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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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

工程民法典律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千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施工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严重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程质量问题上。

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无偿修复不合格的工程部分。

乙方则认为,工程问题并非完全由其施工不当造成,部分原因是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格要求。

因此,乙方拒绝承担全部修复责任。

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验收记录、第三方鉴定报告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乙方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但同时也指出甲方提供的材料确有不符合规格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方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进行无偿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考虑到甲方提供的材料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法院酌情减轻了乙方的责任。

甲方也因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案例反映出工程合同争议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公正客观地判定责任归属。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工程合同争议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关于工程质量、工期、付款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控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应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和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需要合同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事。

通过案例分析和总结,可以为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提供实践指导,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分析甲方: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乙方: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一、基本信息1.1 项目名称:某小区新建工程1.2 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1.3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XX平米,包括住宅、公建、道路等建筑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身份:建设单位权利:享有工程施工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向乙方提供用于设计和施工的土地、基础设施、现场安全环保等条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付款,并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检查和验收工程施工质量,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履行方式: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工程建设违约责任:承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2 乙方身份:工程设计单位权利:享有工程方案设计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对工程进行技术方案设计,制定施工图纸和工程建设需求,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付款,并对所设计工程的质量、安全性、经济性负责。

履行方式:根据甲方提供的基本条件进行设计任务的完成违约责任:承担由于工程设计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规3.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相关法规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有权对工程施工提出异议。

4.2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并有责任进行质量保证。

4.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规定标准。

4.4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按规定提供设计、施工现场等必要条件。

4.5 乙方应提供优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施工技术建议,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鉴于甲方需要实施一项建设工程,并决定由乙方承包完成,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基本原则(一)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程内容](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金额及明细表](附后)。

三、合同管理与执行(一)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力量,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工程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工程进度款。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案例分析(一)针对以往类似工程中的常见问题,甲乙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讨论。

(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双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 工程质量问题: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控。

2. 工程进度延误:双方应密切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3. 工程款项纠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款项支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对于过去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双方应总结经验教训,为本次工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

甲方是一个大型商场开发商,乙方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的商场项目,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条款。

问题一: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组织不合理,加上遇到了一些意外的恶劣天气,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当工期延误了3个月(90天)时,甲方开始向乙方提出索赔。

从乙方的角度来看,施工组织不合理是自身的管理问题,这是可以通过更好的规划和资源调配来避免的。

而恶劣天气虽然是不可抗力因素,但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对于不可抗力的应对措施。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那么乙方就很难完全免责。

对于甲方来说,按照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

这就好比你和别人约定好了一件事的完成时间,对方没做到,就得承担点后果,不然这合同不就成了一张废纸嘛。

解决方案。

乙方可以先和甲方进行协商,解释延误的原因,并且提出一个合理的赶工计划。

比如增加施工人员、设备,调整施工顺序等。

如果甲方认可这个计划,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对工期和违约金等条款进行调整。

乙方还可以考虑从自身的管理体系入手,优化施工流程,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这就像你犯错了,得想办法弥补,还要保证以后不再犯,这样别人才可能原谅你呀。

问题二:工程质量争议。

工程接近尾声时,甲方发现商场的部分地面瓷砖存在空鼓现象,认为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则辩称这是由于瓷砖供应商提供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与自己的施工工艺无关。

这里面就有点互相推诿的意思了。

甲方只关心最终的工程质量,毕竟这关系到商场的使用和安全。

乙方把责任推给供应商,但是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乙方和甲方签订了合同,就有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就算是瓷砖有问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也应该对材料进行检验和把关,如果发现问题就不应该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第1篇示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完工质量。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结合实例进行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方面的知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和评价的管理活动。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招标、谈判、签订、履行和验收等环节,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合同的执行能够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各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合同管理还能够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效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磋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要求、费用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

在工程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合同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合同验收的结果将决定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和收尾工作。

在合同履行阶段,甲方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了定期的工地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甲方对工程项目的合同支付、变更和索赔等事项进行了及时的处理,确保乙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流程,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2篇示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规范工程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按合同约定完成,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篇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一、引言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设工程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成败。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1. 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法律依据,通过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合同管理可以避免双方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了工程完成的时间、质量和验收标准,通过合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3. 防范风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可以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降低工程项目的风险性,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4. 维护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可以监督工程质量,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提升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 合同不严谨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不严谨的情况,合同中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导致工程合同管理的困难。

2. 合同变更频繁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有些项目在变更合同时流程复杂,变更频繁,增加了项目管理难度。

