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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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2条规定了协商解决争议的措施 第1款规定:“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
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
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这里的协商是指运用外交手段而不是用司法裁判性质的程序
解决分歧。

GATT第23条规定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2款规定:“如果有关缔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达成满 意的调整方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 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 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的 建议,或酌情对此问题做出裁决。”

统一性:统一适用于世贸组织的协议和规则。 司法性:除磋商程序外,专家组程序、上诉
机构程序,都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审理争
端。审理人员以独立身份审理案件,与其所属
国家或政府没有关系。
既往不咎
DSU试图通过争端解决而建立一个更为自用、公平的贸易环 境,为保障贸易机会,采取了既往不咎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 尤其体现在裁决的执行措施中,某一成员的措施造成其他成员 的利益丧失或受损时,该成员不是对该丧失或受损的利益提供 补偿,而是废除或修改相关的国内措施,以确保未来国际贸易 环境的公平和自由。以争端解决程序为例: ① 磋商:争端各方接受的且与相关协议相一致的解决方法。 ② 司法程序:保证撤销与任何相关协议不一致的有关措施。 ③ 立即撤销相关措施不可行,方才:提供补偿(临时性)。 ④ 最后的手段:中止减让或承诺(临时性)。 只要裁定造成利益损害的一方废除或修改相关措施,其以前 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将得不到救济或补偿。
强制性:如果一成员对另一成员的有关措施提出磋商要求, 另一成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进行磋商。如果不予 答复或不进行磋商,或磋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相互满意 的解决办法,申诉方可以像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 求。对于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任何争端方都可以提出 上诉。对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除非争端 解决机构成员一致反对,即被通过,对争端方有约束力。被裁 定违反有关协议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有关建议,否 则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对其中止减让或承诺(即授权报复)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作图
磋商(60天内) 请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立(最迟于DSB 第二次会议) 专家组审查和报告(一般不超6个月,最多9个月)
DSB通过(60天内) 若上诉 上诉机构提交报告(90天内)
DSB确定执行报告期限(15个月内) 若未执行 胜诉方请求 批准报复措施
DSB通过(30天内)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重点: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适 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争端解决机制 的机构设置及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难点:申诉的分类、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


WTO贸易争端解决源自其前身GATT
GATT第22条—增加协商手段的强制性因素
1979 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端的谅解》(又 称《东京回合谅解》)
WTO 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国间争议的解决,诉讼 主体
只能是政府,受理的案件必须注意两个条件: 成员国之间就贸易政策和做法提起的申诉,与此没有直接 关系的申诉不属于WTO的DSB处理;

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仅仅受理对 一成员国政府违反WTO协议和规则规定的义务的申诉案件;

仲裁(60天内) 解决当事方
确定中止减让的合理性
一项争端只有在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以后,才 由成员政府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是争端解决程序开始的标志, 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是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申请的前提条件。 程序规则: ① 收到申请10天内答复; ② 30天内进入善意磋商程序,若在该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或未进 行磋商,请求磋商的成员可以直接申请成立专家小组; ③ 60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争端。若不能如期解决该争端,或双方 一致认为无法通过磋商解决,则请求方可在此期间内提出成立 专家小组的申请。 ④ 紧急情况下,应在10天内进行磋商,20天内解决争端或申请 成立专家组。
( 一 )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 缩 写 为 DSB) :实际由总理事会履行相应职能。 (二)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在处理事项的法律、历史和程序等方面对专家组给予协助, 并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 (三)专家小组 非常设性机构,其成员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贸组织秘 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选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总干 事任命。 (四)上诉机构 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 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推翻专家 组的法律裁定和结论。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凭借其对事实和法律知识的权威, 参与贸易争端的斡旋、调解和调停。

若无上诉,最终报告应在向各争端当事方发送后的60天内, 交争端解决机构会议通过,适用反向一致原则。


① ②
申请(书面形式)设立专家组的条件:
是否进行磋商;
是否指明具体措施(争议的对象,重要,关系到专家组的权 限);

是否提出申诉的法律依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
违约之诉: 1、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 提出事实的一方,负责由此引起的举证; 提出肯定性具体要求或抗辩的一方,负责就该具体性要求或抗 辩举证; 如果一方提出的证据足以得出其要求是真实的推论,则举证责 任转移到另一方,该方如果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反驳该推论, 则败诉。 2、违反了有关协议是否造成了利益的丧失与损害。 并不必然违反协议即造成损害,但是默示推定造不利; 非违约之诉:申诉方证明被诉方的措施造成了其利益的丧失或 受损。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制不受理

政府行为包括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措施和做法;
在反倾销案等案件中,虽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企业,但一

旦政府机构做出裁决,另一成员政府即可以通过违反 WTO协
议为理由发动争端解决程序。

WTO 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政府间的申诉案件,所以争
端解决程序只能由成员国政府以成员国的身份发动。

