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间隔规定根据22修订的飞行基本规则进行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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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

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跑道空间的充分利用而设定的。

这个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飞机类型、重量、速度、天气条件以及航空管制规定等。

飞机起降间隔主要分为起飞间隔和着陆间隔。

起飞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起飞的时间间隔,而着陆间隔则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着陆的时间间隔。

这些间隔的标准都是为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空间防止碰撞,并维持航班的正常运行。

在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飞机的类型和重量。

不同类型的飞机具有不同的飞行特性和性能,例如起飞和降落的距离、速度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所需的安全间隔。

飞机的重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更重的飞机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减速和停止。

此外,天气条件也是影响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因素。

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强风、低能见度等,可能需要更长的间隔时间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

这是因为恶劣天气条件下,飞机的操控难度增加,需要更多的空间来避免碰撞。

最后,航空管制规定也是制定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重要依据。

航空管制机构会根据空中交通的密度和流量来设定和控制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飞机起降间隔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飞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飞行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会密切协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飞机的起降间隔,以确保航班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09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域管理第三章飞行管制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第六章飞行间隔第七章飞行指挥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附件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略)附件三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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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则 (2)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第八章附则 (10)附图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86号令修改

86号令修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二OO一年三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为了使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与国务院、中央军委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决定对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令第86号)作如下修订:一、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条第(二)项“没有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修改为“没有规定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

将第三十条第(三)项“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修改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的机场,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

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

在过渡高度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二、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将第三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提供其参考”修改为“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机场起降时,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但是军用和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时,如果外国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以提供其参考”。

三、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三条“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场相距很近,并已规定有相同过渡高,可以使用统一的过渡高度层”修改为“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飞行间隔规定知识分享

飞行间隔规定知识分享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十公里。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飞行间隔规定是指飞行员在进行长时间飞行任务时的休息时间和飞行周期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飞行员在连续飞行任务中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和恢复,以保障飞行安全和飞行员的身心健康。

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责任,他们需要时刻保持专注和敏锐的判断力,以确保飞行安全。

长时间连续飞行会导致飞行员的注意力下降和疲劳,从而增加事故风险。

因此,航空管理机构对飞行间隔进行了规定,以避免飞行员过度疲劳。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标准和建议,飞行间隔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最大飞行时间:规定了飞行员在一次飞行任务中的最大连续飞行时间。

一般而言,单一飞行员的最大连续飞行时间不超过9小时。

这个时间是通过科学研究和实践总结得出的,旨在确保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保持较高的注意力和反应能力。

2. 强制休息时间:规定了飞行员在飞行任务中应该进行的强制休息时间。

这个时间一般是在飞行任务中间隔一段时间后,飞行员需要进行短暂的休息,以更好地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

一般而言,飞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 飞行周期:规定了飞行员在一段时间内的飞行周期。

这个周期通常是指一个星期或一个月的时间段,根据飞行员的工作强度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在飞行周期内,飞行员需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进行身心恢复和休闲活动,以减轻工作压力和疲劳。

飞行间隔规定是保障飞行员身心健康和飞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国的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都应该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

此外,飞行员本人也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提高自身的抗疲劳能力。

总之,飞行间隔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飞行员在长时间飞行任务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以保障飞行安全。

各国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应该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规定,同时飞行员也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保持身心健康。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飞行任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是对航空客车、空军以及其他从事航空活动的人员提供安全空中
航行环境的一项基本活动。

空中交通管制并不仅仅涉及控制飞机通过机场的飞行,它也包括在空中管制系统和管制区内实施的间隔标准。

间隔标准是空中交通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于规范空中航行的时间和距离
的重要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航行,减少碰撞风险。

在实施过程中,空中管制员需要根据空中航行的环境和航行状况,适时的在各个飞行高度层次和限制航行区域内实施间隔标准。

在国际航行中,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空中距离间隔BVR(目视见)5NM(海里),水平间隔最小为1000英尺,主动监控DME(数字
测距装置)系统间隔 3 分钟(航路)或 5 分钟(机场空域),调整空域的间隔
7 分钟。

临近机场时,水平间隔可收窄至 500 英尺,违反标准则会受到空中交通
管制机构的相应处罚。

除此外,还应从航空事故教训中总结,不断完善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间隔标准,以确保安全和有序的空中航行环境。

只有通过良好的空中管制体系实施严格的间隔标准,维持安全的航空环境,航空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一、空中交通的基本原则1.安全原则:保障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任何情况下,航空器的安全都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

2.有序原则: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以避免航空器之间的冲突和危险。

3.经济原则:尽可能提高空中交通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燃料浪费。

二、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原则1.声明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准确、及时的空中交通信息,包括气象信息、导航信息等。

2.计划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航线规划和时间计划,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3.分配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航空器的优先级、航班计划等因素来进行航空器的空中交通分配。

4.控制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班间隔等,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5.合作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与航空器飞行员和航空器运营单位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空中交通的安全与有效管理。

三、空中交通控制的具体规则1.空域划分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航线等因素,将空中领空划分为不同的空域,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2.飞行高度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所在的空域,规定航空器的最低飞行高度和最高飞行高度,禁止航空器盘旋飞行或低空飞行。

3.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限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速度、要求航空器改变飞行航线、领空等。

4.航空器间隔规则:航空器在空中的间隔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权限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航空器的优先级和紧急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限制航空器进入其中一领空或改变飞行计划等。

四、空中交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2.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保证航空器的安全飞行,提供准确的空中交通信息,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3.航空器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航空器运营单位应将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纳入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且配合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工作。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c)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d)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术语解释》中规定。

第91.5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具有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与其型号或者构型对应的飞行手册,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手册。

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或者直升机都应当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标记和标牌。

(d)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者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

飞行间隔标准

飞行间隔标准

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指航空领域中飞机起飞和降落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确保航空安全和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

这些标准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各国的民航管理机构制定,并根据航空器的类型、飞行阶段、空中交通密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飞行间隔标准:
1. 起飞间隔:
-起飞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起飞的时间间隔。

这通常受到飞机类型、重量、天气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标准的起飞间隔时间可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空间来防止碰撞,并有助于维护航班的正常运行。

2. 着陆间隔:
-着陆间隔是指两架飞机在同一跑道上着陆的时间间隔。

与起飞间隔一样,着陆间隔的标准也会受到飞机类型、重量、天气条件等因素的限制。

这确保了在降落过程中的安全和有序。

3. 空中间隔:
-空中间隔是指在飞行阶段,两架飞机之间需要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

这通常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上的间隔,以防止空中相撞。

4. 进近间隔:
-进近间隔是指在飞机接近机场并准备降落时,需要维持的时间和空间间隔。

这确保了在拥挤的进近路径上飞行的多架飞机之间的安全距离。

5. 机场地面间隔:
-机场地面间隔是指在机场滑行阶段,两架飞机之间需要维持的时间和空间间隔。

这有助于防止在地面上的碰撞和混乱。

这些标准可以因国家、地区、机场和航空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飞行间隔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器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空中和地面事故,以及有效管理空中交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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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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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间隔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则 (2)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5)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7)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11)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12)
第八章附则 (13)
附图 (16)
(根据2007年10月18完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对高度层配备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
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1500米的高度差。

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飞行高度在8400米(含)以下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900米(含)至13100(含)米,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米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13100米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米的高度差。

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

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第十七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

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
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十八条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

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
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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