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精神,现就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徐价管[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徐价管[2000]69号、徐价管[20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居民用户申请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费用。
六、农村非公寓式居民合用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新增用户申请用电,应承担相应的施工、材料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容量大小,并按从紧的原则确定:1、装表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为每户120元(含刀闸、PVC管及附件、接户线、熔丝及附件等材料费用)。
2、装表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每户850元。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试行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试行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试行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区各供热单位:为规范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行为,维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8号)要求,现将居民集中采暖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2009年冬季采暖期起,市区居民集中采暖价格试行供用双方依据本通知协商确定。
二、作价方法(一)采暖期总收入总收入=〔水、电、汽费用总额÷(1-其它费用率)〕×(1+利润率)其它费用率为6%-10%,主要包括供热人员工资及福利、公用供暖设施维修及折旧、管理费等。
具体标准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利润率为3%。
需纳税的供热单位,按国家规定另加。
(二)具体收费标准1.按面积计费:单位面积收费标准=总收入÷总面积2.按计量表计费:每户采暖费用=单位面积基本热费×住户面积+单位流量(热值)计量热费×抄见流量(热值)单位面积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总额÷总面积单位流量(热值)计量热费=(总收入-基本热费总额)÷总流量(热值)基本热费总额=总收入×基本热费率基本热费率为30%-60%,具体标准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协商定价程序(一)各供热单位可根据当年热力生产企业蒸汽结算价格估算用汽成本,并参照上一个采暖期水、电费用总额及必要的其他费用,与用户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形式)协商确定本供暖期预收采暖费用。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客户工程带电作业费的批复-徐价管[2007]164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客户工程带电作业费的批复
正文:
----------------------------------------------------------------------------------------------------------------------------------------------------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客户工程带电作业费的批复
(徐价管[2007]164号)
徐州冠宇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客户工程带电作业费的请示》(徐冠总[2007]37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客户工程带电作业收费行为,本着“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根据《关于一次带电搭接或拆除的成本费用的价格认证》(徐价证发[2007]第298号)和《关于10千伏带电立杆的成本费用的价格认证》(徐价证发[2007]第299号)成本核定,并参照省内其他城市价格水平,现就你公司客户带电作业费事项批复如下:
1、带电拆头或搭头作业收费标准为3200元/次(含税);带电立电杆(水泥杆)作业收费标准为4000元/次(含税)。
原徐价管[2003]150号文停止执行。
2、客户工程带电作业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原则,并事前向客户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和重复收费。
3、本批复自2007年9月12日起执行,但对面向社会(非供电系统)的带电拆头或搭头作业收费,年底前仍按2800元/次(含税)收取。
执行中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为确保客户工程带电作业收费工作顺利实施,希你公司认真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强化服务意识和内部成本核算,提高服务质量。
此复。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徐州热电有限公司#4号机新沂热电有限公司#1机上网电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徐州热电有限公司#4号机新沂热电有限公司#1机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25
•【字号】苏价工[2003]128号
•【施行日期】200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徐州热电有限公司#4号机
新沂热电有限公司#1机上网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3]128号2003年4月25日)
徐州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徐州热电有限公司关于核定#4机上网电价的请示》(徐州管[2003]39号)、新沂市物价局转来《关于请求核定技改机组上网电价的报告》(新热发[2003]1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徐州热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4机(6000KW)热电工程、新沂热电有限公司投资改建的#1机(6800KW)热电工程已经投入商业运行。
为保证两热电厂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徐州热电有限公司#4机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元,新沂热电有限公司#1机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5元。
为便于结算,按机组容量加权平均计算,核定徐州热电有限公司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5元,新沂热电有限公司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5元。
以上批复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徐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徐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徐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徐州供电公司:为加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根据《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的规定和要求,在成本认证、征求意见和集体审价的基础上,参照省内各市做法,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形成我市贯彻意见及价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区分布及价格标准(一)价区分布。
全市分三个价区:市区(含徐州、铜山经济开发区及新城区)为一价区;沛县、铜山、邳州、新沂、贾汪区为二价区;丰县、睢宁为三价区。
(二)价格标准。
不带电梯多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一价区172元/平方米;二价区157/平方米;三价区146元/平方米。
其他类别住宅的供配电工程价格,按上述标准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系数计算。
二、二价区、三价区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其他价格政策按苏价工[2009]414号、415号文件执行。
三、本标准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
四、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物价、建设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徐州供电公司关于贯彻〈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徐价管[2010]2号);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价格标准;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徐价服[2007]125号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有关政策的批复(徐价服[2007]125号)徐州广播电视台:你台《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用进入商品房价格的请示》(徐广电台字[2007]72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的规定,经充分调研,并参照省内部分市的做法,现就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批复如下:一、有线电视工程配套是新建商品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组成部分。
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一价清”的政策规定,同意将我市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纳入新建商品房价格。
二、市区新建住宅商品房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费。
具体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由你台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价格认证机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材料价格、终端数量等进行成本认证,由我局确认。
有线电视运营部门按我局确认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并就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施工技术规范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
建设单位按标准交纳的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计入房价,实行“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
新建别墅、商办用房等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由有线电视运营部门与建设单位具体协商确定,并由有线电视运营部门报我局备案。
