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最高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
最⾼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两个⼈由于⼀定的相爱⾛到了⼀起,并且结婚⽣⼦,但由于形形⾊⾊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很多婚姻的失败,对此我们国家对于很多婚姻问题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下⾯店铺婚姻家庭律师为⼤家介绍⼀下关于最⾼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最新答复。
最⾼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此次最⾼院办公厅对“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答复,对于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中起了新的指导性作⽤,旨在纠偏法院对第24条简单机械地适⽤,梳理后主要有以下⼏点:1、对“是否⽤于夫妻共同债务”进⾏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这是此次答复最⼤的亮点。
夫妻⼀⽅因⽇常⽣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常⽣活所需的⼤额举债,则由债权⼈和举债⼈证明该款项⽤于夫妻共同⽣活。
在实践中,⾮举债⽅可以通过收集⽇常⽣活开⽀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活的实际费⽤以及说明⽆对外举债之必要,从⽽将款项⽤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和举债⼈,达到维护⾃⼰的权益之⽬的。
2、坚持厘清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3、因投资亏损⽽产⽣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4、⾮⽤于夫妻共同⽣活的借款,⾮举债⽅不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6、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得直接在执⾏程序要求未举债的夫妻⼀⽅承担民事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条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经纪人应熟知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离婚等相关知识。
为此,本章主要介绍夫妻财产及离婚等内容。
第一节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房地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产。
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房屋产权归属有哪些情形(一)婚前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归属认定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后无住房贷款要偿还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结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婚后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房屋登记在非出资人名下通常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离婚案件(一)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中对重婚情况的约定,不得作为确认重婚事实的证据。
(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决,不能简单适用“有错必赔”原则。
(三)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为“离婚前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指的是离婚时以个人名义存在的财产。
在离婚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财产权益情况进行公平合理裁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增加个人份额的,应当具有合法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抚养、扶养和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扶养义务和父母探望子女的具体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二)父母一方被判定失去父母权的,应当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有自己收入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并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一)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包括妨害配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伤害、重婚、强迫行为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
(二)当事人间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敦促当事人以各种形式进行调解,告知其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以期早日还家庭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情节较重或调解无效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行为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022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2022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那么,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
家庭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 民法典司法解释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有多少条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
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一共多少条民法典一共一千二百六十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近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项司法解释旨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提供指导,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背景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1年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离婚、婚姻财产、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司法解释二便应运而生。
2. 征求意见的重要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须要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程序。
这是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征求意见内容1. 关于离婚的规定包括离婚程序的规范、离婚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方式,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在财产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倡导和谐家庭关系。
4. 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包括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抚养权的分配等方面,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5. 其他相关规定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其他法律问题,如婚约、离婚协议等。
四、征求意见的意义1. 政策的民主化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过程是政策民主化的体现,有助于凝聚共识,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民性。
2. 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以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保障公众权益广泛征求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诉求,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总结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将更加系统、完善。
这将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一部分婚姻法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内容大纲第一部分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重要一编。
现为《民法典》中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计五章,79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夫妻姓名权(1056条)
二、夫妻姓名权的内涵
