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法律依据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与胡大明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与胡大明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晓波应禧张华荣【审理法官】龙晓波应禧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胡大明【当事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胡大明【当事人-个人】胡大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被告】胡大明【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违法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质证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不予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的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故胡大明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胡大明在南岸区公安局南坪镇派出所两名警察在四公里枢纽站对从该站下车出站的胡大明戴上手铐并出示《传唤证》时予以配合,并无逃匿和抗拒传唤的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南岸区公安局使用警械予以强制传唤不当,一审法院确认其对胡大明实施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警依法传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警依法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或处理的行为。
依法传唤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必要手段,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交警依法传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传唤;(二)强制传唤;(三)扣留;(四)强制扣留;(五)其他必要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传唤;(二)强制传唤;(三)扣留;(四)强制扣留;(五)其他必要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传唤;(二)拘传;(三)取保候审;(四)监视居住;(五)拘留;(六)逮捕。
”三、传唤的条件1. 违法行为:被传唤人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如交通肇事、酒驾、超速、违章停车等。
2. 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掌握被传唤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如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3. 必要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被传唤人进行调查、询问或处理。
四、传唤的程序1. 传唤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被传唤人送达传唤通知书,明确传唤时间、地点、事由和权利义务。
2. 传唤时间:传唤时间应当为工作日,不得在工作日以外的时间传唤。
3. 传唤地点:传唤地点应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殊情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地点。
4. 传唤期限:传唤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 传唤过程中,被传唤人有权要求出示执法证件,对传唤过程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公安机关法制员审核案卷检查要点
案卷检查要点1.受案登记表:办案单位的印章;案由是否规范;报案时间是否具体到时、分;报案人情况是否写清楚;简要案情是否符合接警时的情况;受案意见是否有受理的法律依据,;承办人的签名;领导的审批、日期与民警的是否一致;是否注明了受案的告知;2.接受案件回执单3.破案、延长办理期限的告知在受案表上是否注明;4.审批表:编号、案由是否规范,是否一致;发案时间是否具体到时、分,是否一致;违法事实的发案时间是否和案卷中其他文书中一致;违法事实叙述是否清楚;证据有无遗漏,与处罚决定书上的证据是否一致除证人证言,种类写对了没有;处罚的依据对人、对物是否写全:条、款、项写对,该引用的要引用全殴打他人从重的有2个情节时都要引用上;情节轻重、不予处罚、不执行拘留、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决定没收、收缴、追缴及决定后的处理发还、销毁、上缴国库等要写全;承办人的签名;各审核审批单位公章;呈报的对象写上;不填的格子用对角线划去;5.告知笔录:告知单位写到办案单位;2名告知人的签名;告知内容:事实与审批表上的要一致;理由按规范的案由写;依据:证据方面与审批表、处罚决定书上的一致除证人证言、法律依据方面与处罚审批表上一致;幅度和种类;第2栏的内容不填写因为不符合听证的;签名、日期到时分同日的;6.处罚决定书:查明部分与审批表的违法事实一致基本;证据部分与审批表、告知笔录上的一致除证人证言;根据后的依据与审批表上一致,拘留、罚款的数额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被处罚人的签收、签名、日期到时分同日的,被处罚人签收不能超过处罚决定日期的2日;履行期限:被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填写:由XX县市公安局送XX县市拘留所执行;罚款内容的填写“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至额敏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7.给受害者的送达回执;回执文书名称、文号栏是否写全;要是给被处罚人也用送达回执的,送达时间不能超过处罚决定日期的2日;若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不签名的,要使用送达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有见证人;8.执行回执:执行期限要用大写表示,自后的日期要写到入所日期的第2日,投送人2民警签名,盖拘留所的印章;9.拘留后告知权利笔录:改为告知笔录注意与处罚前的告知笔录不同;制作时间要在宣读处罚决定书时间之后;地点不要填写到拘留所;10.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家属姓名要写上,不告诉姓名的除外,不包括告诉姓名但没有联系方式的;因——后的违法行为与案由一致;拘留天数用大写;在正文落款日期上盖公安局的印章;有的民警喜欢在笔录上记录通知的方式最好不在这里写,因为通知的时间不好掌握,注意在这里采用的通知方式要与笔录上一致;电话通知的通知时间要在宣读处罚决定书后,与拘留后告知权利笔录制作时间可前可后;选未能通知方式的要把进行选择,选择的内容要与笔录上的问家庭情况相附;执行场所是拘留所;通知的家属必须是共同居住的成年人;11.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家属姓名要写上,不告诉姓名的除外,不包括告诉姓名但没有联系方式的;因——后的违法行为与案由一致;到案时间要与笔录上或者传唤证上到案时间一致;在正文落款日期上盖办案单位的印章;有的民警喜欢在笔录上记录通知的方式最好不在这里写,因为通知的时间不好掌握,是到案后一点通知还是在制作笔录的时间里通知,注意在这里采用的通知方式要与笔录上一致;电话通知的通知时间要在到案时间后,不要过于太长,选未能通知方式的要进行选择,选择的内容要与笔录上的问家庭情况相附;通知的家属必须是共同居住的成年人;12.违法人笔录:口头传唤的要让违法人自己写到案、离开时间,同日就处罚的离开时间写到宣读处罚决定书的时间,首次询问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民族、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等情况;少数民族用汉文制作笔录的,要询问是否通晓汉语文字和语言,其他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应该问到,下发的笔录格式都列到了,如果民警不想使用而用笔录软件,那上述问题只要在打引的笔录上都问到也行;告知权利,告知传唤的理由和依据,用笔录软件制作的要注意以上内容的问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情况,老师或者其他见证人是在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选择的,不是可以和监护人并列的地位,所以要在笔录上首先注明监护人为什么没有能到场的原因再写邀请了谁参与询问,关系要写明;当事人确认笔录的话要紧跟着笔录最后一行写,中间不留空格;问家庭情况的要与通知书上通知的家属一致;被扭送、移送、投案的,笔录中写明到案时间、离开时间;通知家属的要注意“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的修改;实在在笔录中没有地方改的,把笔录头上口头传唤改为“被扭送人”等;13.受害者、证人笔录:权利义务的告知,问明身份可参照嫌疑人基本情况中的有关合适的内容;权利义务的告知,问明被侵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被侵害人、证人到公安机关作证如何来的情况;当事人确认笔录的话要紧跟着笔录最后一行写,中间不留空格;14.