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云中飞点评:

当前,房地产企业非常依赖房地产信托融资,房地产信托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债权信托,二是股权信托,三是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扣除问题一直是房地产企业心中的痛,特别是青地税发〔2012〕48号把房地产信托融资定义为一种有期限的股权投资,“房地产企业以利息等名义支付给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代价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支付股息在税后分配处理”的核心观点深刻的影响了很多税务局,很多税务局都默默的执行这个文件,弄得很多房地产企业叫苦连天:表面是股权,明明是债权,真正是融资成本啊,却不能在税前扣除,你说多冤啊。像

上述中南建设公司向中铁信托共支付股权收购溢价款13455 万元,在青岛,就被认为是股息,不是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正当广大的房地产企业非常迷茫的时候,正能量来终于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就好像是一场及时雨,滋润了房地产企业的心房。41号公告说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就是混合性投资业务,41号公告核心观点是“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1号公告非常聪明的回避了利息与股息之争,而是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啊啊,债务重组损益,太有创意了,可能你觉得不是很通顺,但不管白猫黑猫,能抓到猫就是好猫。这就是实用主义的表现,以前,有人批评云中飞是实用主义者,现在你终于知道实用主义者的好处了吧。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有两个巨大的好处,一是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就没有营业税的问题,没有营业税的问题,就意味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多好啊。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很难取得房地产信托公司开的发票,房地产信托公司总是说,你给我的利息我又没有全得,我大部分给委托人了,凭什么要我全额开票,我只给“计息单"给你,你爱要不要。现在,这个发票

问题没有了,你的心情愉快吗?但是,41号公告前面那个企业支付的利息,还是要发票的哦。Ok?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