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筑府办函[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0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为适应新时期贵阳城镇化工作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措施:第一条科学制定农房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房建设的区域,为农房的审批提供选址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科学研究建设方案,确保农村房屋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第二条农房是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用于自行居住的房屋,简称农房。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抓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并完善饮水、排污、供电、电信、交通、燃气、农产品市场、文化教育、卫生院、垃圾收集、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时限合理划定农房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改变管理方式,将农房审批许可、认可事项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含农村社区),负责对农房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农房的批后管理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农房)。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经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12日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一个平台、一网通览、一网通办。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贵阳市建设拆迁活动,规范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拆迁”,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按照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对城市房屋、设施、公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拆除、改建、改造或迁移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组织和实施城市建设拆迁活动,必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在城市建设拆迁活动中,应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民主协商等形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程序,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五条城市建设拆迁应以国家建设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和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稳步推进城市建设。
第六条建设拆迁活动必须按照程序合法进行,严格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城市建设拆迁活动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拆迁工作的程序第七条建设拆迁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拆迁计划为基础,明确拆迁的原则、范围和时间节点;(二)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拆迁范围内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按照程序,明确拆迁义务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四)落实保障制度,确保拆迁过程及其后果与拆迁范围内的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一致。
第八条建设拆迁前,拆迁义务人应当向本单位或者协作单位申请拆迁方案的编制。
申请拆迁方案编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拆迁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报告;(二)拆迁计划和范围的说明;(三)拆迁方案的初步设计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本市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拆迁义务人在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项目土地出让及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拆迁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居民、组织等相关权利人,发出拆迁通知书。
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工程的名称、委托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情况;(二)拆迁工程的范围和时间计划;(三)受影响的居民、单位等的详细地址、所有权、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的种类和结构等情况;(四)补偿和安置的方式、标准及程序;(五)拆迁范围内权益人可进行的申诉和仲裁的程序及途径。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7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8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人员进行劝阻”。
(四)第七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体育、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八条修改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筑府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1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促进土地有序、有效供给,加大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推进我市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防范开发企业闲置和“圈占”土地,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净地”是指已完成地块内征地、拆迁等工作,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的地块。
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原则上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原则上每宗土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
二、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组建贵阳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5年8月13日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
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水务管理、文化、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正文:----------------------------------------------------------------------------------------------------------------------------------------------------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明晰土地权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简称土地权利)依法进行权属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本条例所称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土地登记文件和资料可以按规定查阅。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必须提供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权属、面积及用途等进行的普遍登记。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筑府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06]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按照中共贵阳市七届十五次全会“贵阳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立足新起点,增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为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基础”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上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基本原则1、适宜居住原则。
城市规划建设既要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坚持城市建设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保护环境相结合,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坚持职能转换与用地结构调整,为贵阳建设生态经济市打下良好基础。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特色、功能、环境上下功夫。
以优美的自然环境为依托,实施人文贵阳建设,形成具有环境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城市景观,提高贵阳在全国的知名度;既要坚持继承传统,又要提倡提升创新,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环境和生态建设为核心,以创建最适宜人居和创业城市为目标,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着力提高城市品位,逐步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2、经营城市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多元投入,对城市资源进行聚集、重组和运营,实现城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大财团、企业参与投资城市建设和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筑府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发〔2008〕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贵州省【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土壤与地质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人大字[1996]第013号【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6.09.26【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9.26【实施日期】1996.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字〔1996〕第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合理利用国有土地,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市房地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及房屋租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房屋进行权属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筑府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06]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户籍、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村落。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市人民政府推动、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三)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综合配套;(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限期完成;(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六)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和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改造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城中村乡村型居民点向城市社区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转变。
切实改善原有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融合于城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可持续发展新型文明社区。
实现“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环境”的目标。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建设局):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要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申办房屋权属证书的积极性,经济落后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情,对困难农户的房屋权属登记费等费用酌情减免.三、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附件:《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OO五年六月七日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辖区内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贵州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特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按照一个市、县(特区)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由省建设厅审定的各市、县(特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可委托具备条件的镇(乡)开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2.《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3.《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4.《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5.《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6.《贵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规定》7.《贵阳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8.《贵阳市公路客运管理规定》9.《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0.《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1.《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12.《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13.《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4.《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5.《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6.《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7.《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20.《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办法》21.《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22.《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23.《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4.《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5.《贵阳市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办法》(试行)26.《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27.《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28.《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9.《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30.《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31.《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32.《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33.《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3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5.《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36.《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3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38.《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39.《贵阳市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40.《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41.《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42.《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4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4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45.《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6.《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47.《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48.