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背景的介绍

或许这个更多的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的,因为法律的精神在孟德斯鸠的理解中是一种关系,在我的理解中,他或许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社会学的理解,

孟氏的文字给我们最深刻的感受就是他写的东西都有很多的实证的经验在其中,当然我们不排除一些不怎么对的观点,特别是他对于中国的一些评价,事实上在那个时代,了解中国的更多的途径是道听途说,而这样的二手的材料是十分不可靠的,但是作为一个学人需要构建自己的学术的体系,而且在他的书中对于中国的评价也不是一无是处,所以我们无法用今天发达的交流来苛求一个过往时代中的人.孟德斯鸠在书中对于其他国家的描写很多的东西是他自己游历的体会,特别是对于英国的政治体制的深刻领悟而对于权利制衡而提出的自己的看法而深刻的影响了后世的世界上的格局(或许我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但是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证明了孟德斯鸠的魅力,而且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一个民主的政体是危险的,但是,我们却更加的清楚的是,任何的民主都是危险的,绝大多数人的同志必然意味着多数人的暴政,那么我们怎么去选择呢?我的老师曾经在讲到宪法的时候说,宪法虽然不是最好的,但是最起码他不是最坏的,或许这样的理解我们可以用到这里,就是说,一个民主的政体或许不是我们的理想,这个从哈耶克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就可以看的出来,而且在哈耶克关于<通向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中都明显的看的出来,在民主制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于民主政治的不满),所以,他的游历的实证性的分析是十分有益于我们学习的,或许胡适先生说的是对的:"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对于我们今天读书人来说,或许是有帮助的,而这种帮助更多的也是一种理解上的帮助了.

孟德斯鸠的理解,我在副标题中说是关于一种背景的理解,那么另外的一个就是思想是从西方来的二元的分析了,二元观念是理性主义最突出的一个表现了,从笛卡儿提出的"我思故我在"出发,严格的区分了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即宗教是世界和世俗的世界,我们还可以从孟氏的时代-----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出发来理解,在打破宗教的束缚的时候人需要人的理解,追求现世的人的生活,所以,从远古的荷马时代到那个时候,人们开始认识人的可贵而不是宗教的"一揽子工程",所以,这个在孟德斯鸠的书中让他去实证的分析而不是如同奥斯汀在<法理学的范围>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在不怎么懂得英国法的基础上作出的一种纯粹的分析,从这个方面看来或许孟德斯鸠的理解更加的符合我们今天人的口味,也或许他的理解也更加的符合我们今天人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册,第1页)(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见上册,第73-74页)(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

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上册,第284页)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如果说《理想国》是柏拉图从哲学、伦理、政治、经济、艺术、教育等诸多领域,对理想国家的组织、管理和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等问题进行探讨,是柏拉图理想国的施政方针的汇萃。那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无疑也是构建了一幅其心目中理想国家的宏伟蓝图。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

一、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他并没有直接给自然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认为,人们之所以接受自然法是因为它具有这样几条原则:(1)和平,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是自卑的,几乎没有相互攻击的现象,所以首要的是和平;(2)寻觅食物;(3)相互爱慕;(4)希望过社会生活,这是人们最新的和最重要的认识,为此才有了社会。然而,“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孟德斯鸠所说的战争状态,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和国家与国家之间两种。“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为了避免和限制战争状态,就需要制定法律,即人为法。调整这个星球上居民之间的法律,就是国际公法;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为政治法;调整所有的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便是民事法。

在此书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地政体地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蕴涵于所有的法律所涉及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之中,因此,孟德斯鸠在论述这些关系时遵循了这诸多关系和事物的内在秩序,即首先致力于对每一个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关联的法律研究,而将法律的自然秩序置于其次。就如他自己所言“因为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我将潜心致力于对它的精确认识。一旦我的论证得以确认,人们将会看到法律会从原则里脱颖而出,就像喷涌而出的泉水一般。”

所以,在开篇第一卷中,孟德斯鸠便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论之一:政体分类学说。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专制政体,认为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护法律的法律。共和政体是一部分人民或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

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政府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物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此外,他还以大量的史实富有哲理地分析论证了不同政体地国家对法律地理解、运用和具体实施过程,它们各自的原则,以及三种政体原则与教育、立法、,民法、刑法、奢侈与节俭的社会风尚等社会机制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以严密地逻辑推理层层推进,将法律与政体的内在联系推向法律所涉及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之中。

《论法的精神》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一切都由法律来统治,因此它同专制相对立而同民主、自由相通。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但他同时认为,君主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的支配,“他们不是强制别人就是受到强制”,“所以他们是不自由的。”但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

