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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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这脑子简直像被炸开了花一样!这本书可真不简单呐,孟德斯鸠那家伙的想法,有时候让我觉得太牛了,有时候又让我觉得:“嗯?这能行?”也许这就是大师的魅力吧,能让你在一个脑袋里装下两种完全相反的想法。
我觉得吧,他说的权力分立这个事儿,简直太有道理了!就像我们平时玩游戏,要是一个人啥权力都有,那这游戏还能玩得下去?不得被他一个人玩坏了呀!可是呢,有时候我又在想,这权力分来分去,会不会效率低下?可能会吧,也许不会,谁知道呢?书里讲的那些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让我想到了咱们身边的事儿。
比如说,为啥有些地方治安好,有些地方乱糟糟的?难道只是人的问题?我觉得不是,说不定就是法律的“精神”没到位呢!这就好比一个班级,没有好的规矩,那还不得乱套了?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一会儿兴奋得不行,觉得自己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一会儿又迷茫得很,这到底该咋理解呀?不过,这也正是读书的乐趣所在,不是吗?反正,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长大了一点,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也深了那么一点点。
我不禁想问自己:“以后我能为这法律的事儿做点啥贡献不?”谁知道呢,走着瞧呗!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唠唠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书可真是让我又爱又恨呐!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结果一读进去,哎呀,还真有点东西!孟德斯鸠讲的那些关于法律的道理,就像是一道道闪电,劈在我混沌的脑袋里。
你说权力要分立,这我能理解,可为啥要分得那么细呢?也许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像给权力套上缰绳,不让它撒野。
但我又想,这会不会太麻烦了?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决策还得层层审批,黄花菜都凉了!还有啊,他说法律要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民族精神,这一点我觉得特别对。
就好比不同的土壤种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
可问题是,怎么判断哪种法律适合哪种环境呢?这可太难了,我觉得我脑袋都要想破了。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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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00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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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下面是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欢迎阅读参考!篇一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
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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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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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可真是一本让人又爱又恨的书啊!说真的,刚开始读的时候,我觉得有点头疼,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复杂的论述,让我怀疑自己是不是找错书了。
也许是我太天真,以为能轻松读懂这么一本法学巨著。
但读着读着,我好像有点开窍了。
孟德斯鸠这家伙,真的是太厉害了!他把法律和各种因素的关系分析得那叫一个透彻。
我就在想,他咋能想到这么多呢?难道他的脑袋里装了一个超级电脑?比如说,他讲到法律和地理环境的关系,这让我恍然大悟。
我以前可从来没想过,不同的地理环境居然能对法律产生这么大的影响。
也许在寒冷的地方,人们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来规范行为;而在温暖的地方,法律可能就会相对宽松一些。
这难道不是很神奇吗?不过,我也在想,他说的就一定全对吗?可能在他那个时代是对的,但放到现在,是不是有些就不太适用了呢?比如说,现在科技发展这么快,网络环境这么复杂,他当年能想到这些吗?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懂了很多,但又好像还有更多的东西没搞明白。
这感觉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偶尔看到一点亮光,却不知道离出口还有多远。
总之,读《论法的精神》这一路,真的是充满了挑战和惊喜。
我觉得自己好像被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虽然门后面的世界还很模糊,但我已经迫不及待地想要去探索了!你们说,我是不是有点太疯狂了?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把我折腾得够呛!刚开始翻开这本书,我心里就犯嘀咕:“这能看懂吗?”果不其然,读了几页,我就晕头转向了。
这都是啥跟啥呀?一堆专业术语,一堆复杂的逻辑,我都怀疑自己的智商是不是欠费了。
但是,我这人有个毛病,就是不服输!我就不信啃不下这块硬骨头。
于是,我硬着头皮继续读。
嘿,你还别说,慢慢读进去之后,还真有点意思。
孟德斯鸠讲的那些关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东西,让我大开眼界。
我突然发现,原来法律不是简单的条文,背后还有这么多的门道。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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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大学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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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大学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
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
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
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
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com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
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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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可真是一本让人又爱又恨的书啊!说真的,刚开始读的时候,我觉得这书简直就是“天书”,一堆复杂的概念和理论,把我搞得晕头转向。
我心里就想:“这孟德斯鸠到底想说啥呀?” 可能是我太笨,也可能是这书真的太难懂。
但是,当我耐着性子继续读下去,我发现这本书其实挺有意思的。
孟德斯鸠说的那些关于法律和政治的观点,虽然有些我不太能一下子接受,但仔细想想,好像还真有点道理。
比如他说权力需要制衡,不然就容易出乱子。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班里选班干部的时候,如果一个人权力太大,那可能就会有不公平的事情发生。
也许这就是他说的那种“精神”吧。
不过,我觉得孟德斯鸠有些观点可能也有点过时了。
毕竟那是好久之前的书了,现在的社会和他那时候可大不一样啦。
比如说,现在的科技发展这么快,法律是不是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呢?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懂了点什么,又好像还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
这感觉真奇怪,难道读书都是这样吗?我想,可能以后我还得再读几遍,才能真正搞懂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到底是啥。
你们读这本书的时候,是不是也和我有一样的感受呢?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书可真是让我又爱又恼!一开始,我就像个无头苍蝇一样扎进书里,满脑子都是问号:这都是啥呀?咋这么难懂?我甚至怀疑自己的智商是不是欠费了。
但咱不能轻易认输,对吧?慢慢地,我好像摸到了一点门道。
孟德斯鸠讲的那些个关于法律的事儿,就像是一道道谜题,等着我去解开。
比如说,他强调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这可真新鲜!我就琢磨着,那在沙漠里和在海边,法律能一样吗?不过,读着读着,我又有点迷糊了。
他说的有些东西,感觉离我好遥远啊,好像在天上飘着,够不着。
我就想,这到底和我有啥关系呢?也许是我目光短浅,看不到那么长远。
但这本书也不是一无是处啦。
它让我开始思考一些以前从来没想过的问题。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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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范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深度分析与评论
在阅读《论法的精神》这部作品时,我不仅被其深刻的主题所吸引,也被蒙田独特的写作风格和人物塑造所打动。以下,我将从写作风格、人物塑造和主题深度等角度,对这部作品进行深度分析和评论。
首先,从写作风格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蒙田的写作风格独特而鲜明。他运用了大量的实例和比喻,使得抽象的法律问题变得具体而生动。这种写作风格不仅使得作品更具说服力,也使得阅读变得更加有趣。此外,蒙田在作品中的语言简洁而清晰,使得读者能够轻松地理解他的观点。我认为,蒙田的写作风格值得我学习和借鉴。
