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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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部分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市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

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

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18,余类推。

本《强制柱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主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司标准资质处反馈(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由D编100710)。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4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优质文档】1D430000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

【优质文档】1D430000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

1D 4 3 0 0 0 0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1 D 4 3 1 0 0 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 D 4 3 1 0 0 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

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1;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1 D 4 3 1 0 0 2民航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进行处罚。

主要是对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进行保护。

对于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存的的障碍物。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于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修建的障碍物。

,由机场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1 D 4 32 0 0 0民航机场场道相关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D432010 民航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的技术要求1 D 4 32 0 1 1民航机场土(石)方施工技术要求原地面自然坡度陡于 1 : 5时,原地面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l m,高宽比1 : 2),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并用压(穷)实机加以压(夯)实。

填筑应从最低一层台阶填起,并分层压(穷)实。

填筑高度1 0 m及以上时,应埋设沉降观测点,定期观测沉降。

填筑高度2 0 m以上时属高填方,除了满足土基密实度要求外,还应满足设计沉降要求。

机场施工执行规范

机场施工执行规范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5002-1999)《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指标》(MH5001-2006)《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MH5014-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MH5005-200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MH5005-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GJJ4-97)《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5006-2002)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普通砼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85)《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10-2006)《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6-98)《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200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范》(JTJ 052-2000)《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范》(JTG E30-2005)《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范》(JTJG E41-2005)《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范》(JTJ057-94)《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 42-200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J076-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1995)《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MH5005-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5006-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MH5014-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H5007-200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民航总局令第69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民航总局第97号令《民用机场不停航管理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MHJ5004-95)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 5002-1999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MH 5005-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 5006-2002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5008-2005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技术规范MH 5011-1999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MH 5012-1999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1999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MH 5014-2002 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16-200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22-2005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 5023-2006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MH/T 5030-2014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 5062-2000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5002-1996飞机地面静变电源MH/T 6018-2014民用机场飞行区集水口顶盖和地井顶盖MH/T 6107-2014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标(2000)243号。

【课件】飞行区基本概念和标准(66页)

【课件】飞行区基本概念和标准(66页)
离与全强度道面长度之差。是否设置停止道以增加跑道的可用加 速-停止距离长度,将取决于跑道端以外地区的外在特性、使用该
机场的飞机起飞性能要求以及跑道的长度和经济因素等。因此停止 道不一定都要设置。
(7)跑道端安全地区, 基准代码为3或4跑道以及基准代码为1或2 的仪表跑道,应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地区。设置跑道端 安全地区的目的在于一旦飞机过早接地或冲出跑道时,尽可能减 少危害。跑道端安全地区应自升降带端沿纵向向外至少延伸90m, 并尽可能加长为宜,其宽度至少应为跑道宽度的两倍。跑道端安
飞行区等。首都机场、浦东机场和白云机场的飞行区为4E,贵阳
龙洞堡机场的飞行区为4D,敦煌机场的飞行区为4C等。
7.跑道的方位与长度
(1)跑道方位即跑道走向。通常,飞机逆风起降滑跑。跑道走向多 取决于当地的常年主导风向,同时也考虑周围地形、机场发展可
用面积大小以及相邻机场的状况。跑道方位一般以跑道磁方向角
c.风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顺风起降会使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 加长。飞机升力是由于飞机相对于空气运动而产生的。升力等 于重力时求得的离地速度应是飞机相对于空气的离地速度,不 是相对于地面的离地速度。风对相对于空气的离地速度无影响, 但对相对于地面的离地速度则有影响。若风在起飞方向上的分
量为u,则飞机相对于地面的离地速度为vlof+u(顺风时u>0,
全地区应经过清理、平整,移去障碍物,还要设法保证达到必要
的强度和坡度要求,以减少偶尔进入该地区的飞机遭受的损害, 同时也利于救援和消防车辆的活动。但跑道端安全地区的表面质 量可不必做得和升降带同样好。
4.滑行道系统的构成
滑行道系统由以下滑行道构成: (1)主滑行道; (2)进出滑行道; (3)飞机机位滑行通道(即飞机停放位置滑行通道)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7 机场建筑标准规范目录2013

