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那我开始讲一个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的案例啦。
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个是甲公司,在A市;另一个是乙公司,在B市。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里面呢,对于交货方式、价格啥的都规定得挺详细的,但是就这个合同纠纷要是发生了归哪个法院管,这事儿啊,合同里根本没提。
纠纷发生。
甲公司按照合同给乙公司发了货,但是乙公司却耍赖,说货物有些小毛病(其实就是想压价或者不想给钱找的借口啦),然后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
甲公司很生气啊,就决定要起诉乙公司,让乙公司把钱给吐出来。
管辖法院的确定。
甲公司就琢磨了,我得找个法院来管这事儿啊。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呢,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就得按照法定管辖来。
对于买卖合同这种合同纠纷,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辖。
乙公司在B市,那B市就是被告住所地。
那合同履行地呢?这就有点小复杂了。
甲公司发货给乙公司,这发货地能不能算合同履行地呢?按照法律规定啊,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甲公司发货到乙公司所在的B市,那B市也算是合同履行地了。
起诉选择。
甲公司这时候就有两个选择了,可以去B市的法院起诉,毕竟B市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
如果甲公司非要在自己所在的A市起诉呢?那可不行,因为A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
最后啊,甲公司选择了去B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B市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开始审理这个合同纠纷啦。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签合同的时候,能把管辖法院写清楚就写清楚,不然一旦有纠纷了,还得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个法院管,多麻烦呀,就像两个人打架,得先确定哪个裁判能来管这事儿一样。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1、法律分析:“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2、一案一诉,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
3、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
4、反诉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自民诉法修改后,管辖案件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情况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管辖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
民诉法的管辖案件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根据不同的管辖范围对各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它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一定程度的民事案件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和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点;第二,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权利职责的确定。
民诉法规定,参与民事诉讼主体,应根据其实质所有权权利义务来确定;第三,民事诉讼适用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应确定适用的规则;第四,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范围和办法的确定。
民事诉讼受案应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其实施范围和办法;第五,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的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负责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
民诉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
民诉法解释的依据,是指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的依据,它一般包括民诉法本身、民诉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管辖案件有关若干问题,应当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民诉法规适用的方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在实践中必须恰当地衡量原则和细节,以落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和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司法的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
There is no so-called genius in this world, and there is no reward for nothing. Every glamorous person you see has made shocking efforts behind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通常情况下,如果人们遇到民事案件都会选择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
但此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的问题,不同的民事案件管辖有不同的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下面由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劳务合同管辖
一、劳务合同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合同管辖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管辖”和“合同履行地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管辖是指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的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管辖是指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或者劳务提供方实际履行劳务的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1.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是否有理,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对劳务合同管辖的规定,旨在明确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管辖地应怎么规定
合同管辖地应怎么规定合同履行地管辖问题确定方式是:按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管辖;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律其他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如何起诉一、整理现有证据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件。
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应让律师审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果。
二、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来讲,法院管辖可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约定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根据案件难易等情况,判断是否要请律师对于复杂案件以及在异地诉讼的律师,建议聘请律师,避免因小失大。
四、准备开庭(一)开庭一般要准备以下材料:1、证据复印件,交给法院一份,有的法院要求交给对方一份,自己备存一份。
2、起诉状数份,对方当事人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如原告是个人,要签字摁手印;如原告是公司,要盖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
3、如原告是个人,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如原告是公司,则要准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一份。
如请人代理,需要授权委托书。
各地法院可能会有所具体要求,去开庭之前,尤其是到外地开庭之前,一定要事先电话了解好开庭手续。
(二)法庭之上合同纠纷注意事项1、如是原告,一定要听清对方的答辩意见,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随时调整诉讼思路和要提交的证据。
比如说,对方对我方有些主张承认了,就可以不用再举相关证据。
针对对方有异议的部分重点举证。
2、有些诉讼可能涉及合同性质的区分等法律问题,比如说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时要根据之前的准备,抓住要害,分析到位。
最高法院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法院⾼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问题的理解与适⽤来源|公号“最⾼⼈民法院” 转⾃⼈民法院报作者|最⾼⼈民法院 “⾼民智”提⽰近年来,⼈民法院报刊登了不少来⾃最⾼法院署名为“⾼民智”的⽂章,在业界形成热点。
经过法律讲坛⼩编⽹上检索得知,”⾼民智“实际是最⾼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
也就是说,相关⽂章是最⾼法院民庭集体智慧的结晶。
可见其分量不轻、权威性不容置疑!各位好好学习~~ 2015年2⽉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发布实施。
为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民诉法解释,现对有关管辖内容的若⼲问题作以下解读。
⼀、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便当事⼈诉讼,也⽅便⼈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是⼀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本条⾸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
本条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就是指当事⼈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最⼤财产的所在地。
如果有多项财产,分别处于不同⼈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法院管辖区域内全部财产的价值总额⼤⼩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他财产所在地。
在既有不动产⼜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北京,存款500万元在上海,海南有50万元的房屋,能否以价值最⼤的证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的是为便利当事⼈诉讼、便于⼈民法院审理⽽设计的⼀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保险合同协议管辖
保险合同协议管辖。
篇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是合适的,并没有引起争议。
倒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架构复杂而涉及的诉讼主体问题,经常会引起管辖争议。
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作了明确:“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不得将签定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者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这是一个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是征求意见稿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重新斟酌,该条款规定:“(管辖法院及诉讼主体问题)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目前现实而言,通常保险合同会有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条款,但选择仲裁的极少,而另行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更少,只限于个别大的保单。