其次,从情节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论法的精神》最为精彩的部分,是蒙田对各种法律案例的剖析。这些案例不仅丰富了他对法律精神的阐述,也使得整部作品更具说服力。通过这些案例,我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精神是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体现的,这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再次,从角色的角度来看,蒙田本人无疑是这部作品中最引人注目的角色。他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洞察力,对法律、道德、人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深感敬佩蒙田的智慧和勇气,因为他敢于挑战当时的传统观念,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我认为,这种勇于思考、敢于挑战的精神,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
再次,比较法文化视角下的《论法的精神》突出了人性在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蒙田认为,人性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这一观点表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应当以人性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人性的特点和需求。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人性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各有差异。例如,在西方文化中,法律制度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而在东方文化中,法律制度更注重维护社会秩序。这种文化差异使得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时,我们应当充分关注人性的复杂性,努力实现法律制度的公正与效率。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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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可真是一本让我脑袋瓜嗡嗡响的书啊!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不就是一堆法律的事儿嘛!可随着深入阅读,我发现自己大错特错了。
孟德斯鸠这家伙,可真是有两把刷子!他在书里说的那些关于法律和各种政体的东西,让我有种“哇塞”的感觉。
也许你会问,这有啥好“哇塞”的?我跟你说啊,他把法律和社会、风俗、气候啥的都联系起来,这脑洞开得可不是一般的大!比如说,他讲到不同的气候会影响人们的性格和行为,进而影响法律的制定。
这让我想到,咱们夏天热得要死,心情容易烦躁,说不定这时候就需要一些更宽松的法律来让人喘口气呢?哈哈,我这想法可能有点奇葩,但谁知道呢!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时而觉得自己好像明白了点啥,时而又觉得脑袋一团浆糊。
可能是我这小脑瓜还不够聪明,没法一下子消化这么多深奥的东西。
不过,这也让我明白了,知识这玩意儿,就像一座大山,咱得慢慢爬。
我觉得吧,孟德斯鸠的观点虽然在当时可能很牛,但放到现在,也许有些地方不太适用了。
毕竟时代在变,社会也在变嘛。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他的思想中汲取精华,就像从一个老古董里找到闪闪发光的宝石。
总之,读这本书,让我又爱又恨。
爱的是它让我看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恨的是它让我脑细胞死了一大片。
不过,这一路读下来,感觉还真好!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说起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真是有一肚子话想说!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还在想:“这能有多厉害?不就是讲法律的嘛!”可是,读着读着,我发现自己完全被打脸了。
孟德斯鸠这老爷子,那思想简直是天马行空!他居然能想到把法律和那么多东西扯到一块儿,什么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我当时就懵了,这也能行?比如说,他说寒冷地区的人比较勇敢,炎热地区的人比较懒散。
我就忍不住想,这是不是有点太绝对了?也许有人在寒冷地区是胆小鬼,在炎热地区是拼命三郎呢?不过,仔细想想,他说的也不是完全没道理。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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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11篇)认真品味一部名著后,你有什么总结呢?此时需要认真思考读后感如何写了哦。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
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
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
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论法的精神》初中读后感精选3篇
![《论法的精神》初中读后感精选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f1031f0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1d.png)
《论法的精神》初中读后感精选3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著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掌握压迫力量还只是一个表层,薄浅的理解。
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
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
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
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
所以,两大机构里的高层也必然会熟悉,这样,无疑让两者的权利接近了,在司法人员审判做了坏事的行政人员时,必会手软,这也会导致不公正,间接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及自由。
所以,我认为,要做到最好的公正,就要公开。
有两点: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舆论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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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5篇)第一篇: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
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
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
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
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
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
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
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
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
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
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
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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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合集三篇)第1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
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
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
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著名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
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论法精神读后感(系列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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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精神读后感(系列六篇)在阅读同一本书时,产生截然不同的心得感悟是很常见的事情,阅读了作者写的作品,我们的灵魂仿佛得到了升华。
我们在写读后感时,一定不要在意别人的想法,写自己想说的就好了,如何写作品读后感才更有感染力呢?愿这份"论法精神读后感"能够为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请将此页保存到您的浏览器收藏夹以便随时查阅!论法精神读后感【篇1】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
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
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
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
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
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
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2】《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著名的著作,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
