机关。
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
未经提供信息的个人、机构或成员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机密信息不得披露。
2.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与专家进行磋商并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
对于一争端方所提科学或其他技术事项的事实问题,专家组可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
美国——海虾海龟案可以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迈向私人敞开大门的重要一步,专家组对法庭之友参与的意见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了保护可能因受贸易影响而濒临灭绝的海龟,倡导使用一种TED捕鱼装置,并禁止向未装有该装置的国家进口虾制品。
1998年海龟海虾案
由于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与泰国 对美出口的海虾受到禁止,1996年10月8 日他们先后与美国按WTO解决争端程序 进行协商,未获结果,先后请求WTO设 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1998年4月6日,专家组正式提交了报告并 向WTO各成员纷发。1998年7月13日,美 国向DSB表示要进行上诉。7月23日,美国 提交了上诉方材料。
5.美国国务院作为609条款的授权实施机构,在 其以往的年度认证过程中无论接受或是拒绝进口 与否均无书面的正式文件,并且也没有为被拒绝 的出口国提供辩解或寻求帮助的正式途径,因此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这套认证程序是非透明和单 方面的。 6.由于美国忽视了各国的具体特殊情况,因此 美国无法确保其要求各出口国均采用TED设备这 一政策的适用性。
在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作出的终审 报告中指出,美国对609条款进行修订的 依据是:“为保护可被耗竭的自然资 源”。该依据符合WTO协议的例外条款, 但是美国在贯彻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存 在多方面的缺陷和不当。
1.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被当作美国强加的一项政策要 求,即要求所有虾及虾产品出口国采用与美国相一致的 捕捞方式和海龟保护措施,而这对其他缔约方的立法决 策过程产生了不合理的效果。 2.依据美国国务院的实施方式,即使各出口商采用了 规定方法进行捕捞,但其母国若没有要求在其国内使用 TED,则美国仍可以拒绝从该出口商处进口。这反映出 美国实际上更关心的是迫使其他出口国采用美国所规定 的管理体系,而并非确保进入美国市场的海虾及虾制品 不能对海龟的生存造成威胁。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609条款虽然属于GATT及TBT 等协议的例外条款,但由于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 背了WTO的有关精神,因而最终不能得到上诉机构 的支持。 在1998年11月25日DSB会议上,美国表示愿意执行 专家组的决定,并愿意同申诉方就执行问题进行磋 商。1999年12月22日,美国宣布它和申诉方已就执 行方式达成国认为在WTO的协议中,明确指出其成员 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 命或健康”、“有效保护可能被耗尽的天然 资源”。而TED的使用一方面是由于保障动 植物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也采用 了平等适用于国内国际贸易的实施方式,因 此为推广TED而采取相应的禁止进口海虾等 贸易措施并不违反WTO协议的有关规定。
美国龟虾案
美国龟虾案1.案情介绍1998年海虾和海龟之诉由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针对美国禁止进口某些海虾及其制品提出,1998年审理结果被采纳。
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1973年美国通过《濒危物种法》,将在美国海域出现的海龟列为保护对象。
后来,美国科学家研制出“海龟驱赶装置(Turtle Excluder Device)”,配有这种装置的渔网可有效地阻止海龟入网,并增加捕虾的效率。
鉴于海龟的迁徙性,美国积极向世界推广该装置。
为此,美国国会于1989年修正其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增加了609条款,即所谓“海虾/海龟法”,要求美国的海虾捕捞船使用海龟隔离装置。
1991年,美国把该立法适用到非洲,1995年适用于所有国家。
美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颁布新版609条款实施指导细则,要求所有国家在有海龟栖息的水域中捕捞的海虾,必须获得美国国务院的证明,表明在捕虾拖网船上安装了“海龟驱赶装置”,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方能向美国出口,即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和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所捕捞的鱼虾进入美国。
1996年5月,美国以印度、巴基斯坦和马来西亚部分国内出口商未采用“海龟驱赶装置”为由,禁止从这三个国家进口海虾。
1997年1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等四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指控美国的第609条款中的禁止进口规定违背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旨在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条款,这些条款不允许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判定美国以609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的规定。
美国辩称,其实施第609条款既是出于保障动植物生命的必要措施,又采取了平等适用于国际国内的实施方式,未构成对各国的差别待遇,因而是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
国际环保组织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表达意见,认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b、g两项实际已授权缔约方为保护动植物和可耗竭资源的目的可采取一定形式的单方措施。
NGOs主动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评析
展与变迁,争端案件涉及的领域逐渐广泛多样起来 , 关 于环境 、 劳工等 当事方往往不愿提 及的敏感 问题步 入了 公众 的视野 。为了弥补 WT O在处理这些“ 新生 问题 ” 中 的不 足 , 减小争端 案件裁决结果对社会 可能造成 的负面 影响, WT O外部 的“ 市 民社会 ” 近年来频繁主动地参与争 端解决 , 意图让争端 解决机构听到 自己的呼声 。但 多数 成员 对于外部 的过 多介入始终怀有 忧虑 , 尤其是发 展 中 国家普遍 担心 这会实 质性 地影 响到 内部成员 方之 间权
一
( 二) 里 程 碑 性 实 践
