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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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0119_纳服司_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更新需求(20180118)_XQ20180017【表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表单说明】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税行登〔〕号(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姓名)或(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经审核,你们于年月日提出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登记。

理由如下:如对本不予登记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正本)【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副本)【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5《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表单说明】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

9月起税务师事务所将实施行政登记

9月起税务师事务所将实施行政登记

9月起税务师事务所将实施行政登记作者:田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4期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自9月1日起施行。

《规程》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8条内容,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降低税务师事务所门槛2015年5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成为国税总局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之一。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并综合运用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公告与推送、信用评价等多种监管措施,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

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通过行政登记采集信息,摸清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全面掌握行业基础数据,是有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重要前提。

为此,《规程》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这一重要涉税专业服务主体行政登记的各项基本要求;今后,国税总局还将陆续下发《监管办法》其他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此外,《规程》的出台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首先,《规程》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向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放;其次,《规程》对税务师事务所出资额(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年龄、从业经历,从业人员的人数、职业资格等均不作要求,仅就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规定;再次,《规程》规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1张表格,极大地简化了报送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
2份
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股东信息备案表》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
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 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二 )评 价年度 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和适用企
为贯,}JJ落实《巾华人民共和同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
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 条例 ,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 申报表》予 以发布 ,有关事项公
束后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人的凭据。
下 :
九、《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 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
一 、 《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 以休假日期满的次 日为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整销售额”计人查补税款申报 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 ,不计人 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公告 2015年第 l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 自然 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告如下 :
2014年第 40号发布 ,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
《环境保护税纳税 中报 表》分为 A类 申报表 与B类 申报 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表 A类 L}j报表f附件 1)包括 1张主表和5张附表 ,适用于通
■ 、增 没M级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 由A、B、C、D
过 f1动监测 、监测机构 临测 、排污系数和物料 衡算法计算污
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
染物排放 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逊需要填报 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 M级纳税信用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办理流程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办理流程

14涉税专业服务指南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包括3类9个事项。

14.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4.1.1—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申请条件】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至第七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办理机构】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联系电话】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导论01答案

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导论01答案

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导论01答案0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特点的有()。

A.公正性B.自愿性C.有偿性D.独立性E.专一性【答案】ABCD【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有五个特点: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

02、【多选题】(2020年)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沟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存在利益冲突B.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指税务师在其接受涉税专业服务委托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涉税专业服务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C.公正性是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执业的基本要求,离开公正性,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D.涉税专业服务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取合理报酬,并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服务E.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服务行业【答案】BCDE【解析】选项A,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沟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03、【多选题】(2020年)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A.税务师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对象也不得违背涉税服务人员的意志B.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C.税务师从事的业务属于涉税专业服务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这种服务关系的建立要符合服务双方的共同意愿D.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建立可以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E.在涉税专业服务对象向其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时,税务师不得拒绝服务【答案】ABC【解析】选项D,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涉税专业服务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选项E,税务师具有选择服务对象的自由,在涉税专业服务对象向其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时,税务师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服务的选择权。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5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5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的是国税地税();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的是国税地税();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的()。

A:合作合并合成B:合并合作合成C:合并合成合作D:合成合并合作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2.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3.【单选题】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细服务、精准执法、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

4.【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拓展容缺办理事项,为此,需要全面推行的制度为:A:税务证明事项留存备查制B:税务证明事项免报制度C: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D:税务证明事项电子查验制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5.【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需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的清单制度为:A:一事不二罚B:首违不罚C:处罚D:违法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6.【判断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实现税收精诚共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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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办税指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办税指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一、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二、申请条件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三、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四、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政登记-一般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政登记-一般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政登记-一般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税务总局起草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主页点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3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2017年开始,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五个政策文件。

现在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对相关政策进行一些梳理。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就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一)税务师事务所;(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所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并不仅仅是这三种事务所。

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随意登记为“**税务师事务所”?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注意: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涉税业务?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0119_纳服司_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更新需求(20180118)_XQ20180017【表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表单说明】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税行登〔〕号(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姓名)或(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经审核,你们于年月日提出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登记。

理由如下:如对本不予登记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正本)【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副本)【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5《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表单说明】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纳税服务概述

纳税服务概述

纳税服务概述1. (单选题)长江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商事登记后,还应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应受理该单位行政登记的税务机关是(). [单选题] *A.县级税务机关B.市级税务机关C.省级税务机关(正确答案)D.国家税务总局2. (单选题)张某为某县税务局原局长,退休后一定年限内不得到其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退休后一定年限指(). [单选题] *A.退休后一年内B.退休后两年内C.退休后三年内(正确答案)D.退休后五年内3. (单选题)下列属于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 [单选题] *A.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实行信用评价B.根据工作需要,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检查C.为纳税人授权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提供代理涉税信息查询服务D.利用税收检查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某企业的有关资格认定,非法获得利益(正确答案)4. (单选题)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的形式是(). [单选题] *A.月度报告B.季度报告C.半年度报告D.年度报告(正确答案)5. (单选题)由于蓝天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出具虚假涉税意见,当地税务机关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该事务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单选题] *A.3个月B.6个月(正确答案)C.9个月D.12个月6. (单选题)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该期限为(): [单选题] *A.10个工作日B.15个工作日C.2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D.30 个工作日7. (单选题)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的税务机关是(): [单选题] *A.县级税务机关B.市级税务机关C.省级税务机关(正确答案)D.国家税务总局8. (单选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一定时限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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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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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4日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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