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申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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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申诉状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军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东社区职工住东营区东城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兵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锦华南区174号楼1单元603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人因与付兵、李晓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法院(xx)东民初字第765号判决和东营市中级法院(XX)东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事实

付兵、李晓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产即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在工行办理抵押贷款30万元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40万元价格卖与本人付李二人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约定于XX年12月10日双方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几天办理但务必于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及办理贷款手续另外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万元并交付房屋约定剩余10万元待过户时买方以贷款支付

此后付兵、李晓没有按约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多次声明毁约

分析以上事实卖房人付兵李晓的合同义务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2、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3、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之所以没有完成完全由于卖方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责任完全在于卖房人本人并无任何

过错

由于付李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给本人造成如下损失:1、可得利益损失: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和贷款手续将享受交易税费优惠47520元和贷款利率优惠97680元(即20年期20万元贷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贷款利息)财税[XX]157号、财税[xx]12号和银发〔xx〕275号文件可证实这也是买方要求一定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手续的原因2、既成损失:房屋产权相关的其他利益包括:抵押贷款转让户口转移子女入学办理租赁证等债的纠纷实质大多是金钱纠纷

无论是逾期不还贷款还是逾期不办理过户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

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算即应该按已支付房款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赔偿金被告表面上是欠银行贷款但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债权属于原告实质上是欠原告的钱逾期还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

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被告因违约非法获利:从09年12月10日起一直使用贷款28万余元至今

逾期时间越长违约者获利越多;相对方的损失就越大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毁约的性质尤其恶劣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属于恶意违约理应加重赔偿相对方

第二部分:一审法院审判情况

本人多次与卖方协商无果遂于xx年2月16日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于xx年3月28日第一次开庭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审判开庭后主审法官刘富珍首先申明两点:1、本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2、被告李晓无正当理由缺席不适用调解程序庭审中被告认可前述事实

被告辩称因房价上涨不愿意履行合同承认己方理亏要求收回住房退还购房款和利息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费用但没有否认己方违约的事实没有主张合同中的违约金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也没有提出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条款系免责条款

6月23日下午区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拿传票定于6月24日上午8:40开庭此次开庭共有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三人参加审判被告李晓再次无故缺席被告付兵出庭庭审中被告方提供证据xx年4月19日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出具证明:至出具证明日涉案房屋尚有278599元的抵押贷款未还清(请法庭查明时至今日到底还有多少欠款?)两次开庭时一审法官均未询问过合同条款的意思简单询问以后

刘富珍法官要求双方调解但不支持原告按当前房价75万元赔偿的请求要求原告大幅度作出30万元左右的让步并且明知原告不熟悉法律和相关程序以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等说辞欺诈胁迫原告接受不平等的调解条件原告没有同意当庭未判决此后法官一直没有联系原告直至xx年11月25日通知拿判决书而判决书上标明的判决日期是xx年10月18日相差达38天

由上述经过可知一审法院在程序方面多处明显违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改为普通程序对于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却一再要求原告接受不公平的调解方案普通程序开庭前没有给原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判决以后迟迟不向原告送达判决书审理时加书记员一共有三名审判人员判决书上却多出一名明显属于弄虚作假丧失程序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的关键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应视为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后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对涉案房产抵押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被告已将

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为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的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损失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兵、李晓继续履行与原告张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张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判决书可看出一审法院无视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事实不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请求的理由有三:1、认定被告既已交付房屋应视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认定被告违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有意回避被告明确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的事实对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明显事实视而不见刻意忽略被告拒绝履行解除房屋抵押的合同义务和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办理过户的行为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0条2、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即使被告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没有解除被告也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曲解合同条款完全是替被告辩护3、认定合同中“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的条款系被告恶意违约和毁约的免责条款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偷梁换柱合同第5条原文:“定于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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