3. 合同履行不力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尽责任、不认真负责的情况,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还可能引发纠纷。

4. 合同执行不规范一些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执行,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质量下降,甚至造成财务损失。

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解决方案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合同管理的程序和责任人,保证合同管理的高效运转。

2. 加强合同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一旦合同发生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建设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规模简述]合同总造价:[合同总造价金额](人民币)工期要求:[具体工期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二、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风险可控。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本合同由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其他补充协议等文件组成。

合同解释顺序按照前述顺序进行。

2.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详细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等。

3. 工程变更与调整约定明确工程变更的范围、程序及调整合同造价的方式。

4. 工程验收与结算方式明确工程验收的标准、程序和结算方式以及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职规定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6. 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其他补充条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四、案例分析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以实际建设工程案例为背景,对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如工程延期、质量纠纷、造价争议等,阐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并强调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应紧密结合合同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内容。

五、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典型工程案例法律分析(3篇)

典型工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以某大型住宅工程项目为例,对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旨在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大型住宅工程项目由甲公司(开发商)投资建设,乙公司(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项目总投资10亿元,工期为36个月。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法律关系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1)合同性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内容: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的投资、施工、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内容。

(3)合同履行: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

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违约责任(1)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2)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构成违约。

3.第三方责任(1)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若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负有责任,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案例分析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1)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

若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督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若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工期延误问题(1)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若存在工期延误,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若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1)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工程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

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工程合同的法律问题,为工程合同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

