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具有毒性、麻醉性、精神药品属性的药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滥用和非法交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要点:
1. 毒品管理制度:对不具有医疗用途、易滥用和有成瘾性的药物如海洛因、可卡因等进行严格管制,包括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麻醉作用的药物如吗啡、吗啡类药物等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使用和不被滥用。
3.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精神药物作用的药物如安眠药、抗抑郁药等进行管理,包括处方、购买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以避免患者滥用或依赖这些药物。
4. 预防滥用和非法交易:制定措施,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加强药品销售和处方的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和进口的监管等,以预防药物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总的来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这些药物的合法使用,同时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管理制度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都是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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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
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
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对,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五、执业医师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处方资格后,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
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六、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
在交接班时,应严格
履行交接手续。
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七、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
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八、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
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
方应保存两年备查。
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1.1概念1.1.1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品种及分类: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其中常用的有:盐酸吗啡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糖浆、阿片酊、哌替啶(杜冷丁)注射液、哌替啶(杜冷丁)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1.1.2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
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盐酸氯胺酮针;利他林针剂和片剂。
二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氯硝安定针、安定针、羟丁酸钠针、咪达唑仑针、苯巴比妥针、氯硝安定片、安定片、舒乐安定片、咪达唑仑片、苯巴比妥片、唑吡坦片、硝基安定片、阿普唑仑片。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1.2.1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1.2.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1.2.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1.2.4、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晰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与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 2 年备查.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浮现问题时, 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与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采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合用于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留存 2 年备查.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晰.对于处方含糊不清或者有疑问的,药学部拒绝调配.〔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存放.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与时查处.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手续购买.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购药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并时常检查,核对帐物.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总帐,应专人管理,进行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将使用情况,制表报药剂科负责人.4.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的保险柜存放,保管,不得与其他类药品混放.5.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总帐用以记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情况,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帐货相符.帐册保存期为 5 年.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消耗时,应逐方进行登记,应核对相应制剂成品、数量,并进行登记.7.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制制剂,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投料,并双签名.8.处方用量:普通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处方留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得超过 7 日正常用量,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临床一线经常涉及此类药物使用,那么,对于这些药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医疗机构使用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组成:主管副主任为负责人,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组成。
(二)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落实执行。
(三)制定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细则,加强药品的采购、验收、供应、调配、使用病例管理及安全等环节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检查有记录,并定期开会总结经验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人员管理由医务科对中心执业医师、药剂科对中心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的医师在北京市卫健委的网站备案。
三、采购及库存管理(一)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准备《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购进、验收、保管、仓储、发放、调剂、报损等管理制度及处方医师资格和中心资质等资料并加盖中心公章,到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办理印鉴卡。
(二)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级供应商处采购药品。
由麻醉药品管理员提计划,药剂科主任、主管副主任逐级审批,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使用规范
麻醉药品使用规范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医院麻醉药品使用规范。
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
五、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去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购买,麻醉药品申购单留存两年备查。
六、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时,应派麻醉药品管理人员两名,公安人员一名,专车完成购买、运输任务;缩短途中停留时间,保证运输安全。
七、麻醉药品的验收入库和出库要执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制度,建立麻醉药品出、入库帐目,及时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帐目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八、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做到日清月结。
九、麻醉药品除了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外,专柜必须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仓库内需要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
十、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易变质,故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十一、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考核合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需将签字式样送药剂部备查。
十二、麻醉药品处方要用专用处方。
开写处方要书写工整,不得缺项、涂改;医师、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
十三、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处方保留三年备查。
十四、癌症患者因镇痛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时,需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为了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药剂科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从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4.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5.医师必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
