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第13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cedfd1a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e8.png)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学课程思政教学问题
![国际私法学课程思政教学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53cd536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8.png)
国际私法学课程思政教学问题国际私法学课程思政教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有效的思政教育融合机制。
当前,国际私法学课程与思政教育存在脱节的情况,缺乏有效的融合机制。
尽管高校教师对于专业知识驾轻就熟,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思政教育训练,在将思政内容融入国际私法课程中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 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局限性。
目前,国际私法学教材和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国际私法理论、法律适用、法律冲突解决等方面,与现实生活、时事政策等方面的联系不够紧密。
这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难以理解国际私法的实际意义和价值,也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3. 教学方法和手段的不足。
传统的国际私法学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的实际需求和情感体验。
同时,在教学手段上,教师往往采用单一的讲授方式,缺乏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4. 缺乏具有思政背景的师资力量。
目前,高校中具有思政背景的国际私法教师相对较少,这导致在将思政内容融入国际私法课程中时,缺乏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培训机会,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建立有效的思政教育融合机制。
高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教师将思政内容融入国际私法课程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同时,可以建立跨学科的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教师共同探讨如何将思政内容与国际私法专业知识有机结合。
2. 丰富教材和教学内容。
在教材和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可以增加与现实生活、时事政策等方面的联系,引导学生关注国际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加深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可以引入典型案例和实践项目,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3. 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
教师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精)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精)](https://img.taocdn.com/s3/m/7401aed8aa00b52acfc7cae8.png)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
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
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
笔者基于20多年来的思考,①在有关问题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大都把它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②虽然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教程》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由张仲伯、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 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也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事关系”;但他们又都同时特别强调,这种“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③ 在余先予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中,还专门就“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作了论证。
两本着作都主张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都以日本学者江川英文的观点作为论据,最后或者是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约定俗成,没有必要用这一个来排斥那一个”;或者是认为“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争论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④笔者认为,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应该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
⑤ 即在此特别强调: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应该是“国际关系”,而不是“涉外关系”;是“民事关系”,⑥ 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508c2567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0.png)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ef342e2e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2c.png)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教学中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国际私法教学中应重视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6670d7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63.png)
2023-11-04•基础知识•法律适用•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目•国际私法实践录01基础知识总结词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性质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叉。
详细描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调整方法则既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也包括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叉,既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也涉及国内法的适用。
总结词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法律选择、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其内容涵盖了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等。
详细描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法律选择、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其内容涵盖了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等。
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只指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不直接调整该法律关系。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各国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而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实体法规则。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各国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共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
总结词国际私法的作用是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其意义在于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详细描述国际私法的作用是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其意义在于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具体来说,国际私法可以通过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可以通过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推动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02法律适用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的适用包括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和重叠冲突规范。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https://img.taocdn.com/s3/m/c6e37d8db52acfc789ebc9b7.png)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d1f00be0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74.png)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XXX整理国际私法复题库考试题型设置如下:1.单选题:30个,共计30分。
2.多选题:5个,共计10分。
3.简答题:4个,共计24分。
4.论述题:1个,计12分。
5.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24分。
以下是部分简答题的内容: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国际公序良俗、国际契约自由、国际司法互助和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等。
2.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不同制度包括: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选择法、国家法和国际惯法等。
3.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规范的前提条件、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的解释等。
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证据、司法机关调查、专家意见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等。
6.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直接关系、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先决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国际私法中进行等。
7.我国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8.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和保护等。
9.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10.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准据法制度包括:当事人选择法、代理人所属国法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等。
1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古代罗马法的影响、中世纪欧洲法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私法的形成等。
1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和行政限制等。
13.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所属国法和国际惯法等。
1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物之所在地法和国际惯法等。
15.合同准据法历史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物之所在地法阶段、当事人选择法阶段和国际惯法阶段等。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170417d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06.png)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完整问答
![国际私法完整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a7cf8b66783e0912a2162aed.png)
在国际私法上,国民待遇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低于内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当今国民待遇的主要特点有:(1)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2)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3.戴西既得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2)凡依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3)但此种承认和执行如与英国的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4)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5)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11.简述杜摩尔学说的基本思想。