二、崇尚分权的法治思想

孟德斯鸠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其间,孟德斯鸠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三权分立原则的丰富与发展,更是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灵魂和核心。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约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然而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其后,美国的潘恩、杰佛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层次分权的模式,最终完成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在洛克的思想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而且,同他的政体思想、法治思想和自由平等思想也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从这些思想出发,引申出了关于国家权力能否和应否限制与分割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三种权力。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即任何一个国家都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立法权指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宣战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指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但孟德斯鸠对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分是不尽明确的,他有时把行政权与司法权区分开来,前者是执行有关国际事项的权力;后者是执行民法事项的权力。有时,他又把司法权也塞入行政权之中。这是较之现代三权分立理论不完善之处。

在对三种权力进行限定后,他又指出,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按孟德斯鸠的说法,“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到一人或机关手中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就可能导致双重的暴虐——暴虐的法律和暴虐的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开,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意味着法官就是立法者,可能导致对公民生命和自由的任意专断。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律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自由就失掉了保障。如果三权都集中到

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那就是专制主义,一切都完了。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立法机关不但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行政权要服从法律,但它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这就为资产阶级设计了一个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依照这一方案,不仅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法律程序发生了历史性的革命变革。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以资产阶级的法治代替了“朕即国家”、“法出于我”、个人说了算的人治。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与洛克分权论相比,在理论上更为系统、深入和细致。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对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1791年法国宪法以及美国1787年宪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今天,关于分权学说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对于分权的理论的评价也各不相同,但有一点还是为人们所坚持的,那就是,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是保障人们自由和社会民主的必要手段,是防止专制的一种合适的方式。

《论法的精神》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者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在书中更多地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尤其是他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同时,也是一种法治精神,对现代法治国家影响深远。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积极有益的启示。例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如何科学分工以及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保障法律的实施,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如何划分,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制度上说还不够完备,需要把它们法律化、制度化。

性爱与文明

1、弗氏在《爱情心理学》第二篇《阳萎——情欲生活中最常有的一种现象》中提到:“患‘心理性阳萎’的男子的致

病原因在于原欲在成长的途中发生滞留,不能达到我们认为正常的地步。在这样的病例中,爱情的情和欲没有达到合一。于是他们的爱情被一分为二,即圣洁的(或精神的、超凡的、柏拉图式的)爱情和尘世的(或兽性、纯欲望)的爱情。他们对于他们真正爱的人没有性欲,而对于自己对之有性欲的人却又不爱。

如果用这个理论来检查我自身,得出的结果就有些意思了。

首先,我并没有患心理性阳萎症。因为至今我的性经历并不多,在这些为数不多的经历中我并没有发现自己有这方面的障碍。不过,也许正是因为经历不多,所以才未发现自己有这方面的病症也不一定。因为按照弗氏的理论,只有当患者面对自己心目中的“天人”时才会有此病症发生。如果真是这样,那,我确实并不爱ll。真的如此吗?

我不知道。

其次,弗氏说的“他们对于他们真正爱的人没有性欲,而对于自己对之有性欲的人却又不爱”,这句话前半段确实符合我自身的情况。从小到大,有几个女孩子是我一直喜欢和崇拜的,她们在我心目中确实是“天人”。即使在所谓“性欲最旺盛的年龄”阶段,我都从来没有对她们动过哪怕一丝一毫的不轨之念。上了大学之后,人变得成熟理智了很多,也许是堕落了很多,但是我依然禁止自己对她们产生不轨之念。因为正如同弗氏说的,一旦我对她们动了不轨之念了,我就觉得是对她们——我心目中的神——的莫大玷污。因此,我是绝对禁止自己对她们胡思乱想的。

至于这句话的后半段,我现在还没有从自己身上找到任何迹象。

2、呵呵,有意思了,后面弗氏扩大了他的“心理性阳萎”的含义,认为文明人普遍存在这样的心理。不过他解释

了为什么地位高的男子要和地位低的女人发生关系,或曰,好男人为什么要找坏女人。但是这个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些男人喜欢玩弄比他地位高的女性,或者说,有些坏男人喜欢玩弄好女人。我自己认为,这也许是出于一种男性的自尊吧,或者说一种男性的虚荣。具体就不分析了。

3、弗氏在第三节中总结说,文化教育对爱情生活的限制会促使男人对性对象降格以求。我觉得这个观点是不对头

的,因为文化的范围太广阔了。比如,性文化教育会不会导致男人对性对象降格以求呢?也许是翻译的问题吧。我认为不如改为伦理教育的某些方面会促使男人对性对象降格以求。

4、弗氏认为女性有“阳具艳羡”情结。他举的例子是小女孩学小男孩站着撒尿,这表明了她对小男孩的阳具的艳

羡。但是我的记忆告诉我似乎不是这么回事情。

在我小时候,院子里一堆孩子成天在一起玩耍,这里面有男孩子,也有女孩子。儿童时期并没有两性的确切观念,因此,我们一起玩耍的时候也根本从没有想到过男女的性别差异。无论什么时候做什么事情都有伙伴。小便也不例

