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案例网: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有过错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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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4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马常有刘泽军【审理法官】崔航微马常有刘泽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大全;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大全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大全张文清【当事人-公司】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姬会晓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姬会晓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姬会晓魏广秧【代理律所】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大全【被告】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因张大全在涉案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而向张文清、承佳公司、银建公司及中建二局主张赔偿引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张大全在涉案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而向张文清、承佳公司、银建公司及中建二局主张赔偿引起纠纷。

由于张文清与银建公司签订有《施工班组承包协议书》,张文清系涉案工程水电安装施工班组长,张大全系由张文清直接雇佣从事水电安装工程,同时由于张文清作为雇主未尽监督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张文清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张大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徐菊、梁仕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菊、梁仕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菊、梁仕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2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芳王子超高红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菊;梁仕泽;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徐菊梁仕泽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菊梁仕泽【当事人-公司】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昝云波山东洛信律师事务所;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昝云波山东洛信律师事务所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昝云波陈仲春【代理律所】山东洛信律师事务所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徐菊;梁仕泽【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系证据原件,能够证明徐菊与刘锦程、刘一鹤系母子关系,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梁仕泽主张将外架工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刘虎施工,刘虎雇佣了徐菊,刘虎与徐菊形成雇佣关系,但是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中徐菊并未提交刘茂毕的工资收入,不能证明刘茂毕系从事的何种工作,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委托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时间、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鉴定,徐菊支付鉴定费800元;一审法院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徐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徐菊支付鉴定费13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仕泽主张将外架工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刘虎施工,刘虎雇佣了徐菊,刘虎与徐菊形成雇佣关系,但是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吴某;赵某【当事人】陈某吴某赵某【当事人-个人】陈某吴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沈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沈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某沈某【代理律所】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消除危险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及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上诉人将酒精罐安放在厨房操作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并对安装的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测维护的措施,对酒精罐渗漏造成火灾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上诉人赵某在现场存在明火的情况下,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适当,上诉人所提“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义务,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上诉人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曾德富、王国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德富、王国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德富、王国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粤51民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李照雄陈燕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德富;王国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当事人】曾德富王国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当事人-个人】曾德富王国才【当事人-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代理律师/律所】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谢雪仰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陈健涛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谢雪仰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陈健涛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焕智谢雪仰林慕清陈健涛陈婉莹【代理律所】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德富【被告】王国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20:11曾德富、王国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民终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仰,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大新乡村外环北路潮州碧桂园对面蔡汉坤厂房F幢首层101-104号房。

张国友、郭井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友、郭井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友、郭井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红纪曼丽姜海宽【审理法官】刘应红纪曼丽姜海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友;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当事人】张国友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当事人-个人】张国友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代理律师/律所】廉静怡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刘昱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廉静怡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刘昱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廉静怡刘昱【代理律所】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友【被告】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对郭爱国死亡不承担责任或查明郭爱国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一节,经查,郭爱国尸体已经火化,不存在进行尸检的客观条件。

【权责关键词】直接证据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对郭爱国死亡不承担责任或查明郭爱国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一节,经查,郭爱国尸体已经火化,不存在进行尸检的客观条件。

郭爱国住院病历为颈椎骨折(6、7),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爱国死亡与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一审法院从病历记载诊疗经过、郭爱国伤情分析,不排除郭爱国摔伤系造成其死亡诱因,进而酌情确认张国友对事故合理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符合判断逻辑,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兴伟与秦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兴伟与秦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兴伟与秦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4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审理法官】武绍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乙;秦某某;李某甲;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某乙秦某某李某甲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某乙秦某某李某甲【当事人-公司】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尚言义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言义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言义刁晓刚【代理律所】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某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秦某某陈述及其他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秦某某系受李某乙雇佣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客观情况。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某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秦某某陈述及其他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秦某某系受李某乙雇佣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客观情况。

