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案例网: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有过错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司法案例网: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有过错第三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本案的焦点在于雇主能否请求法院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确定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责任份额,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赋予雇员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且未禁止其同时起诉雇主和有过错的第三人,民法中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此类案件中,雇员为确保能最终得到赔偿款项,往往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雇主为减轻己方责任,往往也积极要求一并确定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有过错第三人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则往往不同意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确认己方责任份额。虽然该类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合同关系和雇员与第三人的侵权关系——但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且目的相同,均是对伤亡结果进行损害赔偿;且法律并不禁止雇员同时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一并确认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责任份额并无不当。如前所述,应为法不禁止的权利,一并处理不仅能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和法院出现不尽一致的多个判决,同时也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司法效率最大化,应当受到支持。基本信息
案号:(2015)农民初字第3218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日期:2016-01-15 主审法官:马宝海关键词雇佣关系;第三人案情摘要李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为张某开铲车,每月工资3500元,日工资月结算。2015年7月6日李某所开的铲车轮胎损坏,张某要更换轮胎,2015年7月8日,张某与第三人刘某到物流取了轮胎后,由刘某带着轮胎去铲车所在位置刘家粮库,刘某没有自己去而是派了自己修理部的修理工云某某去修车,因云某某不知道铲车位置,由李某联系云某某,与云某某分别开自己的车共同去刘家粮库修理铲车轮胎,在修理过程中,云某某到车后支千斤顶的时候,李某搬动了螺丝已经松开的右前轮胎,轮胎倒下砸到李某的右腿上,导致李某受伤,云某某将李某送到农安县宝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小腿皮肤重度碾挫伤,共花医疗费8526.69元,在新农合报销了一部分,剩余2498.69元未予报销,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李某此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需4人民币四千元;3、李某此次外伤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每日营养费可参照住院伙食费计算。
在庭审中李某选择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张某申请追加第
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认为第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就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刘某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原告李某自负。裁判要点本案中刘某承揽了为张某修理轮胎的工作,在修车过程中帮助修车的李某被轮胎砸伤,虽其雇佣的修理工云某某称未让李某帮忙,但是也未加提醒注意或者阻止,导致李某损害的结果发生,修理工亦存在过错,对此损害结果刘某作为修理工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效文书李泽润与张敬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始案例: 编辑案例: 2 1 6 注: 编辑案例是经过编辑人员调整的案例。