外。然而例外的是,小便时男孩子都站着,女孩子都蹲着。平时毫无差别的伙伴们在这个时候明显地分成了两派:站着的和蹲着的。自然,我们感到有趣了。于是男孩子便学着女孩子蹲着小便,而女孩子则学男孩子站着小便。这里面并不存在什么艳羡不艳羡,更与阳具无关。不过是孩子之间的好奇和好玩罢了。

不过有一个记忆似乎暗合弗氏的理论。有一次我们几个男孩子站成一排,比赛谁撒尿射得远。有一个女孩子看到了,也要加入我们的比赛。当然了她也是站着。可是无论她怎样努力,都不及我们射程的十分之一。当时那女孩子很不高兴。在我们得意洋洋的嘲笑中似乎是哭了来的,也许她这时有一点“阳具艳羡”的味道吧。为什么弗洛伊德不举这个例子呢?这个例子更有说服力啊。呵呵。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将精神器官分成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面的东西,而本我是最隐蔽又最具动力的层面,它寻求自己的满足而不顾自我的规劝,即使受到了自我的阻抗,也会变了法子地使自己有所满足。这就是本能的满足。可是,这本能又是指什么东西呢?谁也说不清,这位精神分析学大师也没有在每本著作中强调这东西的界定,很少。前几天,在《外行分析的问题》发现这样一段话,可算是对本能这概念的很本质性的诠释了。

“我们把这些促动精神发挥作用的肉体需求称作‘内驱力’(本能)——这是一个在许多现代语言中都找不到的确切词语。本我中充满着这些本能,而且简单说来,本我中的一切能量都源于这些本能。那么,这些本能究竟需要什么呢?它们需要满足——也就是说,需要构成一些能够清除这些肉体需求的情境。只要这种需求的张力减小,我们的意识器官就会感觉愉快,这种张力增大,就会感觉不愉快。在这种张力的波动中出现了一系列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而整个精神器官便是依据这些情感调节其活动的。”

内驱力,或明或暗,显露在我们的意识中,隐蔽在潜意识里,更多地是在暗暗地发挥着它的驱动力。它让人们走向什么,看向什么,以什么东西的涌现莅临为满足。它的存在告诉我们一个常识,你我的存在不是孤独的,即使在黑夜里它也能引领我们与身边的人和物拥抱。只是这种力量给人的感觉是那样的宿命,一经形成,便难割舍放弃,也很难改变。“秉性难移”是这个意思吗?或许就是了吧。可是这种内驱力,又不是那样的单一规整,反而是那样的异彩纷呈,每一种内驱力都在巡视着自己的对象,并以与对象的共在与之的共融为满足的根本办法。满足的程度体现与于张力的大小——只要这种需求的张力减小,我们的意识器官就会感觉愉快,这种张力增大,就会感觉不愉快。张力,真是个不错的词语,它的所指也预设了彼物的存在,它的强度更反映了主体的欢愉程度。只是很多时候这种张力都趋向有增无减的架势罢了,一直以来都是如此。

应该可以肯定一点,弗洛伊德是将个体对自身的观看作为其心理学理论的起点,观看自身先于观看他人。在讨论观看欲与暴露欲时,弗洛伊德很自信地指出观看欲先于暴露欲出现。——“毫无疑问,在这里同样是主动目的先于被动目的出现,视淫欲先于裸露欲出现。”而观看欲在其开始时,是一种朝向自身的性欲,它的确有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主体自己的身体。在这个时候区分出主体与客体,主动性与被动性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个属性是同时存在、一起发展,任谁都不可剥离。可是这是个起点,无可避免的是,这个起点总会延展开来,如果外部条件允许,这个起点便实现某种蝉变,主体从这个目标转向另一个的身体,发现与之类似的身体。在《本能及其蝉变》中弗洛伊德将这种延展归因于本能的比较,可是‘本能的比较’在谁看来都不好理解,或许跟翻译不无关系。可我个人认为这种转向得以完成,可在生物学角度得到解释,即器官的指向性,口、耳、鼻、心、识本身的指向性,它们的对象可以是主体自身的某个部分,也可以是主体以外的物或人。所以这种转向的完成是很自然的事情,不一定在意识的光照下进行,而主动与被动的关系是确立无疑的,你作为我的对象存在。暴露欲的出现颠倒了原有的主动与被动关系,暴露者将自己置于被动的对象性地位让给了观看者,观看者倒获得了已有的主动的主体地位。

弗洛伊德用了一张图表来很形象。

a主体观看其自身的性器官=主体自己的性器官

↓ 被他自己观看——

b主体观看外在的目标↓

c主体自己的性器官被另一个人观看

在这里弗洛伊德似乎观看的三个层面,它朝向自身的性欲,它的初视阶段和最终的主动或被动形式。而这三个层面的逐一延伸并不是以前一个的消亡为代价,而是在早期层面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层面。“这就意味着,即使在本能发展的晚期阶段上,尚可观察到其早期形式的存在与它对立面(被动的)同时存在”。对于这种存在状态,弗洛伊德引用了另一心理学家的概念“矛盾心理”来表述。主体完成了从主动到被动的转变,并沉湎这样的被动地位中。可是,我们怎能忘呢?这个简略图中c点中所说的主体是个暴露欲者,不是恶作剧者——恶作剧者倒很像演员,让观

