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根据2007年11月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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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86号令修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二OO一年三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为了使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与国务院、中央军委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决定对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令第86号)作如下修订:一、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条第(二)项“没有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修改为“没有规定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
将第三十条第(三)项“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修改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的机场,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
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
在过渡高度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二、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将第三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提供其参考”修改为“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机场起降时,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但是军用和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时,如果外国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以提供其参考”。
三、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三条“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场相距很近,并已规定有相同过渡高,可以使用统一的过渡高度层”修改为“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第五章间隔分析
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航行系
间隔标准的确立
管制规则与程序
两种提供间隔的方式:
时间间隔(程序)
距离间隔(雷达)
两者均要求获取高质量的信息 Both require quality of the information来自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航行系
影响时间间隔的因素
管制规则与程序
longitudinal “time” separation minima - decision time 决策时间 - co-ordination time 协调时间 - transmission time 通话时间 - lead time 提前量 - accuracy of position determination 定位的精确度 - frequency of reporting 位置报的频率 - clock inaccuracies 时钟误差 - buffer 缓冲量
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航行系
间隔 (Separation)
间 隔
垂直间隔 水平间隔
管制规则与程序
纵向间隔
横向间隔
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航行系
管制规则与程序
垂直间隔
在我国航路、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按飞行高度层
配备。经过多次高度层改革,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全国飞行高 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300 m minimum
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航行系
垂直间隔 Vertical separation
管制规则与程序
300m minimum
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航行系
水平间隔
管制规则与程序
水平间隔包括横向间隔和纵向间隔: 横向间隔-是指航空器侧方的最低间隔距离,使航空器保持在不同的航路上或 在不同地理区域内飞行,其大小与航空器定位所用的导航系统的精度有关。 纵向间隔-是指前后航空器之间的最低间隔距离,使在同一航迹、交叉航迹或 逆向航迹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保持一个间隔。纵向间隔与飞机速度以及飞机 定位时间相关,是最为丰富的一种间隔标准也是管制员使用最多的一种间隔 标准。它可以用时间为单位,也可以用距离为单位。 时间间隔-用时间间隔来保持航空器之间具备足够距离,多用于程序管制。这 种间隔涉及到航空器过报告点位置的准确性、报告点位置的次数和间隔、时 钟的准确性等。 距离间隔-用距离间隔来保持航空器之间具备足够距离,多用于雷达管制。这 种间隔涉及航空器测距手段,有DME测距定位,也有雷达测距定位。
CCAR-93TM-R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0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现决定对1999年7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2001年3月19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9号令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一、将第二百一十六条(一)项“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90米”修改为“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60米”。
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米”修改为“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60米”。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一)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6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二)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6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三)项“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6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飞行间隔规定知识分享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航空法导论第7课航空法规体系
7.3.5b飞行管制体制改革
建立全国、各大区、分区空管中心, 实现空中交通由国家统一管制
-沈阳、北京、西安、昆明以东:,北京、 上海、广州、厦门、武汉、郑州、长沙、 大连、三亚、济南等高空管制区实施了 雷达管制
-沈阳、北京、西安、昆明以西:程序管 制
7.4一般运行规则
7.5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制定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芝加哥公约附件十一
7.5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约束范围
民航飞行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 有关领导和部门
7.5.1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基本内容
空中交通服务内容和基本任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防相撞、维护秩 序、加大流量
飞行情报服务~有利于飞行安全和效 能的情报建议
共有140多个. 中国目前大部分机场划设的是机场管制区
7.3.4飞行管制的现状
军航统一管制 -空海军各级司令部负责:
①飞行指挥的组织、协调 ②统一调整各部门的飞行次序、航线 和高度
7.3.4飞行管制的现状
军民航分别实施
①军用A/C—空海军各级司令部负责指 挥
②民用A/C —总局、地区局、地方航 负责指挥航空器报告所有航空器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作特殊天气观 测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a. 遇到严重结冰或颠簸; b. 在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中遇到中度颠簸、雹 或积雨云; c. 其他气象情况,例如为重要气象电报规定的 其他航线天气现象,机长认为这些天气现象可 能影响安全或者严重地影响其他航空器的飞行。
在各机场设立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受理 航空器在各自机场起飞前提交的飞行计划和有 关空中交通服务的报告
服务类型
进近管制服务 在飞行繁忙的地区设立进近管制室,
单位内部认证机场管制考试(试卷编号191)
单位内部认证机场管制考试(试卷编号191)1.[单选题]无线电高度表是用来测量飞机离开地面的()高度。
A)平均海平面B)场压C)实际D)以上都不对答案:C解析:2.[单选题]世界协调时是指()。
A)英国伦敦的地方时B)西二区的时区时C)12时区的时区时D)零时区的时区时答案:D解析:3.[单选题]保持盘旋坡度和高度不变,随着盘旋速度增大()。
A)转弯率减小,过载减小B)转弯率减小,过载增大C)转弯率减小,过载不变D)转弯率增大,过载增大答案:C解析:4.[单选题]飞机于10月12日10∶00(北京时)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前往旧金山,预计飞行11小时,到达旧金山时,当地区时(西八区)是()。
A)10月12日21∶00B)10月11日21∶00C)10月12日05∶00D)10月12日13∶00答案:C解析:5.[单选题]当前行起飞航空器为1类或者2类,离地并距后随起飞航空器()米以上时,可以许可后随起飞的1类航空器起飞。
A)600B)8006.[单选题]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都必须遵守()。
A)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B)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C)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D)飞行管制一号规定答案:B解析:7.[单选题]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跑道用于进近和离场的使用方式可分为( )等四种模式。
