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发放标志牌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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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以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尽快建立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猪肉流通与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设置数量。

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减少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武汉市城区设2-4个屠宰厂;其他市(州)城区设1-2个屠宰厂;县(市)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场),同一地点原则上设置1个。

市(州)城区或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市(州)、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在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楚政办通〔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全州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效能政府、强化责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分级设立审批(一)分类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将全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为“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两类管理。

(二)分级设立审批全州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均实行“先批后审”的管理办法,即先根据条件进行设立审批,建成后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坚持分级审批,依法许可的原则,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批由州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验合格后报请州人民政府颁证;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审批由各县市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验合格后报请县市人民政府颁证。

二、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批(一)设立条件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设立生猪牛定点屠宰场申请表

设立生猪牛定点屠宰场申请表
设立生猪(牛)定点屠宰场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基本要求
设计屠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模
(万头/班)
职工总数

其中:屠宰技术人员人;管理人员人
卫生检疫人员人;品质检验人员人
设施设备
是否有化验室
是否有肉品检验设备
是否有标准规定的屠宰加工设备
是否有污水处理设施
是否有冷藏库
是否有专门的冷却间
肉品运输车辆

是否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申请企业应同时提交:
1、企业布局平面图;
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3、屠宰加工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污物处理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清单;
4、有关环保、动物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8〕84号)省商务厅:《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城区和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屠宰厂(场)。

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厂(场);范围较大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屠宰点。

乡镇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应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流程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流程
14、厂区管理、畜禽接收管理、静养管理、屠宰管理、肉品检验管理、化验室管理、卫生管理、消毒、分割车间管理(未设分割车间的可不提交)、畜禽产品管理登记台帐等项制度。
二、畜禽定点屠宰点申请材料:
1、畜禽定点屠宰点行政许可申请书;
2、符合省畜禽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的文件或说明;
3、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情况草图及说明;
材料具体内容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5、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6、审计报告;
7、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流程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勘验)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受理
商务局外经处工作人员
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
审核及现场勘验
商务局外经处处长
申报材料是否合格
材料合格上报领导签发,不合格退回企业改正
作出审核意见
1
审批
商贸服务管理处处长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作出审批意见
1
办结
商贸服务管理处工作人员
将相关结果通知企业
即办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企业初流程实施机关唐山市商务局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
律依据及条款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
是指针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审批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畜禽屠宰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保障屠宰过程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承办部门:明确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的相关部门,如农业、畜牧、食品安全等部门。

2. 审批标准: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厂必须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比如设施设备要求、操作流程要求、环境卫生要求等。

3. 申请程序: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和材料要求,比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等。

4. 审批程序: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的流程和环节,包括初审、现场检查、技术评审、批准程序等。

5. 审批时限: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的时限,确保审批程序高效进行。

6. 监督检查: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后的监督检查机制和频率,确保畜禽屠宰过程的符合要求。

7. 处罚措施:明确对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采取的处罚措施和追责机制。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畜禽屠宰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提升了社会的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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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管理制度

××市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管理,保证畜禽屠宰规范运行,根据《××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经核准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证书的定点屠宰厂(场、点)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保管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证章标志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实行统一制作、逐级发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管。

第四条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包括:1.畜禽定点屠宰证书;2.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5.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签);6.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7.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五条证章标志的使用(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取得合法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的法规性证件,由省兽医局制定,市人民ZF按定点条件颁发。

(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取得定点资格的外在标志,分品种制作,即: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企业标志牌。

定点屠宰标志牌编码由省兽医局统一编制,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制作。

取得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企业,应将其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出据的合格证明,是肉品上市销售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适用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白条类肉品:未分片的一畜一证,分片的一畜两证,随货同行。

分割类动物产品:以包装箱形式包装的,每箱附一证,随货同行;未包装的,按销售对象,一户一证,随货同行。

(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胴体或片鲜肉上加盖的印章,是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物化表现,也是市场稽查人员检查肉品能否销售的依据之一。

分为大小两枚印章:大圆形印章通体纵向加盖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动物胴体上;小圆形印章加盖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 (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规范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和验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第三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条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办材料:(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二)甘肃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四)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五)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六)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七)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图;(八)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九)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十)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年内开具);(十一)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十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十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十六)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十七)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文本;(十八)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黑政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9〕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规划和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点,确保畜禽屠宰厂(场)高起点、规范化发展,对于促进全省畜禽养殖和屠宰产业发展,打造我省肉类品牌形象,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规模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屠宰企业110家,仅占全省屠宰加工企业数量的8%,一些地方还存在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偏多、选址不当、设施设备不达标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出台新规划为契机,严格执行标准,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屠宰管理水平。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在组织确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时,要严格掌握定点标准和条件,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屠宰技术以及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要求,防止定点屠宰企业过多过滥。

对于违反程序审批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屠宰加工行业发展,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帮助企业改善加工环境、更新生产设备、改造排污设施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省肉类品质好、资源丰富的优势,叫响龙江肉类品牌。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畜禽屠宰厂(场)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达标或者不按国家要求程序组织屠宰加工的屠宰厂(场)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定点资格。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A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生猪屠宰企业有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按照每个屠宰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认定A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和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符合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业重新提出相应等级认定申请;认为申请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争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针对具体问题现场复核;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申报企业的等级,发放相应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授权其使用等级标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分级认定结果及时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认定结果统一报送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并且符合更高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并由相应部门按照新的的监督检查;协助生猪产品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33
运行系 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1.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由谁公布?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区市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
常见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4 题及注
意事项
2. 问:申请企业提供的图纸中建筑物用途是否要标注? 答:申请企业提供的图纸中建筑物用途要标注清楚,标注字体要求六号以上。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2 次修订)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
无。
巴马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工作日: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7:30; 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0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咨询电话
0778-2425105
监督电话
0778-6215974
—1—
—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238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

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

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07•【字号】鲁政发[1995]66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6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

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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