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业经2015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9月11日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区服务无障碍等方面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匡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敢府应当把城市市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械市市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临汾市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汾市市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不得妨碍、阻挠城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对损害、破坏械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入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城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必须特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我要订阅企业展示|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记录60015条中标信息530114条第一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建制镇建设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xx年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
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临汾市、侯马市政府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前提下,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
第十条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饰、维修。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 2013-01-29晋发〔2012〕15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是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重要途径,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着力点,对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在发展群众自治组织、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
但从我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情况看,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社区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办公和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偏少和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社区各项建设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晋政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山西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文化建设的重要机遇期。
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纲要,确定未来五年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全省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
一、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为统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和谐文化建设,大力推进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文化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省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推动全省的转型跨越崛起,建设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4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晋建城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2〕57号各市园林局(中心)、城管局、住建局、省综改区建设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美丽山西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拓展城市绿色空间,优化完善绿地布局,提升城市园林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推进“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科学统筹规划,明确建设标准,典型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建设,规范管理运营,发挥综合效益,通过留白增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破硬植绿、垂直挂绿、科学护绿等方式,在中心城区、老城区建设一批小而美、精而巧、匀而多的“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公共绿色福利获得感,让百姓体会园林绿化“微幸福”。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群众的愿景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满足群众需求的角度来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均等化程度,打造功能复合、形式多样的绿色共享空间,把城市建成美丽、包容、公平和幸福的公园城市。
运城市创建文明镇实施方案
运城市创建文明镇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运城市是山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文明建设成为了全市各级政府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关注点。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运城市决定全面推进文明镇创建工作,制定了《运城市创建文明镇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面推进文明镇创建工作,促进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打造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文明镇创建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文明意识,增强文明素质。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市民了解文明镇创建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激发市民的参与热情。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文明镇创建的工作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文明镇创建工作的有序推进。
同时,加强对文明镇创建工作的督导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 强化环境整治加大对城市环境的整治力度,着力解决城市面貌不整洁、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4. 建设文明单位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文明镇创建工作,倡导文明办公、文明生产、文明经营,推动企业文明建设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5.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文明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城市文明建设的监督和评议,推动文明镇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文明镇创建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确保文明镇创建工作的有序推进。
2. 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文明镇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同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明镇创建工作,共同推动城市文明建设。
3.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文明镇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倡导全民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文明镇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预期效果通过全面推进文明镇创建工作,预期能够在短期内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晋政办函〔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适度超前高位谋划投资建设,精准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推动共建共享、协同处置,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及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领域短板弱项,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山西中部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各类环境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基本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
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1、政务环境廉洁高效。
市(县)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立规范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并落实有效,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全面提高。
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民主科学、政务公开、政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人民群众满意。
2、法制环境公正公平。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律援助,社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维护公民权益的各类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基层社区的各种组织机构健全,积极发挥作用,基层民主建设扎实推进。
3、市场环境规范守信。
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民生、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社会公信力高。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市政办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4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26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及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部门,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及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六条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95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9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我厅研究制定了《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一是要以贯彻执行办法推动村庄治理工作,按照办法的要求治理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二是要以村庄治理为贯彻执行办法的契机,建立村庄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巩固村庄治理的成果。
三是在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四是要将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反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太原创建文明城市主题
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1。
什么是文明城市?答:文明城市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头兵。
2。
全国文明城市的评选标准是什么?答:全国文明城市的评选标准有八条: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3。
全国文明城市几年评选表彰一次?答:全国文明城市实行届期制,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4。
按届数划分,2018年是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是第几届,第几年?答:2018年是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进入的第六个届期的第一年。
5。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什么?答:首先,成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城市;其次,成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
6.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的是什么?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的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根本目的是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7.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题宣传口号是什么?答:“争创文明城市,共享文明成果”。
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宗旨是什么?答:创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9。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测评体系》由3大版块、12个测评项目、90项测评内容、188条测评标准构成.第一版块为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含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培育文明道德风尚3个测评项目;第二版块为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含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8个测评项目;第三版块为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1个测评项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美丽山西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美丽山西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晋政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美丽山西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晋政发〔202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美丽山西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10日美丽山西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鲜明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美丽中国建设作出部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在美丽山西建设上拿出更大力度”的部署要求,制定本《纲要》。
《纲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美丽山西建设的行动指南。
规划近期为2023-2025年,规划中远期为2026-2035年。