6. 药库、门诊药房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要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专用帐册),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专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9.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1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11.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12. 药剂科质量控制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3. 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负责保存,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含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国家对它们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类药物: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
第一类:去氧麻黄碱(冰毒)。
第二类:地西泮;艾司唑仑。
麻醉药品: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阿片类:包括天然来源的阿片以及从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可卡因类:可卡因,古柯碱等。
大麻类:包括各种大麻的制剂。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办理什么手续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取得印鉴卡应具备的条件管理人员+麻方权大夫+储存设备+管理制度可以给自己开麻方吗不能麻药、精药可以自行配制吗前提:市场无供应情况下配药机构: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批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外销售:不能处方如何处方权如何获得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考管理核合格方可有麻醉和精神一类药品处方权专用处方是,且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麻方和精一的核对制度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三、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机关设区市卫健委处理意见一般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机构吊销其印鉴卡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哪些情况?记否?不!1.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2.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3.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4.紧急借用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备案的;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是药品中的特殊类别,在医疗、科研以及法律层面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这些药品进行严格管控。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麻醉药品是用于手术、镇痛等目的的药物,在药理学上具有明显的镇痛、催眠、抗惊厥、肌松和麻醉作用。
因此,麻醉药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在中国,麻醉药品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重点监管范围。
使用麻醉药品需要经过专业医生的严格控制,患者在手术前要接受专业评估,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麻醉药品的购买和使用也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杜绝滥用行为的发生。
毒性药品是对人体有毒作用的药品,其使用需要严格控制,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毒性药品的管理涉及到药品的生产、销售、处方和使用等多个环节。
比如某些含麻黄碱成分的药物就被列为毒性药品,使用时需要谨慎。
在我国,毒性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取得相关许可,医生处方使用时也需要遵医嘱,不得滥用。
此外,对于毒性药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各种精神疾病的药物,如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等。
精神药品的管理对于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
在中国,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医生,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使用药物,不得自行增减剂量。
此外,对于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和依赖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医生应在使用过程中及时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监管,既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也维护了医疗秩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提供保障。
希望各地方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对这些特殊类别药品的管理力度,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
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账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杜绝滥用、防止流痹。
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管、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调配毒性试剂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
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范
《方法》中关于医师的义务、职责主要有:
取得执业资格的并按规定的时间再注册的执业医师(助理 执业药师),在执业的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
经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知识的培训考核的执业医师在执 业的的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
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 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长期使用后所产生的药物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性,不同于连续使用 麻醉药品所致的身体依赖性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 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管理
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
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镇痛作用强,是临床上不可少的镇痛药 具有药物依赖性,假设流入非法渠道就和成为 ,会
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造成社会危害
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的目的
- 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医疗上的合法、平 安、合理使用 -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 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 二”
为保证处方书写的标准,医师必须熟悉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处方书写内容和规那 么,并严格遵守
为保证正确行使检查处方合法性和标准性职责, 药师必须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 式注意有关处方纸张的颜色、特别标记的要求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 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 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
国家对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如何管理
国家对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如何管理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是国家药品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
这些药品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危害性,因此国家加强了对其管理监督的力度,以确保人民健康和药品安全。
本文将对国家对这些药品的管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麻醉药品管理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理遵循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负责。
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我国还建立了严格的麻醉药品跟踪管理系统,保证每一支麻醉药品的使用都能够被追踪到其使用者的身份和使用情况。
此外,我国还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麻醉药品使用的管理经验和规范,如规范麻醉药品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加强麻醉负责人的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的购进和销售等措施,不断提升麻醉药品管理的水平。
二、精神药品管理精神药品是治疗精神障碍等疾病的必要药品,但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滥用性,国家对其的管理也十分严格。
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完整的精神药品管理机制。
在精神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专门的审批、检验和监控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我国还会及时更新和公布精神药品的禁用和附加警示,加强对精神药品滥用的打击力度,保护患者权益。
为了增加医患对精神药品的了解和使用,我国还在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药品安全意识。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治疗某些疾病的必要药品,但由于其容易成瘾和引发滥用,国家对其管理也非常重视。
我国通过《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限制性的销售和使用,对其生产、销售、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同时控制其滥用和非法获得。
此外,国家还开展了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医患交流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认知和使用安全性意识。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规定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