( 三) 较 近 实践
1 、 虾及虾制 品案 ( 虾和海龟案 ) 。 基 于对 D S U第 1 3条② 中“ 寻求 ( s e e k ) ” 所 作 的严格 求信息 而不包括被动 接受之信息 , 所 以未 接受未经请求
可 以将 “ 法庭 之友 ” 作为己方材料 的一部 分提交 。[ 2 1
题 的意 见参 考 了泰 国上诉 材 料 中所 用 格 式 ,并 且 在 I T A C递 交 的陈述 书的第 二段 明示 参 考 了泰方 报告 第 上诉 阶段 , 美 国在其提 交的报告 中附加 了三份来 自 C N G O的法庭之友陈述 , 各被上诉方对此表示 抗议。上诉 1 I I . C . 5部分。而 C I T A C作 为一个美 国的一 个私人 组织 ,
1 、 泰 国的工字梁案和糖 出 口补贴案 。 两案 的“ 法庭之友 ” 陈 述均 因涉及 泄露保 密商 业 信
字 面解释 , 该 案专家组认 为“ 寻求” 仅包含专 家组主动寻 息而被拒绝 。 在 工字梁 案 中 , 上诉方 泰 国指 出 , 消费行 业 贸易 行 的“ 法庭之友 ” 陈述 。 但 专家组 同时表示争端当事方 当然 动联 盟( C I T A C ) 所提 交 的“ 法 庭之友 ” 陈述 中, 就部分 问
对于DSB的评价
对于DSB的评价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
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嘲革命”。
“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
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
”中国即将加入WTO,如何认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等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以和平取代战争,是“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当年撰写《战争与和平法》的宗旨。
该书题献词曰:“愿和平之神、正义之神,施予陛下-正义之君、和平缔造之君,当之无愧,不仅为祈神赐福,而且示本书之完成。
”三百多年之后,当《联合国宪章》问世之时,祈求和平的人类发出最强烈的呼声:“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庄严宣布“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令人深思的是,促使格老秀斯研究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寻求解决与荷兰海外贸易有关的国际争端之法律渊源。
格老秀斯说道:“多年来,当我认识到:与印度(被称为东方)的贸易对于本国安全的极大重要性,并且,这种贸易没有武力保障,似乎难以维持,在葡萄牙人看来,这是通过暴力和欺诈构成的,我便关心如何唤起本国人的精神,勇敢地保护最初诚意进行的事业,因为我看到了问题本身的正义与衡平,以我之见,这是产生对自古以来人们逐步形成的法律之渊源。
美国海龟案
美国海虾海龟案【引言】不加限制的贸易自由化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及破坏问题在国际间蔓延,特别是污染产业及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及发展中国家过度开发资源密集型产品等问题将日趋严重。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为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增长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持续发展,因此,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但同时也必须防止借口环境保护为自由贸易设置绿色壁垒。
我们注意到,WTO协定的序言与GATTl947的序言的不同之处在于WTO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WTO争端解决实践来看,专家组似乎倾向于贸易,而上诉机构则巧妙地建立了一种平衡。
【概况】除了7.1分析的“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涉及到环保之外,另一例典型的案例是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
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
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turtle-excluder-device)的虾类产品进口。
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
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
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
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
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
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
美国对虾及虾类产品限制案
二、该案所涉及的WTO规则与相关制度
从以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案涉及以WTO的一般例外措施为核心的若干规则与制度问题。
(一)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认定
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l994第20条引言以及第20条g款的规定,其中对“濒危海龟的定性”成为关键。美国引用了“汽油标准案”上诉机构报告,认为濒危的海龟属于第20条g款所规定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投诉方则认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仅指非生态资源,比如矿产。向WTO投诉美国第609条款的11个第三方中,欧盟的论述最为有力。欧盟主张,在某种情况下采取保护全球利益(如全球共享的环境资源)或缔约方领土之外的资源的措施,根据第20条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但前提是
(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裁决
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因而不属于GATT第20条授权可以采用的例外措施。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认定,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构成了对WTO成员的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因此,总体上不符合GATT第20条的规定。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11月6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
三、该案的启示
美国对虾及虾类产品限制案