众在自己创设的恐怖境地中害怕,自己则超越这个境地,审视这样的结局,以至欣慰。——他不是从观看者的惧怕结果中得到快慰,而是决绝地以对象化自己—主体化他人的关系的实现而快慰。可是,这多少是一种自欺,是无能的表现,是在人生道路上迈不开脚步的人的逃避。撇开极端者不说,作为常人的我们总面临这样的现实,我们的主动性并没有远离我们多少,由于自我的绵延性,由于未来已在现在拥有向未来奔流的必然性,所以我拥有不可避免的超越本性。如果我愿意总可以对自己的过去做出评判,可以重新将自己一度沦为被动地位扭转为主动地位,只是已不能会到主体—客体或客体—主体这样简单的关系了。而是透过对象的主体性地位,间接地拥有了作为主体自己的对象的自己。我们从重新光照中获得了主动地位,却使得原有关系复杂化。这似乎便是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点到的三维的意思了。“我使我的身体存在;我的身体被他人使用和认识的;我作为被身为身体的他人认识的东西而为我存在。”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两位思想家在论证到我与他人关系时的相似性,不过区别不在前两点而在第三点一个是主动地位的缺失一个是主动地位的重新确立。我们从他人的目光中发现作为对象性的自己。或许我们常人是在这样的关系中获得一种存在感,我们拥有一个自我,这个本质或许也是我们念念不忘的成就感的本质。

移情作用是潜意识地将自己对早年生活经验中之重要人物的感觉和态度转移其他对象身上。移情作用的发生在于心理师与困扰者之间是很经常的事。根据上面的说法,在困扰者角度看来心理师是早年重要人物的替身,由于心理师的介入,困扰者无意识地延续着早年的生存境况。如果心理师也不知觉地承担了替身的角色,让这境况继续下去,那调节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心理师也很为难,他“不可能服从对于患者因感情转移所生的要求,但若对这些要求做不亲切的处理,甚或气愤地给予拒绝等,更是不合常理。我们所要做的,是告诉患者,其感情不是从现在发生的,且与医师本人无关,而是很久以前发生在他心中的事的重现。”在弗洛伊德看来移情也是很有好处的事情。很多心理困扰都得借助困扰者的移情作用来调节的,“用这种方法克服感情转移,设法要他一再重述,一再回忆,如此,无论是友情或敌对的,原来是治疗上强大威胁的感情转移,此时反形成最好的工具,籍此工具的帮助,感情生活中禁闭的心扉才得以打开。”

在第二十七讲中,弗洛伊德似乎引进了一个基础性概念,由良性移情带来的信赖。“信赖使他一再重述自己的历史渊源,它是爱之来源,本不需论证的。如果不是由所爱的人提出的,就不会将之列为重大的考虑而加以接受。如果没有爱为其支柱,论证就不会发生效力,也不会对大部分人的生活有所影响。因此全人类都只在他能以原欲注入对方时才能影响他人,即使是知性方面的影响。”不管困扰者与心理师建立的是如何的良性移情作用,首先困扰者必需有与心理师建立关系的渴望,借用弗洛伊德的概念就是利比多吧。所以,有自恋倾向的人的受调理的结果是让人忧虑的。 能不能这么说呢?所谓的调节或治疗只是以更具利比多的存在关系替换困扰者潜藏的存在关系,并让后者注视它超越它,又不至于沉湎于现在的关系,并对现在的关系有所超越。困扰者之所以愿意不停地面对,需要这样的前提——和谐、信赖,否则就会在某一时刻停滞,一如当初之所以受困扰。

如果将潜意识的发现的很大一部分功劳归于弗洛伊德,想必不会有人反对了。如果我们不接受这一概念也显得我们很落伍了,从“潜意识”这一概念的确立之日起便有很多人提出疑虑,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学引论》前几讲中,就提到了人们的疑虑,可是这些疑虑没有让这个概念消失,结果确实这个概念成了我们的日常用语了。我们不清楚潜意识的真正所指,因为如果它存在,也不为我们这些平常人所触摸思索,对于它我们似乎没有什么发言权,先用着。

对于意识和潜意识的关系,我看到了在第十九讲中的一段。“每一潜意识的心理历程也不必都化为意识的。这个关系最好说明如下:每一单独的历程都先属于潜意识的心灵系统,然后在某种条件下,由这个系统更进而为意识的系统。”潜意识不为我们熟悉,但它却先于我们熟悉且喜爱意识,后者倒是前者的衍生物了似的。可是,潜意识并不能全部明晰为意识,如同可见的冰川只是整座冰川的一小部分一样。

