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 号文件和校领导指示精神 现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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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演进逻辑及思考

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演进逻辑及思考

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演进逻辑及思考作者:徐祎徐赟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20年第11期摘要运用公共政策学“间断—平衡”框架透视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演进历程,大致可划分为“城乡二元化的平衡期”“城乡二元化到一体化的间断期”“发展与完善的平衡期”三个阶段,遵循“精英取向、效益取向”到“公平取向、向农村倾斜取向”再到“补偿取向、调整取向”的价值逻辑演进。

经济及政治环境的变革是政策变迁的根本动力,政府对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管理是其基础动力,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是其直接动力。

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发展符合由量的积累到质的提升的演变规律,政策演进具有中国化的体制特征,未来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发展将由数量逻辑转向质量逻辑。

关键词“间断—平衡”框架教师编制教育政策教育公平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更新换代见证了其向前推进的步伐。

所有政策的设立与终止并不是某一时段因素发生作用的结果,只有将其放置在政策变迁的整体框架中去阐明才有助于全面地认识政策的产生发展[1]。

因此,本研究尝试借助“间断—平衡”框架来探究政策的演变逻辑及动力机制,旨在为今后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发展提供学理依据,保障我国教师编制宏观决策的科学性。

一、“间断—平衡”框架下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演进历程上世纪70年代,鲍姆加特勒和琼斯创建了“间断—平衡”框架,该框架能对长时段内政策演进历程中的稳定性与突变性同时进行解释,这与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演进规律不谋而合。

[2]为了增强该理论对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的解释力,基于中国政治制度及体系结构的特殊性对框架进行了中国化修正,下文将围绕修正后的框架对演进历程分进行阶段阐述。

1.政策平衡期:“精英取向、效益取向”下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二元化发展(1949—1965、1978—2001、2002—2006年)(1)城乡二元化编制标准的垄断格局形成(1949—1965、1978—2001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教育事业在政府各项指示下有序开展管理工作,学校编制管理模式初步形成。

教育部: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部: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部今⽇在其官⽅站发布《中⼩学幼⼉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明确,中⼩学校每⽉⾄少要开展⼀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园每季度⾄少要开展⼀次应急疏散演练。

应急疏散演练可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

以下是全⽂:中⼩学幼⼉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为加强对中⼩学幼⼉园(以下简称学校)应急疏散演练⼯作的指导,提升学校应急疏散演练的组织和管理⽔平,强化师⽣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培养学⽣终⾝受益的安全素养,特制定本指南。

⼀、编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学幼⼉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意义本指南⽴⾜于提升应急疏散演练的实际效果,明确应急疏散演练的适⽤范围、基本原则,涵盖演练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等全过程,供学校在⽇常安全管理和集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时参考。

通过实战型应急疏散演练,进⼀步增强师⽣安全意识,提⾼逃⽣⾃救能⼒,在发⽣紧急情况时,能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确保师⽣的⽣命安全。

三、适⽤范围本指南对演练的各个环节、步骤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要求,适⽤于全国普通中⼩学幼⼉园在开展针对地震、⽕灾、校车事故等的应急疏散演练时参考。

四、基本原则(⼀)精⼼准备,科学组织。

学校要确保参演师⽣的⽣命安全,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

要提前谋划,提出预案及早做好相关准备⼯作,尽量避开⾬雪等恶劣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保证疏散演练既安全有序⼜有效快速。

(⼆)着眼实战,注重细节。

演练要⽴⾜于模拟紧急事件发⽣时的真实情景,要着眼于提⾼学校应急指挥⼈员的指挥协调能⼒、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和师⽣的应急避险、⾃救互救能⼒。

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演练⽅案并将其细化、落实到演练的各个环节,保障演练的整体组织及每个环节科学合理。

(三)明确⽬标,循序渐进。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

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教发厅〔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9月7日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精神,坚决制止学校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青少年勤俭节约习惯,引领带动社会文明新风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让勤俭节约在教育系统蔚然成风,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切实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2020年秋季学期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结合绿色学校创建,因校制宜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强的举措,重在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餐饮浪费问题。

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具体行动(一)广泛开展教育宣传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把勤俭节约内容有机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宣讲、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中小学德育课程教学、幼儿园习惯养成等教育环节之中,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和中小学语文、历史、生物、化学等课程中深入发掘教育资源,鼓励探索开发地方和校本相关课程。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02]8号发布日期:2002-6-26执行日期:2002-6-26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教党[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教党[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2017年2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共产党员行为和作风合格、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合格(以下简称“四个合格”)的目标要求,推进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1.领导体制学生党建工作体系健全,责任明晰。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宣传、共青团、党校、教务、人事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负责实施、学生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格局。