GATT第23条—规定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 (两个缺陷)
1984 年缔约国全体通过了《解决争端程序》,专家组组成所适用的 强制性规则(两点不足) 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达成了WTO全套文件,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 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由 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运作。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5条规定,斡 旋与调解是争端各方自愿选择的程序。 直接申请WTO总干事或第三方出面调解
协商失败
来自百度文库
直接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设立专 家组
该程序为选择性程序,争端各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该程 序,该程序终止后,即可申请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在 6 个月内进行审查、完成报告,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9个月。

目的:防止专家组审理争端案件时出现失误、偏差或不公 正现象;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规定, 争端当事方只能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对所 适用规则作出的法律解释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与专家组不同,是WTO的常设机构,由7名精通 法律与国际贸易的专家组成。任期4年,可连任1次。上诉 机构审理案件通常由3人共同审理


符合WTO规则或义务要求的措施 WTO规则或义务未规定的措施

GATT第23条确立非违法之诉案件的根本目的在 于限制非关税措施的不正当使用

双方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之诉,被诉方举证; 非违约之诉,申诉方举证。

解决措施不同 违约之诉:要求修改有关措施、法律、政策,授权进行报复
等;
非违约之诉:磋商,仲裁或补偿

GATT第23条规定
最多的两个理由: 一是一成员国违反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其他成员的利益丧失或 者受到损害(90%);

二是因一成员国实施了某种并不违反协定规定的义务措施但 造成其他成员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8%);

违约之诉:因被申诉方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而提起的申诉。 非违约之诉:争端一方认为其依照有关协议所享有的利益 由于另一成员国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已经丧失或协议 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而引起的争端案件。 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引起非违法之诉)


虽然创立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但并未具体规定 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
(一)缺陷( GATT第23条)
1、缔约国全体并不是一个组织,只能以召开会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不科学。 2、缔约国全体不可能经常开会,而且会议要求所有缔约 国代表参加,人数众多,也不适合进行司法裁决活动。 (二)不足 1、设立专家组以争端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 2 、专家组提交的裁决报告需提交 GATT 理事会采用一致 通过的方式通过。

所有上述内容都是强制性的。

自动性: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及进行时自动的。被
诉方不能阻碍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争端解决机构通 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是自动的,只要 不是一致反对即可通过。这就大大避免了关贸总协定 下被诉方阻碍程序、阻碍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情形,使 世贸组织的贸易制度、多边纪律得以加强。符合世贸 组织追求建立完整、持久的多边体制的初衷。



在接到上诉后,6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90日,上诉机构可 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建议。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争端方发送后的30日内的争端解决 机构的会议上通过,并由争端各当事方无条件接受,除非 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 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均适用反向一致原则。
(二)权限 专家组在特定案件中依据申诉方提出的有关请求而对申诉方 提交的有关事项,根据有关适用协议进行调查并并作出裁决的 权限。 根据DSU,专家组权限分为标准权限、当事人协议权限、主 席拟定权限三类。
专家组成立后20天内
标准权限
当事人协议权限
DSB授权主席在上述两种权限的约束下,设定主席拟定权限
(三)酌情裁量权---寻求信息权:DSU第13条赋予了专家组 “向其视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的权 利。
(四)职责:即审理相关争议,做出裁决建议。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 ① 通过审查,对所审理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价,即评估案件中的 事实; ② 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协议及其规则,并解释所适用规则的含义; ③ 作出有助于争端解决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裁定
(一)设立和组成 1 、期限:最迟应在将该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议程的 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组。被诉方可以阻挠专家组 的成立,但仅限一次。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第二次会议时,被诉 方不得阻挠设立专家组,除非机构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组。 2、人员组成: 3名(除非争端各方同意 5名)资深(法律或 国际贸易的专家、或主管贸易及贸易政策的政府高级官员)的 政府和/或非政府人员,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专家组 中至少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应体现独立性、权威性。利害关 系人应当回避,除非争端各方同意。 3 、经济、便宜行事的设立原则。一个专家组或几块牌子的 一个专家组。
审查标准:客观。专家组对证据的审查和权衡原则上属于专 家组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该自由裁量权要受到客观评估义 务的制约和限制

专家组提出的报告或者作出的裁决不能直接生效。而必须交 WTO的DSB通过方可生效。

专家组审查对象:争议案件的事实、相关协议 的适用性、争议措施与相关协议的一致性。

上诉机构审查对象:专家组报告设计的法律问 题、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一)解决争端:维护短期利益和价值。 (二)澄清现有规则:保障长远的价值,意 义更大。成员在相关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的
保护,以澄清现有规则为前提。
DSU适用于该谅解附录1所列的各项协议的争端解决。
附录1:本谅解的适用协定: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B)多边贸易协定:附件 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 1B:《服 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C)诸边贸易协定:附件中《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 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本谅解对诸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由每一协定的参加方通过列出本 谅解对各协定适用条件的决定,包括已通知DSB的、供包括在附录2中的任何 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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