为什么全部潜意识不能转化为意识呢?这位思想大师引进了一个守门人的比喻,这守门人就是用以分析治疗时解放被潜抑意念所遇到的阻抗。阻抗在意识层面是很容易理解的,我们总在拒绝不喜欢人、物,以及根本没有预料的东西。可是潜在的阻抗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作者在第二十二讲《病因论》中有段似乎可作说明。“由于在意识和潜意识间的关口,为检查作用所拒斥,因而无法闯入前意识的系统内,这种过程称之为潜抑作用。所以潜抑作用这个概念不必和性发生关系,这一层你们必须特别注意。潜抑作用纯粹是一种心理历程,系指其有关于若干不同精神系统之中的一种心理机能的构造。”(不知道大伙儿是否晕了,我差不多了。)

也有意识层面的东西由于有意或无意的潜抑作用转变成潜意识层面的东西。弗洛伊德名之为退化作用。

恋物症,在我们看来也很容易理解,很有爱屋及乌的意思,可是两者给人的感受却是天壤的。弗洛伊德给这个症状做了这样的规定:一旦物恋的追逐得到固置,从而取代了正常的性目的,或者所崇拜的物品与其所属之人脱离了关系,本身成了性的目的,这种情形才算是病态的。正常的性目的也应该指两性自然结合为目的,而物恋只能是性启蒙的阶梯,有起必要性但不可成为最终的终点。“精神分析学已经能够解释恋物症中的一个问题,这就是患者为什么选择脚

作为崇拜的对象” 弗洛伊德很自信地在《性爱与文明》的22页里注解“足与头发都是带有强烈气味的部位,在遗弃了嗅觉的不愉快的感受之后,它们才成为崇拜物。在另外一些患恋足症的案例中我们还发现视淫本能的作用,那种从裙下上朔到性部位的视淫过程,往往因外部的压力或自发的抑制,而中途停止,这样这种视淫冲动便停留于足或鞋上面,并以此为崇拜物。” 视淫本能指的就是想看别人性器官的好奇心,依然是一种逗人的欲望。想探索自己或别人的身体应该是正常的,每个人都是赤裸裸地来到这个世界的,衣物是后来才有的。我们大部分人是习惯了穿着高雅服饰的人群的,可是我们能说自己就不想看看别人的肉身,如瓷般光滑,如玉般莹润,有的还有香味呢。不欣赏才是假的了。有句台词是这么说的“你们想不想看看我斗篷下的是什么?那就放下武器。你们想不想知道┅┅(忘了)那就就拿起武器,杀了他(王)”其实每个人都有恋物的倾向诗人很有这倾向,只不过恋物症者已经停下了这个探索的脚步罢了。

在弗洛伊德看来就连幼儿也是有性冲动的。吮吸奶水是他们生存的本能,也是性目的培养的开始,因为‘奶水的温暖之流的确能带来刺激,造成一种快感’。嘴唇便成了幼儿一生的快感区。而吮吸手指的的习惯也是吮吸奶水的动作的延续,它‘多半发生在哺乳期中的小儿,但有时候也可以持续到成熟期,甚至终生都保持着。这是一种以嘴唇吸吮动作的规律性重复,以吸取营养为目的。但有时吸吮的不是手指,而是嘴唇的某一部分、舌头等容易达到的部位,还有大脚趾等不容易达到的部分。’这是个开始,是每个人自我感知的开始,也是每个人不停探询的开始,幼儿不停地探询使自己得以快乐的区域,比如耳垂区、肛门区等等,这过程很有些自恋的意思,但有意义。(快乐是人生存的根本需求,我们不能人为地否定)。尽管如此,‘在儿童阶段,各种部分冲动服从于生殖区的情势尚未建立起来’,生殖区的最终地位得意于个体自身身体的发育。

青春期是这个阶段的关键期。生理常识也有说明。应该说生殖区是个体最敏感的区域,而之所以能用上‘最敏感’是不能说错的,哈哈,因为这肯定关系到物种人种的繁衍问题,自不待言。而弗洛伊德是这样说明的。‘一,来自外部世界,经过我们所熟知的那些性感区传导给它;二,来自内在的有机世界,其作用机制有待于研究(时间都过了近百年了,弗洛伊德的这个问题也该是清楚了的)三、来自那储蓄着外来印象和承受着内在刺激的精神世界。这三个方面的刺激都会导致同样的结果:一种可以称为性兴奋的特殊状态。┅┅而这种兴奋状态的确切含义,是要作好繁衍的准备,或者说乃是在完成准备动作了。

