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及计税
离职补偿金如何及计税【导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领取的离职补贴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应怎么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中是这样规定的: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013年福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53333元,有以下几种情况:1、离职时拿到15万元补偿金(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你的补偿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离职时拿到20万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你在该企业工作不满12年(假设为5年),你的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0-53333*3)/ 5(年)- 3500 ]* 20% - 555 }* 5 = 1725.20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年9月23日)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终止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解除劳动取得一次性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zxzx/22943_237162.htm
问题:您好!我公司本月有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并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为此支付该员工一笔钱(低于102900元)作为补偿。
我想问一下这笔钱是否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件里规定的,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4月起补征额为102900元)。
由于上述文件里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终止劳动合同正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我想知道在《税法》中终止劳动是否适用于解除劳动取得收入免税的规定?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仅限个人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
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不能比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会计必看员工离职补偿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必看员工离职补偿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那么企业支付的这笔离职经济补偿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无论是哪个部门的人员,会计处理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是计入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贷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二、企业所得税处理1、离职经济补偿能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 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价值;而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2、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2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当注意,离职补偿金是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
最新经济补偿金个税如何计算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经济补偿金个税如何计算导读:一般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内的部分,则是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但对超过300%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用经济补偿金除以个人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经济补偿金个税如何计算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辞退员经济补偿金个税怎么计算?
企业辞退员经济补偿金个税怎么计算?现实生活之中,在《劳动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而员工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企业倘若要辞退一名员工,就会面临着经济补偿金。
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倘若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就是一种违法解约的行为。
那么,企业辞退员经济补偿金个税怎么计算?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个税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步骤何方法。
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二、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假设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减去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后,小于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
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如果以上计算的税款由公司承担,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有关20__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见:国家统计局《20__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__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__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本市20__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__〕5号)公布本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
经济补偿金是否免税?(国税总局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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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司答: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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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批复
【标 签】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经济补偿金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665号
【发文日期】2001-08-22
【实施时间】2001-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9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
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查阅“税务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07月25日发布)。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但也应零申报。
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经济赔偿金个税缴税和计算
经济赔偿⾦个税缴税和计算在我国,公民和企业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符合条件的情形要纳税,那么经济赔偿⾦个税缴税和计算,关于经济补偿⾦个税计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经济补偿⾦个税计算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经济补偿⾦个税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免征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最⾼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须缴纳税费。
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平均⼯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的经济补偿⾦,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经济补偿⾦个税计算根据《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件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法计算缴纳个⼈所得税: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税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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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怎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怎么发放呢,是按⽉发放,还是⼀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但是平时⽀付的费⽤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在⼯资中划出⼀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资是有严格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同时,在第⼗条规定:“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伤、产假、计划⽣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学习、执⾏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资标准或计时⼯资标准的⼀定⽐例⽀付的⼯资。
(⼆)附加⼯资、保留⼯资。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费不属于⼯资的组成部分。
如果⽤⼈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项独⽴费⽤⽀出。
有关限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很明确地说“约定在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只能在合同终⽌或解除合同后给予,如果在事先给付的费⽤,是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是否需要缴税企业⽀付给离职员⼯的竞业限制补偿⾦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件的规定计算个⼈所得税。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1]15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时间:2001-9-10实施时间:2001-9-1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数:218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文号: 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日期: 2000-5-8实施日期: 2000-5-8点击次数: 16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税法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1、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财税[2001]157号: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实务操作举例:2016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3996元/年,即5333元/月。
刘某于2017年5月被某单位辞退,当月缴纳五险一金个人部分3000元,已知刘某已在该单位工作2年,其离职补偿金的个税计算如下:1、离职补偿金低于2016年济南市3倍平均工资时即低于191988元时,刘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离职补偿金高于2016年济南市3倍平均工资时即高于191988元时,刘某需将扣减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辞退补偿金个税怎么计算
辞退补偿金个税怎么计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辞退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是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那么辞退补偿金是否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辞退补偿金个税又是怎么计算的?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份辞退补偿金个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离职赔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离职赔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受解雇等原因离职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作为个人取得相关离职补偿金后,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77号规定: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以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者,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裁员补偿交税标准是怎样的?
裁员补偿交税标准是怎样的?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裁员补偿交税标准是怎样的1、《》第四⼗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3、⼏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作了多长时间。
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付,每做满⼀年补偿⼀个⽉⼯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资,满半年不满⼀年算⼀年补偿⼀个⽉⼯资。
另外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通知,否则就要再额外⽀付⼀个⽉⼯资作为待通知⾦。
经济补偿⾦按照前12个⽉的税前总收⼊(包括基本⼯资、奖⾦、补贴、、去年在内)除以12得到⼀个⽉⼯资,再乘以⼯龄系数。
待通知⾦按照上个⽉⼯资计算。
新是08年颁布实施的。
对以前⼯龄的是不产⽣朔及⼒的。
⼆、裁员补偿⾦要交税吗员⼯获得经济补偿⾦是需要扣税的,但员⼯被企业裁减之后经济上将更为困难。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问题的通知》发布两年后,财政部颁发了有关经济补偿⾦免税的新规定。
《关于个⼈与⽤⼈单位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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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全国
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
法规正文: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适用地区: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