学校党委对本校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2.工作机制校、院(系)党组织将学生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党组织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根据教育部XXX年21号文件和校领导指示精神,现将编制20

根据教育部XXX年21号文件和校领导指示精神,现将编制20

根据教育部XXX年21号文件和校领导指示精神,现
将编制20
1、专业名称:日语语言文学、印度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言文学、亚非语言文学〔朝鲜语语言学、泰语语言学〕
2、研究方向:可依照师资和培养方案重新修订以上四个专业的研究方向。

3、指导教师:硕士生导师必须是副教授以上职称,同时已在研究生部备案的教师。

4、考试科目: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为全国统考;第二单元外国语〔第二外国语〕能够在表中选择相应的第二外国语语种;专业课一和专业课二为我校自命题,总分值为150分。

5、复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名称〔1门〕及内容范畴,同等学历人员加试科目名称〔两门,大学本科时期主干课为主〕及内容范畴。

硕士研究生专业名目表。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能,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

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10.14•【文号】教高厅函[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我部决定普通高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制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开展自我评估、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也是向社会展示学校风貌和办学特色、宣传办学理念和教学成果的重要途径。

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应在自我评估基础上完成。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以编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为契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将作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考察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完成本地区公办高校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鼓励民办高校积极参与。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基本要求(见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完善后实施。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有关高校完成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写工作,并在本地区高校质量报告基础上,经过分析、总结,形成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内容要详略得当,格式可灵活多样,报告中要完整、如实体现相应支撑数据(见附件2),字数一般不超过1.5万字。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文号】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1号)要求,现将2016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把结构调整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提高质量,推动高校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

紧紧围绕实现2016年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宏观管理目标,做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使人才培养更好服务于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新期盼。

二、承接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审批和管理权。

自2016年起,分省、分部门所属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和分学校招生计划均由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确定。

各地各部门要合理确定所属高校2016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坚决防止不顾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盲目追求规模效益而扩大招生规模,保证高职(专科)教育的规格、质量和社会声誉。

三、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

2016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安排21万人,其中本科14万人,由北京、天津、江苏等14个省(市)的公办普通高校承担,面向河南、广西、贵州、甘肃等10个中西部省(区)招生。

2024年义务教育宣传月活动总结简单版(六篇)

2024年义务教育宣传月活动总结简单版(六篇)

2024年义务教育宣传月活动总结简单版____月份是每年一度的“《义务教育法》宣传月”。

在此期间,我校积极开展一系列活动,以强化《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提升全社会对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的理解和认同。

一、强化组织,确保活动实施学校成立了由校长担任组长的“《义务教育法》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副校长负责具体执行,少先队负责活动策划与执行。

我们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每项活动都有明确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实现活动的系统规划、有序执行和有效记录。

二、理论学习,以先进理念引领在宣传活动中,我们坚持以____、____、____和____为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法》为核心,以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师职业道德为工作重点。

我们采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教育活动,确保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三、深入挖掘,活动形式多样今年的宣传活动,我们以普及《义务教育法》为主线,以社会为舞台,以学生为主体,结合日常班队活动和升旗仪式,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1. 全面开展街头宣传,提升市民法律意识。

我们制作了宣传展板,印发了宣传资料,悬挂了宣传横幅,并召开了家长会,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广泛的普及。

____月____日,我们的____少先队志愿者走上街头,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2. 利用“国旗下讲话”强化主题。

在活动月期间,我们利用升旗仪式作为教育平台,通过“国旗下讲话”深入宣传《义务教育法》。

我们鼓励学生撰写发言稿,每班选出一名同学参加校级评选,最终选出一名同学进行国旗下讲话,扩大了教育覆盖面,增强了教育效果。

3. 主题班会,展现学生风采。

我们利用每周一的班队会时间,举办了主题班会。

以“《义务教育法》在我心中”、“我看《义务教育法》”、“辍学的危害”、“我的未来”等为主题,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通过小组讨论、辩论等形式,激发了学生的思考,提升了教育的实效性。

4. 加强师德建设,注重实际效果。

在活动月期间,我们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并通过校园网络分享观点。

2023年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自查报告5篇

2023年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自查报告5篇

2023年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自查报告5篇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自查报告1根据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津编办发〔〕125号、津编办发〔〕126号文件精神,我校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完善档案、纠正问题、建章立制等方式,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含工勤人员)和编外用人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清查,形成自查报告。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设置情况。