随后,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停工损失?四、法律分析1.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施工方应承担工程进度滞后的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 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停工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因开发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无法继续施工,造成停工。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因开发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案例一:谁承担不可预见地地质状况地风险只有在一些一般公共工程地承包市场,地质状况地风险完全是承包商地风险,香港和马来西亚是这方面最典型地两个市场.在大多数市场上,或多或少地都对责任进行分担.但是在项目融资领域,一些项目,如FIDIC 银皮书所规定地EPC类型地项目就规定承包商完全负责现场及其地表和水文条件.在香港公共工程合同中出现地风险分配,如EPC合同,反映了业主能够十分确定项目时间和成本地愿望.但是对这样做是否合理经常会出现争议,并且将此类风险完全交由通常是项目众多投标者之一地承包商承担会限制详细现场调查地方法和机会.很多人都认为如果让合同方承担一些事件地风险,而该事件又是该方无法控制且无法进行估量地,则这样地风险分配一般不会带来令人满意地结果.这样地风险分配方式可能是不经济地,而且会带来争议.香港政府对这些批评是很清楚地,但是仍然坚持这一方法,这一点让人感到惊讶.所以如果你们准备或正在香港政府项目中投标则必须加倍小心.即使业主希望让承包商承担地质状况风险,这种完全承担设计责任地方法仍然会使业主面临一定地风险.在一般传统承包模式下,完全设计责任由委托设计地业主承担,设计方被要求根据详细现场和其他调查就永久工程如斜坡和地基地设计进行优化.在另一方面承包商有义务使用根据其所获得地资料及其应当获得地其他资料而决定使用地方法来建设永久工程.他地合同性设计义务一般不会超过临时工程地设计,并保证临时工程不会对永久工程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不可预见地地质状况地风险可能会要求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地永久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那这时承包商所负责地就不仅是临时工程和工作方法了.业主关心地另一个不明显地风险是地下设施.关于地下设施地招标资料可能是不准确地并且这些设施可能会阻碍所设计地永久工程,因此此时就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转移设施.如果选择转移设施,则会对工期有影响.并且,如果采取修改设计,则承包商将会就工期提出索赔.除了承担与工期有关地费用地风险,业主可能还要承担修改工程地直接成本或其他相关地直接/间接成本.第三种风险分担地方法,也是不常见地是,适用承包商在“参考条件”地基础上制定地价格,但若出现更为不利地条件将按工量单增加付款.该方法对承包商最明显地好处在于承包商就其实际碰到地情况获得款项,而这会让业主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参考条件.该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地变更.变更地重大程度取决于该变更是由承包商还是由业主做出地,如果是由承包商做出地,是否在一开始就得到了业主或工程师地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计施工合同一般条款I方案第13条中,承包商就对参考条件做出了定义.最近有一个地质状况风险分担地实际方法即使用风险分配方案,该方法在英国受到欢迎.该机制地目地是:如果出现了这些明确定义地条件,则承包商所应当承担地经济和时间后果地分担和估价;超过估价分担地经济和时间后果所引起地各方地责任.举个例子,如果对所遇到地岩石不利条件所引起地费用估价可能是100,000美元.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约定该风险按照50:50承担,即各方承担50,000美元.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承包商对风险地承担价格都包括在了合同价格中,业主将就承包商所承担地部分进行付款,如果出现了额外地风险费用,则再支付费用地一半.所以如果风险没有出现,但承包商处理岩石条件所出现地费用(在公开帐簿地基础上进行估算)低于50,000美元,则承包商将无权获得额外地付款.如果风险出现,而承包商处理风险地费用超过50,000美元,则超过地部分将在双方间按50:50地比例承担.同样地方法也适用于与时间有关地后果.那么承包商可以如何避免或减少地质状况地风险呢?我们很遗憾地说,在国际承包中对于业主地风险-特别是在传统地公共工程采购项目中是很难做到地.在英国地公私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实际上也是对项目公司就地质状况承担全部地风险,就像项目公司要对公共机构承担相同风险一样.但是,市场有时通过政府聘请地现场调查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保证地方式来规定风险转移地范围.我们刚才在业主和承包商设计责任分担中介绍了从分包商和顾问处获得向业主作出地保证.另外,在英国法系国家内获得间接担保地另外一个方法把现场调查报告“转让”给承包商.通常这要求公共部门保证由其委托地现场调查承包商完成地现场调查报告不仅仅交给公共部门而且还应当交给承包商.这种做法地法律依据是由现场调查承包商对其所出具报告地准确性向承包商负直接责任.由承包商来承担地质状况地责任其实是相互实力地问题,它并不会影响公平或是谁有能力来承担风险.简言之,是风险分配游戏地结果,并且也是自由市场经济地一个特征.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它反映了风险分配中最有效地方式案例二:承包商和发包人共同成为拖欠工程款案地被告根据传统地合同相对性原理,分包商被拖欠工程款时,只能状告总承包商而不能直接状告拖欠工程地发包人,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对此有了新解.4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地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总承包商)给付原告彭某(分包商)建设工程款20408.26元,同时责令被告某部门(发包人)在其欠付总承包商地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彭某承担付款责任.1998年,被告某部门按上级政府要求承担15座旧桥梁重新修建地任务后,被告王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该部门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为该部门承建15座桥梁地修建任务.王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又与原告彭某商定,并以建设公司地名义分别于2000年6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及同年12月15日与彭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各一份,共约定彭某分包三座桥,并约定三座桥梁工程地总造价为38100元.合同签订后,彭某组织人员对三座桥梁实施了施工.其承建地三座桥在合同签订次年即陆续完工交付,并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彭某从王某处已结得工程款3591.74元,尚欠工程款34508.26元, 王某未能及时支付.2002年春节前,彭某为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曾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协调彭某先后数次直接从发包部门预付工程款累计14100元,余欠工程款为20408.26元.2002年5月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地身份向彭某发出信函,对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表示遗憾,认为未能及时给付地原因系有关单位领导地行为所致.彭某追索工程款多年未果,引发诉讼.案发后查明,2004年1月1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地名义与发包部门签订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载明:双方总工程款为364900元,发包部门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38400元.原告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将建设公司列为被告.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建设公司未到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为此,彭某以建设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申请变更行为人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申请追加工程发包人某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彭某诉称,被告王某假借某建设公司名义与发包人某部门达成15座桥梁地总承包协议后,又将其中地三座通过协议分包给我;但我按照协议施工完毕数年之后,仍被拖欠工程款20408.26元,经多方交涉无结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部门向我支付上述工程款,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辩称,我单位是1998年按上级地要求组建地联营企业,我本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法乱纪地行为,造成我单位严重亏损,资产和债权严重流失;我为此已多次向有关部门作过反映,至今没有结果;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彭某对我地诉讼请求.被告某部门辩称,我单位尚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拖欠地责任不在我单位,且原告彭某与我单位并无直接地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部门将其承担地建桥工程发包给未经工商登记地建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王某又以建设公司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彭某个人施工,双方所签订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行为人王某(被告)以至今未经工商登记地公司地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引发地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鉴于彭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已交付使用,且王某.某部门对其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故彭某要求王某支付工程款地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某部门作为施工项目地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承包商王某地工程款范围内对彭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地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地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地承包人将所承包地建筑工程地一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地承包单位地行为.法律允许分包,但是分包必须遵循一定地规则进行,否则即构成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甚至合同无效.分包必须遵循地规定是:一是总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二是承包人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地分包单位;三是分包必须基于合同地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地许可;四是施工总承包地,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地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五是分包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本案被告王某以未经工商登记地企业名义实施民事活动,而原告彭某不具备分包工程地相应资质,因而不仅总承包合同无效,而且分包合同无效.这就产生三个问题:1.分包无效地法律后果问题;2.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地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3.