李某乙主张其与秦某某一起受雇佣于华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秦某某在工作中没有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防护装置,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令秦某某自身应承担30%过错责任,李某乙承担7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另,无证据证实安然公司及李某乙具有安装水电暖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华厦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李某乙,华厦公司、安然公司、李某甲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华厦公司、安然公司、李某甲与李某乙对秦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周伟、柳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伟、柳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伟、柳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15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徐艳丽【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徐艳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伟;柳德春;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周伟柳德春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伟柳德春【当事人-公司】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周婷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周婷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解德群周婷【代理律所】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伟【被告】柳德春;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21〕临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采信;二、柳德春在本起事故中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本案应否追加李天龙为被告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21〕临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采信;二、柳德春在本起事故中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本案应否追加李天龙为被告参加诉讼。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分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李雪龙、刘铁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雪龙、刘铁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雪龙、刘铁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雪龙;刘铁兵;刘作清;袁叙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当事人】李雪龙刘铁兵刘作清袁叙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雪龙刘铁兵刘作清袁叙海【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雪龙;刘铁兵【被告】刘作清;袁叙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涉及以下争议焦点:(一)一审对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及比例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涉及以下争议焦点:(一)一审对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及比例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

上诉人李雪龙主张一审判令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令袁叙海承担20%的责任错误。

上诉人刘铁兵主张一审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过重,其仅应承担10%的责任。

经查,本案系刘作清修建房屋,将房屋工程以包工包摊销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刘铁兵建造,刘铁兵将木工以27元/平方米的价格转包给袁叙海。

袁叙海请来李雪龙等人做木工,工资在27元/平方米计算来的总价中按各人做工的时间长短结算,袁叙海在中间没有赚取差价。

关于李雪龙受伤的原因,刘作清、刘铁兵在一审均认可竹架板脱落的事实,故一审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及比例划分并无不当;(二)一审对李雪龙损失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020年)

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020年)

公司《民法典》知识竞赛为了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对民法典的关注和了解,提升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助力国家法治建设,部门组织了本次《民法典》知识竞赛活动,请广大员工踊跃参加。

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部门: [单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单选题] *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诚信原则D.公序良俗(正确答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单选题] *A.2021年1月1日(正确答案)B.2021年7月1日C.2022年1月1日D.2021年12月1日3. 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B.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C.没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正确答案)D.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单选题]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正确答案)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5.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 [单选题]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确答案)D.适用国家政策6. 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单选题] *A.权利义务对等B.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正确答案)C.尊重被监护人意愿D.遵守法律法规7.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单选题] *A.三年B.五年C.四年D.二年(正确答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刘长岭、王付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长岭、王付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长岭、王付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62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明【审理法官】闫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长岭;王付礼【当事人】刘长岭王付礼【当事人-个人】刘长岭王付礼【代理律师/律所】杨翰峥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翰峥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翰峥【代理律所】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长岭【被告】王付礼【本院观点】刘长岭提起本案诉讼后,一审法院判定刘长岭、王付礼对受害人损失各承担50%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长岭、王付礼对该责任判定均未提出上诉。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民事权利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新证据证据不足实际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长岭提起本案诉讼后,一审法院判定刘长岭、王付礼对受害人损失各承担50%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长岭、王付礼对该责任判定均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因此,刘长岭对其支付的超出其应赔偿数额的77.5万元,有权向连带责任人王付礼追偿。

关于刘长岭要求王付礼支付垫付赔偿款利息的问题,首先,双方之间并无垫付赔偿款的约定;其次,在刘长岭向受害人赔偿时,刘长岭、王付礼应承担的责任方式、责任比例并不明确;再者,现行法律未规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包含垫付的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利息,故刘长岭上诉称王付礼应支付77.5万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的利息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刘长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唐运林、李泽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运林、李泽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运林、李泽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鹏徐刚唐国登【审理法官】张鹏徐刚唐国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运林;李泽英;蒋建辉【当事人】唐运林李泽英蒋建辉【当事人-个人】唐运林李泽英蒋建辉【代理律师/律所】莫万彬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唐昭苑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周宏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万彬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唐昭苑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周宏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万彬唐昭苑周宏明【代理律所】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运林;李泽英【被告】蒋建辉【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唐运林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对未重视安全生产怠于履行确保安全的职责具有较大过错,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在工作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忽视自身安全导致受伤,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上诉人唐运林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上诉人李泽英与上诉人唐运林系夫妻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泽英在砖厂时常为大家煮饭等行为,是与唐运林共同管理砖厂的表现,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李泽英应与唐运林共同承担,亦无不当。