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因而不属于GATT第20条授权可以采用的例外措施。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认定,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构成了对WTO成员的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因此,总体上不符合GATT第20条的规定。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11月6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
上诉机构在报告中指出,维持而不是逐渐破坏多边贸易体制是GATTl994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是GATTl994的权利或义务,也不是解释规则。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采取环境保护的措施是第20条g款授予的权利,美国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海龟,因此,要求捕虾船安装保护海龟的设备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濒危物种之间有合理的关系,但是,美国的措施与第20条序言的要求相反,构成了对WTO成员的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美国在实施《濒危物种保护法》第609条时存在以下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做法:
三、该案的启示
该案的意义在于以下三方面:第一,在贸易与环境关系方面,缔约方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国内环境管制措施延伸适用于其他缔约方;第二,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该裁决正式确认了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专家组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直接接受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与报告,加大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第三,上诉机构用发展的眼光解释GATT条款,根据WTO规则和宗旨有效地补正和更新了GATT条款的含义。
(二)例外措施适用的条件
在1998年5月15日的专家组报告中,专家组认为美国的进口禁令违反了GATT第11条,并且不在第20条引言允许采取的措施范围内。专家组认为,美国对海虾和海虾产品的进口禁令明显构成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威胁。专家组报告仅对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g款前的序言而不是第20条g款本身进行了分析,认为美国采取单边措施实质上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威胁,最后做出了有利于投诉方的裁决。专家组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强调,只允许成员方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提下偏离GATT规定。专家组还提出,在考虑某一国内措施时,不仅要确定自己国内的这项措施是否会潜在地破坏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还要确定如果别的成员采取这种措施,是否也会威胁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可靠性。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完整详细版)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一、国际贸易纠纷的定义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例(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己久日本对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O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
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有传递给消费者。
日本也通过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
自1985年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
到了80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摩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称之为“替代投资”。
到了1991年日本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 通过在美国生产)。
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高。
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 27% (1993年)。
(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1995年5月16 0,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100%关税。
美国指出,1993年7 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绝与美国谈判。
日本产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 1. 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1和304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
海龟 海虾案
海龟、海虾案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共同向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要与美国进行磋商以解决美国禁止进口这些国家捕捞的海虾的问题。
1996年11月19日,各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请求成立专家组。
1月30日,巴基斯坦请求成立专家组。
申诉方指出,美国的措施对申诉方的贸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构成了实质性的危害。
4月1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马来西亚和泰国在编号为WT/DS58/6的文件,巴基斯坦在编号为WT/DS58/7的文件以及印度在编号为WT/DS58/8的文件中涉及的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和印度在各文件向DSB提出的事项,并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1997年4月15日由Michael Cartland(任组长)、Carols Cozedey 和Kilian Delbark三个人组成的专家组正式成立。