扣押:公章、清单上要有见证人,事后12小时的报告扣押日期具体到时分,领导批示、日期到时分,扣押物品的来源说明;拍照入卷;返还的,在清单上注明“以上物品系谁合法财物,予以返还,民警签名”;对案卷中反映的涉案财物,要追其下落;15.辨认:对受害者的询问笔录问清是否能辨认出来,辨认笔录、还要制作两个附件:一是附纸的辨认照片,二是对制作与照片有关的所有人员、物品、场所情况的说明;第二个附件不让辨认人核对;16.鉴定:鉴定审批,鉴定的告知;17.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处罚的,不必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18.对一些证明,除了出证明单位章外,还要有经办人或者领导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网上查询的证明内容,要写明出处、查询人单位、谁查询的,并加盖查询人单位印章;现场调解的案件1.受案表2.现场调解书,注意未成年人的要有监护人在;内容的书写要注意,当事人都要进行调解;3.履行凭证;一般程序的调解1.对符合调解的案件没有以调解处理的,有不同意调解的申请,受害着有一份就行,对案件性质清楚的也可以补在笔录上;2.调解处理的,双方的申请;调解的审批;3.当事人都要进行调解,不能遗漏当事人;注意未成年人的要有监护人在;4.调解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伤害案件可以在调解笔录中反映出“能够当场履行协议,或者由于损害赔偿数额较小,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需要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的,可以不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5.伤害案件外的其他符合调解的案件1其他符合调解的案件因为可以不制作调解笔录,所以就必须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其他案件也制作调解笔录,反映出以上的内容后不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6.是否超过了调解的期限7.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人员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有凭证的收集复印件,没有凭证的受害者书写履行情况。
法律是如何规定异地传唤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异地传唤的嫌疑⼈不⽅便联系的,为案件侦查的需要,该履⾏的传唤程序也必须履⾏。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异地传唤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法律是如何规定异地传唤的为进⼀步细化操作,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七⼗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传唤犯罪嫌疑⼈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
第三百⼀⼗三条同时规定:异地执⾏传唤、执⾏⼈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的⼯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的住处进⾏讯问。
公安部2009年10⽉28⽇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章第4条第3款⼜作了进⼀步的细化:异地执⾏传唤、拘传,执⾏⼈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讯问。
为保证传唤的顺利进⾏,《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同时规定了拘传的强制措施。
为了规范异地传唤,⽬前禁⽌的是将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传唤⾄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讯问,并不是禁⽌办案公安机关民警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讯问。
在办案实践中,异地传唤主要是针对因⽽交由外地公安机关执⾏的犯罪嫌疑⼈和涉嫌犯罪事实仍需向本⼈核实尚⽆拘留、逮捕必要的外地⼈员。
为了办案的⽅便,仍有的办案民警在对外地犯罪嫌疑⼈传唤时,持空⽩《传唤通知书》直接到当地派出所,习惯于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直接到被传唤⼈住处或单位,进⾏讯问调查,明显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
刘欢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欢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欢;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当事人】刘欢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当事人-个人】刘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文沙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文沙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文沙【代理律所】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欢【被告】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指定管辖户籍所在地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石景山公安分局提交的到案经过、刘欢本人陈述、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欢吸食大麻的违法事实。
石景山公安分局据此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并无不当。
在办案过程中,石景山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传唤、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刘欢认为其在2020年8月5日的头发检测和尿检未检测出其吸毒,该事实并不足以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刘欢关于其毛发检测出毒品系受与案外人长期生活影响的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欢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民警随意传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的重任。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民警的随意传唤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民警随意传唤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民警随意传唤的法律性质民警随意传唤,是指民警在未依法取得传唤证或未按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传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民警传唤公民应当依法取得传唤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因此,民警随意传唤属于违法行为。
二、民警随意传唤的法律后果1. 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民警随意传唤,可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随意传唤可能导致公民被非法拘禁,限制其自由,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2)损害公民名誉。
在未取得传唤证的情况下,民警随意传唤可能会使公民遭受社会误解,损害其名誉。
(3)侵犯公民隐私。
民警在随意传唤过程中,可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2. 对公安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损害民警随意传唤,不仅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民警随意传唤行为,使公安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2)损害执法权威。
民警随意传唤,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损害了执法权威。
(3)影响执法效果。
民警随意传唤可能导致案件调查不深入,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3. 对民警个人的法律后果民警随意传唤,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
民警随意传唤,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等。
(2)刑事责任。
若民警在随意传唤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3.03.01•【文号】[83]高检二函字第3号•【施行日期】1983.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日(83)高检二函字第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印发各地试行。
