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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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的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申请和评审程序,由认定机关进行认定。

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应用能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优惠(1)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

这一政策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节约相当于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再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刺激创新活力。

(3)技术入股可延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方式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期限延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帮助企业推动技术创新与资本运作相结合,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税务稽查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税务稽查要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一下规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条件1 、高新收入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

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 、研发费用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注意:留存备查资料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留存备查资料不符或没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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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8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高新企业需关注税务风险(后附法规及高新认定条件)

高新企业需关注税务风险(后附法规及高新认定条件)

高新企业需关注税务风险(后附法规及高新认定条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优惠力度大且不断变革,为很多企业所关注。

聚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概述、资格的认定与税收优惠、研发事项合规性管理以及财务核算的税务合规性管理。

笔者在日常税务处理过程中,从企业角度审视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新旧更替的大背景下,结合事务所与企业的经历,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和实务实务操作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魅力”所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企业,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特殊的作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已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税收优惠政策从无到有也再逐步完善中。

相比普通企业来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低税率优惠,并且减免40%,而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一项税收优惠就已经令很多企业望尘莫及了。

再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而普通企业的扣除比例为2.5%;并且中小高新企业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可以在5年之内分期纳税,普通企业则必须当年缴纳。

另外对企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两项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税收优惠,更是让高新技术企业占尽先机。

正是因为有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头”,成为了企业宣传的名片,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的便利,证明企业在技术水平上至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高新企业也是某些投标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还可以争取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有利于吸收银行贷款或吸引投资;有利于促进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

二、高新技术的认定政策2016年年初三部委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旧政策变化非常大。

此外,2014年以来,全面取消非行政审批许可审批的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但如果政策把握不准或者税务管理不规范,将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9‟8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 2 -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六)《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进一步激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税收政策也给予了相应优惠政策,本文将重点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核算要点。

1.所得税优惠比例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的税率为15%,而普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实行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比例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与该技术成果相关的收入,减按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核心技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核心技术符合国家的认定,核心技术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技术含量比较高,企业核心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应当积极申请核心技术认定。

3.认定周期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有一个认定周期要求,企业应当按期进行认定和审定,认定周期为三年一次。

企业的核心技术培育和转化的能力、研发实施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等因素,将被纳入评估的考核范畴。

高新技术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企业的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得到认定。

技术成果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包括技术能力、技术成果、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只有经过认定的技术成果,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核对进项和出项发票企业应当加强对进项和出项发票的管理,核对发票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

如果发生虚开发票的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实施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和核对过程,防止漏洞和疏漏。

3.税收申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税收申报,如实申报企业的进项和销项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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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2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1 / 25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202 / 2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写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写说明

2.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管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 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汇算清缴之后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 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基础 信息 表
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 发证时间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2015.11.1 √


× ——
2016.11.1 —— √


×
2017.11.1 —— —— √


2018.11.1 —— —— —— √

2.2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年度
12 34
15
七费、用高金归额集新(的1高技6新+2术研5)发企业优惠情况填报及第1明6+细25行表金额(A107041)
2
16
(一)内部研究开 发投入
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
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检查点与风险应对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检查点与风险应对

(2)企业将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做免税收入,但 未同步调增投资收益;
(3)企业将被投资企业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做免税收入,但未同步调增投 资收益;
(4) 企业将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作为免税收入,投资方企业同时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证据链管理
企业成长性 得分低
(1)由于市场环境、企业战略调整等导致财务部分的成长性得分 为0,这种局面意味着其他模块企业能够扣分最多只有9分; (2)成长性指标是由财务数据构成的硬性指标,因此,难以通过 完善文字资料等形式来获取高分。
5.创新能力评价要求
指标
完善要求
知识产权 (30分)
1.准备第三方的评价证明等支持材料; 2.Ⅰ类知识产权必不可少,同时辅以10个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3.若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取得知识产权最高得3分
✓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 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中是否超过50%;
3.科技人员要求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10%; ✓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变化1: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 (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 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变化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三者不一致。

10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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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107041⾼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教学⽂案精品⽂档A107041⾼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精品⽂档.精品⽂档精品⽂档.精品⽂档A107041 《⾼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均需填报本表。

纳税⼈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的⾼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有关项⽬填报说明1.第1⾏“《⾼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持作⽤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持作⽤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三级明细领域,如“⼀、电⼦信息技术(⼀)软件1.系统软件”。

3.第4⾏“⼀、本年⾼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填报第5+6⾏的合计⾦额。

4.第5⾏“其中:产品(服务)收⼊”:填报纳税⼈本年发挥核⼼⽀持作⽤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

5.第6⾏“技术性收⼊”:包括技术转让收⼊、技术服务收⼊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

6.第7⾏“⼆、本年企业总收⼊”:填报第8-9⾏的余额。

7.第8⾏“(⼀)收⼊总额”:填报纳税⼈本年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为收⼊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提供劳务收⼊,转让财产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租⾦收⼊,特许权使⽤费收⼊,接受捐赠收⼊,其他收⼊。

8.第9⾏“不征税收⼊”:填报纳税⼈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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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6.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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