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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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措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综合配备用于道路交通事

故应急救援的急救物资和应急救援设施。

第三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

机动车排放标准,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年度检验应当依法检验。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之

外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定的年龄、学历和身体条件,并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相应类型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行驶规定的要求安全驾驶。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的要求安全行驶。

非机动车不得载人接送学生和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结构、功能和参数。

第四章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标志和标线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示和维护。

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指示行驶。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移动、损毁、隐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标志和标线。

第二十四条实行交通管制的,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管制的要求行驶。

第五章道路交通运输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从业资格,依法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驾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的车辆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和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禁止驾驶和乘坐享有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机动车,以及其他暂缓缴纳相关费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六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

第三十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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