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省电的力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豫政[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准入第三条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7•【字号】同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9】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大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大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绿色崛起”的宏伟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电力行业安全意识及管理水平,保持全市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总体平稳态势,促进全市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要求,制定大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总方针及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加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力度;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危险源辨识、分析、监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了做好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大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对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和部署,协调各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刘建明市经委主任副组长:高子章市经委副主任郝民楼城区副区长龚廷云南郊区副区长刘志强左云县副县长李中文广灵县副县长高明大同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杨立春大同超高压供电公司副经理景建平电建一公司副经理XXX勋大同二电厂副厂长杨林大唐国际云冈热电公司副总经理谢东建大同一电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成员:丰志刚市经委电力科科长张子平城区经贸局局长张宝山南郊区经贸局局长樊国斌左云县经贸局局长李新平广灵县经贸局局长顼刚大同供电分公司安监处处长乔雅君大同超高压供电公司安监处处长王健利电建一公司安监部主任罗洪淼大同二电厂安环部部长贾刚大唐国际云冈热电公司安监部部长常立峥大同一电厂安监部部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电力科,负责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具体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处理全市电力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举报案件。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讲话稿(五篇)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讲话稿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我们始终不懈地追求和努力实现“一人平安、全家幸福”的美好愿景。
安全生产理念,如“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及“三非不反、事故难免;三违不纠、祸害永久”,长期以来被不断强调和倡导。
面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和刻骨铭心的伤痛,无不令人痛心疾首。
因此,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然,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打非治违”不仅是一个新话题,它具有比隐患排查整改更为重要的分量和力度,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约束和治理。
它既与悲痛的事故场景紧密相连,又承载着亲人无限期盼与企业对员工的深厚关怀。
安全,是生命本能的呼唤,是深切的期盼与寄托。
一个小故事深刻体现了安全的重要性:一位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年轻父亲因疏忽受了伤,他的儿子对此表达了担忧和不满,认为父亲的不安全会影响到全家的幸福。
这故事反映了每个人、每个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离不开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安全的最大威胁。
没有安全,生命脆弱,企业难以发展,社会也将不得安宁。
过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例如,一名电力职工因忽略安全操作导致悲剧的发生,不仅给自己带来终身遗憾,也给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这些事故案例提醒我们,安全工作必须做到“零容忍”,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任何放纵或容忍。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已经深入每位电力员工的心中,规范着他们的工作行为。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执行安全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朋友们,让我们以安全为前提,共同祝愿平安,让安全生产的警钟长鸣。
在此,我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一生平安。
2024年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讲话稿(二)在探讨“安全”这一重要议题的聚会中,我们再次汇聚一堂,共同交流心得。
站在演讲台上,我热切期待着听众的积极响应,但我内心更期盼的是“安全”能够始终伴随着我们每一个人。
回顾往昔,我在童年时期对安全的理解仅限于避免车祸的发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吉政办明电[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重点开展九项专项整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要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做好水害防治。
二、三季度,由于季节性因素影响,瓦斯、水害等灾害比较突出,历来都是事故多发季节。
要按照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努力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基础工作,为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保障。
积极做好整顿关闭工作,加大对省政府确定关闭的127个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加强对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甘政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40号2005年7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应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治瓦斯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联系本地区的重点煤矿企业,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分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煤炭主管、煤炭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在行政首长负总责的前提下,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省、市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厅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企业董事长(矿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建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重点产煤地区的煤矿安全管理。
全省年产煤炭100万吨以上的6个市(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兰州、平凉)和年产30万吨以上的15个县区(金塔、肃北、肃南、山丹、天祝、民勤、凉州、永昌、平川、靖远、景泰、七里河、红古、华亭、崇信)设立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闽发改能源〔2022〕305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305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有关水电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电力安委会第八次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强化当前电力安全运行保供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电力安委会第八次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系列工作部署,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以实际行动和成效保障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工程建设、防洪度汛和运营安全和全省电力运行安全稳定。
二、强化各方安全责任。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一岗双责”工作要求,督促指导辖区电力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电力反恐、扫黑除恶治乱等工作,持续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和外破管控处置,配合能源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好与属地政府、河道主管部门工作衔接,构建齐抓共管、相互支撑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
各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服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保证机组出力和可靠性;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外来人员、设备、材料的隔离、检测、消毒等有关工作,同时要做好本厂和外包人员的流动管理。
做好与属地政府、河道主管部门相关衔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鄂安[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鄂安〔201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2011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全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涌现出一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经各地、各部门推荐,省安委会审查同意,决定授予“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公司”等168个单位“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传耀等249名同志“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预防,扎实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2.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名单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附件2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豫监能安全〔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监能安全〔2016〕11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华润、华兴电力河南分(子)公司,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6〕5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安全生产实际,河南能源监管办、河南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6日河南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6〕5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335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7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63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商有关单位,现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任:何洋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副主任:黄学农国家能源局监管总监汪拥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委员:陈国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绍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文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苟伟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绪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海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鹏程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满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庭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基伟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树臣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管定帮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立刚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后永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杨敬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宁宁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永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闫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建东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一级巡视员刘明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赵学顺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潘慧敏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阎秀文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高可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正文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陈静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副主任戴天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副主任武英利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副主任代方涛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李艳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副局长仇毓宏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朱晓艳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副局长庞猛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副局长余保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副局长王毅敏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