A)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B)独立平行仪表进近、隔离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C)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相关平行运行D)独立平行仪表进近、隔离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相关平行运行答案:A解析:8.[单选题]航空器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当不迟于起飞前()分钟向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计划。
A)60B)45C)30D)15答案:B解析:9.[单选题]按照飞行任务的性质划分,民航飞行分为:(),训练飞行,检查试验飞行和公务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是指飞行员在进行长时间飞行任务时的休息时间和飞行周期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飞行员在连续飞行任务中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和恢复,以保障飞行安全和飞行员的身心健康。
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责任,他们需要时刻保持专注和敏锐的判断力,以确保飞行安全。
长时间连续飞行会导致飞行员的注意力下降和疲劳,从而增加事故风险。
因此,航空管理机构对飞行间隔进行了规定,以避免飞行员过度疲劳。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标准和建议,飞行间隔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最大飞行时间:规定了飞行员在一次飞行任务中的最大连续飞行时间。
一般而言,单一飞行员的最大连续飞行时间不超过9小时。
这个时间是通过科学研究和实践总结得出的,旨在确保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保持较高的注意力和反应能力。
2. 强制休息时间:规定了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应该进行的强制休息时间。
这个时间一般是在飞行任务中间隔一段时间后,飞行员需要进行短暂的休息,以更好地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
一般而言,飞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 飞行周期:规定了飞行员在一段时间内的飞行周期。
这个周期通常是指一个星期或一个月的时间段,根据飞行员的工作强度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在飞行周期内,飞行员需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进行身心恢复和休闲活动,以减轻工作压力和疲劳。
飞行间隔规定是保障飞行员身心健康和飞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国的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都应该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
此外,飞行员本人也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提高自身的抗疲劳能力。
总之,飞行间隔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飞行员在长时间飞行任务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以保障飞行安全。
各国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应该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规定,同时飞行员也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保持身心健康。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飞行任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飞 行 规 则
飞机在空中飞行同地面交通一样,有一套基本的飞行规则,飞行员要 按照飞行规则进行飞行,以保证飞机的合理、有序飞行。
教学内容
飞行规则的分类
通用飞行 规则
目视飞行 规则
仪表飞行 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是所有 航空器飞行时都必须遵守 的规则,是为了保护生命 和财产安全,避免碰撞而 确立的。
目视飞行气象条件,最低的能进行目视飞行的天气条件目视 飞行规则——受能见度限制,最低云层外1500m。保证全方位能 见,防撞。如果能见度低于该标准,禁止目视飞行。
民航飞行员视力标准
根据中国民航局要求, 民航飞行员任何一眼裸眼 视力需达到0.7或以上, 双眼视力达到1.0或以上。 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 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 没有做过角膜屈光手术。
仪表飞行规则
仪表飞行气象条件:气象条 件高于VMC要求仪表飞行规则— —靠无线电通信和定位仪的飞机 (仪表飞行),起码要安装有姿 态仪,高度指示仪,位置指示仪 表,高频、甚高频通信设备,且 驾驶员必须取得仪表飞行执照。
仪表飞行的整个过程都处于 管制员的控制下。
四空器相撞,不论是在空中还是在地 面等待起飞(或降落)的航空器之 间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 就是飞行间隔。机长必须按照规定 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 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飞行间隔 的大小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以及 管制员的个人能力有关。飞行间隔 的大小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以及 管制员的个人能力有关。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免碰撞
航路权 (优先通行权)
机上灯光标志
飞行计划
时间
空中交通 管制的要求
一、避免碰撞
我国飞行高度层第三步改革方案
我国飞行高度层第三步改革方案为了满足航空运输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我局根据国家空管委关于《我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案》(国空管[2007]38号),制定了《民航总局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工作方案》,业经民航总局缩小垂直间隔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国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缩小垂直间隔的各项准备工作,始终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请管理局转发至空管中心(站)、机场、通用航空公司)民航总局二○○七年四月日民航总局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工作方案为适应我国航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颁发的《我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案》(国空管[2007]38号),制定民航总局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空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和谐民航、适应航空事业发展需求为牵引,坚持深化改革,科学利用空域资源,增大空中交通容量,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积极稳妥。
坚持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并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
要在科学论证、实施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缩小垂直间隔的工作。
(二)严密组织,精心实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体系。
要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把项目管理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计划周密、组织严密、任务清晰,责任到位,时间明确。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要善于全面把握实施缩小垂直间隔涉及的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军民航、国内外等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整体推进、科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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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5)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7)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11)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12)第八章附则 (13)附图 (16)(根据2007年10月18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对高度层配备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
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
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2)。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3、图4);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5、图6);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7、图8)。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见图9、图10);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1);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见图12)。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见图13、图14)。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5);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见图16)。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者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7);(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见图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