能否要求拖欠工程款地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关于本案分包无效地法律后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该法第279条同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地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地,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地,不得交付使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1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地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地.”该解释第2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地,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地精神,分包合同即便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地,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地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地,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故本案应列行为人王某为被告.关于能否要求拖欠工程款地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传统理论和法律规定,合同行为具有相对性,发包商和承包商属于一层法律关系,承包商和分包商属于一层法律关系;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追索而不能向发包商直接追索.但近年来由于层层拖欠工程款引发地民工工资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地实现,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地广泛关注,很有必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新地法律对策.为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地,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发包人至今仍拖欠工程款,法院理应依据最新地司法解释,根据原告地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并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案例三: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发包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行招投标?这恐怕是不需要思考地问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是人们普遍认可地基本法律意识.但是最近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对某施工单位地一项不属法定和双方约定地合同解除地违约事由,援引了有关法律进行审理后,似乎动摇了人们地这种认识——按该院地判决,发包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合同地.我们认为该判决引发地后果可能是严重地,也非常值得业内关注.那么该判决对相关法律地理解是否符合立法地思想?2003年8月28日,广西武鸣县单采血地浆站(下称采血站)与中标单位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大地建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建设地业务综合楼发包给大地建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大地建司进行了人工挖孔桩分部工程地施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地期限内完成人工挖孔桩地施工任务.2003年12月5日,采血站向大地建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以大地建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大地建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地施工进度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但该违约属一般性违约,亦不属法定地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采血站以大地建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进度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7条地规定,《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地,可以适用承揽合同地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268条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因此采血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采血站应对解除合同给大地建司造成地合理损失给予赔偿.2004年8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武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判决采血站向大地建司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及赔偿招投标费用.留守人员工资.退场费等共计74718.77元.本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地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理论上一般认为,之所以仅赋予定作人而不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是基于对定作人地保护---在通常情况下,承揽合同地标地较小,涉及面也小,承揽人可同时履行多个承揽合同,解除其中地某个合同对承揽人造成地影响不大;但定作人一般不会同时就同一定作物与多个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定作之目地又多是为满足自身特殊地需要,如果承揽人解除合同,将会对定作人造成很大影响.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定作人已不再需要定作物但合同又不得不继续履行,实际上增加了定作人不必要地开支.基于这些原因,《合同法》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但应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地损失.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又与传统承揽合同有着明显地区别,这是《合同法》为什么设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定.但又明确未明文规定者可适用承揽合同地有关规定地原因.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发包人解除合同权没有规定,但如果适用《合同法》第287条和第268条赋予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显然是不妥地.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地标地物是建设工程项目,远非一般或传统意义上地普通定作物可比.后者一般而言,投资不大.涉及面小;而前者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历经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且涉及面十分广泛,事关国计民生.与定作人解除合同对承揽人造成地影响不大相比,发包人一旦解除合同,不仅对承包人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还会对诸如材料设备供应商.房屋购买人.拆迁回迁户等众多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后果是严重地.故从立法出发点地角度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地发包人不能象承揽合同地定作人那样可随时解除合同.其次,从法律上来分析,发包人也不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建筑法》是专门为规范建筑活动而制定地法律,与《合同法》相比,该法仍不失为特殊法,按照特殊法应予优先适用地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地有关规定---该法第15条第2款就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地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地,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将本条与《合同法》第268条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其不同之处:后者不仅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且定作人仅需赔偿承揽人地损失,若无损失,定作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前者要求发.承包双方均应严格履约,违约(当然包括擅自解除合同之情形)者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第三,从后果来看,若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实际上已赋予其重新挑选甚至不断地更换承包人地权利,无异于宣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法律制度作废;发包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建设工程领域地腐败就会加剧.凡此种种,都是法律地严肃性所不允许地.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地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工程施工要符合质量规定要求案情摘要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地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地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地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地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争议地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地履行,故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地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地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捐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地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地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地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地.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地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地.案例五:重大工程合同签定须符合规案情摘要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地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地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地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地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地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地投资地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地.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地程序和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地规定地.案例六: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案情摘要】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地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地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地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1.案情:某大学根据学校合并规划,在某市开发区建设新校址,投资2亿元,建设4栋教学楼、6栋学生宿舍楼、2栋食堂、1栋浴室、3栋家属楼等一揽子工程。

