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被债券承销的要求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篇一: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方案备案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的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商业银行的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在当今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和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责任。
其中,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的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意义、流程、风险以及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策略。
一、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定义和意义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
商业银行作为承销商,承诺向投资者购买未售出的债券,并通过销售和分销这些债券来获取收益。
这种业务不仅提供了企业资金来源的多样化选择,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创造了收入来源。
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意义在于,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与银行贷款不同的融资途径。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
同时,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投资选择,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企业债券承销流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确定发行计划:商业银行需与发行企业充分沟通,确定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具体事项,并制定合理的发行计划。
2. 准备招标材料: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准备招标文件、发行披露材料、评级报告等必要的资料,并保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招标与发行:商业银行作为承销商,通过开展招标活动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与发行企业签署承销协议,进行债券的发行工作。
4. 销售和分销: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和销售团队进行债券销售和分销,以获取利润并将债券分发给投资者。
5. 债券交易和报告:商业银行负责债券的交易和结算工作,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报告,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三、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债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大。
商业银行在承销业务中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合理评估债券价格,并在市场变动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债券的发行承销
四、国债的一级自营商制度 我国的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
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共同审核确定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的一级自营商可直 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招标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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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时间较国债为短,但它的声势却毫不逊色, 1987年至2005年,我国共累计发行企业债3288亿元,并且发行速度呈 加快趋势。
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
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
募集人才能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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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企业债券 招标发行 美国式招标
国债 非招标发行 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
间接发行 荷兰式招标 次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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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 1.债券发行方式按发行对象可分为哪几种,
并简述各种方式的特点。 2.债券直接发行有哪些优缺点? 3.简述债券的承销方式及各种方式的特点。 4.债券发行有哪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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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的承销
在债券间接发行中,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发行人发行 债券——证券中介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 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 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
承销
代销
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则 其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 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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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 1.试述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的程序。 2.试述债券信用评级对债券发行和交易的
影响和意义。面对债券市场与国际接轨, 我国在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试给出对策。 3.试比较我国企业长期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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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债券发行与承销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规、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防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债券主承销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收益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工作规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决策机构为资本承诺委员会,职能部门为固定收益事业部。
第四条固定收益事业部是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具体规划、组织、承揽、实施、统计以及主承销业务的管理和部风险控制。
第五条财务企划部负责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资金调拨及财务核算。
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和稽核监察部分别是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审查及监督部门。
第三章项目承揽与立项第六条项目承揽是指项目承揽人员通过通讯、现场调查、提交项目建议书等方式与企业发生接触,进行以确认合作关系为目的的各种公关和策划活动。
第七条为促进项目承揽工作的成功实施,可在项目立项前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协议应按照《ⅩⅩ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项目立项(一)项目申请立项前,项目承揽人员或项目经理应与项目管理部进行预沟通,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二)在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基本得到确认和项目可行性得到初步论证的基础上,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请立项;(三)立项时项目经理必须填写立项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简介、项目进度安排以及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计完成时间、项目风险、项目预计收入、预计成本以及项目评价等容;(四)项目经理将项目立项申请报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给项目管理部审核初审,项目管理部审核通过后,上报项目审核小组;(五)项目审核小组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六)项目立项申请经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七)公司分管领导在对固定收益事业部提出的立项报告研究后,作出立项、不立项或暂缓立项的决定,分别处理如下: 1.对公司分管领导批复可以立项的项目,须组建项目小组进场工作;2.对不立项的项目,立即停止有关前期工作,分析原因并将项目资料录入项目数据库,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管理;3.对暂缓立项的项目,业务人员在研究暂缓原因后再提交更加详实可信的资料,直至公司分管领导作出立项或不立项的决定为止。
第十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记帐式国债的招标方式 、
• (1)荷兰式招标 )
•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 标的为利率时, 利率, 利率,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 •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 标的为价格时, 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 (2)美国式招标 )
•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 标的为利率时, 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 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 标的为价格时, 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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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某发行人拟发行债券 亿元,有9个投标 亿元, ,某发行人拟发行债券5亿元 个投标 人参与投标,他们的出价(所报出的利率) 人参与投标,他们的出价(所报出的利率)和 投标额如表所示。 投标额如表所示。
