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标准(轨道车、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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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辆操作标准
一、出乘前八小时内严禁饮酒,要保证休息充足。司机和副司机应携带司机驾驶证按上班时间参加班组点名和安全预想会,上岗时着装整齐,精力充沛,精神状况良好。同时认真了解本次出车运行任务及注意事项、编组情况、装载情况、运行情况、作业点和作业内容,做到接受任务明确。
二、司机和副司机明确任务后,应立即按各自职责和检车顺序全面检查车辆各部状态和给油,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精检细修,互相协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四、发动机在出库前提前十五分钟启动,冷车起动后,应在怠速状态运行5至10分钟,检查各仪表读数正常后,再提速运转;司机必须亲自施行制动机“三步闸”或“五步闸”试验,检查制动系统是否正常。对有液压系统的车辆,需要检查各液压系统作用是否良好。
五、上班司机重点检查内容为:按顺序重点检查柴油机、空气压缩机各部情况,各类开关、仪表、照明、喇叭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检查离合器、变速箱、换向箱操作装置和手柄作用是否良好;观察车架、车轮、轴箱、风管、车钩及连接处是否正常;检查轨道起重车吊臂及轨道携吊平车的吊机是否回到原位置,吊勾应用钢丝绳锁紧,轨道起重车支腿应回到原位。
六、上班副司机重点检查内容为:按顺序重点检查水箱冷却水是否加满、柴油机油底壳、高压油泵的润滑油是否在限度内以
及燃油箱的柴油是否充足,排除各储风缸、油水分离器的集水和油污;检查各部油管、水管、风管有无松动、泄漏;检查制动缸、拉杆、闸瓦、销、折角塞门、软管是否良好,并做好各活动点的加油润滑工作,检查随车工具、信号装置、防护用品和备品是否齐全有效。
七、轨道车乘务人员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有关行车条件的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乘务人员。
八、轨道车出乘时,车上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每车(包括轨道平车)配备两个止轮器,并进行编号、加链、加锁管理,轨道平车配备的止轮器,要放在车体前端左侧下部专用的加锁铁箱内,止轮器的安设和撤出由副司机负责。
九、轨道车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运行中,特别在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轨道车停站超过20mim,动车时必须进行制动试验。
十、经常保证运行监控装置的技术状态良好,轨道车作长途运行前,应用发码器全面检测运行监控装置的状态,状态良好方准上线运行。短途往返车辆或现场施工车辆每天出乘前要对运监装置进行自检,每周用发码器检测一次,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
十一、在轨道车运行时,司乘人员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车上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视运行监控装置为故障。要与车站加强联系
十二、在轨道车运行时,本务机严禁关闭运行监控装置,补机严禁开启运行监控装置。当其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乘人员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故障设备。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下一站。停站后应立即通报检修单位,及时处理,功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十三、轨道车辆出车和途中运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1、动车前应确认防溜装置已撤除、符合相关条件,查询乘车作业人员是否到齐,关好车门、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确认信号。
2、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必须由司机和副司机共同确认复核。
3、动车前后、运行途中严格执行后部了望与鸣笛制度。轨道车在通过车站、鸣笛标、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运行时,副司机应站立,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灯行驶。
4、运行中精神要高度集中,严格执行铁道部TB/T3059-2002《车机联控标准》和呼唤应答制度,标准化作业,按规定速度行驶。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呼唤应答标准用语由铁路局根据部颁标准制定。
5、在区间作业时,严禁发动机熄火;下坡运行时,严禁空档溜放。司机和副司机在行驶中要注意观察仪表、制动系统的状态和发动机、传动、走行等部位的声响;中间站停车超过5min,副司机应对轨道车进行巡检;应抓紧时间检查走行部位的情况和触摸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6、配合现场施工作业时,要互相配合,认真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的吊机时,必须注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7、轨道车出车作业过程中(包括停车时),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公里/小时;推进运行时,30公里/小时;调动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公里/小时;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公里/小时;遇有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米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十四、轨道车完成当次运输任务返回单位车库或驻地,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必须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并严守专用线速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应上好手闸、放铁鞋,断开总电源。
十五、司机和副司机应在停车熄火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保养检修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和保养。对自检自修以及个别处理不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十六、整理车容,将车体内外清扫、擦洗干净,做到车辆内外清洁整齐、工具备品清点齐全。排除制动系统的集水及油污,及时补充冷却水、润滑油、燃油,冬季水箱应加防冻液或放尽水箱、柴油机机油冷却器的水。
十七、《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轨道车工作日志的存档时间为两年。
十八、重型轨道车的牵引质量、轨道平车的载重质量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轨道平车的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轨道车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线路允许最高速度和产品规定的速度要求,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速度,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轨道平车超载、偏载和超速运行。
十九、轨道车与轨道平车联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并不得跨区间推行。在车站转线、联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在区间封锁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由副司机或指定人员位于拖车前端引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