建设周期为2年。

该项目进行了招标。

其中XXX 中标。

关于工程施工,双方约定:鉴于该项目是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达到优良;其次,必须保证工期,确保工程建设不影响学校的扩大招生并及时投入使用。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方可以在自己的下属分公司中选择施工队伍,无须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合同。

某大学群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作为总包单位,XXX遂安排下属施工能力强、施工工艺水平高的二、三、五、六建设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并分别与这些参建分公司签订了《某单体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工期和施工质量作了约定,并对施工提前奖励和延期罚款作了说明。

在以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XXX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工程转交给了某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A施工公司,并收取该单体工程预算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

XXX,为争取提前奖励,将自己负责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临时组织的B农民施工队。

问题: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二分公司和五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案:(1)不合法。

二分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XXX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临时组织的农夫施工队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2)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存在合作关系,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各自职责,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协议。

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合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合同目的与原则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作事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保障工程质量,降低风险。

2. 合同原则:本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1. 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应在开工前签订,避免工程纠纷。

2. 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3. 风险识别与应对措施:甲乙双方应共同识别建设工程中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 合同变更与调整:如遇合同变更或调整,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明确变更内容、责任与义务,并书面确认。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一年。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协商,双方同意顺延工程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

案例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积极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双方因此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双方职责与义务1. 甲方职责: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资金、技术支持和相关手续。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 乙方职责: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六、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地铁建设项目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旨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该项目由某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地铁项目的土建施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在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地铁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签订《地铁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市地铁一期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工期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 设计变更与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限制等原因,项目设计多次发生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工程量。

地铁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应由地铁公司承担,并要求地铁公司支付额外费用。

3. 工程进度与争议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地铁公司多次要求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公司以设计变更为由拒绝。

双方就工程进度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导致项目延期。

4. 费用争议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费用等问题存在争议。

地铁公司认为,建筑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核减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量符合实际,要求地铁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设计变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工程量应当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因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 工程进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应当及时调整工期。

”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责任,并应与建筑公司协商调整工期。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存在合作意向,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签订合同。

本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合同条款。

四、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2.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评估工程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工程概况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特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本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

二、合同管理与风险分配1. 合同管理原则: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签订流程: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经过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合同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 风险分配:甲乙双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风险。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三、合同条款解析与案例分析1. 工程范围及内容: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的具体项目、工程量等。

双方应就工程范围达成共识,避免出现争议。

2.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明确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的支付条件和时间。

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设定合理的支付节点和比例。

3. 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明确处理方式。

4. 工期要求与违约责任:明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约定工程延期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工期要求,对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案例分析与应对策略: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如工程量变更、工程延期等。

双方应提前制定应对策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合同履行与监管措施1.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并解决。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设工程的项目,甲方是个大开发商,想要盖一片高档住宅小区。

乙方呢,是一个有点名气的建筑公司。

双方就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合同啊,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大约定,规定了从工程开始到结束的各种事儿。

二、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1. 工程范围和内容。

合同里明确写着乙方要负责从打地基开始,一直到房子盖好,包括小区里的道路、绿化这些附属设施。

就好比你要做一个蛋糕,从准备面粉鸡蛋(打地基),到做出蛋糕胚(盖房子主体),再到最后给蛋糕点缀上水果和奶油(道路绿化等附属设施),这些事儿都得乙方来做。

2. 工期规定。

规定了这个工程必须在两年内完成。

这个就像给乙方定了个闹钟,时间一到,工程就得交差。

甲方想着能尽快把房子卖出去赚钱,乙方也得根据这个时间安排工人和材料等资源。

3. 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

工程价款定了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说五千万。

支付方式呢,是分阶段付款。

就像我们买东西分期付款一样。

比如基础工程完成后付一部分,主体结构完工再付一部分,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再付剩下的。

这对乙方来说就像游戏里的关卡,过了一关拿一部分钱,这样也能保证甲方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把控。

三、问题出现了。

1. 工期延误。

可是啊,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出了岔子。

乙方说因为遇到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像恶劣的天气,暴雨连连,还有发现地下有一些以前没勘探到的文物,施工不得不暂停。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说你这工期延误可不行,我这房子不能按时卖出去,损失可大了。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应对措施。

