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编聘用人员考核表

非在编聘用人员考核表
非在编聘用人员考核表

非在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

年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XX〕7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XX〕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及待遇的问题 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10年的(在《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工作需要且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受聘不满10年的,则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并按照之前所聘工勤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认定依据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年限。其认定依据为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聘任相应等级岗位以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受聘年限从兑现相应级别工资的上一个月开始计算。 附件:1.《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 20XX年3月28日印发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4日来源:中部人才网(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 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

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 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增减员 1、办理社保业务的部门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按下面说明填写。 2、增员缴费起始时间可往前追溯一个月,如9月增员可在10月补报。 3、减员需提前一个月申报,如11月需减员10月即须申报。 〈〈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表》可在人事处网页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平时办理社保业务部门)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待遇手续。办理时须提供相关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由本人自行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 行结算帐 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 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 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 )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 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死亡需提供: (1 )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重庆北碚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doc

重庆市北碚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非在编人员管理,保障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在编人员,是指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务派遣、自行签订合同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条非在编人员一般从事专业技术类、行政辅助类、公共服务类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非在编人员。 第五条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工作,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 第二章非在编人员的分类及配置 第六条非在编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业技术类;第二 ––1––

类是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公共服务类。 专业技术类分四档:第一档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具有员级或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行政辅助类分三档:第一档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第三档为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 公共服务类分二档:第一档为从事“脏、苦、险、累”工作的人员,如:管道疏浚、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粪清掏、固废处置等;第二档为从事环卫、协管、协警、安保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核定各用工单位非在编人员员额。现有非在编人数已超过核定员额的单位,分三年逐步核减到员额范围内。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在员额范围聘用非在编人员,不得违规超员额聘用。确需新增员额,须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聘用条件与聘用管理 第九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 第十条非在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

后勤集团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办法 集团发[201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非事业编制用工的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用工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管理单位及各公司(中心)使用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含学校在册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用工岗位,挖掘现有人员潜力,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和工作积极性,实行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用人办法。 第四条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制观念,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工类别及条件 第五条集团用工类别分为引进人才和一般用工。一般用工含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季节性用工。 第六条集团各单位聘用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劣迹。 (二)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非全日制女性用工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超过5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四)特殊工种需持有相关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上岗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 第七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用工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引进人才: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能解决所聘岗位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二)一般用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不超过七年,初中以上学历,有本岗位(工种)工作经 验。 第八条因岗位急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第七条资格条件。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集团各单位各类用工,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用工计划和聘用方式,在核准的计划内方可用工。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有用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各用工单位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结果要有完整的记录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发给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集团所有用工根据岗位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择优录用。引进人才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岗位指数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与引进人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集团公司委托各用工单位与一般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到岗后由各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非事业编制用工应聘申请表》(见附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劳动合同书》须在员工到岗后的一个月内签订)。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根据用工条件和岗位要求,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人选并进行试用。引进人才试用期为两个月,一般用工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不遵守劳动纪律和不能胜任工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书》执行。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合同用工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寒暑假间断),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表现,确定是否续签。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乱纪和其它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明显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或交流到其它岗位,通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拒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四)由于工作过失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一年内累计病假天数超过29天以上、事假累计天数超过10天以上、病事假合计天数超过35天以上、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的。 (六)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一、增减员 1、办理社保业务的部门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按下面说明填写。 2、增员缴费起始时间可往前追溯一个月,如9月增员可在10月补报。 3、减员需提前一个月申报,如11月需减员10月即须申报。 《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表》可在人事处网页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平时办理社保业务部门)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待遇手续。办理时须提供相关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由本人自行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 )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 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 翻译确认); 4、死亡需提供:

现在医院在编人员签到聘用合同还有编制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现在医院在编人员签到聘用合同还有编 制吗 篇一:和事业单位如何签订合同进入编制 一.有编制和无编制的区别 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 编辑本段区别 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