赵建春、徐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建春、徐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建春、徐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华路增广汤静侠【审理法官】张建华路增广汤静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建春;徐书军【当事人】赵建春徐书军【当事人-个人】赵建春徐书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建春【被告】徐书军【权责关键词】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书军受雇于赵建春为其烟炕装烟时,从烟炕高处坠落并摔伤,该事实有闫超慧、王玉法、韩保军、刘年才在一审时出具证人证言,且韩保军、王玉法一审时出庭作证,韩保军、王玉法系与徐书军一起从事劳务活动的在场人员,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伤害的事实,上诉人赵建春称“与徐书军不存在雇佣关系",该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赵建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由上诉人赵建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17:3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9月28日下午,原告徐书军受雇于被告赵建春为其烟炕装烟时,因烟炕中横板从墙槽中滑落,从高处坠落,摔倒在地上。

之后原告没有再干活自行回到家中,原告所在村卫生室证明其当晚去看病时有腰困、腰疼症状,走路无大碍,当时给开了消炎、止疼和活血的药物。

2018年10月20日,原告徐书军到渑池县东方医院做X线检查,诊断为腰椎骨折。

赵旭、王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旭、王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旭、王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旭;王亮;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赵旭王亮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旭王亮【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旭【被告】王亮;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亮签订的《外委施工安全协议》中的条款无效,案涉施工属于需要办理资质的工程,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亮签订的《外委施工安全协议》中的条款无效,案涉施工属于需要办理资质的工程,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被上诉人王亮雇佣上诉人赵旭从事更换玻璃等工作其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被上诉人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与王亮签订的协议并非仅针对案涉项目,也并非仅针对上诉人,被上诉人沈阳市阳光窗业有限公司将相关工作委托给王亮并约定完成时间后对于王亮怎么干,找谁干其并不参与。

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就是个人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即个人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关于施工资质的问题,并不是所有涉及高处作业都需要相应的资质,具体还要结合相对应的工种和工作内容以及安全措施。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某、张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代某、张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代某、张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2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正洪田芳向前【审理法官】唐正洪田芳向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代某;张某1;张某2;张羽茂;邓应娥;田黔海;张建华;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代某张某1张某2张羽茂邓应娥田黔海张建华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代某张某1张某2张羽茂邓应娥田黔海张建华【当事人-公司】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申万权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申万权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万权【代理律所】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羽茂;邓应娥【被告】田黔海;张建华;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的责任分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反证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执行书证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明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责任分担问题。

在案件中,张军是张军、田黔海、张建华三人合伙经营车辆运输所雇请的驾驶员,其与合伙三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就案涉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系驾驶人张军在雨中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所致,张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张军对案涉交通事故应负全部的直接责任。

同时,该车系由张军、田黔海、张建华三人合伙经营,并由张军执行车辆驾驶任务,对张军驾驶车辆雨中严重超载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张军、田黔海、张建华三人均应负相应责任,根据导致车辆事故的直接原因,结合三人的合伙关系以及合伙内部的分工情况综合判断,应由张军本人负主要责任,其他合伙人田黔海、张建华负轻微责任。

胡正启、徐仲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正启、徐仲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正启、徐仲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1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剑【审理法官】张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正启;徐仲兵;武汉国杰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胡正启徐仲兵武汉国杰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正启徐仲兵【当事人-公司】武汉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石文英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文英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文英【代理律所】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正启【被告】徐仲兵;武汉国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徐仲兵由胡正启自行驾车接送至施工地点,现场施工均由胡正启监督指挥,并由胡正启与工人协商及支付报酬,胡正启以整体价格标准接受承揽项目后,以日薪的价格与徐仲兵结算,故徐仲兵系向胡正启提供劳务,胡正启系接受徐仲兵劳务的一方。

杨红山、韩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红山、韩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红山、韩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红山;韩卫华;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红山韩卫华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红山韩卫华【当事人-公司】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甘永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增照栋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甘永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增照栋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甘永伟增照栋【代理律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红山【被告】韩卫华;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案外人张龙陈述以及杨红山为韩卫华垫付费用等情况来看,一审认定韩卫华系由杨红山雇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案外人张龙陈述以及杨红山为韩卫华垫付费用等情况来看,一审认定韩卫华系由杨红山雇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杨红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2元,由杨红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1:54: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何建锋、韩喜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建锋、韩喜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建锋、韩喜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2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汉洪迟少杰李泽文【审理法官】邬汉洪迟少杰李泽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建锋;韩喜斌;段江雄;吴自平【当事人】何建锋韩喜斌段江雄吴自平【当事人-个人】何建锋韩喜斌段江雄吴自平【代理律师/律所】冯娅莉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雷梦馨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栾兴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娅莉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雷梦馨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栾兴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娅莉雷梦馨栾兴明【代理律所】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建锋【被告】韩喜斌;段江雄;吴自平【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何建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二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吴自平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对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何建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二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吴自平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对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经审理查明,吴自平与段江雄签订了销售安装合同,吴自平向段江雄定制了衣柜、橱柜、隔断柜、地柜及竹木纤维墙板,双方约定由段江雄负责制作安装。

