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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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稿日期:2012/05/11)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徐价服[2003]201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徐价服[2003]201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徐价服[2003]201号)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文)精神,经试行一年,现就市区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幅)。

(二)、房屋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

1、新建商品房:住房按2.00元/㎡收取;非住房按3.00元/㎡收取。

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住房按1.50元/㎡收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非住房按2.50元/㎡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不超过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二、接此通知后,应即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做好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事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至2004年6月,期满后按省新规定另行审定。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结束——。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徐价服[2007]125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徐价服[2007]125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徐价服[2007]125号)徐州广播电视台:你台《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用进入商品房价格的请示》(徐广电台字[2007]72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的规定,经充分调研,并参照省内部分市的做法,现就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批复如下:一、有线电视工程配套是新建商品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组成部分。

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一价清”的政策规定,同意将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

二、市区新建住宅商品房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费。

具体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由你台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价格认证机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材料价格、终端数量等进行成本认证,由我局确认。

有线电视运营部门按我局确认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并就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施工技术规范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

建设单位按标准交纳的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计入房价,实行“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

新建别墅、商办用房等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由有线电视运营部门与建设单位具体协商确定,并由有线电视运营部门报我局备案。

三、对执行上述收费政策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业主入住后向有线电视运营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有线电视运营部门应及时为用户免费办理开通手续,不得向用户另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材料费。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鲁价格函[2002]16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
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开发
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取。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附件:鲁价函[2002]168号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
]
鲁价格函[2002]168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一户一表
工程的普及,同意你市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施工费的试点工作,供电部门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

_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和市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住宅收费范围要严格界定,防止扩大收费范围,。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徐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扶持市区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推动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建设,根据《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其开发企业自持产权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1/2。

以上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明开发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就开发企业自持部分办理整体房产证,注明不得分割产权。

如由企业自持改为销售,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补缴所销售部分的配套费。

第二条对于政府回购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待政府回购时再据实予以返还。

第三条符合以上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苏价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文广新局: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有线电视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并制定属于省管范围的全省统一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权限范围内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第四条有线电视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并依据其关系消费者利益的重要程度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二)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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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极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等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棚户区、城中村,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多、配套功能不全,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牢牢抓住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机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精选文档】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精选文档】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沪价费[2016]1号(有线电视配套费)

沪价费[2016]1号(有线电视配套费)

沪价费〔2016〕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文广局,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促进有线电视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定价形式本市新建住宅中容积率为0.8以上(含0.8)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容积率为0.8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范围的社会福利场所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新建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最高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由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与房产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标准1、本市新建住宅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计费单位为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街坊内公建配套设施、经营性用房及地下车库等建筑面积。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本市新建住宅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为最高28元,经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22元。

2、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范围的社会福利场所,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计费单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最高18元。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中已包含按规定配置的机顶盒费用,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不得收取与配套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取消有线电视安装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停止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

四、其他事项1、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建设应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有线电视建设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范围,是指从有线网络节点连接到用户终端的所有工程。

2、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好收费公示,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3、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文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并对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配置要求等进行专业指导。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徐价服[2003]30号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徐价服[2003]30号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服[2003]30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对特殊情况下超过收费标准的,应依照有关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

除国家、省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不得擅自立项、擅自收费。

二、招投标收费管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发《收费许可证》。

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未亮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有权拒缴或向价格部门投诉。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招投标收费的监管,规范其收费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原我局徐价房[2002]75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结束——。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服〔2021〕303号发文单位:市物价局― 服务处文件分类:其它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的批复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收取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的请示》(苏网宁发[2021]122号)收悉。

为维护保障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涉房工程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21]303号)、省物价局、省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21]239号)文件的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成本认证(《价格认证书》宁价认[2021]020号),现就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1、同意你公司对新建商品住宅收取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你公司在开通有线电视时不再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合并计入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

该费用包括有线电视从主干网至用户终端的施工工程、材料及其他费用。

该费用计入商品房成本。

2、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配套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计收。

市物价局每年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对以上标准进行审定。

3、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设置2个终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设置3个终端。

4、计费住宅建筑面积有争议的,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

别墅和要求增加终端的商品住宅,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按成本认证结论计收别墅和增加终端的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

非住宅用房安装有线电视网络的,由你公司与用户约定收费,可以由价格认证机构提供成本认证。

5、收取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后,你公司要按照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要求,对新建住宅商品房实施有线电视网络建设。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服[2003]152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服[2003]152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服[2003]152号)徐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03]42号《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你中心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依照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农村及非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得收取。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济性设施、家属宿舍)、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项工作。

四、接本通知,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持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核发,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内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徐价房[2002]156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结束——。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徐价检[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徐价检[2008]39号)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现将《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三月十日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八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现将《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一、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本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依法对本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采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三、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执行“一套一标”规定。

即每套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必须填写由徐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价目表内容样式详见附表)价目表必须设置于售楼场所的醒目位置,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8月25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民2015年9月6日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统筹维修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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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
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价服[2007]12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7.04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
(徐价服[2007]125号)
徐州广播电视台:
你台《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用进入商品房价格的请示》(徐广电台字[2007]72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的规定,经充分调研,并参照省内部分市的做法,现就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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