就普遍而言,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被告住所地作为惟一的法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会有问题:。
笔者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华南某市的药品销售公司向华北某地的一家药厂购买药品,并委托该药厂安排货运和购买货运保险,当装满药品的大卡车行至南京附近时,车辆起火燃烧,药品大部分被烧毁,车辆也损坏严重并殃及现场的其他财产,当地消防机关赶来灭火后,公安交警就把该卡车和货物扣押。
而由于承运人是一个个体运输户,遇到这次事故已经损失惨重,根本无力再对药品公司进行赔偿。
药品公司又与保险公司在赔偿数额上与残余物资的作价上相持不下,只得通过诉讼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直都是商业活动中双⽅当事⼈解决问题最直接的⽅式。
实践中我们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下关于合同纠纷诉讼中法院管辖的⼀些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当事⼈⼀般是⾦融机构与法⼈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地⼀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者不⼀致时,应如何确定呢?⾸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地,双⽅争议应由履⾏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地,那么应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可见合同履⾏地是在出借⽅,这与《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是⼀致的。
第五百⼀⼗⼀条的规定是,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五百⼀⼗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般是出借⼈履⾏了义务后,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向⼈民法院起诉,借款⼈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即贷款⽅所在地,依照上⾯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贷款⽅)即接受货币⼀⽅所在地(⼀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贷款⼈)未履⾏义务,导致借款⼈向⼈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义务的是出借⼈(即贷款⼈)⼀⽅,依照最⾼⼈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所在地),⽽不应适⽤合同法第五百⼀⼗⼀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借款⼈⽅)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整理版)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整理版)
一、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1、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2、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情况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
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三、指定管辖的要件包括哪些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
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怎么认定?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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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是:《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凡是《民诉法》没有例外规定的,均使用该准则。
合同有很多种,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购销合同等,而且合同内部也有各种变数,比如当事人约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怎么认定?1、《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凡是《民诉法》没有例外规定的,均使用该准则。
2、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7条,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要先行,队伍是关键。
用法治政府来推动社会法治化,这需要广大公职人员具有整体法治素养,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
要用法治思维方式产生的公务言行孜孜引导群众,严谨地对待处置利益诉求个体或群体,不让他们产生任何与政策法规相左的歧意,引导他们搜索寻找与政策法规相符的理由和条件;对符合条件要及时办理兑现,坚决防止“不闹不解决”的被动行为,防止无理取闹不良发酵。
以有效的法治行为告诫民众,所有矛盾纠纷和正当诉求都有正当渠道;时刻注重引导民众按照法治思维方式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认识社会问题、解决利益诉求,从而达到民众对法律的敬畏。
合同纠纷案件之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之协议管辖近段时间处理了一些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出现了不少关于诉讼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个人对此发表一点看法。
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明明事先已经对管辖达成了协议,但是发生纠纷时却因为合同管辖约定不明,而导致有利的管辖与自己失之交臂。
作为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管辖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根据民诉法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管辖的总的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这总的管辖原则之外,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
在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的前提下,协议管辖是优先于诉讼管辖总原则的。
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国内民事诉讼中可以协议管辖的案件只能是合同纠纷或者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协议管辖是无效的;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无效的。
3、注意选择的范围,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果选择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这个协议管辖是无效的;4、选择的法院必须是确定唯一的,如果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那么这个协议管辖也是无效的;5、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协议管辖无效。
如果协议管辖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协议管辖无效,只能适用总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在没有协议管辖时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时,若当事人想选择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则一定要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该约定地点必须具体明确,切记不能笼统的约定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或者约定的地点范围太大,这样的约定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
如果出现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的情况,那么一般就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就失去了由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的机会。
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是指对案件受理法院的规定,我中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有很多,但总结起来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那么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分析解答。
⼀、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法⾏使管辖权。
有些上级法院将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地和履⾏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是不对的。
2、两个法院发⽣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两个法院没有进⾏协商就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应当退回报请法院先⾏协商,⽽不能擅⾃指定。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发⽣管辖争议,上级法院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或者征求原告意见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原告实现选择权。
4、移送管辖后发⽣管辖争议。
如果移送法院将⾃已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先应指定移送法院管辖。
如果移送法院⽆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应指定受移送法院管辖。
如果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管辖权,由受移送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然后由受移送法院将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辖的法院。
上级法院不应直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不能将案件交当事⼈转交。
5、管辖争议案件系经济合同纠纷。
⾸先应当指定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合同签订地,也可以指定签订地⼈民法院管辖。
6、执⾏民诉法相关规定有困难,可以按民诉法规定指定被诉单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执⾏民诉法有困难的情况有:①标的物在被诉⽅所在地,由合同履⾏地或合同签订地⼈民法院进⾏勘验、鉴定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困难的;②合同在诉讼当事⼈所在地和合同履⾏地以外的地⽅订⽴,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
⼆、什么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民法院以裁定⽅式,指定下级⼈民法院对某⼀案件⾏使管辖权。
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
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几种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
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
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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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有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
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