7 机场建筑标准规范目录2013

MH 5016-2001
16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 5017-2004
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 5018-2004
18 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 5019-2004
19 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 5020-2004
MH 5005-2002
6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
MH 5006-2002
7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 5008-2005
8 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 5009-2004
9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
MH 5010-1999
10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技术规范
25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MH/T5002-1996
26 民用机场工程预算定额
民航总局发(1994) 281号
27
民用机场通信导航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
民航基发(1997)217 号
28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5-2008
29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标(2000)243号
实施日期 2006/6/1 2000/5/1 2010/4/30
2000/5/1
1999/3/1 1905/6/25
2004/5/1 2004/5/1 2004/5/1 2005/7/1 2006/6/1 2001/5/1
被替代标准
备注
MH 5011-1999
11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MH 5012-1999

民航飞行区基本概念和标准

民航飞行区基本概念和标准

(7)跑道端安全地区, 基准代码为3或4跑道以及基准代码为1或2 的仪表跑道,应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地区。设置跑道端 安全地区的目的在于一旦飞机过早接地或冲出跑道时,尽可能减 少危害。跑道端安全地区应自升降带端沿纵向向外至少延伸90m, 并尽可能加长为宜,其宽度至少应为跑道宽度的两倍。
4.滑行道系统的构成
(4)升降带,为了减少飞机一旦冲出跑道遭受损坏的危险,也为
保证飞机起降过程中安全飞越相应的上空,划定一块包括跑道和
停止道(如设停止道的话)在内的矩形场地,称为升降带。作为飞
机起飞和着陆的安全地带,升降带在长度、宽度、坡度、强度、
平整要求及设置其上的物体都有规定。
(5)净空道,设置净空道的目的在于飞机可在其上空进行一部 分起始爬升到安全高度(35英尺,即10.7m)。因此,净空道地面 不应突出1.25%升坡的平面。是否设置净空道以增加跑道的可用 起飞距离长度,将取决于跑道端以外地区的外在特性、使用该机 场的飞机起飞性能要求以及跑道的长度和经济因素等。因此净空 道不一定都要设置。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
在实际设计机场时,考虑到道面结构以及竖向结构、排 水系统和地面标志等设计时,停机坪和跑道、滑行道密 切联系着,因此也把停机坪(站坪)归在飞行区设计中。
(3)进出机场的地面交通系统指由城市同向机场的道路系统, 通常为公路,有时也包含地铁和水上交通。进出机场的地面 交通系统的距离远近及是否畅通影响客货的运输时间和航站 楼的功能面积。
(6)停止道,设置停止道的目的在于一旦飞机中断起飞时,可以 在其上减速并停止。因此停止道应整备或修建得能承受飞机中断 起飞时的载荷,不致使飞机结构受损。有铺砌面的停止道表面应 在潮湿情况下的具有良好的抗滑性能,即有足够磨阻系数。无铺 砌面的停止道的制动作用不应明显小于与其连接的跑道面的制动 作用。

第十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1 概述1.1 范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须的空间范围。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1.2 目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2 管理依据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203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20093-92)《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1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T 4001.1-2006)《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2部分:甚高频设备维修规范》(MH 4001.2-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MH/T 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维修要求》(MH/T 4002.2-1995)《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航空移动业务卫星通信地面地球站总技术要求》(MHT 4004-1997)《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设备技术要求》(MH/T 4010-2006)《空中交通管制S波段一次监视雷达设备技术规范》(MHT 4017-2004)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4006.2-1998)《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4006.3-1998)《无方向信标机(NDB)台技术要求》(MH/T4006.4-1998)《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2.2 参考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5月第四版)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ICAO《机场规划手册》ICAO《机场设计手册》3 安全目标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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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则说明(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转设备,第一条目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公布了《民用机场工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合用性,拟订本标准。

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少针对性的标准,故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所有功能仅用于展开通用航空活动的机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 场,不包含暂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翔,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大海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翔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供给腾飞、下降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