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欧共体、危地马拉、香港、日本、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律宾、塞内加尔、新加坡、斯里兰卡和委内瑞拉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力。
专家组从1997年6月开始了本案的调查。
1997年9月专家组通知DSB其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案的调查工作。
1998年4月6日,专家组正式提交了报告并向WTO各成员纷发。
1998年7月13日,美国向DSB表示要进行上诉。
7月23日,美国提交了上诉方材料。
8月7日,印度、巴基斯坦单独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单独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
同日,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欧共体、香港和尼日利亚提交了第三方当事材料。
上诉庭由Feliciano(主诉上诉庭的委员)、Bacchus和Lacarte Mure组成。
1998年10月12日,上诉委员会提交了报告。
1998年11月6日,DSB通过了上诉委员会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
WTO组织法若干案例
China — Audiovisual Services(DS363)VIII.Findings and Conclusions(WT/DS363/AB/R)...Film Regulation...Film Enterprise Rule...Audiovisual Products Importation Rule (2001)Audiovisual Products Regulation…Publications Regulation…上诉机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中国将其措施,在本报告,在小组报告修正的本报告,是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关贸总协定1994,符合中国的义务。
美国对中国的执行表示不满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25日,2011,中国报告说,它已作出努力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完成了修订的大部分措施。
鉴于复杂性和敏感性的争端,中国希望成员会理解它所面临的困难,在实施的过程。
在中国看来,事情会解决好,通过共同努力和相互合作的有关各方。
美国表示关注,缺乏任何明显进展的中国将其执行措施。
美国是在讨论中国如何处理任何最终要求遵守诉讼程序和授权中止减让第22.6。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中国诉美国轮胎案(DS399)2011年9月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对进口中国客车和轻卡轮胎的相关措施案(DS399)发布裁决报告,裁决结果具体如下: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自中国的进口是否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4条项下的快速增长,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110段的认定,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进口增幅快速增长的评估是恰当的;针对自中国进口的快速增长是否是造成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诉机构(1)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216段的认定,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美国市场竞争条件的评估无误;(2)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261段的认定,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涉案进口的上行增长趋势与损害趋势之间关联关系的构建支持了其作出的自中国的涉案进口是美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3)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378段的认定,认为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恰当地将损害归因于其他因素;(4)认为专家组在分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自中国进口的快速增长是导致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的认定中并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5)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7.379段的认定,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中国涉案进口是造成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的认定是恰当的。
反倾销案例
1.1中美水产第一案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
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1.1.1 案例回放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
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
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
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
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
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
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
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
美国虾和海龟案
美国虾和海龟案美国国会于1989年修正《濒危物种法》,增加609条款,推动其他国家采用TEDs(Turtle Excluder Devices)装置,禁止所有未符合TEDs装备使用要求、达到相应美国海龟保护标准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制品进入美国市场,以达到保护海龟的目的。
对此印度、马拉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认为美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一款的要求,并因此剥夺他们了依据GATT1994第23条第一款(a)项所取得的权利,且该规定不能依据GATT1994第20条(b),(g)项取得合法性。
除马拉西亚外,其他三国还认为美国违反了GATT1994第1条第一款的要求。