该行为符合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的法律特征,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设备、技能完成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

对于定作人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高明、匡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高明、匡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高明、匡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赣04民终18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柳军单伶俐李进【审理法官】罗柳军单伶俐李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高明;匡海波;匡幼平;吴文兰;樊其皇【当事人】李高明匡海波匡幼平吴文兰樊其皇【当事人-个人】李高明匡海波匡幼平吴文兰樊其皇【代理律师/律所】冷秋雨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肖凌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秋雨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肖凌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秋雨肖凌李龙飞【代理律所】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高明;匡海波【被告】匡幼平;吴文兰;樊其皇【本院观点】匡幼平与樊其皇为承揽关系,李高明与樊其皇为雇佣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匡幼平与樊其皇为承揽关系,李高明与樊其皇为雇佣关系。

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各方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李高明承担50%,樊其皇承担20%、匡幼平、匡海波、吴文兰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结合匡幼平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来源及《修水县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中载明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匡海波、吴文兰与匡幼平同属本案的定作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李高明的完全护理依赖及标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计算,均无明显不当。

综上,李高明、匡海波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基本正确,应予维持。

刘龙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龙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龙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2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香安;单桂芬;齐莹;李子佳;程巨涛;刘龙海【当事人】李香安单桂芬齐莹李子佳程巨涛刘龙海【当事人-个人】李香安单桂芬齐莹李子佳程巨涛刘龙海【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娇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齐高山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娇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齐高山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娇齐高山【代理律所】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香安;单桂芬;齐莹;李子佳【被告】程巨涛;刘龙海【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级别管辖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涉外民事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本案死者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属涉外民事案件。

但原审法院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中规定的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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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案例网: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有过错第三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本案的焦点在于雇主能否请求法院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确定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责任份额,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赋予雇员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且未禁止其同时起诉雇主和有过错的第三人,民法中法不禁止即为允许。

此类案件中,雇员为确保能最终得到赔偿款项,往往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雇主为减轻己方责任,往往也积极要求一并确定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有过错第三人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则往往不同意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确认己方责任份额。

虽然该类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合同关系和雇员与第三人的侵权关系——但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且目的相同,均是对伤亡结果进行损害赔偿;且法律并不禁止雇员同时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一并确认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责任份额并无不当。

如前所述,应为法不禁止的权利,一并处理不仅能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和法院出现不尽一致的多个判决,同时也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司法效率最大化,应当受到支持。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农民初字第3218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日期:2016-01-15 主审法官:马宝海关键词雇佣关系;第三人案情摘要李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为张某开铲车,每月工资3500元,日工资月结算。

2015年7月6日李某所开的铲车轮胎损坏,张某要更换轮胎,2015年7月8日,张某与第三人刘某到物流取了轮胎后,由刘某带着轮胎去铲车所在位置刘家粮库,刘某没有自己去而是派了自己修理部的修理工云某某去修车,因云某某不知道铲车位置,由李某联系云某某,与云某某分别开自己的车共同去刘家粮库修理铲车轮胎,在修理过程中,云某某到车后支千斤顶的时候,李某搬动了螺丝已经松开的右前轮胎,轮胎倒下砸到李某的右腿上,导致李某受伤,云某某将李某送到农安县宝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小腿皮肤重度碾挫伤,共花医疗费8526.69元,在新农合报销了一部分,剩余2498.69元未予报销,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李某此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需4人民币四千元;3、李某此次外伤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每日营养费可参照住院伙食费计算。

在庭审中李某选择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张某申请追加第
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认为第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就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刘某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原告李某自负。

裁判要点本案中刘某承揽了为张某修理轮胎的工作,在修车过程中帮助修车的李某被轮胎砸伤,虽其雇佣的修理工云某某称未让李某帮忙,但是也未加提醒注意或者阻止,导致李某损害的结果发生,修理工亦存在过错,对此损害结果刘某作为修理工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效文书李泽润与张敬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始案例: 编辑案例: 2 1 6 注: 编辑案例是经过编辑人员调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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