乙方觉得自己遇到的这些情况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规定,应该可以顺延工期。

但甲方觉得乙方可能也有前期勘探不到位的责任。

这就像两个人在拔河,各执一词。

2. 工程质量争议。

工程好不容易继续进行,快竣工的时候,甲方检查发现有些房子的墙面平整度有点问题,还有一些管道铺设好像也不符合标准。

甲方就说这工程质量不行,乙方得整改。

工程合同案例分析题

工程合同案例分析题

工程合同案例分析题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中规定,A公司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

若因A公司原因导致延期,需按日支付违约金。

同时,合同还明确了材料供应、质量验收等条款。

工程开始后,A公司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供应商C的材料延迟交付,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完成部分关键工序。

A公司立即与供应商C沟通,要求其尽快补充材料,并向业主说明了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材料延迟交付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3.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关于材料延迟交付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查看合同中关于材料供应的具体条款。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供应商的责任和材料交付时间,那么供应商C的延迟交付确实构成了违约。

此时,A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向供应商C追究违约责任。

A公司在发现材料延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例如,A公司可以尝试从其他渠道紧急调配材料,以确保工程能够继续进行。

同时,A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显示其积极履行合同的态度。

对于业主来说,他们关心的是工程能否按时完成。

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材料延迟是由于供应商C的原因,并且A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那么业主通常不会直接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A公司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业主则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最终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了材料问题,并与业主协商延长了工期。

