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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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 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88年发 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4月一日开始施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极大丰富了我 国关于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是: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以6章33条规定了外国人 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境外送 达和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司法协助等内容,和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 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上述规定遂 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 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 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 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 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郭斌编著的《国际私法》是目前 发现的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著作。
以后,傅疆在1907年出版了《国际公私法》 专著,熊元翰等在1911年编写了一本《国际私法》
民国时代(1912-1949年),我国国际私 法的理论研究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1918 年《法律适用条例》的颁布,大大推动了我国国 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工作。
第三、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从而顾此 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
参加的国际立法
1986年10月,我国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交了加 入申请,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 会议的成员国。我国先后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 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 事证据的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国际公约。1987年以来,我国还分别同法国、波兰、 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俄罗斯等30多个 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 现代化和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 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 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 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wk.baidu.com种新学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完 全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建立社会主义的 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
1957年,因极“左”路线的干扰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整个 法学界受到极大冲击,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而且要 涉及外国法适用问题的法律部门,几乎被完全取消。到“文化大 革命”时,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已完全中断,在全国仅剩的少数 法律课程中,国际私法的教学也被取消了。
主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发布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和200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发布 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 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 条例》。但由于当时中国还在帝国主义国家的强权 支配下,我国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没有司法管辖 权,因此该法所起的实际作用很有限。
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1
国内立法
2
参加的国际立法
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
法律适用
国内立法
此外,还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已 修订)第1、2条;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1、3条;1984年《专 利法》第18、19条;1982年《商标法》第9、10条等。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3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新学说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古代中国
近代中国
新中国
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永徽律·名例章》 中作了原则性的立法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 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 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 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 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 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国际民事 诉讼程序
国际商事 仲裁制度
从上述内容来看,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其 中不少制度甚至在国际上亦颇为先进。但总的来看,还存在 一些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 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
第二、已有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不少规定本身的周严 性欠缺,不少国际私法规范还相当粗略或比较模糊,可操作 性较差。
(三)在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中国际私法的重构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构
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在重新构 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任务方面表现出以
下基本走势
国际私法 性质改变
个案转入 体系
范围突破
制度变化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就国内立法而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首先是1982 年宪法第18条关于允许外国法人和个人来华投资的规定,第32条关 于保护在华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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