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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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向本院申请追加____为共同原告/被告,____(概述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追加____为共同原告/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出具裁定书。

来源:/ws/detail13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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