为了划分“能够及已经展开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制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含使用 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翔活动,如包机(出租)飞翔、空中旅行等;不包含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翔活动,如农林飞翔、空中勘察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依照以下原则:1、保证飞翔安全,知足一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转设备,知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备配置坚持合理、合用、客观本质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营运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建优秀环境。

4、长久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足考虑发展空间。

仅合用于“展开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暂时起降点并不是本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履行特别规则,所以,此两类情况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以内。

参照美国 FAA鉴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要事故”定性为“死亡 30 人以上”的数目等级,本标准将合用的经营性载人飞翔通用航空活动限制在 29人以下。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结束——。

四川某民用支线机场给排水及消防设计

四川某民用支线机场给排水及消防设计

2019年第16期(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300)摘 要:文章以四川某民用支线机场为实例,对机场给排水系统的水量计算、给排水方案、设备选型、管网设计等进行介绍,并针对机场飞行区消防设计的特殊性展开详细阐述,着重介绍机场消防系统设计,为同类机场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用机场;给排水设计;飞行区消防;航站区消防中图分类号:TU8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2789(2019)16-0184-02作者简介:宋立新(1985—),女,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机场给排水及消防设计。

1 工程概况机场建设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主要服务于当地及周边地区的旅游开发、公务商务活动。

机场近期设计目标年为2025年,远期设计目标年为2045年,飞行区等级均为4C 。

近期在飞行区内建设1条长2600m 、宽45m 的跑道,以及建设6个C 类机坪、2条连接跑道和机坪的垂直联络滑行道及部分平行滑行道,飞行区内设消防站和灯光变电站。

机场航站区包括航站楼区、货运区、航管小区、生产辅助设施区、动力设施区、业务区、生活区。

2 机场给水系统设计2.1 水源机场以当地市政水厂为水源,铺设一条DN300钢管至机场航站区,供水压力0.2MPa ,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

2.2 机场用水量机场近期高峰日旅客人数2190人,高峰小时旅客量350人,依据《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旅客最高日用水定额取20L/人·次。

机场办公人员用水、职工食堂、宿舍、汽车冲洗、道路浇洒、绿化灌溉、漏损及未预见水量,与建筑与小区用水量计算方法相同。

机场近期最高日用水量274.76m 3,高日高时用水量34.98m 3/h 。

按照预测,机场远期2045年高峰日旅客人数可达7625人,高峰小时旅客量可达1103人,按高峰日旅客人数类比法预测远期最高日用水量约为610m 3/d 。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相似性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
基本原则 设备设施从简,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
留有发展余地
应与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相协调
场址
空域条件:均应分析空中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等,需做好军民航协调工作 净空条件:均应满足净空标准要求
土地利用政策:均应满足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
飞行场地:飞行区均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建设标准
执行其他强制标准: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均应执行其他有关的强制性标准,
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 机场,不适用于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 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相应规范另行制定)
规范的主要内容
术语和定义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通用) 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 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 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等。
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般要求——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 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规范的主要内容
技术部分章节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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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关于发布《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06〕7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空管部门,各机场(公司)、航空运输公司,中航油总公司,各有关设计、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修订的《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为MH5023-2006,自2 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抄送:建设部。

一、总则1.1 为满足民用航空支线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支线机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支线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1)设计目标年旅客吞吐量小于50万人次(含)2)主要起降短程飞机3)规划的直达航程一般在800~1500公里范围内。

1.3 支线机场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和满足运营基本功能需要,兼顾国防建设需要。

2)以人为本,简捷、方便旅客和货物进出。

3)“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余地。

4)客运和货运设施在流程及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从简,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

5)地面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投产年需要配备。

6)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有线通信、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宜充分依靠城市公共设施。

7)消防、救援等设施按国家法规及民用航空行业规定及标准执行,可利用机场所在城市消防机构及设施设备。

1.4 机场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场址2.1 支线机场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民航总局编制的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2)应与当地城市规划相协调。

3)飞机进离场飞行程序、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和其他所需要空域应做好军民航协调工作。