因此四国要求专家组取消该贸易限制措施,使美国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而对此,美国则认为其所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GATT1994第20条及其(b),(g)项的要求。
1专家组最终认为美国的规定与GATT1994的第11条第一款规定不符,且不能依据第20条取得正当性,并要求美国采取措施遵守WTO规则。
2此后,美国于1998年7月13日通知DSB决定对专家组报告中相关法律适用及解释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对此案进行了裁决。
整个上诉机构的裁决过程也是对贸易与环境进行协调的过程,分析其报告可以清楚地认识到DSB在这场纷争中的作用及特点。
在上诉程序中主要存在着两个争议,一个是专家组对于“接受未经请求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与DSU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解释是否正确;另一个是专家组认为美国“在情形相同国家之间所构成的不合理的歧视不在GATT1994第20条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判断是否正确。
3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也正体现了DSB在处理WTO 与METs冲突中是如何弥补其自身缺陷,发挥固有优势。
本文将只探讨体现上诉机构对环境与贸易协调的部分。
(一)争端解决机制“法庭之友”(Amicus Curie)的参与4此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非公开性,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冲突时常因其透明度不够而饱受诟病,并为一些环境保护组织广泛批评。
美国龟虾案
美国龟虾案经贸院国贸1101班 2011324020112 曹玮案件简介:1996年5月,美国以印度、巴基斯坦和马来西亚部分国内出口商未采用“海龟驱赶装置”为由,禁止从这三个国家进口海虾。
1997年1月,三国和泰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诉讼,指控美国的第609条款中的禁止进口规定违背了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旨在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条款。
1998年最终认定美国构成了专横、不可论证为正当的歧视。
案件缘由:为保护濒临灭绝动物,1973年美国通过《濒危物种法》,将在美国海域出现的海龟列为保护对象。
后美国科学家研制出“海龟驱赶装置”,美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颁布新版609条款实施指导细则,要求所有国家在有海龟栖息的水域中捕捞的海虾,必须获得美国国务院的证明,表明在捕虾拖网船上安装了“海龟驱赶装置”,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方能向美国出口,即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和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所捕捞的鱼虾进入美国。
美国败诉原因基本原因:美国在实施以环保为目的的贸易限制即绿色壁垒时,未能做到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而对特定国家给予歧视性待遇,从而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性原则。
其中不合理差别待遇:1、一律要求各出口国均装备“海龟驱赶装置”,而不考虑各国实际情况,美国无法确保其政策是适当的。
2、美国没有认真试图通过达成多边协议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3、即不是一视同仁,而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美国给予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14个出口国以3年的过渡期,却仅给予包括提出申请的四国在内的其他出口国4个多月的准备时间,这实际构成了对WTO不同缔约方之间的歧视。
4、美国在“海龟驱赶装置”技术转让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公平的歧视。
对WTO处理争端案件的启示WTO上诉机构对海虾案的处理,表明实际贸易阻止在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海虾案上诉机构的报告作为第一个由WTO作出的证明环境措施可以同贸易规划相调和的裁定,为以后WTO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提供了富有成效的范例。
诉美国-海虾-海龟(Shrimp-
WT/DS58 1997 年印度等诉美国海虾海龟(Shrimpturtle)案海龟案主要涉及保护环境与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矛盾与冲突。
从具体条款 上看,是 GA TT1994 第 20 条(g)项表述的规则。
在第 20 条一般例外中规定, 凡下列措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手段, 或者不致形成 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 则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 行下列措施:(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者;(b)为维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 康所必需者;(g)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措施,凡此措施同限制国内生 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该条款是1947年拟定哈瓦那宪章和关贸总协定(GA TT) 时,在环境保护尚未引起世界警觉的条件下写成的,也是整个GA TT条款中唯一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
从 60 年代起,环境污染和人类生态环境恶化的挑战, 已日益为各国立法和国际社会所关注。
许多国家用国内法对保护环境做出规定, 国际上也签署了相当一批国际协定、条约或公约。
1992 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可持 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颁布著名的《里约宣言》,达到了高潮。
续发展”也成为表述环保的现代语汇。
然而,就这些国际性环保协议、条约或公 约而言,规定的大都是实体法性质的规则或义务,缺乏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的 程序手段。
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须使用 (TED),因为安装了该装置后,可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也可 “海龟驱赶装置”减少捕虾量的损失。
美国于 1989 年制定公法 101162(609 条款),该条款要求 美国国务卿与商务部长通过谈判与其他国家达成包括保护海龟在内的双边或多 边协议,并就外国人员或公司进行商业捕鱼作业而有害于海龟者,特别对所采用 的捕捞技术,在捕捞海虾时伤害与虾群结伴而游的珍贵海龟者采取禁止进口措 施。
龟虾案 WTO裁决
I.
