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中介机构备选库抽选业主代理单位填写中介机构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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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能力评估
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包 括过往项目经验、专业领域、服务质 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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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核查
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进行核查,了 解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批准流程
批准原则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批准应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示与异议处理
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定期更新,以确保机构信 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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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标准的格式和术语填写,避免出现歧义或误解。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填写步骤
2. 筛选
根据业务需求和资质要求筛选 合格的中介机构。
4. 审核
对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 准确性和完整性。
1. 收集信息
收集所有相关的中介机构信息, 包括机构名称、联系方式、业 务范围等。
3. 填写表格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中 介机构信息。
5. 提交
将填写好的中介机构备选库表 格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单位。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填写注意事项
及时更新
中介机构信息可能发生变化,务 必定期更新备选库。
遵循规定
遵循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填写 工作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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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信息
在填写之前,务必核实中介机构 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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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沟通
在填写过程中,保持与相关中介 机构的沟通,避免出现误解或遗 漏。
信息保密
确保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信息不被泄露,保护相 关方的合法权益。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监督机制
监督主体
由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确保中介机构备选库 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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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宁政办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级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管理,促进公开、公平竞争,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的组织、市属区管平台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时,如需选择招标代理、财务审计、造价咨询和产权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在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为其提供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
政府投资拆迁项目、纳入市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应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审计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规定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本单位的管理要求,需要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必须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
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经济资源拍卖活动,需要选择拍卖中介机构的,必须在中介机构库内选择。
第三条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遵循“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组建中介机构库;牵头组织各单位研究解决中介机构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中介机构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件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文件浦政发〔2008〕15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与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浦口区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建设监理的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项目;(三)财政融资以及利用国债项目;(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项目;(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2、负责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和动态管理;3、对中介服务机构被除名后的缺额部分,进行入库补充。
第五条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负责区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2、牵头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3、牵头组织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和动态管理;4、牵头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被除名后的缺额部分,进行入库补充。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宁政办发〔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5〕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下称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范围1.总体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坚决治理“红顶中介”,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市场,严格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清理规范范围。
本意见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所称“红顶中介”是指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以及审批部门举办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指定的非审批部门下属(主管)的单位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兼职(任职)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库管理办法
######项目中介服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项目的中介服务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介服务单位库(含招标代理、跟踪审计、地质勘查、土地测绘等中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中介库”,不适用于品牌库和单一来源目录库的管理。
第二章中介库组建第三条中介库组建的原则:(一)经过公开招标产生,招标平台优先选择本市或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当不能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的,可放入政府采购网或集团网站等平台。
(二)组建程序须符合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入库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三家,服务期限不应少于2年。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负责中介库的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提出中介库组建申请,填写招标(采购)建议书并提供中介库组建说明和收费依据;(二)负责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介服务单位协议范本的制定修编。
(四)负责工作量确认和费用审核工作。
第五条计划成本部负责中介库的招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依据相关规定,负责中介库的招标工作;(二)负责单一来源目录库和品牌库的建立、修编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负责中介库的日常监督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中介库的招标监督工作;(二)负责中介库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工作;(三)接受业务部门申请,通过摇号形式确认中介服务单位;(四)负责信访投诉、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中介服务单位权利和义务:(一)依照合同规定,从事与委托人约定范围内的中介服务;(二)依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三)接受业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接受监察审计部的监督。
第四章中介库的使用第八条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库内摇号委托;合同估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上级下达的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的业务,经公司党委会同意,可以在库内摇号委托。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8•【字号】宁政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6〕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2006年5月)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南京 南京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候选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2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一、管理原则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创建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高度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做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质量低,存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违规行政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1不良执业记录。
4、愿专门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有关评估审计工作,遵从国资部门规范管理建议。
三、管理内容1、中介机构候选库包含评估机构候选库和审计工作机构候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建议的相同展开分类设置:专门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具有12名及以上执业登记注册评估师,审计工作机构须具有12名及以上执业登记注册会计师。