《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49.《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0.《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暂行规定》51.《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52.《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53.《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54.《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55.《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56.《贵阳市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暂行规定》57.《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58.《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59.《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60.《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61.《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62.《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63.《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6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65.《贵阳市工读教育工作规定》(试行)66.《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67.《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68.《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69.《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70.《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71.《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72.《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73.《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74.《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75.《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暂行办法》76.《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77.《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78.《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79.《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80.《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81.《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82.《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83.《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84.《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85.《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86.《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87.《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88.《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89.《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90.《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91.《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92.《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93.《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95.《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96.《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9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的决定》98.《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99.《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100.《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01.《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02.《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03.《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04.《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10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106.《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07.《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108.《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109.《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110.《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111.《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112.《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13.《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14.《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115.《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116.《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117.《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18.《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119.《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120.《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121.《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规定》122.《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123.《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24.《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25.《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26.《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27.《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28.《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9.《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30.《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131.《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32.《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束——。
最新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
最新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最新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登记应当遵循自愿、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办理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市辖各区的房屋登记。
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布房屋登记的时限、程序、登记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所需材料等,设置导示服务标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即时办理、集中受理、现场办公和统一颁证等措施。
第七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第八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利来源证明等材料。
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材料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与原件效力一致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四)有本条例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的;(五)房屋灭失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七)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单方所有的;(八)预售人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与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1]165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3【实施日期】2011.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为合理安排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快建设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一)实行差别化管理。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及其支撑用地;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情况实施奖惩。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投资强度等规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项目用地规模,超标准的予以核减。
(三)强化用地结构管控。
严格按市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土地结构比例使用计划。
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未利用土地的使用。
(四)统筹预申报年度计划。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达到申报用地条件项目的筛选、排序、统计汇总工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预申报,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后报市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筑发[1993]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1993年8月6日筑发〔1993〕8号)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缩短城市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均应遵守本通告,服从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前确定的规划定点、规划总图,建设单位至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办理手续,逾期未办或条件不具备的,其规划定点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予办理。
四、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进度协议。
五、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六、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对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不再采用划拨方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原已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现需扩建、改建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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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6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
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
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
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行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及《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建设和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严格管控的原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用地的审批、确权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监管、确认工作;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施工管理和产权登记
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建设的,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组织拆除工作。
第二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建设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辖区内的村民及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移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修建房屋。
第六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及新建房屋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及房屋面积一并计算。
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为: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其余地区每户不超过320平方米。
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投资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
(三)房屋总层数超过2层以上的。
第八条承担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按核定的资质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区域内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时,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进行安置补偿。
第三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登记
第十条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管理
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业务上应当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第十二条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以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在共有宅基地上修建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经公告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十四条村民住房按“一户一宅”申请房屋登记。
一户多宅的合并计算面积,但超出第六条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实际建筑面积不足第六条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
第十五条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合法修建房屋,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经登记机构依法确认的房屋测绘成果;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先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提交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依法以集体土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的房屋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一)因合法修建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司法判决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房屋;
(五)公安机关准予分户,且家庭成员就现有房屋进行约定分割的。
第十九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面积等内容建造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被依法查封、限制的;
(五)房屋灭失的;
(六)房屋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因历史原因,用地和规划材料缺失的,先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国土、规划部门给予配合)后,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申请初始登记的,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申请房屋建设和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工作中有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收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