上面笔记很简略,也很肤浅,肤浅得每个人都懂,很正常。个体从对自身的无知,再在快感的牵引下逐渐探索敏感区,随着生理结构的变化,才有所专注,这很正常,也很简单。可是对有些人来说这简单的路却又显得不简单了。因为每一步都可能让个体的成长的脚步提早或凝滞,如果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老提法来衡量的话,就更不平坦了。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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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拥有一颗纯洁的爱心读梦想的力量有感 篇一:读后感 拥有一颗纯洁的爱心 ——读《梦想的力量》有感今天,我读了一篇好文章,名字叫《梦想的力量》,文中年仅6岁的小男孩瑞恩,有爱心,富有同情心的行为让我十分感动。(写 出对文章的总印象) 一个年仅六岁的小瑞恩,有一个很伟大的梦想,希望给遥远的非洲孩子挖一口井,好让他们有干净的水喝。当得知70元钱只能买一个水泵,打井要201X元 钱时,而瑞恩只是说:“那么我来挣吧!”这连大人都很难做到的事,他做到了!他以梦想的力量,以坚定执著的精神,付出了不懈的努力,最终感动了许多善 良而有爱心的人,人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她成立了“瑞恩基金会”,已经 在非洲挖了70多口井。小瑞恩心中想着的就是那些无辜的,因喝了受污染的水死去的孩子们。一个梦想,竟有如此大的力量。瑞恩的梦想给安格鲁的孩子们 送去了关爱,送去了健康。(抓住感点介绍内容,同时议论想法) 瑞恩的爱心使我想起了白芳礼老人。白芳礼老人在74岁以后的生命中,为了 圆一个让贫困孩子能继续学业的梦想,靠着一脚一脚地蹬三轮,挣下35万元 人民币,捐给了天津的多所大学、中学和小学。而他自己却将物质生活压到了 不能再低的地步。他一年四季从头到脚穿的总是不配套的衣衫鞋帽,那都是他 从街头路边或垃圾堆里捡来的。老人和瑞恩同样都拥有一个充满爱心的梦想, 他们既使我感受到了爱的温暖,又使我体会到了梦想的力量是多么伟大。(围 绕感点,联系实际) 《梦想的力量》给我一个启示:从小不仅要有一颗爱心,懂得关于他人,还要 拥有一个美好的梦想。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是人生 中最快乐的事。(总结感受) 篇二:梦想创造一切——读《梦想的力量》有感 梦想是我们心中最美好的渴望。人世间的很多奇迹都源自于梦想,并经过人们 不懈的努力使梦想成真。梦想的力量是伟大的,它能创造出令人难以想象的 奇迹。课文《梦想的力量》主人公是一位6岁的加拿大男孩瑞恩,他在听了老 师说非洲的孩子生活困苦,成千上万的孩子因喝了不干净的水死去后,下定决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不仅是一部介绍法学的书,还是一部介绍各国风俗习惯的书。《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他从二十岁开始就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并且外出游历,经历二十年,他才完成了写作。他在游历的时候考察了各国的物质和精神,研究各国的法律和体制。《论法的精神》表面混乱但是内部结构清晰,它可以让读者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意图和他的思想。《论法的精神》曾经被人指责,但是那些人只是引出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并且让孟德斯鸠再次赢得了荣誉。《论法的精神》全篇很长,我只看完前五章,并在此谈谈我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中,做着先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然后作者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且把各个政体分开论述他的性质,原则,教育法和立法的原则。 作者认为法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并且指出了人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有自己创造的法则,也有不是他自己创造的法则。人有时会忘掉自己是谁,当人忘记自己是谁的时候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规范自己,同时人也会忘记他人,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义务。作者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人为法。人为法又包括万民法(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法(治人者与人者的关系)和公民法(全体公民的关系)。法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每种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不同国家适用的不完全相同。 而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书中介绍了其中四条:1、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人们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有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作者在“人为法”这一节还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即“法的精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包括物质条件和各种事物的秩序。 论法的精神中还论述了三种政体以及各政体中“法的精神”。君主政体是有一人依固定和确定的法律单独执政的政体,它的原则是君主执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君主政体的动力是“荣宠”。君主政体的教育法也以荣宠为目标,荣宠不禁止阿谀奉承,也允许权术,而且它要求在教育方面讲求礼节,这不只是源自出人头地的欲望,也是基于一种尊重。允许的教育内容也是培养出拥有君主政体要求的美德和品质的君子。荣宠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君主,即君主不能要求人们做有损荣宠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下,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过激的行为很罕见。但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促进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并整饬征收赋税的方式,让臣民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中提到“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虽然孟德斯鸠反对专制,但是他还是详细介绍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既无法律又无原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所以设立宰相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在专制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在专制政体中,人们对君主产生畏惧。由于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无限权利全部转交给受他委托的那些人,为了防止一些不同凡响的人造反,就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专制政体的教育旨在降低心态,是奴役性的教育。在专制政体中,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专制政体的教育窄而又窄,它先把人培养为不良臣民,再把他们培养为奴隶。在专制政体中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要保存国家也必须先保存军队。君主专制国家都有王位继承法,这让君主的弟兄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在那里只有实际上的国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国王。