一级巡视员徐连科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师建中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监管专员刘佳鹏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应华泉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吴卫建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副专员丁勇军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专员王朝晖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专员刘志成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周思杨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副专员邵先海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党组成员沈军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徐利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崔伟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翟增军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义成山西省能源局副局长徐义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母久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丹群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刘学锋吉林省能源局副局长石剑飞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能源局局长朱明林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爱琴江苏省能源局二级巡视员俞奉庆浙江省能源局局长鲍来祥安徽省能源局副局长王忠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郝佳江西省能源局副局长刘学军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丁志强河南省能源局二级巡视员伍孝峰湖北省能源局总工程师袁劲松湖南省能源局副局长刘文胜广东省能源局副局长熊祥忠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局长梁誉腾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涂兴永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吴红艳重庆市能源局副局长曾光四川省能源局副局长谌毅业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田宏伟云南省能源局副局长王云波西藏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蔡选良陕西省能源局副局长霍子俊甘肃省能源局局长许海铭青海省能源局局长张长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任拥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副局长雷海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于崇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刘斯颉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秘书长白林杰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总工程师兼副秘书长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晋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太原电监办组织制订了《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山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汲取2008年以来我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总体平稳态势,实现山西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电监会、省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加强政府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
通过这次全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全省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危险源辨识、分析、监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省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报
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能综通安全[2017]61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电力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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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苏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制订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体制差异,在不同高危行业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危险化学品、电力、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2年底,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和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安[2019]2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3月29日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4月15日省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较大事故明显下降,一般事故大幅下降,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举办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深入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宣传活动,阐释加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重大意义,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见诸行动。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大力推动落实《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适时开展对新调整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轮训,推动其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建立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负责)3.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皖安〔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请分别于6月25日、12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30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省安委会2024年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尽力减少一般事故,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推动各市县、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皖及省属重点企业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宣传工作重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
对新调整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开展轮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二)推动“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皖安监明电〔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安委办明电〔2007〕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徽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二级电力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二级电力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二级电力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安监局,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全省电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济南电监办、省安监局《关于2009年度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各电力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2009年,济南电监办、省安监局对申报达标的企业分期分批进行了考评验收。
经审定,济南供电公司等60家供电企业和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等24家发电企业被确定为第二批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现予公布。
各市要按照济南电监办和省安监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切实抓好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要对前阶段开展达标创建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完善措施,全面推进电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电力企业要继续深化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
在全面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基础上,对照标准找出制约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全省第二批二级安全标准化发电企业名单2.全省第二批二级安全标准化供电企业名单二○一○年二月四日附件1:全省第二批二级安全标准化发电企业名单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华能辛店发电厂华能白杨河电厂华能济宁发电厂华能济宁热电有限公司华能曲阜电厂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华能烟台发电厂华能莱芜发电厂华能泰安众泰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山东沾化发电厂山东兖矿济三电力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南屯电力分公司新矿集团泰山盐化工分公司热电厂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泰安新汶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山东万达热电有限公司国能高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枣庄南郊热电有限公司阳谷祥光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时风(集团)热电中心阳谷森泉热电有限公司附件2:全省第二批二级安全标准化供电企业名单青岛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宁供电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滨州供电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东营供电公司聊城供电公司威海供电公司日照供电公司山东电力超高压公司历城区供电公司章丘市供电公司济阳县供电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即墨市供电公司桓台县供电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福山区供电公司莱州市供电公司栖霞市供电公司利津县供电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诸城市供电公司高密市供电公司昌邑市供电公司临朐县供电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汶上县供电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曲阜市供电公司嘉祥县供电公司邹城市供电公司肥城市供电公司新泰市供电公司文登市电业公司五莲县供电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沂南县供电公司费县供电公司苍山县供电公司夏津县电业公司禹城市电业公司平原县电业公司武城县电业公司无棣县供电公司博兴县供电公司沾化县供电公司高唐县供电公司临清市电业公司东阿县供电公司茌平县电业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定陶县供电公司鄄城县供电公司——结束——。
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晋能源稽查发〔2020〕466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20〕466号各市能源局,各电力企业:现将《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分级分类安全监管要求,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
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执行。
第三条依法关闭、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电力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能源局核实后,不再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第五条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企业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风力发电企业;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以及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它电力企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赣府厅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电力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我省电力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引领低碳转型,多措并举强化供应保障,科学开放推动消费革命,使电力事业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双重需要。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
从推进低碳转型、提升供应能力、优化用电环境、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安全生产等角度切入,着力解决我省电力在发展、运行、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系统思维。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梳理电力事业各项环节,统筹供应与需求两个市场,推动电力源网荷储融合发展。
——协调发展。
坚持近期与远期并重,注重运行与发展相衔接;坚持电源与电网并重,促进产供储销协同发展;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统筹供应与需求市场平衡;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持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坚持守正与创新并重,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电力供应能力稳步提升,省内特高压主干电网基本形成;电力科技创新稳步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电力绿色转型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不断提高;电力惠民力度稳步提高,电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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