(二)婚姻关系对夫妻姓名权的影响 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 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 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的姓名权得独立行使,依法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改变自己 的姓名。
二、夫妻姓名权的内涵
二、夫妻姓名权的内涵
二、夫妻姓名权的内涵
(一)夫妻姓名权的意义 夫妻之间的形式平等应与实质平等相统一,没有形式平等,实质 平等亦难保障。为保障配偶各自的人格独立,尤其是保障妻的独 立人格,夫妻应有独立的姓名权,不能妻从夫姓(同姓说)或妻 冠夫姓(冠姓说)而使夫妻一体。
二、夫妻姓名权的内涵
为避免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废除了 妻随夫姓的封建传统,实行了夫妻姓氏权的完全平等(即别姓 说)。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我国配偶的独 立人格。
本案中,被告已经确认《进沪安置落户申请》及3623号相邻权案 中原告的签名系其代为签署,虽然被告辩称由原告授权同意,但 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抗辩意见法院难以采信,故可以认定 被告存在未经原告同意冒用原告姓名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对原告 姓名权的侵害。
三、案例解读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对 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最终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三)权利主体 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 一方享有此权利。夫妻姓氏权的平等,也意味着双方人格的真正 平等,既不歧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地位,也不歧视赘夫的独立人格 地位,赘夫也有独立的姓氏权。
二、夫妻姓名权的内涵
(四)夫妻姓名权约定的效力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并不妨碍配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姓名问题作出约定,通过约定,女方可改姓男方的姓,男方也可 以改姓女方的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的解释(⼆)
四、⽗母⼦⼥关系
第三⼗九条⽗或者母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或者母以及成年⼦⼥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致同意进⾏⼈⼯授精,所⽣⼦⼥应视为婚⽣⼦⼥,⽗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尚在校接受⾼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等⾮因主观原因⽽⽆法维持正常⽣活的成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六⼗七条规定的“不能独⽴⽣活的成年⼦⼥”。
第四⼗⼆条民法典第⼀千零六⼗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
第四⼗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双⽅或者⼀⽅拒不履⾏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请求⽀付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民法典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法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础。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婚姻编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当代民法典的核心内容。
在婚姻编中,司法解释对维护家庭婚姻关系正当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提升人们司法信心的重要途径。
一、司法解释的分类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背景情况,进行解释解释的行为,以形成定见,是司法机关对婚姻编规定进行解释的重要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的形式,主要可分为普通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司法解释和视为解释三类。
(一)普通司法解释普通司法解释是在实务中对法律规定形成定见的行为,是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出的判决,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示范作用,进而形成准则、规范、规定等,它具有确定性和统一性。
(二)具体案件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表达的司法定见,它只适用于具体案件,具有特定性和时效性,是最高法院了解案件背景,定解案件,有利于人民司法心的重要方法。
(三)视为解释视为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应该遵守的司法定见,它是最高法院在确定具体案件结果的同时,以拟定的规范性定见,以特殊的具体方式解释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二、司法解释对维护家庭婚姻正当合法关系权益的重要性(一)促进人们正确认识婚姻规定司法解释可以促进人们正确理解婚姻规定,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的司法保护,减少家庭纠纷的产生。
(二)维护家庭婚姻正当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可以维护家庭婚姻正当合法权益,使违反家庭婚姻关系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减少家庭婚姻纠纷的发生。
(三)提高人们司法信心司法解释可以提高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做到公正司法,保障家庭婚姻关系的正确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司法解释存在理解偏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存在理解偏差,解释结果不一致。
(二)司法解释体系不健全目前司法解释体系不健全,司法解释的程序和解释规则较为松散,缺乏律师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导致容易出现司法失察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部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部内容
婚姻家庭编是中国民法典中的一个编,主要规定了婚姻和家庭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部内容: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编普通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婚姻公证
第三节订婚
第四节结婚
第五节维护婚姻关系
第六节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编婚姻实践规范
第一节婚姻承诺
第二节家庭联合财产
第三节家庭联合债务
第四节抚养子女
第五节保护个人权益
第六节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侵权
第七节家庭财产管理
第三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离婚纠纷
第三节抚养子女的纠纷
第四节赡养血亲的纠纷
第五节监护的纠纷
第六节探望子女的纠纷
第七节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侵权的纠纷
第八节家庭财产纠纷
第九节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纠纷
第十节其他婚姻家庭纠纷
以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基本原则、普通规定、婚姻实践规范和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涵盖了婚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家庭财产、子女抚养、个人权益保护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这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婚姻法解释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及其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内容的汇总的同时,亦有针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规定。
一、坚决反对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中所称的“虐待”。
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删除了需“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限制条件。
只要存在家暴行为,在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的条件时,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女性不仅作为婚姻中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
现实中,女方对于保存遭受家暴伤害后果的证据一般存在诸多障碍。
且家暴的形式众多,对于谩骂、恐吓、侮辱、经济压制等冷暴力形式,对于伤害后果女性更加无从留存证据。