1.This is an appeal by theUnited Statesfrom certain issues of law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s in the Panel Report,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Following a joint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by India, Malaysia, Pakistan and Thailand on 8 October 1996, Malaysia and Thailand requested in a communication dated 9 January 1997, and Pakistan asked in a communication dated 30 January 1997, that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the "DSB") establish a panel to examine their complaint regarding a prohibition impo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by Section 609 of Public Law 101-162("Section 609") and associated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rulings. On 25 February 1997, the DSB established two pane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equests and agreed that these panels would be consolidated into a single Panel, pursuant to Article 9 of the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the "DSU"), with standard terms of reference.On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法庭之友”问题
三、“法庭 之友”陈 述的可 采性 “美国虾及虾制品进口限制案”是 WTO 争端解决机 制 中涉 及“法庭 之友”陈述 的第 一个 案件 。在 该案 中专家 组 收 到了 三个 非政 府 组织 未经 请求 所 提交 的两 份 报告。 其 中 一份 被美 国吸 收 进自 己的 提交 材 料而 为专 家 组所接 受 ,另 一份 被专家 组以自 己无 权接受“法 庭之友”陈 述为理 由拒绝了。该案上诉机构针对专家组所提出的 WTO 协 议 中没有 关于“法 庭之友”陈 述的规 定,因而 自己无 权接受 此类提交的观点,用了 5 页之多的篇幅对专家组程序中 “法庭 之友”提 交的可 采性问 题进行 了细 致而严 谨的 论述, 最 后推 翻了 专家 组的 认定 。在 上诉 机构 看来 ,关于 专家组 信息调查权的 DSU 第 13 条赋予专家组在调查事实方面 的 广泛权 力和 行使上 的自由 裁量权 ,专家组 可以决 定是否 进 行 调查 以及 如何 调 查。 结合 授权 专 家组 修正 和 发展自 己工作程序的 DSU 第 12 条所规定的:“专家组工作程序 应 该具 有足 够的 灵活 性,以 确保 高质量 的专 家组 报告 ,同 时不过分延误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认为 DSU 第 13 条 赋 予 专家 组广 泛权 力 的目 的是 使它 在 专家 组程 序 中获得 充分的相关信息,以便能够履行 DSU 第 11 条下“客观衡 量 案情”的 义务 。如 果在 某 个案 件中,有 关个 人或 团体首 先 请求专 家组 允许其 提交一 份陈述 ,如果专 家组考 虑各种 情 况,尤其 是在 不会“过分 延误 专家 组程 序”的 情况 下,在 其 自由裁 量权 范围内 经与争 端当事 方协 商,决定收 下此提 交 ,那 由于 实际的 和所有 相关 的考虑 , “请求 的”和“未经请 求 的”信息 之间 的区 别便 消 失了 。经过 如此 推理 ,上诉机 构认为 DSU 授权专家组向有关个人或组织请求提供信息 并 不 等于 禁止 专家 组 接受 有关 个人 或 组织 主动 提 供的信 息 。 上诉 机构 同时 还 指出 专家 组没 有 义务 接受 “ 法庭之 友”陈述 。 从 WTO 上诉机构发展这个“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 规 则的推 理过 程来看 ,上 诉机 构非常 注重平 衡争端 解决过 程 中的实 质正 义和 程序正 义。对于 专家 组来说 ,它 所能得 到 的有关 事实 信息 越多,渠道 越多 。越 有可 能获得 比较准 确 的事实 认定 ,符 合实 质正义 的要 求。但接 受更多 的事实 信 息 一方 面意 味着 至 少一 个争 端当 事 方需 要对 这 些证据 进 行评论 ,因 而会 加重争 端当 事方的 负担并 损害他 们对争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庭之友的实践及影响初探
摘要:“法庭之友”这项古老的制度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争端解决机构扩大解释了’()的规定,接受和考虑了成员和非成员提交的“法庭之友”。
这一实践遭到了$%&成员的抵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带来了利弊两方的影响。
中国对“法庭之友”应坚持维护国家利益,谨慎对待。
关键词:$%&;法庭之友;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庭之友”,/01234536178是拉丁语,意思是法庭的朋友。