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编辑本段档案 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 一项调查表明,“体制外”人才普遍压抑感强、压力大,渴望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放弃人事、户籍档案从某大学出走,到宁波一家国营企业任职的杨博士坦言,由于传统体制观念作怪,“体制外”员工的地位不高,相应地“体制外”人才就有压抑感。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在编”的群体,在目睹本单位的“在编人员”一个个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职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学习,虽然自己能力与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强,但却因为不在“体制内”而不能享受。不稳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乏干劲的同时,却也因缺乏可预期的上升通道而动力不足。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医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统一规范人事用工行为,维护医院和非编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XX市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非在编聘用人员范围 非在编聘用人员是指未占用上级编制管理部门编制计划指标,各科室、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续订书,聘用来院且聘期在半年以上并纳入医院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级各类各岗位工作人员。 二、非在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具有敬业、爱岗、爱院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服务态度,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胜任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无慢性疾病和传染病,符合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 3、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为准):男,18-50岁;女,18-45岁;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4、聘用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岗位,须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执业(含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非在编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程序 1、各科室根据医院要求,结合本科室实际工作任务需要、发展

规划、现有人员梯队状况等,拟定出合理的非在编人员聘用需求,于每年度按规定时间上报医院人事部门。 2、医院人事部门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科非在编人员的聘用需求进行初审,然后提交医院院长、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审批。 3、根据批准后的非在编人员聘用需求计划,医院每年可集中组织安排一次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工作。通过正规的进人渠道,统一组织报名、考试、考核、面试、体检等必备程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4、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人事等职能部门进行用工资格复审,并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综合审定,确定聘用人选。通过的聘用人选,向全院张榜公示。 5、用人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代表院方与非在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医院委托代理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聘用合同须明确具体的聘期、聘期内岗位、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待遇报酬等相关内容(合同格式及基本条款由医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各用人科室可根据科室工作性质与特殊要求补充相关内容)。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执行。 6、各用人科室、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用工行为,严禁以科室、部门名义擅自聘用工作人员。 四、非在编聘用人员工资、加班费等报酬待遇 1、全院非在编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的月工资制。 2、实行月工资制非在编聘用人员基本工资、福利等报酬待遇如下: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123-77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篇一】 甲方(聘请方): 乙方(应聘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注入资金人民币20xx万元,作为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转账、电汇、现金)方式注入该专用账户; 4、乙方有权使用前述启动资金,但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5、甲方承诺:将公司每年利润的25%以及公司当年总产值的3%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乙方可自本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处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月,待年终结算绩效奖金时,再将已领取的工资从绩效奖金中进行抵扣。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北京化工大学宋家博罗伟田一涵 内容提要:由于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等原因,非事业编制员工数量近几年不断增加,其维权问题引起广泛重视。本文通过对人事部门实地调研和对部分非事业编制员工的访谈,结合相关文献,归纳分析出当前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权益维护现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高校非事业编制员工权益维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推进,高校教职员工构成呈现新的局面,非事业编制员工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学界和社会上着眼于非事业编制员工就业的研究较多,关注非事业编制员工权益维护的研究报道并不多见,足见此问题还尚未引起广泛重视。本文试图做些抛砖引玉的工作。 一、高校非事业编制员工保护现状 本研究调查了部分高校非事业编制员工人员数量、年龄构成、教育背景、工作部门分布等基本情况,掌握现阶段其所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及学校针对非事业编制员工的人事政策等。笔者发现,高校非事业编制员工岗位分布遍及实体机关、饮食、物业、宿管、商贸等各部门,除少数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外,大部分都在一线工作,一线的聘用员工又以农民工为主力,约占80%。按从事的工种分类,高校的非事业编制员工情况大致如下:67%为后勤类员工﹑32%为管理类员工﹑1%为技术类员工。 然而非事业编制人员与具有事业编制的正式员工却有较大区别,例如,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要求办理入校报到手续,学校不保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户口,非事业编制人员(除教师外)一般不享受寒暑假等。主要表现为:(1)劳动合同不够规范。(2)劳动报酬等一系列保障普遍较低。(3)对临时工歧视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对高校非事业编制员工的保护亟待解决。 二、高校非事业编制员工保护中的问题 在上述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笔者广泛征集非事业编制员工意见、参考借鉴国内外院校非事业编制人员权利保护相关政策,发现相对于正式编制人员而言,非正式编制教职员工权益维护存在如下问题: 1、基本权利保护的缺失 ⑴平等权得不到保障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此权利主要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而高校非编制人员平等权的缺失则主要体现在同工不同酬、受重视程度与正式编制人员有差别等。 ⑵社会保障权缺失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又一项基本权利,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氛围下,这一项权利显得尤为突出。社会保障权利的实质是,在社会成员沦为弱势群体时,国家和政府为其提供的一种援助措施,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活。由于政府以及高校资金有限,往往侧重于解决在编员工的福利和保障问题,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往往被忽视。 ⑶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 政治权利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政治话语上的失语。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参与政治事务的管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大多数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期间,是无法参与到学校行政事务的管理中来的,他们在学校各项政策的制定上缺乏“话语权”。另外,非事业编制人员很少参加学校中的正规组织,有的不能够正常参与党团组织活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学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机