投标人 A B C D E F G H I 投标额(亿元)出价(利率) 投标额(亿元)出价(利率) 1.5 5.1% 1.1 5.2% 0.9 5.2% 1 5.3% 0.75 5.4% 0.25 5.4% 0.8 5.5% 0.7 5.6% 0.8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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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的中标原则 、
• (1)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 ) 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 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 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 (利差 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 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 利差 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 (2)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 )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 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 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 位为0.1亿元 分配后仍有尾数时, 亿元, 位为 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 优先原则分配。 优先原则分配。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等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函〔2023〕3051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30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确保企业债券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受理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接收企业债券的受理申报。
拟向本所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
二、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平移衔接安排(一)2023年10月20日17时前已由有关单位受理并列明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在审项目),由本所承接后续审核等工作,相关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意见等文件继续有效,审核时限连续计算。
本所将按照依法依规、透明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对前述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发行人、主承销商可在本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提交全套电子版申请文件以及前期反馈意见回复(如有)等文件。
前述文件应当与前期已申报文件保持一致,主承销商应当做好纸质书面原件等备查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三、企业债券审核安排(一)本所自2023年10月23日起开展企业债券审核工作。
企业债券(含在审项目)的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申请文件格式内容、审核程序等,均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和品种体系。
(二)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可在本所审核阶段按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要求修订或补正相关申报文件。
公司债券承销商的资格都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商的资格都有哪些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较大的完善,资本的对外开放程度也不断加深,发行债券的公司在市场上也就越来越多,对于一些发行债券得公司来说,下级的债券承销商的好坏决定了其盈利能力,下面365小编就为大家一起来了解关于公司债券承销商资质要求。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公司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公司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公司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1)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1、评级机构的规定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公司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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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年修订)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年修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债券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对于市场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变化,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于2023年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就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2023年修订)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规则修订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的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变,原有的承销业务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1.2 意义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将更好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规则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更加有效的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修订内容的主要特点2.1 强化风险管理针对市场的风险特点,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强化对债券发行结构和定价安排的审查,以及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2 规范市场秩序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券市场的秩序,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承销机构的行为规范、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健全市场流动性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2.3 强化监管协调修订后的规则要求承销机构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和协调更加密切,加强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市场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与建议3.1 对承销机构的影响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将对承销机构的业务行为和内部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承销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业务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更好地履行市场主体的责任。
3.2 对发行人的影响修订后的规则将更加重视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需要提高对市场监管要求的理解和遵守,加强内部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合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债券合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小编希望公司债券合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债券合规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和空间还是非常大的,这种管理理念主要来自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因为债券合规的这个过程当中的信用、经济市场等这些都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而我国目前又在债券合规的这一方面缺乏专业的高端人才。
不过我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合规这个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合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政策趋势
1、2017年为公司债的“监管与发展年“,风控是重点,监管机构将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进一步推动市场安全运行及稳健发展, 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债券市场体系;
2、证监会高度关注市场风险防范和加强行业监管, 注意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自身的诚信问题, 严格执行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目前的处罚以处罚公司为主,今后将完善责任机制,处罚到个人) ,完善簿记建档等方面制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上交所已于 2017年 1月发布《公司债存续期间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121号)现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3年8月2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债券发行与承销
债券信用等级表
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标准-普尔公司
最高级
Aaa
高级
Aa
上中级
A
中级
Baa
中下级
Ba
投机级
B
完全投机级
Caa
最大投机级
Ca
规定赢利付息但未能赢 C 利付息
穆迪公司 最高质量 高质量 上中质量 下中质量 具有投机因素 通常不值得正式投资 可能违约 高度投机性,经常违 约 最低级
信用评级的依 据:
公司发展前景: 公司的财务状况 : 公司债券的约定条件:
添加标题
(二)企业 债券发行与 承销的步骤: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债券发行初期分析; 债券发行申报; 债券承销过程; 债券保管等四个阶段;