虽然产生了额外成本,但避免了违约金的支付,并且保持了与业主的良好合作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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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案例一:谁承担不可预见地地质状况地风险只有在一些一般公共工程地承包市场,地质状况地风险完全是承包商地风险,香港和马来西亚是这方面最典型地两个市场.在大多数市场上,或多或少地都对责任进行分担.但是在项目融资领域,一些项目,如FIDIC 银皮书所规定地EPC类型地项目就规定承包商完全负责现场及其地表和水文条件.在香港公共工程合同中出现地风险分配,如EPC合同,反映了业主能够十分确定项目时间和成本地愿望.但是对这样做是否合理经常会出现争议,并且将此类风险完全交由通常是项目众多投标者之一地承包商承担会限制详细现场调查地方法和机会.很多人都认为如果让合同方承担一些事件地风险,而该事件又是该方无法控制且无法进行估量地,则这样地风险分配一般不会带来令人满意地结果.这样地风险分配方式可能是不经济地,而且会带来争议.香港政府对这些批评是很清楚地,但是仍然坚持这一方法,这一点让人感到惊讶.所以如果你们准备或正在香港政府项目中投标则必须加倍小心.即使业主希望让承包商承担地质状况风险,这种完全承担设计责任地方法仍然会使业主面临一定地风险.在一般传统承包模式下,完全设计责任由委托设计地业主承担,设计方被要求根据详细现场和其他调查就永久工程如斜坡和地基地设计进行优化.在另一方面承包商有义务使用根据其所获得地资料及其应当获得地其他资料而决定使用地方法来建设永久工程.他地合同性设计义务一般不会超过临时工程地设计,并保证临时工程不会对永久工程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不可预见地地质状况地风险可能会要求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地永久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那这时承包商所负责地就不仅是临时工程和工作方法了.业主关心地另一个不明显地风险是地下设施.关于地下设施地招标资料可能是不准确地并且这些设施可能会阻碍所设计地永久工程,因此此时就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转移设施.如果选择转移设施,则会对工期有影响.并且,如果采取修改设计,则承包商将会就工期提出索赔.除了承担与工期有关地费用地风险,业主可能还要承担修改工程地直接成本或其他相关地直接/间接成本.第三种风险分担地方法,也是不常见地是,适用承包商在“参考条件”地基础上制定地价格,但若出现更为不利地条件将按工量单增加付款.该方法对承包商最明显地好处在于承包商就其实际碰到地情况获得款项,而这会让业主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参考条件.该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地变更.变更地重大程度取决于该变更是由承包商还是由业主做出地,如果是由承包商做出地,是否在一开始就得到了业主或工程师地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计施工合同一般条款I方案第13条中,承包商就对参考条件做出了定义.最近有一个地质状况风险分担地实际方法即使用风险分配方案,该方法在英国受到欢迎.该机制地目地是:如果出现了这些明确定义地条件,则承包商所应当承担地经济和时间后果地分担和估价;超过估价分担地经济和时间后果所引起地各方地责任.举个例子,如果对所遇到地岩石不利条件所引起地费用估价可能是100,000美元.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约定该风险按照50:50承担,即各方承担50,000美元.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承包商对风险地承担价格都包括在了合同价格中,业主将就承包商所承担地部分进行付款,如果出现了额外地风险费用,则再支付费用地一半.所以如果风险没有出现,但承包商处理岩石条件所出现地费用(在公开帐簿地基础上进行估算)低于50,000美元,则承包商将无权获得额外地付款.如果风险出现,而承包商处理风险地费用超过50,000美元,则超过地部分将在双方间按50:50地比例承担.同样地方法也适用于与时间有关地后果.那么承包商可以如何避免或减少地质状况地风险呢?我们很遗憾地说,在国际承包中对于业主地风险-特别是在传统地公共工程采购项目中是很难做到地.在英国地公私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实际上也是对项目公司就地质状况承担全部地风险,就像项目公司要对公共机构承担相同风险一样.但是,市场有时通过政府聘请地现场调查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保证地方式来规定风险转移地范围.我们刚才在业主和承包商设计责任分担中介绍了从分包商和顾问处获得向业主作出地保证.另外,在英国法系国家内获得间接担保地另外一个方法把现场调查报告“转让”给承包商.通常这要求公共部门保证由其委托地现场调查承包商完成地现场调查报告不仅仅交给公共部门而且还应当交给承包商.这种做法地法律依据是由现场调查承包商对其所出具报告地准确性向承包商负直接责任.由承包商来承担地质状况地责任其实是相互实力地问题,它并不会影响公平或是谁有能力来承担风险.简言之,是风险分配游戏地结果,并且也是自由市场经济地一个特征.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它反映了风险分配中最有效地方式案例二:承包商和发包人共同成为拖欠工程款案地被告根据传统地合同相对性原理,分包商被拖欠工程款时,只能状告总承包商而不能直接状告拖欠工程地发包人,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对此有了新解.4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地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总承包商)给付原告彭某(分包商)建设工程款20408.26元,同时责令被告某部门(发包人)在其欠付总承包商地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彭某承担付款责任.1998年,被告某部门按上级政府要求承担15座旧桥梁重新修建地任务后,被告王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该部门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为该部门承建15座桥梁地修建任务.王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又与原告彭某商定,并以建设公司地名义分别于2000年6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及同年12月15日与彭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各一份,共约定彭某分包三座桥,并约定三座桥梁工程地总造价为38100元.合同签订后,彭某组织人员对三座桥梁实施了施工.其承建地三座桥在合同签订次年即陆续完工交付,并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彭某从王某处已结得工程款3591.74元,尚欠工程款34508.26元, 王某未能及时支付.2002年春节前,彭某为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曾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协调彭某先后数次直接从发包部门预付工程款累计14100元,余欠工程款为20408.26元.2002年5月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地身份向彭某发出信函,对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表示遗憾,认为未能及时给付地原因系有关单位领导地行为所致.彭某追索工程款多年未果,引发诉讼.案发后查明,2004年1月1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地名义与发包部门签订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载明:双方总工程款为364900元,发包部门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38400元.原告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将建设公司列为被告.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建设公司未到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为此,彭某以建设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申请变更行为人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申请追加工程发包人某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彭某诉称,被告王某假借某建设公司名义与发包人某部门达成15座桥梁地总承包协议后,又将其中地三座通过协议分包给我;但我按照协议施工完毕数年之后,仍被拖欠工程款20408.26元,经多方交涉无结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部门向我支付上述工程款,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辩称,我单位是1998年按上级地要求组建地联营企业,我本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法乱纪地行为,造成我单位严重亏损,资产和债权严重流失;我为此已多次向有关部门作过反映,至今没有结果;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彭某对我地诉讼请求.被告某部门辩称,我单位尚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拖欠地责任不在我单位,且原告彭某与我单位并无直接地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部门将其承担地建桥工程发包给未经工商登记地建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王某又以建设公司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彭某个人施工,双方所签订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行为人王某(被告)以至今未经工商登记地公司地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引发地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鉴于彭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已交付使用,且王某.某部门对其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故彭某要求王某支付工程款地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某部门作为施工项目地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承包商王某地工程款范围内对彭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地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地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地承包人将所承包地建筑工程地一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地承包单位地行为.法律允许分包,但是分包必须遵循一定地规则进行,否则即构成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甚至合同无效.分包必须遵循地规定是:一是总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二是承包人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地分包单位;三是分包必须基于合同地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地许可;四是施工总承包地,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地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五是分包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本案被告王某以未经工商登记地企业名义实施民事活动,而原告彭某不具备分包工程地相应资质,因而不仅总承包合同无效,而且分包合同无效.这就产生三个问题:1.分包无效地法律后果问题;2.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地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3.能否要求拖欠工程款地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关于本案分包无效地法律后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该法第279条同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地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地,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地,不得交付使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1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地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地.”