主要内容可概括为: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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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6篇)当阅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此时需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写写读后感了。
但是读后感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
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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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基准,也是我们的典范。
对此我们对法律都有着怎样的认识呢?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起来看一下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论法的精神》是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
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着名法学着作。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着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着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着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着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
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
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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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精选5篇)第一篇: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
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
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
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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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背景的介绍或许这个更多的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的,因为法律的精神在孟德斯鸠的理解中是一种关系,在我的理解中,他或许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社会学的理解,孟氏的文字给我们最深刻的感受就是他写的东西都有很多的实证的经验在其中,当然我们不排除一些不怎么对的观点,特别是他对于中国的一些评价,事实上在那个时代,了解中国的更多的途径是道听途说,而这样的二手的材料是十分不可靠的,但是作为一个学人需要构建自己的学术的体系,而且在他的书中对于中国的评价也不是一无是处,所以我们无法用今天发达的交流来苛求一个过往时代中的人.孟德斯鸠在书中对于其他国家的描写很多的东西是他自己游历的体会,特别是对于英国的政治体制的深刻领悟而对于权利制衡而提出的自己的看法而深刻的影响了后世的世界上的格局(或许我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但是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证明了孟德斯鸠的魅力,而且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一个民主的政体是危险的,但是,我们却更加的清楚的是,任何的民主都是危险的,绝大多数人的同志必然意味着多数人的暴政,那么我们怎么去选择呢?我的老师曾经在讲到宪法的时候说,宪法虽然不是最好的,但是最起码他不是最坏的,或许这样的理解我们可以用到这里,就是说,一个民主的政体或许不是我们的理想,这个从哈耶克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就可以看的出来,而且在哈耶克关于<通向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中都明显的看的出来,在民主制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于民主政治的不满),所以,他的游历的实证性的分析是十分有益于我们学习的,或许胡适先生说的是对的:"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对于我们今天读书人来说,或许是有帮助的,而这种帮助更多的也是一种理解上的帮助了.孟德斯鸠的理解,我在副标题中说是关于一种背景的理解,那么另外的一个就是思想是从西方来的二元的分析了,二元观念是理性主义最突出的一个表现了,从笛卡儿提出的"我思故我在"出发,严格的区分了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即宗教是世界和世俗的世界,我们还可以从孟氏的时代-----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出发来理解,在打破宗教的束缚的时候人需要人的理解,追求现世的人的生活,所以,从远古的荷马时代到那个时候,人们开始认识人的可贵而不是宗教的"一揽子工程",所以,这个在孟德斯鸠的书中让他去实证的分析而不是如同奥斯汀在<法理学的范围>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在不怎么懂得英国法的基础上作出的一种纯粹的分析,从这个方面看来或许孟德斯鸠的理解更加的符合我们今天人的口味,也或许他的理解也更加的符合我们今天人的理解.《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
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册,第1页)(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见上册,第73-74页)(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
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
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上册,第284页)《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
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如果说《理想国》是柏拉图从哲学、伦理、政治、经济、艺术、教育等诸多领域,对理想国家的组织、管理和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等问题进行探讨,是柏拉图理想国的施政方针的汇萃。
那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无疑也是构建了一幅其心目中理想国家的宏伟蓝图。
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
一、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
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
他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他并没有直接给自然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认为,人们之所以接受自然法是因为它具有这样几条原则:(1)和平,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是自卑的,几乎没有相互攻击的现象,所以首要的是和平;(2)寻觅食物;(3)相互爱慕;(4)希望过社会生活,这是人们最新的和最重要的认识,为此才有了社会。
然而,“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孟德斯鸠所说的战争状态,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和国家与国家之间两种。
“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
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
”“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为了避免和限制战争状态,就需要制定法律,即人为法。
调整这个星球上居民之间的法律,就是国际公法;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为政治法;调整所有的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便是民事法。
在此书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
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地政体地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蕴涵于所有的法律所涉及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之中,因此,孟德斯鸠在论述这些关系时遵循了这诸多关系和事物的内在秩序,即首先致力于对每一个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关联的法律研究,而将法律的自然秩序置于其次。
就如他自己所言“因为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我将潜心致力于对它的精确认识。
一旦我的论证得以确认,人们将会看到法律会从原则里脱颖而出,就像喷涌而出的泉水一般。
”所以,在开篇第一卷中,孟德斯鸠便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论之一:政体分类学说。
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
他反对专制政体,认为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护法律的法律。
共和政体是一部分人民或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
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政府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
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物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孟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