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宁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责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宁政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产生,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二)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掌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户数、分布、资产质量、资产收益等情况;(四)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投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包括所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变动事项)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六)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七)定期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状况;(八)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财务审计等具体工作;(九)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宁政办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宁政规字[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投资注册的,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投促委牵头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外资金融总部企业除外)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审核、统一公布”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二)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三)在南京市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管理办法(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和择优的原则。
第⼆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案,⽅案包括参审项⽬、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邀请⽐选⽅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打包招标⽅式进⾏,本办法下⽂中的管理使⽤办法,以采⽤该招标⽅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原则第六条对⼊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排序,审计项⽬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批次审计项⽬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付费⾦额⼤⼩对审计项⽬进⾏排序,按照⼊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对参审质量进⾏评分,实⾏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审计实施⽅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案符合审计⽬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量投⼊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遵守⼯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分管⽼师和处内参审⼈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例按百分制进⾏折合。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
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一、管理原则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评估审计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三、管理内容1、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评估机构备选库和审计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的不同进行分类设置: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涉及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
市国资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微调,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每年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机构变动情况和执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新调整备选库。
入库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年检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件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下载地址:)电子件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继续列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国土资函〔2017〕28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8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企业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企业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企业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持有的资产日益增加,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许多企业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本文旨在探讨企业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的办法,以确保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高效运行。
一、备选库组织架构的建立企业应建立备选库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与权限,并确保备选库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备选库管理机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备选库管理政策和制度,并对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备选库管理机构应设立评估机构备案和排名小组,负责评估机构备案和排名工作。
小组成员应由备选库管理机构选派,同时应聘请评估专家和咨询机构参与,确保备选库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备选库评估机构备案与排名企业应建立一套评估机构备案与排名制度,以确保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符合要求,并能够提供专业、高效的评估服务。
1. 评估机构备案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确定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备案要求,包括评估机构的资质、经验、人员组成等。
评估机构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应采用标准化的流程和评估指标,包括评估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经营状况等。
备案申请材料应完备,并包括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业绩、声誉等相关信息。
备案评审应由备选库管理机构或备案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以公告形式向评估机构和企业全体员工公示。
2. 评估机构排名为了确保备选库中评估机构的竞争性和服务质量,企业应建立评估机构的排名制度,并对评估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机构排名应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各项指标,采用客观、公正的评估方法和评分模型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按照排名结果进行分类,确保备选库中评估机构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宁政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运营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委派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第七条监事会由专职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8•【字号】宁政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6〕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2006年5月)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中介机构库管理基本办法和实施方案
中介机构库实施办法一、中介机构库共分为四个专业库1、可研报告编制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书的编制。
2、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4、环评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环评报告书(表)的编制服务。
二、中介机构库建立方式1、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库。
2、中标单位签订《入库协议》及廉政承诺书。
三、中介机构抽取方式1、服务费用五万元以下的实行电脑打分制。
入库单位登录中介机构库系统报价,电脑自动选择最低分成交。
2、服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争性谈判制。
入库单位提交谈判资料,经专家综合打分确定成交单位。
四、中介单位管理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业务有重大过失的取消抽取资格。
重大过失指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工程咨询单位预算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经审计部门复核,调整率超过5%的;可研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义务超过两次的。
中介单位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是投标书拟派人员,否则不支付相关费用并取消单位资格。
中介单位每季度需定期提交上岗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中介机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规范咨询机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襄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为高效、高质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任务,提高项目全面咨询技术服务效率及质量,规范咨询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及管理,建议组建樊城区建投公司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库,做好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南京 南京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候选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2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一、管理原则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创建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高度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做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质量低,存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违规行政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1不良执业记录。
4、愿专门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有关评估审计工作,遵从国资部门规范管理建议。
三、管理内容1、中介机构候选库包含评估机构候选库和审计工作机构候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建议的相同展开分类设置:专门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具有12名及以上执业登记注册评估师,审计工作机构须具有12名及以上执业登记注册会计师。
牵涉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有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根据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库内分类调整,予以公布,并将材料提交的及时性纳入2机构诚信档案记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宁政发[2004]222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2004年10月)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法规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苏国资〔2004〕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要性的认识1、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开发区(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两个战略”、“三个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要坚定推进改革,更要注重改革的质量,切实把握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力度与节奏,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加快体制创新,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维护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造价咨询备选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造价咨询备选库的管理,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造价咨询备选库的建立、运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造价咨询备选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造价咨询备选库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备选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五条建立造价咨询备选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造价咨询企业;(二)具备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30%;(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建立造价咨询备选库的程序:(一)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确定所需造价咨询服务类型和数量;(二)招标人发布造价咨询备选库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三)具备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四)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入选企业;(五)招标人将入选企业名单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造价咨询备选库的入选企业数量一般不少于5家,具体数量根据项目需求确定。
第三章备选库的运行第八条造价咨询备选库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备选库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各方查询;(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备选库企业进行动态调整;(三)择优选用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造价咨询服务企业。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从造价咨询备选库中选取企业进行服务。
第十条造价咨询备选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具备丰富的造价咨询经验;(三)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
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指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中介机构。
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建设监理的中介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项目、财政融资以及利用国债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项目、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投资项目。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负责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和动态管理、确定各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单位数量等。
___受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具体负责区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牵头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牵头各相关部门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委托单位申请,通过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定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共分为三个专业库: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和建设监理服务机构库。
其中,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暂定7家,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暂定11家,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建设监理服务机构库暂定5家,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理。
其中,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分为甲、乙两级,设备备选单位。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聘用工作程序,确保聘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总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接受委托,提供各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并建立本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第四条集团合规部为集团本部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五条集团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三)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必须的资质或执业证书;(五)符合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专项中介机构资质特殊要求;(六)应在股东**集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第六条集团聘用中介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商务谈判和直接委托四种方式。
(一)招标。
对涉及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二)竞争性谈判(磋商)。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选聘;(三)商务谈判。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谈判相关程序选聘;(四)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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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
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管理原则
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评估审计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三、管理内容
1、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评估机构备选库和审计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的不同进行分类设置: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涉及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
市国资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微调,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每年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机构变动情况和执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新调整备选库。
入库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年检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件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下载地址:)电子件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继续列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
资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根据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库内分类调整,予以公布,并将材料提交的及时性纳入机构诚信档案记录。
(1)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的;
(2)执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3)办公场所变化等其他发生变动应报告的事项。
4、市国资委对入库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并根据承接项目进行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1)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文字正确规范、资料报送齐备、程序履行到位、技术准确合规等几方面。
(2)评价形式包括执业项目量化打分、重点项目工作底稿抽查以及其他机构复核等三种方式。
5、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介机构库年度调整的主要依据。
对评价得分较高的机构,市国资委优先向市属国有企业项目委托方推荐;对报告审核中问题较多评价得分靠后或项目报告两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备案的,市国资委对其约谈,促进执业质量的提高。
机构累计被约谈2次或年度综合评价末位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淘汰出备选库,且2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1)主观因素导致评估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
的;
(2)执业标准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国资监管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差距较大的;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审计业务的;
(4)泄露被评估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5)被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谴责或处罚的。
6、市国资委将加强与项目委托方、中介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效沟通和全方位评价机制,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1)加强与项目委托方的联系,综合评价结果考虑项目委托方对机构在执业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评价情况,提升服务效果。
(2)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将项目评价得分情况反馈机构质量控制部门,提高执业质量。
(3)加强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的联系,定期沟通情况,交流评价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进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自律和他律,保证和提高评估审计工作的质量。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