4)除特殊情况外,应靠近城区,距城区规划边缘10公里左右为宜。

5)充分分析空中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对场址的影响。

2.2 场址条件1)空域条件:进、离场航线应充分考虑与周边航线的合理衔接;空域应满足机场管制地带所需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应增加空域分析。

2)飞行条件(1)净空环境:原则上应满足跑道两端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要求,如气象条件良好,可采用单向起降,但跑道有一侧的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飞机“复飞”时的最低要求;(2)应具有较好的气象条件,机场跑道利用率不低于95%;只有在充分调查场区常年风向变化情况后,跑道的方位至少使准备使用该机场的飞机运行的跑道利用率不少于90%;(3)通过机场附近的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度要符合净空障碍物限制及电磁环境要求,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中心线侧边距离不宜小于1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电杆顶高距飞机下滑道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50米;(4)飞机的起落航线与飞行程序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居住区、大型工矿企业和重要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确有困难时,可通过航行研究在飞行程序上采取措施;(5)场址周围地形应保证飞机在跑道运行时可获得必要的起飞重量,必要时增加飞机性能分析。

3)场地条件(1)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林地,确因需要应少占良田、少拆迁、少移民;(2)场址应该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可能淹没地区、地震断层、重要的矿区、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3)场址所在地的周边,有可利用的道路和城市共用设施等。

4)场址的选择应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提出的基本条件,以及《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当提出两个可行的预选场址确有困难时,应说明理由,方可提出一个预选场址。

三、主体工程设施3.1 航空业务量预测1)预测目标年分为:本期(近期)10年、(中期)20年、(远期)30年。

2)预测的基准年(即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数据,应采用最近年的最新实际数据。

3)客、货吞吐量的预测方法不少于2种(含),其中应有以市场调查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分析的方法。

3.2 基本参数:1)高峰小时每架飞机机位占用时间(1)B类飞机占用机位时间不大于35分钟;(2)C类飞机占用机位时间不大于50分钟;2)机位利用系数不小0.7,飞机客座率不小于0.65。

3.3 飞行区1)跑道长度应按批准的设计机型和直达航程计算,跑道宽度和厚度宜留有适当发展余地。

2)在地形复杂、土(石)方工程量巨大及军民机场的情况下,升降带宽度及其平整范围可结合跑道类别、飞机运行方式等要求做特别研究,报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标准。

3)预测飞机起降架次较多,需要规划平行滑行道时,其跑道与滑行道中线的间距,报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标准。

4)精密进近跑道可不考虑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

5)土方工程:按照50年一遇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6)道面工程:道面的强度和刚度要满足使用30年的要求。

7)排水工程:暴雨的重现期为2~3年。

8)围界控制与管理(1)围栏(墙):飞行区须建立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使之与航站区及周边地区隔离,视外部条件,围栏(墙)净高不低于2. 5米;当机场周边村庄稀少时,围栏可采用简易结构如刺丝网等,但应能防止稍大的动物钻入。

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米;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警告识别牌;(2)巡场路:巡场路的位置可布置在平整区外边缘,可以采用砂石路面,路面宽度为3.5M,两侧修有0.5M道肩,道路设计荷载按汽-10级;巡场路应满足巡场人员对飞行区和围界有良好视野的要求;(3)设有航向台、下滑台的机场,台址附近围界材料和巡场路的平整度应满足导航设备的技术要求。

3.4 目视助航设施1)目视助航设施应设跑道、站坪标志和标记牌。

2)助航灯光设施:根据气象条件、导航设施配备、机场跑道利用率和实际地形情况确定助航灯光设施。

当设有I类精密进近仪表着陆系统时,可在主降落方向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在次降落方向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跑道只设置跑道边灯、跑道入口/末端灯,联络道边灯、坡度灯。

3.5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1)管制方式为塔台管制2)导航设施(1)根据机场周围地形与气象特点,按飞行程序配置必要的导航設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般应配置本场全向信标/测距仪设备和1套无方向信标设备,根据需要配置精密进近仪表着陆设备,以保证适当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提高飞机的运行正常率;(2)地面无线电导航设备场地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台、站建筑面积设计指标(无人值守):全向信标台/测距仪台25~30平米,航向台、下滑台20~30平米,中、外指点标台10~ 20平米、无方向信标台30~35平米;(4)台、站油机房和储油间,需单建;(5)有人值守的台、站可增加必要的生活用房。