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第二篇: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临床合理使用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责任制(一)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麻醉科和保卫科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其职责为:1制订和落实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2 .编制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品种及品规目录,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提出变更或新增品种及品规,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3 .定期听取医院具体负责部门对有关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的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报告,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
4 .组织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及合理应用的培训和宣教。
5 •定期组织小组成员抽查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6.及时处理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应用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药学部负责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1 .制定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并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2 .健全三级管理机制,结合实际需求,确认药库、药房、病区或诊室麻醉、精神药品的品规目录和基数,并按需及时调整。
3 .定期逐级检查各部门基数及账目相符情况并及时记录。
4 .定期撰写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持续改进的分析报告。
5,负责举办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会议及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医师和药师按有关规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或证明,方可在本机构范围内获取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毒、麻醉、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管理法》、及《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剂室必须设有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柜。
指定专人启用,调配、分发和保管,取用后立即加锁。
三、药库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各制剂室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处方分类装订、单独保存。
四、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调配与发药时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习人员不得单独调配。
五、毒、麻醉、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掌握处方限量:毒药每次处方计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六、经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病人,确需麻醉药品时,门诊病人应持有医疗诊断书和《麻醉药品专用卡》,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填写专用卡后报医教处批准,病人凭卡和麻醉药品处方,交换空安甑取药,死亡停药缴销专用卡。
七、临时调配及制剂称取毒、麻醉、精神药品时,均需经第二者检查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八、毒、麻醉、精神药品标签,应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调配及配制制剂需用毒、麻醉、精神药品时,所使用的衡器及用具,必须刻度精确,称量准确,用后均需认真清洗干净,放回原处。
十、各调剂室应定期到有关科室检查毒、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一、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醉、精神药品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完成任务后凭处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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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组成:主管副主任为负责人,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组成。
(二)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落实执行。
(三)制定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细则,加强药品的采购、验收、供应、调配、使用病例管理及安全等环节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检查有记录,并定期开会总结经验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人员管理
由医务科对中心执业医师、药剂科对中心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的医师在北京市卫健委的网站备案。
三、采购及库存管理
(一)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准备《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购进、验收、保管、仓储、发放、调剂、报损等管理制度及处方医师资格和中心资质等资料并加盖中心公章,到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办理印鉴卡。
(二)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级供应商处采购药品。
由麻醉药品管理员提计划,药剂科主任、主管副主任逐级审批,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贮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并有摄像监控和红外报警装置。
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
二人复核,双人双锁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每月在北京市卫生局网上上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及库存情况。
(六)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四、使用管理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案)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费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笺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笺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
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五)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1、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案),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患者需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2、患者持《知情同意书》、处方、身份证(如为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到门诊办公室办理。
由工作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复印患者身份,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盖章,发放院内《毒麻药品卡》并登记。
3、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患者凭《知情同意书》、《毒麻药品卡》到药房取药。
药师查验处方医师资格,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全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六)除上述情况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中心内使用。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九)手术室、急诊室及病房药柜,根据需要可领取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基数药品,用药后凭处方和空安瓿(针剂)及时补充。
对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单次使用出现的剩余药量,不能用于其他患者,必须现场销毁,由当班医师和护士双人核对,填写销毁记录。
对于各病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基数药品,设专人专柜(保险柜)管理,有交接班制度。
中心药房应每月到病区进行核查并有记录。
(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一)登记回收的空安瓿及贴剂,销毁时应有记录。
五、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管理
在储存、保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等情况,应立即向医务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药剂科报告有关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向主管中心领导及区卫健委、区公安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六、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一)医师按处方书写要求准确开具毒性药品,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原料。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外用制剂例外)。
(二)药师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调配,配方人与复核人双方签字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签字后再行调配。
(三)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取药后保存2年备查。
(四)毒性药品的配制,应由药师负责配制,另由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质量检查。
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经手人与复核人均须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必须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同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五)使用毒性药品的部门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严格制度。
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它药品混杂。
设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并分别建立详细的原料与成品账,日耗日消,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