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作进一步修改。
附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传唤的法律规定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传唤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涉及到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诉讼活动的个人。
传唤的法律规定时间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传唤的法律规定时间,包括传唤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
二、传唤的概念传唤,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诉讼活动的个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三、传唤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讯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
”四、传唤的适用范围传唤适用于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传唤。
2.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可以依法传唤。
3.证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证人可以依法传唤。
4.鉴定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鉴定人可以依法传唤。
五、传唤的法律规定时间1.传唤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传唤的时间一般为一次,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传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公()行传通字[ ]第号
:
根据之规定,我单位已于年月日时将涉嫌的传唤到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传唤人家属: 年 月 日
2、已于年月日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将本通知书的内容通知的家属。被通知家属电话(传真、手机)号码是。
办案民警: 被传唤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3、由于被传唤人无家属/不提供其家属的具体联系方式,故暂无法通知家属。
办案民警: 被传唤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4、采取其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式通知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请注明:
办案民警: 被传唤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家属,一份附卷。
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侦查手段。
有些时候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进行拘留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
不管是传唤或者是刑拘,这些都是只有我国执法机关人员才有的权利,当然权利也是受限制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
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
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
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
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
刑事传唤有哪些法律依据
刑事传唤有哪些法律依据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较常⽤的⼀种侦查措施,并且是最温和的⼀种侦查措施。
那么关于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家对这⽅⾯的法律知识有个⽐较清晰的认识,有需要的可以仔细阅读下⽂哦。
刑事传唤有哪些法律依据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百⼋⼗七条和第⼆百⼀⼗⼀条中。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百⼋⼗七条⼈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员,将⼈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迟在开庭⼗⽇以前送达被告⼈及其辩护⼈。
在开庭以前,审判⼈员可以召集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对回避、出庭证⼈名单、⾮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民法院确定开庭⽇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民检察院,传唤当事⼈,通知辩护⼈、诉讼代理⼈、证⼈、鉴定⼈和翻译⼈员,传票和通知书⾄迟在开庭三⽇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百⼀⼗⼀条⼈民法院对于⾃诉案件进⾏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诉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诉⼈撤回⾃诉,或者裁定驳回。
传唤与强制传唤(拘传)的法律规定
传唤与强制传唤(拘传)的法律规定传唤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通知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时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当事人需要使用传唤证或者传票。
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口头传唤;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强制传唤(拘传)。
此篇对于各种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的传唤及拘传规定作一梳理。
一、行政案件中的传唤和强制传唤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五十二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者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传唤时间的概念与分类1. 概念传唤时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传唤的时间范围。
传唤时间包括传唤的起始时间、持续时间以及传唤间隔时间。
2. 分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传唤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传唤时间:一般传唤时间为24小时。
在24小时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的询问或者诉讼活动。
(2)紧急传唤时间: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传唤时间。
紧急传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持续传唤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需要接受连续询问或者参加连续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传唤时间。
持续传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4)传唤间隔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需要接受连续询问或者参加连续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传唤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传唤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传唤时间的规定(1)一般传唤时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应当使用传唤证。
传唤证应当载明传唤的原因、依据、时间、地点、被传唤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2)紧急传唤时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传唤时间,但不得超过48小时。
紧急情况包括:①犯罪嫌疑人在逃的;②有重大作案嫌疑,可能被列为在逃人员的;③有其他紧急情况的。