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当时法庭之友的角色是提请法庭注意一个先例或已经被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事实。
这些意见相当一部分是摘引自当时著名的学者的著述,其目的是帮助法庭了解与案情相关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
现代意义上的“法庭之友”更多是指一个私人或组织,对正在进行的争端没有直接的法律利益,可以向法庭提交未经要求的报告,在报告中个人或企业可以表达它对法律问题的意见并且提供事实情况以帮助法庭对案件做出裁决。
这些未经要求和没有利益的旁观者被称为“法庭之友”。
9:;本文拟结合相关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法庭之友”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的程序规则,并进而分析其法理基础,进而判断“法庭之友”的引入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一、“法庭之友”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践自:<<=年美国虾及其虾制品案以来,上诉机构逐渐在报告中对“法庭之友”的程序规则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一)提交“法庭之友”的主体。
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提交“法庭之友”的包括个人和组织。
这其中既可以是世贸组织成员但不是争端各方提交的,也可以是非成员提交的。
在大多数的案例中,都是一些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法庭之友”,但是这并不排除成员方以提交“法庭之友”的方式参与争端解决。
在欧共体与秘鲁关于沙丁鱼商品说明案中,作为成员的摩洛哥向上诉机构提交了“法庭之友”,上诉机构裁决有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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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0条(g)项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 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 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 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 以下措施:
……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 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
这构成了GATT环保例外条款,成员方可以在此 前提下背离WTO的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国民 待遇等基本规则。
“域外”的可用尽的自然资源
美国和墨西哥金枪鱼案(1)中,专家组认 为任何进口方不得为保护域外的可用尽资 源采取措施;
美国海龟案背景材料
鉴于在美国海域内出没的海龟最远栖息地 不超过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国务院 1991年实施细则将609条款适用于大加勒 比及西大西洋地区14个虾及虾制品出口国 并授予3年过渡期。
1996年新版实施细则将609条款适用于所 有国家。
美国海龟案缘起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针对 1996年新实施细则提起争端解决。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 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 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 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d. 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
与海关执法、根据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和 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e. 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g.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
一同实施;
h. 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 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 方全体不持异议;
5、国务院在认证过程中无论接受或拒绝进 口均无书面的正式文件,也不向被拒绝
者提供辩解、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程
序是非透明和单方面的。
关于非政府机构参与环境贸易争端的问题
在该案审理期间,海洋保护中心、国际环境法中心、世界 自然基金三个NGO自愿提交案情摘要。
申诉方要求专家小组不予考虑。 虽然是为争端各方而制备,但专家组拒绝考虑摘要。专家