三、对执行上述收费政策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业主入住后向有线电视运营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有线电视运营部门应及时为用户免费办理开通手续,不得向用户另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材料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7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6〕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为推进电力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要求,经对我省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决定取消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降低收费水平偏高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项目包括复电费(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远程自动复电费取消,保留对居民用户提供上门复电服务时收取复电费)、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临时用电定金及超期收入等七项。
临时用电预交的接电费用由用户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放开项目包括单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和三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三个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中应急移动发电车服务对重大公益项目和突发事件应提供免费服务。
三、保留(降低)项目包括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居民电力增容费、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六项(详见附表)。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100kVA及以上(I型)降为5000元/户、50kVA-100kVA (II型)降为2000元/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报经省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调为每千瓦时0.391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1.30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上网电价同步上调。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
自7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83分(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退0.84分)。
三、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持稳健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11
•【字号】苏价工[2002]148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苏价工[2002]148号2002二年4月1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对城镇居民申请电力增容不再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合用电度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加容量的用电户,应承担材料、施工费。
其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按容量大小分别确定,各市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水平:
(一)容量在8千瓦(含8千瓦)以下的,其标准每户不超过280元。
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苏价工[2000]72号文件执行。
(二)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850--980元。
(三)容量在12千瓦到16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1300--1400元。
三、各地供电企业应严格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物价部门
应加强对供电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违反价格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2000年2月25日)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电业局):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用电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用电需求,扩大电力销售,经研究,决定对电力增容收费政策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能表保证金和电费保证表。
二、对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容和整栋或整单元改造成一户一表并容量在4千瓦以内的,暂免收供配电贴费。
三、对原合表用电户中单户申请增容的和用户申请容量超过4千瓦的部分,暂减半收取供配电贴费。
四、新增用户按国家规定交纳贴费。
五、对集体申请增容和单户申请增容的,从电能表出线至户内分线盒的施工、材料费用,每户最高收取28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六、对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配变增容、高压线路改造由供电局负责。
从变压器低压出线到每户户内分线盒的工程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和住户负责,住户承担费用每户不超过28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七、对企事业单位自供及转供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高压线路、配变改造费用由企事业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解决,变压器低压出线到每户户内分线盒的工程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户负责,居民户承担费用每户不超过280元。
八、对非居民用户申请增容,仍按国家规定交纳贴费。
以上通知,从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
——结束——。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2.15
•【字号】徐价管[2005]225号
•【施行日期】2005.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管[2005]22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5]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业实行水电气价格并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规定的一项价格政策,各地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调整相应价格。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商业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分类。
商业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改按工业用水、用气类价格执行。
市区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分类统一为工商业用水,每吨到户价格仍为3.20元;管道煤气工商业用气统一为1.20元/立方米,工商业中压用气统一为1.25元/立方米,管道液化气工商业用气统一为10.1元/立方米。
三、各县(市)、贾汪区商业服务业水电气价格应按照文件规定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并轨的顺利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徐价服[2003]30号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服[2003]30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对特殊情况下超过收费标准的,应依照有关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
除国家、省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不得擅自立项、擅自收费。
二、招投标收费管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发《收费许可证》。
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未亮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有权拒缴或向价格部门投诉。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招投标收费的监管,规范其收费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原我局徐价房[2002]75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结束——。
徐州市电费收费标准
徐州市电费收费标准徐州市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在徐州市范围内对电力使用者收取电能费用的相关规定。
电费是电力公司为提供电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电力使用者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
徐州市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电力使用者的电费支付金额,保障电力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同时也是对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徐州市电费收费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基本电费。
基本电费是指电力公司向电力使用者收取的基本电力服务费用,主要包括电能费、变压器费、线路费等。
基本电费的计算一般根据电力使用者的用电量和用电负荷来确定,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收取。
二、阶梯电价。
阶梯电价是指根据电力使用者的用电量不同,采取不同的电价标准进行收费。
一般来说,电力使用量越大,电价越高,这种收费方式可以激励电力用户节约用电,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
三、谷、峰、平电价。
谷、峰、平电价是指根据用电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电价标准进行收费。
谷时段一般是指夜间用电时间,电价较低;峰时段一般是指白天用电高峰期,电价较高;平时段则是指一般的用电时间,电价介于谷、峰之间。
这种收费方式可以引导用户在谷时段集中用电,平峰谷负荷,平抑负荷曲线。
四、季节电价。
季节电价是指根据季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电价标准进行收费。
一般来说,夏季用电高峰期,电价较高;冬季用电相对较少,电价较低。
这种收费方式可以引导用户在夏季节约用电,平抑夏季用电高峰。
五、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是指国家、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对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群体进行的电费补贴。
这种补贴一般是由政府出资,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发放。