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关系可实行人事代理。 第八条海沧区劳务派遣公司为本区劳务派遣机构,在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配合用工单位,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海沧区人才中心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代理机构。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聘用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聘用 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编外用工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课题项目)完成时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的工作。(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2、 3、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的困难及办法思考

【摘要】文章阐述了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必要性及困难,并探讨了工会组织在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中应采取的办法和应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非在编职工;入会;必要性;困难;如何推进 非在编职工包括农民工、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工等。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非在编职工的数量逐年增加,为医院的保障、发展和正常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非在编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与发展,特别是合同制职工队伍建设,对于推动医院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去年以来,按照全总的统一布署,全国各级工会都把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作为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任务,医院也应积极探索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组织,拓宽思路,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制定方案,迅速行动,力求最大限度地把非在编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一、非在编职工入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非在编职工也不例外。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吸收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维护他们的利益诉求,使他们在事业、感情、待遇等具体问题上有所依靠,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不仅是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需要,也是医院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二、非在编职工入会的困难 (一)建立以非在编职工为主体的工会组织存在不稳定性。非在编职工除合同制职工外,还有劳务派遣工和农民工等,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未形成长期的劳资关系,增加了他们加入工会组织的难度;另一方面,即使加入工会组织,由于这些会员的流动性大,今天进明天出,会员流动率高,重复办理率增加,固定会员少,导致入会手续办理数量多,实际作用低。 (二)工会对非在编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稍显不足。非在编职工的待遇、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一直是难题。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是缺位的,声音是微弱的,导致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群体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和作用。近年来,虽然工会组织在做实事,但覆盖面不宽,影响力不大,加上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原有认识根深蒂固,职工对加入工会好处了解不多,或认为加入工会对自身好处不多,还有的人认为加不加入工会没什么两样,无所谓,没必要为无益处的事多费体力,多动心思。所以对入会的需求不足,积极性不高。 三、工会组织如何推进非在编职工入会 (一)在认识上,工会组织必须重视非在编职工的地位和作用,主动吸收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医院领导必须重视工会工作。随着非在编职工在医院工作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员越来越多,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合同制职工队伍建设,重视这个群体各方面利益。非在编职工是医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入工会组织是一个非常现实又紧迫的任务。他们加入工会组织,能够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自觉地把个人利益和医院发展融为一体,最大限度促进医院的未定和发展。 (二)在管理上,工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合同制职工的入会制度。工会组织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非在编职工管理办法,规范非在编职工的入会工作,入会后的管理工作及如何开展活动。 扩大工会队伍力量,提升工会工作人员素质,以医疗互助、工作保险为主要内容向广大非在编职工提供普惠化服务,让职工在靠近工会、加入工会的同时,自身素质在提高,业务技能更熟练,生活条件在改善,用心贴心的服务换来职工实打实的实惠。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把困难非在编职工帮扶列为工作重点,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非在编职工信赖的“职工

国人部发[2003]61号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 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