一、忠诚践行领袖嘱托,成就“山清水秀、天蓝地净”的美丽发展愿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2030年基本实现转型、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以满足三晋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出发点,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蹚出一条北方生态脆弱地区和资源型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表里共建、美美与共,呈现“空间布局美、绿色发展美、环境质量美、生态和谐美、锦绣家园美、三晋文化美、多元共治美、人人共享美”的大美山西,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山西篇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晋建科字〔2023〕181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晋建科字〔2023〕18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经研究,现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的地基处理、大型土石方、金属结构、防水防腐保温、装饰、安装及修缮安装、仿古园林、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进行调整;对20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中土建工程、轨道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计费标准为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22。
房屋建筑工程原费率是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86号)规定的费率之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原费率是指20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86号)规定的费率之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1994年1月10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在加快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管理有序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认真研究建设跨世纪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经济对城市发展的要求,搞好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完成,县城在一九九六年以前完成。
在搞好城市的总体规划时,特别要抓好城市土地使用的控制规划,大中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电力、电讯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和防洪、消防、抗震等防灾规划。
全面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
“八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详细规划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
编制规划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经过批准以后,不得随意变更。
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04【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4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山西省宜居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山西省宜居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7•【字号】长政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山西省宜居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0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长治市创建山西省宜居城市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八年八月十七日长治市创建山西省宜居城市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宜居城市活动的意见》(晋政发〔2007〕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力开展山西省宜居城市创建活动。
为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对照《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进一步巩固扩大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成果,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在全市大力开展以“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管理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加快特色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竞争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为努力构建“三个长治”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目标通过大力开展创建宜居城市活动,从目前起到今年年底,努力使全市在城镇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资源节约利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取得跨越式发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有力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率先在全省跨入综合类宜居城市行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晋政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八日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促进全民健康,进一步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推进山川秀美新山西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起,在全省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
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宜居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为重点,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卫生旅游景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为载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基本消除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
二、整治重点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整治重点为:(一)城市县城以上城市彻底解决街巷、居民区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以及乱堆乱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问题,突出整治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和公共场所,集中清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公路沿线及各市、县出口周边环境,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二)旅游景区结合我省迎奥运“赛在北京,游在山西”活动的要求,加强整治风景名胜区及沿线环境卫生,彻底解决垃圾清理不及时、就餐环境不卫生、厕所不清洁等问题,切实消除乱停乱放、乱摆摊点、拉客兜售等现象,形成整洁有序、和谐文明的景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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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立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立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立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
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立参照文明城市创立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文明城市创立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立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1、政务环境廉洁高效。
市(县)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立规范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并落实有效,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全面提高。
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民主科学、政务公开、政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人民群众满意。
2、法制环境公正公平。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律援助,社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维护公民权益的各类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基层社区的各种组织机构健全,积极发挥作用,基层民主建设扎实推进。
3、市场环境规范守信。
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民生、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社会公信力高。
建立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商务诚信落实。
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服务文明规范,群众满意率高。
4、人文环境健康向上。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教育,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坚定。
大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积极创办公民道德讲堂,选树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宣传先进人物和事迹,弘扬文明风尚。
城市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长足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校园建设标准化,学校管理制度化。
文化建设投入大幅增长,各种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建设达标,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普遍,文化产业发展态势良好。
市民文明素质提升,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道德准则、礼仪规范,关心她人、热心公益、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基本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5、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优良。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督察制度。
网吧有效管控,网络环境净化切实加强,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
净化荧屏、声频和不良广告,小报小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发行秩序严格规范。
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成效明显。
鼓励扶持优秀少儿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健康规范。
6、生活环境舒适便利。
坚持科学发展,转型跨越发展、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进。
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主干道、街巷道路畅通美观、城市公交方便快捷、城市卫生干净整洁,公共场所程序良好。
城市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达标,城市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市民饮用水卫生监管严格。
社会救助体系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扎实推进。
7、社会环境安全稳定。
加强社会管理,各种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基层综治工作扎实,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社会治安形势良好。
努力解决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食品药品行业的监管,各项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任务达标。
有效控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市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提高。
8、生态环境优美宜人。
重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城市空气质量、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业污染物防治、城市环境噪声、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节能减排等达到省政府各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标准。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城市标准。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利用秩序良好,耕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
9、创立活动扎实有效。
市(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立工作,制定有文明城市创立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创立目标明确,工作措施落实,投入保障有力。
建立健全文明委、文明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功能,对全市创立工作指导有力。
以文明城市(县城)创立为龙头,广泛组织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立文明村镇、社区、单位、家庭等多种类型的群众性创立活动。
创立活动基础扎实,典型突出,宣传广泛,氛围浓厚。
创立工作的管理监
督制度健全,创立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为适应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和全面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新要求,全省辖区内所有建制城市和县城都要积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创立工作。
第七条山西省文明城市由山西省文明办组织申报测评,山西省文明委审定命名表彰。
第八条山西省文明城市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届初申报,届末评选表彰。
第九条山西省文明城市的申报评选按照自查申报、审核测评、公示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1、自查、申报。
凡有明确的文明城市创立目标规划,深入扎实开展文明城市创立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的城市(县城)均可申报。
申报需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以市(县)文明委名义书面逐级向省文明委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届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一)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城市(县城);
(二)市(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
的;
(三)本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2、审核、测评。
省文明办在接收各市(县)的申报资料后,组织省文明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确认符合申报资格后,向申报城市文明委通报确认。
在申报年度,省文明委要对申报城市(不含县城),进行公共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测评结果按30%的比例记入总成绩。
在表彰年度,省文明委对申报城市进行全面测评。
3、公示、审定。
省文明办在对申报城市进行测评、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同意,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省文明委审定。
4、命名表彰。
省文明委审定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奖惩
第十条对山西省文明城市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对获得“山西省文明城市”、“山西省文明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