且家庭暴力给予女性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实在难以量化。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面对家庭暴力,重点证实家庭暴力的的发生即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审判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评判以“持续性、经常性”作为重要依据,其实质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权益保障。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草案婚姻编”)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婚姻家庭编的细微变动都可能引起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影响之大不言而喻。
本公众号将详细评述此次草案婚姻编的重点内容,与读者一同了解可能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规定。
一、计划生育及晚婚晚育所涉内容删除基于生育政策的改变,《婚姻法》及《收养法》中涉及到计划生育的部分均予以删除,与最新的政策保持同步。
此精神在收养部分得以体现,可参见下文收养所涉内容。
二、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对家庭成员进行了定义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纳入近亲属的范畴,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因各种原因共同生活的前述人员在情感上及生活上贴合近亲属的概念,此项规定将有利于保障前述四类亲属的权益,肯定其在法律层面的地位,更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将影响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近亲属、家庭成员的内容。
三、婚姻禁止性条件、无效情形和可撤销情形的改变1. 草案婚姻编删除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性条件,在法律上不再否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的结婚的权利,且再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2.新增婚姻无效情形:草案增加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情形。
3.针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限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定结婚的疾病”)的患者,应当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要求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否则该婚姻可以在特定时间内予以撤销。
因此其实质是赋予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的伴侣以选择权,在知悉该疾病的前提下仍选择结婚的,法律肯定其此项权利;在不知悉该疾病的情形下,伴侣可选择撤销或维持婚姻关系。
但同时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保护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的权益,对伴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予以限制,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财产及债务(一)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处理权家庭日常生活实务的代理权类似于“家事代理权”,此项权益一度成为公众争议的焦点,属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高频讨论点,草案婚姻编对此进行了修改,强调“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不再局限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夫妻平等原则(10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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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X
二、夫妻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平等的离婚请求权 在双方感情破裂后,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有同等的 共同财产分割权利和抚养子女的权利,在共同债务的清偿和经济 互助等方面也都有同等的权利。
三、适用要点
三、适用要点
(一)本条不能作为直接的请求权基础以主张权利。 本条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 而不是对于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夫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 平等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夫妻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 《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 家庭中夫妻平等原则是上述宪法原则的具体化。ຫໍສະໝຸດ 一、夫妻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四、案例解读
评析:夫妻在婚姻家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义务的 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该原则要求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共同生活时,相互坦诚,相互协商。如果一方 未经对方的同意,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赔 偿。
四、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付某是否应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张某在生育 张甲前曾表示愿意通过人工授jing的方式生育孩子,而张某生育 两个孩子均没有采用该授jing方式,且未举证证明两个孩子系采 用何种方式授jing所生,不能排除付某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第2 项所规定情节而怀孕的事实,故付某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 夫妻平等原则(1055条)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一 夫妻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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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夫妻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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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宪法是关乎国家主权成立、权限识别和到位、担负责任和赋予权利的基本规则,是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国全民共享婚姻家庭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在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是社会关系,夫妻二人平等,有自主选择结婚的权利”,这一提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规范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
一、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
的义务,包括了夫妻信任、忠诚、容忍、体谅、体贴、给予爱心管理方面的要求,要求夫妻必须遵守以共同感情和忠诚、互相爱护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必须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要主动帮助对方处理困难。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还要求夫妻之间必须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并按照联合夫妻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保护彼此财产权利,促进夫妻友好沟通,减少家庭矛盾。
二、有关司法实务确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解除的请求,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应认真审查,做出正当的司法裁定。
同时,在家庭案件当中,双方可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便早日解决家庭纠
纷。
同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应遵守国家规定,勤勉地抚养和管教子女,以及实行离婚协议,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家庭财产损失和婚姻破裂损失等准则。
三、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释,为法律进行实施和判决提供了依据,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多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细节。
它以宪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婚姻家庭权利体系为基础,界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确定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为了促进夫妻友好沟通,保护双方的权利。
推动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和更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