孙秀芳、肥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秀芳、肥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秀芳;肥城市公安局;肥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孙秀芳肥城市公安局肥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秀芳【当事人-公司】肥城市公安局肥城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晖东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晖东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晖东【代理律所】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秀芳【被告】肥城市公安局;肥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原告提交的通话详单,仅能证实2019年8月16日、19日、22日被告公安局民警李袁佼曾与原告通话,不能证实8月2日原告曾前往安临站派出所,亦不能证实8月16日、19日、22日被告公安局系传唤原告到安临站派出所进行询问。
对于被告公安局民警代原告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名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扣押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公安机关对其的询问笔录等并非本人签字,被告肥城市公安局已提交证据证明,因上诉人告知民警其看不见、没上过学,民警遂在法律文书中代替上诉人签字,由上诉人在代签名处捺印,笔录等文书中也已经注明由民警代签,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丁士华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丁士华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士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赵广凤【当事人】丁士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赵广凤【当事人-个人】丁士华赵广凤【当事人-公司】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士华;赵广凤【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履行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明示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回避等权利,有上诉人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的签字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18:44:07丁士华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6行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士华,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国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南大街派出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广凤,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上诉人丁士华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局芝罘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福荣、张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福荣、张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冀07行终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立新岳丽媛王瑞良【审理法官】李立新岳丽媛王瑞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福荣;张北县公安局【当事人】王福荣张北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王福荣【当事人-公司】张北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凤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刘俊文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旭凤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刘俊文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旭凤刘俊文【代理律所】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福荣【被告】张北县公安局【本院观点】张北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王福荣有多个违法行为,一审法院未查清张北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哪一或哪几个违法行为作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管辖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北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王福荣有多个违法行为,一审法院未查清张北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哪一或哪几个违法行为作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冀0702行初1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0-30 19:14:38王福荣、张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冀07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行政机关)张北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龚立秋,该局局长。
李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不服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不服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石某【当事人】李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石某【当事人-个人】李某石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孟昭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昭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昭昭【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朝阳公安分局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基本原则拘留管辖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朝阳公安分局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朝阳公安分局提交的《询问笔录》、手机截屏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2019年2月至4月期间,李某多次以发送信息的方式干扰石某正常生活的事实。
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告知李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结合李某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并无不当。
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公安局传来唤家人,家属是否自有权利陪同,要经过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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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家属,一份附卷。
篇二: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此联交被传唤人家属(单位)
附卷篇三:传唤通知书的适用
传唤通知书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
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
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
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传唤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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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
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