牵涉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有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根据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库内分类调整,予以公布,并将材料提交的及时性纳入2机构诚信档案记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宁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1号)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0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市级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保障市级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六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登记更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使用信息。
第七条市级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程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宁财规[2013]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程(宁财规[2013]11号)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宁政办发〔2012〕178号)、《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规字〔2010〕7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交易原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易。
二、交易操作程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形式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报废资产残值出售和资产出租。
经批准的资产交易行为分别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资产出售(出让)1、申报办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国有资产,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委托书》(转让方填写,附件1)。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的批准文件。
(4)审批部门关于拟出售(出让)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备案的意见(挂牌底价)。
(5)出售(出让)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辆登记证等)。
(6)授权办理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8)其他材料。
2、受理公告。
交易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告不少于20天。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宁财规[2012]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2〕19号)市各主管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单位有偿使用资产、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部分。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有偿使用收益。
是指市级单位利用闲置的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
是指市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南京首建“中介机构预选库”力促公正中介
府投资工程 建设 项 目招投 标活 动的 I 的招投标行 为 , 关项 目质 量 、 资 纳投标保证金 : 事 投 全国首创“ 签确 定” 抽
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 干规定》 , 效益 . ( 若 ) 以及政府资金 的廉洁和安全使 评标法 据悉 , 实行以非现金方式交
对招 投 标 重 点 环 节 进行 严 格 监 管
用. 必须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加 以重点 纳 投 标 保 证金 ,增 加 串 标 围 标成 本 。 定》 章4 条, 共5 4 对事关政府投资工程 取 经 评 审 最低 价 法 、综 合 因 素法 、 随
“ 当前南京 ‘ 增长 、 保 促转 型 ’ 任 监 管 ! 龙 翔 说 。 时而 生 的 《 干 规 且便于事后查证 针对不同项 目. ” 应 若 采 务艰 巨 . 今年将完成政府主导性项 目 2O 4 元 . 5 OL 资金投 向以工程建设项 目
增 投资6 0 0 亿元以上 .带动全社会投资 :建设项 目的招标 、 、 投标 评标 、 中介服 机 抽 签 法 等评 标 办 法 . 加 评 标 过 程
务 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进行 “ 全面监 的不确定性 . 串标围标变得更难。
记者在《 若干规定》 里看 到 , 南京 的政 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 目将 实行 中 介机构公正与否. 直接关 系到工程建 设项 目的工程 质量 、 资金效 益。我们
●
干规定》 应运而生 , 面规范政府 投 要有 : 全 本市各级 、 各类财政性 资金 、 政 介机构预选制度 。 龙翔告诉 记者 : 中 “ 资金等投入建设 的项 目。
据介绍 . 南京市专 门组织东南大 在 全 国首 创 ‘ 中介 机 构 库 ’并 对 入 库 .
4条 “ 4 铁规 ” 1 个招 投标 :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28
•【字号】宁政发〔2019〕22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宁政发〔2019〕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5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宁政规字〔2018〕3号)、《南京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暂行办法》(宁政办发〔1998〕9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8日。
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土地储备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纪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关土地收储社会中介服务项目,应在市土地储备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库)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及地价评估、环境影响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征收搬迁费用审计及工程造价预决算等中介服务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施招标,特殊情况下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库中抽取。
第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共同加强中介库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建中介库;牵头落实中介库管理中具体操作性事项,牵头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及实施动态考核;组织中介库抽取管理系统开发、管理和维护;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监督中介库的使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中介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
市国土局负责参与中介库的管理;监督土地储备中心按本办法使用中介库;参与对中介机构的考核。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相关类别分库招标采购需求;按规定使用中介库,对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用户评价。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中介库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中介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库建立第五条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入中介库。
中介库的分库类别、入库中介机构数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参照实际测算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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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
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管理原则
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
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评估审计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三、管理内容
1、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评估机构备选库和审计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的不同进行分类设置: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涉及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
市国资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微调,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每年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机构变动情况和执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新调整备选库。
入库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年检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件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下载地址:)电子件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继续列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根据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库内分类调整,予以公布,并将材料提交的及时性纳入
机构诚信档案记录。
(1)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的;
(2)执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3)办公场所变化等其他发生变动应报告的事项。
4、市国资委对入库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并根据承接项目进行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1)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文字正确规范、资料报送齐备、程序履行到位、技术准确合规等几方面。
(2)评价形式包括执业项目量化打分、重点项目工作底稿抽查以及其他机构复核等三种方式。
5、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介机构库年度调整的主要依据。
对评价得分较高的机构,市国资委优先向市属国有企业项目委托方推荐;对报告审核中问题较多评价得分靠后或项目报告两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备案的,市国资委对其约谈,促进执业质量的提高。
机构累计被约谈2次或年度综合评价末位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淘汰出备选库,且2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1)主观因素导致评估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的;
(2)执业标准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国资监管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差距较大的;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审计业务的;
(4)泄露被评估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5)被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谴责或处罚的。
6、市国资委将加强与项目委托方、中介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效沟通和全方位评价机制,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1)加强与项目委托方的联系,综合评价结果考虑项目委托方对机构在执业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评价情况,提升服务效果。
(2)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将项目评价得分情况反馈机构质量控制部门,提高执业质量。
(3)加强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的联系,定期沟通情况,交流评价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进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自律和他律,保证和提高评估审计工作的质量。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