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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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浙江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1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1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三级以上医院输血科按一级业务科室管理。

第三条职责任务输血科(血库)在业务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业务外,不得自采自供血液,不得分离血液成分;(二)负责监督、指导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执行;(三)负责本单位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发放工作;(四)开展鉴定血型、交叉配血、筛选抗体及输血相关的血清实验项目;(五)负责对受血者用血前的检测及监督管理;(六)配合临床开展输血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输血医学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实现与供血机构的信息化网络管理;(七)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八)负责本院输血信息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九)做好本院无偿献血、互助献血、病人用血宣传工作。

第四条房屋设施(一)房屋位置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二)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二级甲等医院不低于70m2,三级乙等医院不低于100m2,三级甲等医院不低于150m2,功能区分为配血室、实验室、储血室、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和其他用房;(三)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和满足卫生要求,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五条人员配备(一)人员配备应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3人以上;二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院5人以上;三级甲等医院7人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输血科(血库)人员须由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红细胞清除率 ≥70%
白细胞清除率 ≥80%
冷沉淀
质量标准
标签
清楚、完整
容量
25ml±5ml/袋
FⅧC
≥80 IU/袋
纤维蛋白原含量 ≥150 mg/袋
6
7
13、对临床输血信息反馈及时答复、处理,有记录可查。对事故差错
登记及时,有处理及上报。
14、各种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上报及时。
15、成份血的使用,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50%。成分血比例
计算方法及要求附后。
5
附表四:
血液及其成份质量控制指标
全血
质量标准
外观
无溶血、变色、气泡和凝块
标签
清楚、完整
1
(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 况配备人员。输血科一般配 5~10 人,血库配 2~6 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 200 万毫升左右配 8~12 人,年用血量 100 万毫升左右配 6~8 人,年用血量 50 万毫升左 右配 2~6 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 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 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过期血液库存量为零。
9、血型复查率为 1O0%。化验报告差错率为零。
10、输血反应卡齐全率和返回率为 8O%,各项常规工作记录和统计
完整率为 1O0%。
1l、全部血液由规定血站供应,内外包装合格,标签齐全。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 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三)辅助设施要求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 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鲁卫医字〔2011〕12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鲁卫医字〔2011〕12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血库)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六条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定期召开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

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用血医院应设立血库,并由专人负责。

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功能与任务第九条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院长的领导下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血液治疗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进行临床输血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

第十条根据本院医疗工作的需要,定期向辖区献血办公室或供血单位申报用血计划,储存必备的血液,保证临床医疗用血,储血量一般应不少于3天的用血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业务用房l、二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分设贮血室、配血与检验室、资料保存室等;2、三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4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分设贮血室、配血室及检验室、质量控制室、资料保存室及洗涤室等。

(二)环境条件1、输血科(血库)应设置在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业务区域与行政办公区域应分开。

2、业务用房内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分开,人流物流分开,有空气温度调节和通风设备并符合卫生学要求。

3、室内墙面装饰瓷砖或油漆粉刷,地面铺设地砖,便于清洁。

4、贮血室(血库)设发血窗,配血室设标本接收窗。

室内安装(放置)紫外灯或其他消毒设施并符合卫生学标准。

(三)必备设备试剂、血液标本留样冰柜(箱);贮血专用冰箱(2-6C○);低温冰箱(—20 C○以下);血小板保存箱;专用恒温水浴箱;振荡混匀器;离心机;微量加样器;显微镜等能够满足血液储存和血液交叉配型试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工作间消毒设备。

二、人员配备(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占卫技人员数:二级医院应占50%以上,三级医院及占70%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技术岗位人数根据各医院的床位数及年用血量决定,一般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为符合条件的专业医师或技师;(3)输血科主任应具备大学本科或大专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临床和输血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从事输血工作5年以上。

血库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输血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从事输血工作3年以上。

(4)输血科(血库)的任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患有经血传播疾病,或携带经血传播疾病病原体的人员,不得从事供血相关的业务工作。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得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与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得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就是医院直接领导下得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得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得有关规定、(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得70%、(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与手续,执行用血登记与查对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与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得申请与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得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得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得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得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得协作与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与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与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得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得20%。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127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医疗机构科学、合理、节约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临床输血管理,确保临床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展临床输血工作的医疗机构,是对医院临床输血管理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应充分发挥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作用,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合理、科学和有效用血的教育、培训和评价。

第五条医院应开展输血质量全程监控,加强临床输血培训,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临床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及应急用血预案。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开展对各临床科室及医师合理用血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与科室质量管理和医师个人业绩考核及用血权限认定挂钩。

第二章输血培训第七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对临床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育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未经临床输血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工作.第八条输血科(血库)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过输血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医院组织的输血培训合格后,由医院医务处(科)授权方可开展临床输血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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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的20%。

第五条房屋及仪器设备要求
(一) 房屋:输血科(血库)房屋应建在合适的位置,环境清洁,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设配血室、储血室、办公室、值班室等,输血科还可设立血液治疗室。

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二) 仪器设备:输血科(血库)应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二。

第六条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的要求
(一) 有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 输血科(血库)除执行医院有关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有如下的工作制度: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血液检查核对、用血申请、血液报废以及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输血反应及输血后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输血器材、检验试剂购进及使用制度和有关输血诊断治疗常规及操作规程(SOP)等。

(三)建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附表三)和血液质量控制指标(附表四)。

有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考核考评资料。

输血科(血库)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
成份输血比例计算方法(不含血浆)
全血总量(ml)/200=全血单位数--------(a)
各种红细胞制品的制备单位-------------(b)
白细胞制品的制备单位-----------------(c)
血小板制品的制备单位-----------------(d)
冷沉淀制品的制备单位-----------------(e)
成份血使用率(%)=各成份血的总量(制备单位)/用血总量(单位)×100%=(b+c+d+e/a+b+c+d+e)×100%
输血科(血库)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附表三:
输血科(血库)工作质量考核指标
1、贮存冰箱高低温报警装置完好率为100%。

有备用电源。

2、贮存温度合格率(每天2次)为lO0%。

3、贮存温度记录完整率为l00%。

4、按品种、规格、血型分类贮存血液及其成份。

5、按日期或批号依次排列存放血液及其成份。

6、贮血冰箱无其他物品存放。

7、全血及其他成份保存于2~6℃;血小板振荡保存于20~24℃,冷沉淀和新鲜冰冻血浆贮存于-20℃以下。

8、用血预约记录差错率为零;发血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率为零。

过期血液库存量为零。

9、血型复查率为1O0%。

化验报告差错率为零。

10、输血反应卡齐全率和返回率为8O%,各项常规工作记录和统计完整率为1O0%。

1l、全部血液由规定血站供应,内外包装合格,标签齐全。

l2、执行领、发血制度,共同核对签名。

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有交接班制度,记录完整、准确。

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为10O%。

13、对临床输血信息反馈及时答复、处理,有记录可查。

对事故差错登记及时,有处理及上报。

14、各种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上报及时。

15、成份血的使用,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50%。

成分血比例
计算方法及要求附后。

附表四:
血液及其成份质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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