读《梦想的力量》有感5篇精选范文

读《梦想的力量》有感5篇精选范文 《梦想的力量》讲述了6岁加拿大男孩瑞恩,听老师说到非洲孩子生活困苦,成千上万的孩子因喝了不干净的水而生病死去。于是,瑞恩从此下定决心要为非洲的孩子挖一口井。那么梦想的力量读后感怎么去写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梦想的力量读后感范文5篇,希望可以分享给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读《梦想的力量》有感范文一 梦想是我们心中最深切的、最美好的渴望。人世间的很多奇迹都源自于梦想,并经过人们不懈的努力使梦想成真。梦想的力量是伟大的,它能创造出令人难以想象的奇迹。《梦想的力量》一文中的主人公瑞恩就是一个利用梦想创造奇迹的人。瑞恩六岁时,便决定为在遥远的非洲的孩子们打一口井。最初,他依靠自己的劳动挣到了足以买一个水泵的70元钱,但是打一口井还需要2000元,这对他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但是这丝毫没有动摇瑞恩的决心,他不停地为实现自己的梦想努力着。加拿大人民被瑞恩的精神感动,并帮助他凑齐了打一口井和买一台人工钻井机所需要的钱,还建立了“瑞恩的井”基金会。如今,“瑞恩的井”基金会已经为非洲人打了70多口井。 读完《梦想的力量》,我的心情不知道怎样形容,梦想的力量居然如此伟大,可以促使瑞恩去干一件在我看来根本不可能的事,梦想的力量真是让人折服! 梦想的力量是无穷的,执著的精神是可贵的。人一生的目标就是实现梦想,只要勇于去拼搏,就会成功。梦想之路是从没路的地方踏出来的,是从荆棘的地方开辟出来的。光靠运气是不可能实现目标的,要靠努力加汗水,才能凝固成美

好的愿望,只有我们不被困难吓倒,只要坚持到底,梦想总会出现在你面前,拼的就是这种执著精神。当人们问到理想是什么时?我会回答:理想是人生航船的风帆,是一种生生不息的力量,有了理想,就是在最艰苦的时候,也会感到幸福。 在生活中,追求理想的人是很多的。爱迪生,从失败爬出来的成功;雷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张海迪,残疾人中的英雄:共产党员,在血泊之中走出来的新中国……无数的成功之人,都有着执着、坚定的心。 我的爸爸就是这样的人。有一次,我遇到了难题,请教爸爸。可爸爸也烦了难。于是,在上班时,爸爸就向其它同事请教。经过两天时间的努力,爸爸得出了答案。 瑞恩的梦想是一步步增长的,他的梦想力量来源于他强烈的愿望,即为非洲孩子做一件好事,让他们有干净的水喝;也来源于和乌干达安格鲁小朋友之间的友谊,友谊也是人的精神支柱。他的善良以及他为凿井而持有的坚持不懈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 梦想,是一位工程师,你交给它一幅工程图,它会为你展示美好蓝天;梦想,是一颗种子,它在你心里发芽,你要用坚持与毅力去浇灌它;梦想,是多变的,你要用自己的方式留住它! 读《梦想的力量》有感范文二 梦想是石,敲出星星之火;梦想是火,点燃熄灭的灯;梦想是灯,照亮夜航的路;梦想是路,引导我们走向黎明。 课文《梦想的力量》主要讲述了:6岁加拿大男孩瑞恩,听老师说到非洲孩子生活困苦,成千上万的孩子因喝了不干净的水而生病死去。于是,瑞恩从此下定决心要为非洲的孩子挖一口井。瑞恩放弃玩耍的时间,去做额外的家务来赚取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论法的精神

永不落架的书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杰出的思想,每个时代都会产生一些比大众对真理的形态看得更清楚的人物。美国思想家,诗人埃默森说:“从所有文明国度里精挑细选出那些最具智慧、最富机趣的人来陪伴你,然后再以最佳的秩序将这些选择好的伴侣一一排列起来。”在网上搜索要了解法学,应该首先读的书,映入我眼帘的即是这本最经典的著作,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拜读后,受益匪浅,我不禁感叹:“不愧为法学经典”。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现在读来这些详细的有关立法的记录,几乎达到了面面俱到,考虑到了所有影响法的精神的因素,是一本教化人类的指导性著作。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四卷,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开宗明义,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

