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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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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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新(翻)建房屋办理产权证申请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新(翻)建住宅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部门核发的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申请人身份证;

5、翻建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书。

(三)收费标准:80元.00/份;印花税5.00元/ 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需补件,补件交齐

日为受理日。

二、单位新建房屋申请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单位新建产权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2、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4、庄河市发改委立项批复;

5、规划建筑位置平面图;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有交易所抵押解除章后才能办理。已交档案馆的收档案馆盖章复印件,未交一律收取原件。)

(三)收费标准:2000平方米以内(含2000平方米)88.00元/份;2000平方米以上118.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三、房屋变更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变更须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权利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3、单位更名的政府批复文;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单和原企业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姓名变更由公安机关出具证件;

4、单位(个人)申请审批书;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发生变更须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权利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3、街道、委名称变更由街道、委出具证明;门牌号发生变更由市地名办出具证明;(四)收费标准:80.00元/份印花税5.00/份。

(五)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四、房屋继承、分割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继承房屋登记须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割的房屋登记须提交材料:

注:合伙分立析产、法人分立析产、分家析产。

1、申请书、公证书;

2、协议书;

3、企业法人分立析产批准文件,房产分割清单;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

6、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收费标准:80.00元/ 份;印花税5.00元/份。

(五)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办理时限:

五、析产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析产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民政局鉴证的离婚协议书;

3、离婚证;

4、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5、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8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六、二手房交易、赠与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二)二手房交易提交下列材料:

1、买卖双方当事人及卖方配偶须同时到场,卖方配偶双方签暑意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2、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3、卖方户口簿,户口不在一起须出具结婚证,未婚者须出具独身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6、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契税完税证;

(2)价格评估报告;

(3)公证书;

(三)收费标准:8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其中住宅交易费6.00元/平方米;非住宅交易费按评估价的1%收取。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七、商品房权属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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