答:杜摩兰作为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是最先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他的思想理论简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他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12.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答,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依其本身性质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既不再囿于“人法”、“物法”的区分,也不去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并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国际私法思考题完整版
![国际私法思考题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4b230a24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ac.png)
国际私法思考题完整版国际私法课后思考题专题一:国际私法概述1、请举例说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特点:在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2、试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和规范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即“冲突规范”。
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商事仲裁规范。
3、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实质上就是要解决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的问题。
专题二:国际私法的渊源1、试论何为法律渊源及国际私法渊源的组成法律渊源,又称发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而言是指法本质以确定的根据以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狭义而言,仅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实质渊源是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及根植于现实社会中人的观念。
部门法学在研究本部门法的渊源时通常仅限于其形式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家惯例2、试论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1)国际联盟,国际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内容涉及自然人及其能力、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其中有关统一票据法的两个日内瓦公约与关于仲裁的两个日内瓦公约取得了很大成功,获得不少国家批准。
2)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工作,先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票据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制定了一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b8aa7b4aff00bed5b9f31dc4.png)
问题库1.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
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
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
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 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
国际私法复习题
![国际私法复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3c1b442b0722192e4536f61c.png)
1.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要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2.在国际司法上,准据法有哪些特点?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4.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5.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校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6.下列6.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卷一61题)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7.对应适用的外国法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A.由当事人提供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C.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8.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9.关于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10.中国公民赵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使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3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3](https://img.taocdn.com/s3/m/bcea6354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7f.png)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学
第五节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概括方式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学
4.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 区分破产财团的范围、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等方面, 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5.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 国际社会多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的法律;也有不少国家主 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6.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 一般依据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但对于破产管理中的实 体问题,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法院地法或适用原法律关 系的准据法。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学
1.意思自治原则
★ 理据:信托的设立依据本身就是契约,因而信托准据法应参
照合同法律适用的原理。
2.独立性原则
(一)涉外信托法律适用 ★ 理据:信托是独立形态的权利组合,不能单纯归入债权或物
的一般原则
权关系,其法律适用应单独确定。
3.分类分割原则
★ 理据:信托类型的复杂性决定了信托的法律适用基于信托种
2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实施地法律
3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4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可以约定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律以外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票 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 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票据行为,又有发生在中国 境外的票据行为的票据。
国际私法(第五版)
![国际私法(第五版)](https://img.taocdn.com/s3/m/0d8cf3f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75.png)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作者介绍
这是《国际私法(第五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范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e06aed73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4.png)
36.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应取得的蛄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37.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①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
场所支配行为一这个古老的原则,在英美国际私法中,或将之建立在“国际礼让”学说上。
②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固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③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里斯提出。
38.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第十四章,主要内容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具体如下:(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同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海事国际私法
![海事国际私法](https://img.taocdn.com/s3/m/0f6fa4cf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9c.png)
海事国际私法
海事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海上贸易和运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
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国际私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合同、责任、争端解决和司法管辖等问题,旨在为涉及海上贸易和航运的各方提供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海事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广泛,涵盖了海运、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事故和海事债务等诸多领域。
其中,海运合同是海事国际私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海运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运费支付、货物损失和海上保险等重要问题。
国际海上运输中的常见合同形式包括租船合同、运输合同和包租合同等。
此外,海事国际私法还涉及到海洋事故的处理和责任划分。
海事事故可能包括船只碰撞、货物丢失或损坏、海洋污染等。
在国际私法的框架下,涉及多国利益的海事事故需要进行责任划分,并通过国际仲裁或诉讼进行争端解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上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之间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海洋污染、海上保险和救助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
海事国际私法的研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建立国际共识和规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减少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同时,海事国际私法的研究还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规定和判决。
总之,海事国际私法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涉及到海上贸易和航运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通过研究海事国际私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海上贸易和航运中的挑战,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
海事国私题目
![海事国私题目](https://img.taocdn.com/s3/m/fa77e461ddccda38376baf53.png)
名词解释一一、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国际海事法律关系;二、海事国际私法;大海事国际私法观;小海事国际私法观;中海事国际私法观;三、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惯例;四、五、六、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懈怠原则;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政府利益分析说;行为原因准据法;七.1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物诉讼;特征履行方法;一般推定准据法;海上人身伤亡;船舶领土说;双重起诉规则;船舶碰撞;海上油污损害;分隔处理原则;海难救助;合同救助;纯救助;无效果,无报酬;LOF;共同海损;共同安全派;共同利益派;航次终止地;共同海损理算;海上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直接诉讼;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委付制;船价制;执行制;金额制;并用制;同一原则/同则主义;分立原则/异则主义简答题一、简述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简述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二、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三、简述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渊源?四、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性质?五、简述海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简述海事国际私法产生发展的三个阶段?六、举例简要说明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举例简要说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举例简要说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举例简要说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冲突?我国船舶优先权排列顺序遵从的原则?简述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简述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简述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简述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地法在解决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中的优点与缺陷?船旗国法在解决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中的优点与缺陷?7.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举例说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存在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简要说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适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中的优点?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租船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形式?简述方便旗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中的影响与对策?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单中的具体运用形式?简述影响默示法律选择的几种情况?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优缺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否存在过失的制约。共同海损分摊解决的是共同海损损失和