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我们从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在各个方面的详细调查与研究,贯穿古今,结合对货币和经济的研究,使整部作品更加内容丰满,更提高了其研究价值。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说起孟德斯鸠,身为理科生也一定可以第一个想到他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当然三权分立制度也在本书中占有极大的部分,书中对于三权分立是这样解释的: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 ———关于定罪和量刑的思考 “自由是现代价值观的核心。自由不仅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与自由主义不同的社会政治理论核心价值观。”①自由一直是人类所所追求的目标,自由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处于最高的价值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正义的法应当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既要保障人的充分自由;同时,也要限制人的一定自由。质言之,法律一方面要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法”。 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一词,在拉丁语的意思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相对于外在障碍而言,无处在障碍的束缚,即无自由问题的存在。②孟德斯鸠在阐述自由时无不感概的说到“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自由一词微言大义,我们很难为自由寻求一个统一的没有分歧的定义。但是,我们似乎可以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潮流中找出自由的基本内涵。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精神内核,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面临巨大的挑战,发展和保护人的权利自由也是刑法的应有的重要任务。笔者以为孟斯鸠认为人的自由蕴涵着哲理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即“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享有安全。”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集体中,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可以凌驾于另一个人,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甚至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不受处罚,没有依据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受处罚,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永无宁日,人的生存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人的自由是互相依赖的,为了人类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人的自由必须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又不能是没有边界的无限的限制,只要人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或者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就应该得到保障的。孟德斯鸠在阐述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时颇有意味的提到,在每一种政体中,特别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原则。孟德斯鸠很是钟情于刑法对自由的保障,提出了公民自由主要依赖优良的刑法的重要命题。然而刑法的日臻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我们似乎并非总是在刑法中找到自由。自由是在不断更新的刑法中获得,依赖可靠的不断更新的刑事规则实践中获得自由。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是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是自由胜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但是刑法目的的实现需要一个复杂的规范和评价过程。简而言之,刑法首先要确定什么是犯罪,然后再确定怎么样处罚犯罪,我们意识到依据什么精神来定罪和量刑的刑法更有利于人的自由。笔者以为一部刑法典是善法还是恶法与这种精神有关。在刑法领域上,刑法应当承担自由保护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双重任务。事实上,刑法也确实担当起了这种任务。所谓善法之治,说的就是法律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用孟德斯鸠的话就是,在一个拥有最佳法律的国家里,即使是一个死刑犯的人,其自由的程度总是要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综上,我们认为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定罪和量罪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应当符合人的自由,即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要有利于自由。这样的自由才是具体的,人们是可以看得见的,而不单单是刑法哲学的概念。这样只有出发于犯罪本质问题去中寻找刑法的自由。现实犯罪是比较繁杂的,我们知道需要以一定的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型,同时进一步对各类犯罪进行以及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进行合理

梦想的力量观后感10篇

梦想的力量观后感xx篇 一个梦想,感染一个社会;一种精神,流向整个世界。以下是语文迷我为各位整理的梦想的力量观后感,欢迎各位前来查阅。篇一:梦想的力量观后感 读了《梦想的力量》这篇作文,让我受益匪浅,但更让我们大吃一惊的是,那使我们感受深刻的主人公却是一个六岁的小男孩—瑞恩。 没错,主人公的确是一个六岁的男孩瑞恩,事情是这样的:在非洲部分地区,有些人没有喝上干净的水,而渐渐向死亡逼近,当小小的瑞恩知道这件事后,不假思索的说:“我愿意为非洲孩子的健康付出xx元钱!”于是他做额外的家务活,赚到钱后付出了承诺的xx元,但却远远不够达到那个喝上干净水的愿望,于是他筹集各位捐款,当他募集到xxxx元后,号召成立基金会,随着基金会的成立,款项也越来越多,……他终于完成了他的愿望。 当时我读到了这篇文章,不禁鼻子有点酸,眼睛也有点湿润了,没错,一个小小的孩子,能有这么大的决心,一种坚不可摧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我觉得小小的瑞恩都可以舍去自己平时喜爱的事,来完成救非洲人民的“任务”,那么,xx岁的我们呢?篇二:梦想的力量观后感

小孩子的梦想很简单,一个冰激凌、一套新衣服,就能使他们高兴好几天,而一个六岁的小男孩——瑞恩·希里杰克却不一样,他的梦想竟是给非洲的孩子挖一口井!这个梦想在任何一个人的眼里都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他却做到了…… 一个梦想,感染一个社会;一种精神,流向整个世界。瑞恩,这个六岁男孩子的身上有一种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学习、去思考的精神。这种精神是什么呢?是坚定的信念和无穷的毅力,正是他的信念和执着,在未完成梦想的旅途中得到许多好心人的帮助,他终于完成了梦想,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不只是一篇文章,而是人们那一颗颗金子般的心。 其实,这篇文章的道理很简单:世界上没有最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只要有毅力和信念,梦想无论多么艰难,也会成功!这不正是这篇文章告诉我们的道理吗?篇三:梦想的力量观后感 我有幸读到一篇名为《梦想的力量》的文章。这篇文章主要讲了梦想和希望给了一个x岁小男孩以巨大力量,帮助他完成了原本难以企及的梦想的过程,使我感到了他那金子般的心释放的炽热的梦想的力量! 他原本只是想为非洲的孩子挖一口井而已,原本只需七十元钱而已,但随后的“xxxx”元和“买钻井机的钱”相继向他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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