在徐州市,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电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电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电费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力使用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电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因此,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区非居民用蒸汽实行季节性阶梯式销售价格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区非居民用蒸汽实行季节性阶梯式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区非居民用蒸汽实行季节性阶梯式销售价格的通知市区各热电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市热力资源高效利用,进一步规范热力生产企业的收费行为,依据市政府《关于市区居民采暖用汽结算价格调整和非居民用汽阶梯式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蒸汽实行季节性阶梯式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起,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对非居民用蒸汽实行阶梯式销售价格。
二、按热用户日均实际用汽量占供用双方开户合同约定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占比”)实行分级加价,日均用汽量按月平均计算。
当占比高于60%(含60%),按标准价格(政府规定的热力销售价格)执行;当占比高于40%(含40%)低于60%,按不超过标准价格的1.05倍执行;当占比高于20%(含20%)低于40%,按不超过标准价格的1.1倍执行;当占比低于20%,按不超过标准价格的1.3倍执行。
供用双方须按实际用汽量结算。
对日均实际用热量低于2吨且占比低于20%的用户,由供用双方按不高于合同约定量的15%商定最低结算量,结算价格执行标准价格。
三、现行“标准价格”按徐价管[2009]151号文规定的市区非居民用汽销售价格执行。
四、对非居民用汽实行阶梯式销售价格后,各热力生产企业不得另行与热用户保留或新签订网损及其他名目的加价协议。
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或擅自提高用汽价格的单位,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五、对非居民用汽实行阶梯式销售价格,涉及面广,希各热力生产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徐财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附件: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资金来源是根据《江苏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95号)的通知规定征收上缴的差别电价收入。
第三条差别电价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实行切块方式下达。
为了鼓励各市、县(市)加强本地区差别电价管理工作的力度,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征收及上缴资金的情况,按加权平均比例切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各地。
第四条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差别电价资金支出安全和高效使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函[2005]1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八月三日苏价工函[2005]15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配)电费用收费名称的请示》(苏电财[2005]604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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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区各热电有限公司、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
自去年12月份以来,由于煤炭价格涨幅较大且变动频繁,导致热电联产企业经营困难。
为缓解生产企业成本上升压力,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市区蒸汽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5公斤压力:居民生活用汽销售价格(含税到户价,下同)150元/吨;工业生产用汽销售价格160元/吨;其他用汽销售价格175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生活用汽暂按170元/吨收取)。
8公斤压力:居民生活用汽销售价格155元/吨;工业用汽销售价格165元/吨;其他用汽销售价格180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生活用汽暂按175元/吨收取)。
敬老院、福利院生活用汽销售价格从低执行。
二、各热电联产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向热用户价外加收网损等费用。
三、蒸汽价格调整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各热力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确保供汽质量,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挖潜降低经营成本。
四、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用汽量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结束——。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热电企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热电企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1.13
•【字号】徐价管[2005]10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热电企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徐价管[2005]10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市水利局:为缓解热电生产企业的困难,确保生产、生活用汽,根据《市政府关于热电企业冬季供热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年第50号)精神,现将热电企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市区热电企业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暂按1.96元/吨执行。
在此期间,使用自备水源的热电企业也相应免收污水处理费。
执行期内如有其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期满如无新规定按原政策执行。
二、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各相关收费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标准和执行期限。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电力增容费收费标准
电力增容费收费标准电力增容费是指在原有的电力容量基础上,由用户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供电公司支付的费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力增容费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规范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保障用户和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供电公司的成本、用户的实际需求和政府的政策导向。
在确定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供电设施的建设、运维、维护等成本,同时也要考虑用户的用电需求,避免过高的收费标准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此外,政府的政策导向也是影响电力增容费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其次,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相匹配。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用户对电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也能更好地保障供电公司的收入。
另外,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
供电公司在制定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公开透明,向用户公布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具体计费方式,让用户了解到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
同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某一方,保障用户和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后,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鼓励节约用电和提高用电效率。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考虑到节约用电和提高用电效率的因素,对于那些能够有效节约用电和提高用电效率的用户,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用户节约用电,减少对电力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电力增容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供电公司的成本、用户的实际需求和政府的政策导向,与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相匹配,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有利于鼓励节约用电和提高用电效率。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收费标准,保障用户和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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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精神,现就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徐价管[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徐价管[2000]69号、徐价管[20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居民用户申请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费用。
六、农村非公寓式居民合用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新增用户申请用电,应承担相应的施工、材料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容量大小,并按从紧的原则确定:
1、装表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为每户120元(含刀闸、PVC管及附件、接户线、熔丝及附件等材料费用)。
2、装表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每户850元。
3、容量超过12千瓦的,其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由供电公司提供工程造价(或预决算)单,并与用户签订协议(合同),按实结算。
七、公寓式农村居民用户申请增容的,执行当地城市居民申请增容的收费标准。
八、根据《江苏省农村综合变用户电表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92号)有关规定,电表应由供电企业统一配置,并承担相应的电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