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根据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一)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的要害部位;(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八)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信息产业、质监、规划、建设、交通、文化、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范围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八)研制、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概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而建立的一种信息化管理工具。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一、系统的建设与运行1. 系统建设:根据公共安全需求,制定详细的规划和方案,在需要安装摄像头的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包括街道、交通要道、商业区等重点区域。
2. 视频信息采集与存储:确保视频信息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每个设备都需定期检查,确保清晰度和稳定性。
视频信息存储需分级管理,重点区域和重要时间段的视频信息要长期保存。
3. 视频信息使用与分析:对于视频信息的使用,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
同时,利用视频信息分析技术,提高事件发现和处置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二、系统的管理与维护1.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并完善系统管理规范和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规范包括系统维护、设备使用和维修、数据备份等方面。
2. 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巡检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及时修复设备故障或损坏。
同时,对设备进行清洁和防腐处理,确保设备的寿命和可靠性。
3. 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合理的数据备份机制,确保重要视频信息能够及时恢复。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
4. 人员管理培训:培训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确保其熟悉系统的使用和操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三、隐私保护与合法使用1. 法律依据和权限: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和使用视频信息。
2. 隐私保护措施:在视频信息采集和存储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脱敏或屏蔽处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
3. 视频信息的合法使用:视频信息只能在公共安全需要和法定权限范围内使用,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四、违规处理与监督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的使用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罚,同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前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能力。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核心,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的对公共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系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二、系统建设】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2. 系统建设单位应编制系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核备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数据安全策略等内容。
3. 系统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三、信息采集与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集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禁止对私人区域进行非法侵入和监控。
2. 信息采集设备的布设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且应明确划定摄像边界,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 信息存储设备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存储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四、信息使用与分析】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未经授权,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他人的图像信息。
2. 信息使用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严禁擅自公开、泄露或滥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3. 信息分析应依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五、人员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2. 系统管理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泄露系统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而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建立和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主管部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运维人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专门的运维人员负责。
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与使用1. 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核心是视频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质量和功能完备。
2.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能够对监控设备采集到的视频图像进行实时采集和保存,并保证图像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视频图像信息存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存储设备和存储管理机制,确保视频图像的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4. 视频图像信息查询与分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分析功能,方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研判工作。
5.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支持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强化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四、隐私保护1. 个人信息保护: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访问权限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安全防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有效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密技术、防火墙等,确保系统数据不受非法侵入和篡改。
五、应急处理1. 系统故障处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一、前言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态频发,尤其是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现代化安全保障手段之一,在社会治安保障和预防恶性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本文将介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
二、定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视频信号采集、传输、处理、存储与检索等技术手段进行图像信息处理和管理的安全管理系统。
三、管理办法制度1.系统架构和部署(1)系统架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架构,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架构应遵循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标准,实现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部署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部署前,应对系统架构进行评估、规划、设计和实现。
系统应部署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覆盖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事件。
2.系统应用(1)系统应用的监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图像信息严格保密,应用监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监控范围内,应设立特定的监控室,由专人负责监控、维护和管理。
(2)系统应用的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和职务范围,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性。
3.系统操作和维护(1)系统操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应遵循标准化和严格的规程,从操作人员入门培训到实际操作都需要进行规范化教育和培训。
应设立专业维护人员,及时排除系统原因造成的故障,并保障系统的稳定性。
(2)系统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遵循相关要求和规范,应存在维护人员值班系统。
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系统操作区域,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操作区域的安全及设备的稳定性。
四、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是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为确保公众安全所应建立的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信息技术为核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图像信息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系统建设和运行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明确系统的功能、用途和范围,并预先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正当,且要求经过授权和记录,不得滥用或泄露系统内的图像信息。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合法、合规,采集行为应当事先告知被采集者,并征得其同意。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过存储期限的数据应及时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四、数据传输和共享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传输安全。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方面,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范围和权限,确保数据的合规共享,不得滥用或泄露数据。
五、数据处理和应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应用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得用于非法的行为或侵犯公民的个人权益。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应用,应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遵循学术伦理和技术伦理,不得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六、监督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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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一、概述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
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
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
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
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
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
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
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
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
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
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
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
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
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
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七、社会共治
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公
众参与,建立多部门、多层级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2. 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系统的信任和满意度。
结语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和合理的权益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社会的安全水平。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和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