i. 在国内原料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时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的需求所必需的措施 j. 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时,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关于第20条适用的法律问题
第20条的适用,一般分两步: 1、确定具体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的具体某项 2、确定该措施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第20条导
言规定的条件
最终结果
美国表态愿意执行专家组的决定,并同申 诉方就执行问题进行磋商。
2000年1月,美国宣布其修改的草案,对有 关海龟隔离器实施细则废除原有的“逐国 逐年认证制”,开始实施“逐船逐案认证 制”。
组认为,根据Understanding第13条,寻求和选择信息的 主动权掌握于专家小组,未经主动要求接受非争端方提供 的信息违反规定。专家组提到,任何争端方如果愿意将全 部或部分法庭之友的摘要当做自己的文件提交,则专家组 愿意以同样的方式采纳它们。 美国在提交给专家组的第二次陈述中,将部分法庭之友的 摘要作为附件提出。美国并对专家组所做出的不能接受未 经请求的书状的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认为Understanding第13条赋予专家组的寻求信 息的权利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这并不代表禁止专家小组 接受非经其要求的资料,专家组对此可行使自由裁量权。 大多数成员反对接受法庭之友的报告。
指不同出口国间,还包括出口国与相关 进口国之间的歧视的观点。
引言的目的是为平衡各成员根据GATT所 享有的权利和其引用第20条例外条款的 权利,引言清楚表明,第20条各款是限 制性和条件性的例外条款。故此引用20 条的任何一款必须符合引言的条件。
上诉机构对引言条件的具体分析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第20条导言 不符:
1、不分具体情况要求出口国安装使用TED,不适当; 2、依据国务院要求,即使各出口商采用了规定方法,
但若其母国不要求使用TED,美国仍可能拒绝进口; 3、美国成功推动了《美洲间海龟保护公约》的签订,
证明多边合作是可以实现和可行的;
4、在实施609条款中,美国给大加勒比、西大西洋14个 国家3年过渡期,而对申诉方仅4个月,构成歧视;
乌拉圭回合对GATT第20条(g)项没 有最修改,但宗旨部分改full use为 optimal use,同时基于所有申诉方 都同意海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 贸易公约》附件一中列出的物种,构 成可用尽自然资源。
与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
“与……有关”的措施
美国与加拿大关于禁止未加工的鲟鱼和鲱鱼出口争端案 中,专家组指出如果将有关联因素的措施都视为(g) 项措施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将”与……有关”解 释为“主要目的是”(primarily aimed at);
四国认为不能因为产品生产或加工方法不 同而对来源于不同成员境内实质相同或类 似的进口产品实施差别待遇,也不能因为 生产或加工方法不同而对相同的进口产品 或国内产品实施差别待遇,认为违反了最 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美国则援引第20条(g)项作为其实施609 条款的主要依据。
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第20条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中,专家小组沿袭了 主要目的标准;
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目的和措施间需要存在密 切的真实关系
“采取的措施应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同实施 ”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美国海龟案中上诉 机构都肯定了这一点→
上诉机构对第20条引言的分析
对引言的含义必须先根据其字面解释。 第20条引言包括三个标准 认同美国汽油案上诉机构裁定歧视不单
美国虾及虾制品案
法庭之友问题
美国海龟案
案例概述
1973年,美国国会 在通过的《濒危物 种法案》中将各种 占有、加工、加害 被海洋拖网捕虾所 误害的海龟视为非 法。
1989年,继在国内初步 推广TED成功后,美国国会 修正《濒危物种法案》, 增加609条款推动其他国家 采用TED以提高海龟保护力 度。该条款授权美国国务 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禁止所有未符合TED装备 使用要求、未达到相应美 国海龟保护标准的国家或 地区捕捞的虾和虾类制品 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和欧共体金枪鱼案(2)中,专家组修 正前案,认为在涉及迁徙性鱼类时可延伸 至域外;
美国虾及虾制品进口限制案中,上诉机构 肯定了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 有足够联系。
濒危海龟的定性
是否是 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可用尽”的自然资源 美国海龟案,上诉机构指出(g)项条 文本身并没有区分非生命和有生命的 自然资源,再生与可用尽并不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