1、债券发行初期分析:
(1)发行人与牵头人的相互选择: A、发行人选择主承销商: a、是否具有承销资格: b、主承销商的声誉: B、主承销商选择发行人 : 资格:a、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 b、企业债券是否具有上市的可能性:
额度申请
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 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债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以 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认购单位。若募集资金投向为固定资产基建 投资,发债规模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20%;若募集资金投向为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30%。《企业 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对于企业债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 规定。在现行的具体操作中,原则上不能低于1年。
(3)对发行人的 调查分析阶段:
牵头承销商调查的项目 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行业数据 公司数据 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5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59号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良好生态,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协会在前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稿)》中就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增补了相关规定,并征求了行业与监管部门的意见。
2月26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作为配套自律规则,将作全面修订。
因此,协会将前期增补内容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作为引导行业合理报价的专门性规定。
《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7日起实施。
附件: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4月7月附件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保证公司债券承销质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
第五条承销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中明确公司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报价形成方式、决策程序、特批程序、留痕与存档方式等内容,并报送协会。
公司债发行承销全程指引
公司债发行承销全程指引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条对这两种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其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
具体来讲,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本条作出这种区别规定的原因是:1、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向社会的举债行为,这种债务也同其他债务一样存在不能偿还的风险。
因此,为保护认购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并且应当公开全部财产状况,使认购人可以依据准确的信息自主地作出判断。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有众多的股东,资本规模比较大,具有偿债的基本实力。
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定期公开,所以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这也是国外公司法的通行规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有限,其财务状况封闭,不对外公开。
所以,国外一般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基于同样理由,本条没有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但是考虑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规模并且已经发行过债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
因此,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适应我国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有哪些?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1、发行一般债券无论是按面值发行,还是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均按债券面值计入“应付债券”科目的“面值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
证券业协会公司债最低承销费
证券业协会公司债最低承销费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保护投资者权益,我根据相关规定整理了证券业协会公司债最低承销费的要求,具体如下:一、定义和范围1.1 公司债券:指由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1.2 承销费:指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由承销团队提供的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3 最低承销费:指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团队应按照规定的最低费率收取的费用。
二、最低承销费的计算方法2.1 最低费率: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的承销费应不低于发行总额的百分之X(具体百分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根据市场情况及监管部门的政策及时进行调整)。
2.2 承销费收取方式:承销团队可选择与发行人约定的收费方式,如按照发行总额的百分比或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三、最低承销费的支付和结算3.1 支付时间: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在发行成功后及时向承销团队支付承销费。
3.2 结算方式:承销费的结算方式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一般采用资金汇款等方式进行结算。
四、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4.1 超低承销费:若发行人与承销团队协商一致将承销费降低至低于最低费率,将视为违规行为,证券业协会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2 虚报承销费:若承销团队虚报承销费,将被视为违规行为,证券业协会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3 投资者投诉:若投资者对承销团队收取的承销费有异议,可向证券业协会进行投诉,证券业协会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5.1 承销费的公示:发行人及承销团队应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送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信息,包括承销费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2 审核监管:证券业协会将对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承销费收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监管,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效果。
以上即为《证券业协会公司债最低承销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承销团队在公司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承销费的合规收取,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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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被债券承销的要求
企业债券被债券承销的要求一、担保事项
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二、承销团资质要求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
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2)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三、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1、评级机构的规定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2、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报告,需要提供总所的业务授权书。
3、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债券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
涉及抵质押资产等事项,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办理抵质押手续主管机关认可的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债权代理人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债权代理人(金融机构)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与债券相关事宜。
6、监管银行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偿债资金进行监管。
债券承销的方式与条件 1.代销。
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
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2.余额包销。
余额包销也称为助销,是指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认购。
其特点是既保证债券发行总额的完成,又能减轻发行者的费用和中介机构的风险压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额包销。
全额包销也叫承购包销。
它是指承销商先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认购下来,并立即向债券发行人支付全部债券价款,
然后再按照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转售剩余部分由中介机构拥有。
中介机构赚取的不是发行者支付的手续费,而是转卖债券的价差。
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商要承担全部的发行风险,同时又要保证发行人及时得到所需的全部资金,因此发行者必须付出较高的发行费用。
全额包销的方式按照承销商的不同又可分为协议包销、俱乐部包销和银团包销。
企业债券的债权关系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
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
(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