3)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保证塔台管制员能看到全部跑道和滑行道道面。

管制室的建筑面积为15~25平米,设2个管制席位的控制台,四周的玻璃窗应向外倾斜15°左右;在专用设备机房内,配备气象信息显示器、甚高频通信设备、导航监视设备、语音通信及录音重放设备。

专用设备机房可以与塔台管制室合建。

塔台外廊地面应低于塔台管制地面1米以上。

4)航管楼(1)航管楼内应有下列用房:空中交通飞行服务室、气象台、指挥中心、通信站、电话站、值班、会议、维修间、配电室、盥洗室;(2)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塔台建筑面积):根据飞行架次控制在400~500平米;(3)根据每个机场设备配置情况在控制面积内安排具体房间;(4)通信设备:根据管制要求,需配备甚高频,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配备手机和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按照需要配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必要时可配备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

5)气象设备(1)应配备下列气象探测设备:常规观测设备1套、国产气象自动化观测1套;年平均低能见度天气大于40日,应配备能见度仪1套;年平均雷暴日大于50日,应配天气雷达1部或引接机场附近天气雷达回波资料的设备1套;(2)应配备下列气象资料收集处理设备:机场气象观测资料处理系统、基本气象资料接收处理系统、静止卫星云图接收(或卫星云图资料引接设备)处理系统和资料存储设施各1套;(3)应配备机场预报制作系统1套;(4)应配备具有飞行情报交换与气象服务基本功能设备(或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和图文传真设备各1套。

6)航管用车:宜配备维护用车1辆3.6 旅客航站区1)站坪(1)停机坪面积根据设计机型、机位数和飞机运行方式确定;当需要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米;(2)停机坪机位不少于2个;(3)应设供电亭、照明灯光和飞机锚泊设施;(4)应设消防设施,消火栓出水口的压力不小于0.1Mpa;(5)消防水池储备水量应在机场供水站中安排,供水量不小于下表:2)旅客航站楼(1)旅客流程一般采用1层式,步行登机;(2)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小于1架设计机型载客容量时,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按200人计算;(3)每位典型高峰小时国内航班旅客平均建筑面积指标:10~15平米;国际航班旅客平均建筑面积指标:20~25平米;(4)国际航线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业务用房参考指标:(5)国际旅客和国内旅客流程要分开,国内行李和国际行李流程要分开,国内和国际进出港旅客要分流;(6)安排要客、残疾人设施;(7)专用设施应配置:办理乘机手续柜台、离港及订座(电子)终端、行李输送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引导标志、信息标志、安全疏散标志、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及报警、广播、电子时钟、航班动态显示牌;(8)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每个柜台每小时办理40位国内航班旅客或30位国际航班旅客设置;国内或国际柜台数量各不少于2-3个; (9)旅客人身及手提物品安全检查通道,按每个通道每小时可检查200人设置,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10)安全检查通道周边安排:安检值班室12平米,检查室8平米,公安执勤室8平米。

3)站前广场、停车场(1)站前广场应进行一般性绿化,并要设置照明、引导标志和设施、消防设施;(2)停车场要划分自备车、出租车、旅客班车、要客车的停车面积,并合理布局;(3)停车场最大容量,按预测的典型高峰小时出港旅客和送行者乘车人数的40%和进港旅客和迎接者乘车人数的100%进入停车场计算;(4)停车场的面积指标:大型车60平米/辆、中型车40平米/辆、小型车30平米/辆。

3.7 货运设施1)一般只设货运仓库、业务用房、停车场,配置简单的货物装卸、存储设备和货物安全检查设备。

2)货运仓库应紧接控制区,国际航班货物与国内航班货物要严格分开,国际货运仓库建筑面积按4~6吨/年/平米设计;国内货运仓库建筑面积按6~8吨/年/平米设计;货物安检场地设在控制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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