天津理工大学机构设置审批文件完整,机构实际设置情况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主要文件如下:1.《关于增设天津理工学院等二十六所高等学校的通知》([81]教计事字157号);2.《关于分校调整的实施意见》(津党教[1992]108号);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理工学院等四所院校合并的决定》(津党发[1996]12号);4.《关于天津理工学院更名为天津理工大学的通知》(津党[]19号);5.《教育部关于同意天津理工学院更名为天津理工大学的通知》(教发函[]124号)。

经核查,我校实际设置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隶属关系、主要职责、经费渠道、内设机构、批准文号等均与审批文件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增设或变更内设机构等情况。

二、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我校对编制、实有人员、超(空)编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教育部教发[]2号文件精神,确定事业编制数为2556,其中管理岗位数383,专业技术岗位数,工勤岗位数128。

实有人员情况为:管理人员273人,专业技术人员1214人,工勤人员209人,合计为1696人。

实际使用编制的类别与审批文件一致,人员调整均按规范程序办理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实有人数在规定的编制范围内。

由于存在着1996年四校合并后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工勤岗位实有人数超过编制数,但随着自然减员近两年内将调控至编制数以内。

三、领导职数及领导干部情况。

我校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厅局级正职职数为2,现有2人,厅局级副职职数为7,现有7人;县处级正职42,现有40人,县处级副职职数83,现有60人;乡科级正职职数153,现有126人,乡科级副职职数58,现有43人。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教党函[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教党函[2016]25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扎实做好中央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现就我部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定期述责述廉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地落实落细1.全面梳理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内容要求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与学校实际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订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要抓紧研究建立。

2.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也要结合年度考核向部党组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

3.强化督促检查。

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重要内容。

对不落实或不正确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视情况进行提醒、诫勉谈话;对搞无原则纠纷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予以免职。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规则意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2.要在进一步完善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院等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程序规则要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将“重”细化分解,将“大”量化分档,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

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是指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所、室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因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而配备的专职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所、室的党政干部、科研辅助人员和生活后勤人员),不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任务需要的科研人员。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1987年3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数确定与任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等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的职数一般为5至7人(正副书记2至3人,正副校长3至4人),在校学生不满3000人的一般不超过5人,学生在10,000人左右的为9人,学生达15,000人的可配备10人。

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或报中央、国务院审批,并送国家教委备案。

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顾问和名誉校长。

现有顾问,除经主管部门同意留任适当时间外,凡年龄已满65岁或虽未满65岁但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免职。

三、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应配备专职的相当校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应配备相当校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1至2人,由学校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其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任免,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党委应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并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地方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审批。

五、高等学校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院,院长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

研究生院副院长设1至2人,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教发函[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提高我国教育统计信息化水平,依据《统计法》对统计编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为每所学校(机构)编制全国唯一代码,建立统一赋码、统一维护、动态调整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制度,为有效整合教育统计资源、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1.遵循国家统计标准,符合教育统计实际。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全国教育统计标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家统计标准的延伸和补充。

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代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从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编制。

2.统一编制,集中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唯一性。

3.动态调整,逐级审核。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随学校基本信息的变化实行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学校(机构)基本信息与代码的一致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的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实现代码的及时更新。

三、工作内容1.教育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统一代码结构、统一赋码规则和方法,统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修订、解释、维护等工作。

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2.教育部负责研制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数据库,审核并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代码的填报与审核等。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81]教干字011号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81]教干字011号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81)教干字011号1981年4月20日)现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等学校科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这个制度,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可按《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试行,至于个别院校或校内部分单位目前尚不具备试行条件的,经我部或院校领导批准,可暂缓试行。

其它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因涉及超额酬金开支问题,目前是否试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情况酌定。

三、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它关系到学校各方面工作,涉及到每个教师的工作安排和切身利益。

因此,在试行中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努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四、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要同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结合起来,在明确各级教师的职责、任务和平时考绩的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

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要记入《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登记卡》,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五、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较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系统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完善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拟从2013年起,由各高校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反映。

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是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引导高校优化招生和专业结构、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把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展示高校育人成果的重要契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编制,适时公开发布。

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编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按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价,通过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要客观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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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2010年21号文件和校领导指示精神,现将编制2011年西安外国语大学东方语言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1、专业名称:日语语言文学、印度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言文学、亚非语言文学(朝鲜语语言学、泰语语言学)
2、研究方向:可根据师资和培养方案重新修订以上四个专业的研究方向。

3、指导教师:硕士生导师必须是副教授以上职称,并且已在研究生部备案的教师。

4、考试科目: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为全国统考;第二单元外国语(第二外国语)可以在表中选择相应的第二外国语语种;专业课一和专业课二为我校自命题,满分为150分。

5、复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名称(1门)及内容范围,同等学历人员加试科目名称(两门,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为主)及内容范围。

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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