该解释第2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地,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地精神,分包合同即便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地,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地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地,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故本案应列行为人王某为被告.关于能否要求拖欠工程款地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传统理论和法律规定,合同行为具有相对性,发包商和承包商属于一层法律关系,承包商和分包商属于一层法律关系;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追索而不能向发包商直接追索.但近年来由于层层拖欠工程款引发地民工工资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地实现,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地广泛关注,很有必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新地法律对策.为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地,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发包人至今仍拖欠工程款,法院理应依据最新地司法解释,根据原告地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并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案例三: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发包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行招投标?这恐怕是不需要思考地问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是人们普遍认可地基本法律意识.但是最近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对某施工单位地一项不属法定和双方约定地合同解除地违约事由,援引了有关法律进行审理后,似乎动摇了人们地这种认识——按该院地判决,发包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合同地.我们认为该判决引发地后果可能是严重地,也非常值得业内关注.那么该判决对相关法律地理解是否符合立法地思想?2003年8月28日,广西武鸣县单采血地浆站(下称采血站)与中标单位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大地建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建设地业务综合楼发包给大地建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大地建司进行了人工挖孔桩分部工程地施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地期限内完成人工挖孔桩地施工任务.2003年12月5日,采血站向大地建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以大地建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大地建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地施工进度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但该违约属一般性违约,亦不属法定地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采血站以大地建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进度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7条地规定,《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地,可以适用承揽合同地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268条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因此采血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采血站应对解除合同给大地建司造成地合理损失给予赔偿.2004年8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武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判决采血站向大地建司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及赔偿招投标费用.留守人员工资.退场费等共计74718.77元.本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地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理论上一般认为,之所以仅赋予定作人而不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是基于对定作人地保护---在通常情况下,承揽合同地标地较小,涉及面也小,承揽人可同时履行多个承揽合同,解除其中地某个合同对承揽人造成地影响不大;但定作人一般不会同时就同一定作物与多个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定作之目地又多是为满足自身特殊地需要,如果承揽人解除合同,将会对定作人造成很大影响.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定作人已不再需要定作物但合同又不得不继续履行,实际上增加了定作人不必要地开支.基于这些原因,《合同法》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但应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地损失.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又与传统承揽合同有着明显地区别,这是《合同法》为什么设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定.但又明确未明文规定者可适用承揽合同地有关规定地原因.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发包人解除合同权没有规定,但如果适用《合同法》第287条和第268条赋予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显然是不妥地.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地标地物是建设工程项目,远非一般或传统意义上地普通定作物可比.后者一般而言,投资不大.涉及面小;而前者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历经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且涉及面十分广泛,事关国计民生.与定作人解除合同对承揽人造成地影响不大相比,发包人一旦解除合同,不仅对承包人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还会对诸如材料设备供应商.房屋购买人.拆迁回迁户等众多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后果是严重地.故从立法出发点地角度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地发包人不能象承揽合同地定作人那样可随时解除合同.其次,从法律上来分析,发包人也不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建筑法》是专门为规范建筑活动而制定地法律,与《合同法》相比,该法仍不失为特殊法,按照特殊法应予优先适用地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地有关规定---该法第15条第2款就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地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地,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将本条与《合同法》第268条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其不同之处:后者不仅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且定作人仅需赔偿承揽人地损失,若无损失,定作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前者要求发.承包双方均应严格履约,违约(当然包括擅自解除合同之情形)者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第三,从后果来看,若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实际上已赋予其重新挑选甚至不断地更换承包人地权利,无异于宣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法律制度作废;发包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建设工程领域地腐败就会加剧.凡此种种,都是法律地严肃性所不允许地.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地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工程施工要符合质量规定要求案情摘要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地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地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地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地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争议地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地履行,故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地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地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捐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地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地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地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地.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地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地.案例五:重大工程合同签定须符合规案情摘要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地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地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地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地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地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地投资地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地.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地程序和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地规定地.案例六: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案情摘要】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地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地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地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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