费用能否分摊以及如何进行分摊的问题,其与当事人的过失
具有密切的关系。同时,船方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共同海
损行为也不是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所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共同海损理算只是共同海损制度中的一个具体的方面,与
共同海损其他法律关系之间是一种独立并行的关系。共同海
25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一共制定了三个关于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公约:
(1) 《1924 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 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 《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3)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该《公约》
1986年12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
中,原告因被告拒绝承担共同海损分摊额而提起诉讼,北海海
事法院主张,可参照《海商法》第 274 条“共同海损理算适
用理算地法”的规定,对共同海损的成立以及有关共同海损分
摊的诉讼都适用共同海损理算地法律。
21
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对于中国《海商法》第203条和第274条的关 系,由于第274条是规定在第十四章“涉外关 系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适用该条规定指 引准据法;如果准据法为我国法律,再根据 第203条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适用约定 的理算规则,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我国《海 商法》第十章。
8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 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 旗国法。
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 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 领海国法。
9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 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 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 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 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 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 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
经1992年修改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被 称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它于2000年1 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年《公约》同时对我国失效,截至 2014年6月30日,1992年《公约》共有130个成员。
中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 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 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17
二、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在共同海损中适用较广泛的国际惯例是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现行有效的有 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 1974年、1994年、2004年和2016年规则,
各规则独立并行,由当事人约定适用哪一 版本。
现今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最多的是1994年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1
第二节 海难救助
一、 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三、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12
一、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又称海上救助, 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 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 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
海难救助是从纯救助(pure salvage)开始的, 后来发展成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
海上侵权行为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 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 国际油污损害
3
一、 船舶碰撞
(一)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 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 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中国《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
6
一、 船舶碰撞
【案例13.1】“易迅”轮与“延安”轮碰撞案
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 “易迅”轮自天津港装货驶往香港途中,与
被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 巴拿马籍“延安”号货轮在位于34°22N, 123°02E的公海发生碰撞。碰撞时,“易迅” 轮为让路船,“延安”轮为直航船。两船在
4
一、 船舶碰撞
(二)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5个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即: 1910年在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10年《统一 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 际公约》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 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我国1980年加入)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5
一、 船舶碰撞
(三)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 适用法院地法; 3. 适用船旗国法。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 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 适用。”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 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船籍的船舶,不 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 法。”
因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相关,随着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生效,其作用
必将日益突出。
18
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主要 有以下三种做法: (1)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例如,中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 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 用本章的规定。” (2) 适用船旗国法。《布斯塔曼特法典》规定:“确 定为个别海损或共同海损以及船舶和船货各应分担 的比例额,适用船旗国的法律。” (3) 适用理算地法。 中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 用理算地法律。”
中国《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 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 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 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此规定与《1976年 公约》的规定在原则上是相似的。
26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行 为地法或船旗国法。
也有学者认为,从中国《海商法》第203条和 第274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共同海损的法律适 用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 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理算地的法律。 22
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两条规定合并在一起会 更清楚一些,如果分两条规定,至少应该把 它们放在一起。为了准确表述共同海损理算 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修改《海商法》时, 把两条合并,规定在第十四章中:“共同海 损的理算和分摊,适用合同约定的规则;合 同未约定的,适用理算地法律”。
23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24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般是针对一次事故所 引起的各种索赔的综合性的责任限制。它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 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 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 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是海商海事业务 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保障。
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国内国际私法学界有在国际私法中单独 划分出海事国际私法的做法。本章阐述了 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 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海事国际私法问题。本 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海上侵权行为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1
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 问题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共同海损的范围以及分摊标准等均有规定,即理算业务几乎包
括了有关共同海损的所有问题,因此应对“共同海损理算”一
词做广义解释,其准据法应适用于共同海损的各个方面,而不
仅仅限于理算程序。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持此种观点,在“海
南华联轮船公司诉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中国人保共同海损
分摊纠纷”案(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 054 号)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 约》。中国于1994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加入该《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
10
四、国际油污损害
油污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 布鲁塞尔主持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 于1980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
该《公约》还有几个议定书:1976年《特别提款权议定书》 (1981年生效,中国1986年加入)、1984年《议定书》(已被 1992年《议定书》替代)、1992年《议定书》(1996年5月30 日生效)及2000年《修正案》(2003年11月1日生效)。
19
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对于《海商法》第274 条的“共同海损理算”的范畴究竟有
多大?我国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不外乎“严格
解释”和“扩大解释”两种。持严格解释立场的学者认为第
274 条中的“理算”应作狭义的解释,共同海损理算和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