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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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价费[2006]19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徐价费[2006]19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和调整市区政府定价的机
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各区(贾汪区除外)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一)政府定价
1、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定价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3、计费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的收费办法,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1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天(24小时,下同)计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费。
4、车辆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核定的载客(货)量等指标,将机动车辆主要划分为蓝牌照和黄牌照两种类型。为方便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蓝牌照(含蓝、黄牌照以外的其它牌照,下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制定。
5、收费标准。市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5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
车每辆每天10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20元。
(二)市场调节价
1、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对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内部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