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被债券承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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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被债券承销的要求
企业债券被债券承销的要求一、担保事项
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二、承销团资质要求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
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2)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三、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1、评级机构的规定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2、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报告,需要提供总所的业务授权书。
3、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债券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
涉及抵质押资产等事项,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办理抵质押手续主管机关认可的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债权代理人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债权代理人(金融机构)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与债券相关事宜。
6、监管银行的规定
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偿债资金进行监管。
债券承销的方式与条件 1.代销。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2.余额包销。余额包销也称为助销,是指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认购。其特点是既保证债券发行总额的完成,又能减轻发行者的费用和中介机构的风险压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额包销。全额包销也叫承购包销。它是指承销商先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认购下来,并立即向债券发行人支付全部债券价款,
然后再按照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转售剩余部分由中介机构拥有。中介机构赚取的不是发行者支付的手续费,而是转卖债券的价差。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商要承担全部的发行风险,同时又要保证发行人及时得到所需的全部资金,因此发行者必须付出较高的发行费用。
全额包销的方式按照承销商的不同又可分为协议包销、俱乐部包销和银团包销。
企业债券的债权关系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
(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